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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反映网络信息的误区
——从媒体报道闫德利事件谈起

2010-04-04胡志龙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德利舆论信息

胡志龙

(四川外语学院研究生部,重庆 400031)

记者反映网络信息的误区
——从媒体报道闫德利事件谈起

胡志龙

(四川外语学院研究生部,重庆 400031)

本文从分析闫德利事件的媒体报道出发,认为记者在反映网络信息方面存在着把网络当作现实、“新闻失实有理”论、被网络舆论左右三方面的误区,提出了报道网络信息的对策,即采访真实新闻当事人、网络信息多方验证后才能报道、不具公共性的网络事件不予报道。

网络信息;网络事件;记者;媒体报道

一、闫德利事件回顾

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称家住河北省容城县名为“闫德利”的女子在其博客等处发文自曝卖淫并身染艾滋病的经历,公开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和数百张不雅照片。这些内容和照片迅速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一些媒体记者竞相报道,舆论哗然。15日闫德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从来没有开过博客。为证明清白,18日上午,闫德利主动到容城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做 HIV抗体初筛检测,中心为她采集的两份样本的检测结果均为HIV抗体阴性。应闫德利的要求,中心工作人员19日陪她去国家疾控中心又做了一次检测,结果仍为HIV抗体阴性,证实闫德利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18日,闫德利及其家人来到容城县贾光派出所报案,反映有人在该县容城镇至贾光村道路沿线以及本村街道、自家门前散发有损其名誉和人格的印刷品,并向警方提供了捡拾到的161页数百张图片,同时反映有人在互联网上散布相同内容的图片和视频。根据闫德利及其家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经保定市公安局侦查,最终确认闫德利所受遭遇均系闫德利在北京的前男友杨某所为,容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将杨某抓获,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而据杨某交代,博客上所谓“嫖客”号码大部分来自闫德利通讯录。这起网络诽谤案件因媒体的不合理报道使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果。

二、闫德利事件中记者报道网络信息的误区

网络信息已经成为新闻媒体重要的新闻来源,网络信息在这里主要指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事件及网络舆论,闫德利事件正是典型的网络事件。媒体在闫德利事件的报道中存在不当之处,本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记者对报道网络信息存在观念上的误区。

(一)把网络当作现实

记者对网络上的信息、事件的报道,影响着公众的信息接受。闫德利事件中的媒体报道不仅影响人们看什么,而且影响人们怎么想。直接报道网络信息和道听途说没有根本区别,导致一些新闻的严重失实。

闫德利事件中,前期的失实新闻报道引导着舆论的走向。10月14日,南京东方卫报实习记者徐杨、记者嵇天在A04“热辣网事”版以《“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被曝者鸣冤:这是网络恶意报复》进行了报道,这是最早对闫德利事件进行报道的新闻媒体。文章大部分直接引用博文内容,记者拨打了近百个号码后发现“八成用户都已停机或关机,接听者均表示不知情,其中还有号码的机主是女性”。东方卫报在没有采访当事人验证事情是否存在的情况下,仅查询容城县确有其人就发布了这条信息。此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类似报道和转载不断。这阶段的报道基本上都是对博文的直接反映和不能证实事件存在的手机号被曝者的三言两语。博文本身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裸照、艾滋病检测单、全家福、家庭介绍等一应俱全,这让很多记者相信其真实性。经过媒体的传播,质疑的态度也被一些媒体记者丢弃了,许多报道让人觉得好像确有其事。“网络媒体特别是社区、论坛由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把关人,许多信息有赖传播者自己的把关,而网络使用者身份异质、素养参差,导致信息杂冗、质量不一,不能保证其真实、客观、符合社会伦理标准”。[1]闫德利事件就是一件强行公开当事人的隐私并虚构了许多不实内容的事件。从根本上说,闫德利事件中失实报道的出现,是记者把网络当作现实的产物。

(二)“新闻失实有理”论

“新闻失实有理”论源于美国上世纪“公众人物理论”,该理论认为记者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时,采取“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时,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报道时有“实际恶意”。如果媒体是在没有“恶意”之下出现的部分失实,则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不应追究媒体责任。“新闻失实有理”引入中国后,出现了很多种“有理”论,如“宽容论”、“效果论”、“需要论”、“来源真实论”。“宽容论”认为新闻的时效性就必须容忍报道的部分失实,因为记者无法像一个侦探或警察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再拿来发表。“效果论”认为批评性新闻或负面新闻的失实造成的损害明显,而正面报道的部分失实问题不大。“需要论”认为为了宣传的需要,部分素材的加工是可以的。“来源真实论”认为只要有真实来源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事实,如网上信息、转载报道。“新闻失实有理”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亵渎。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报道中的五个W、一切细节、数据、引语、场景描写都必须是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不能把网络上存在的信息当作现实中存在的事情,否则就容易导致失实。记者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无法完全调查清楚,但记者报道的原初事件主体本身必须确实存在,报道的内容必须是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发生的,然后在不断的报道中,把事件的完全面貌反映出来。闫德利事件中,众多记者在没有采访核实的情况下,一味的追求速度,不采取多方验证就急于报道一些敏感话题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有些媒体在报道涉及性、艾滋病的闫德利博客信息时,在标题中大肆渲染。有些媒体以其他媒体的内容为写作基础,失实新闻又成为新的失实报道的材料,这些都是“新闻失实有理”论作怪的产物。17日,燕赵都市报记者张娜称从容城县调查了解到,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其人,文中提到当地流传一种其原男友不满分手以她的名义开博害她之说,还说采访了一位村民,但是却没有告知其采访的对象是谁,这样没有理由的匿名消息来源,反映了无视新闻真实性作风,是新闻真实性的最大弊病之一。该记者还通过QQ联系闫德利,“网上20个QQ自称闫德利”,这也再一次证明了一些记者把网络当作了现实。此时记者明明知道可能有假QQ的现象,为了引起受众对闫德利事件的持续关注,燕赵都市报记者堂而皇之以虚假信息充斥新闻中,比如报道了其中一个“闫德利”空间中的信息:“我今天连续遭到了好几个死亡威胁电话,我也无路可走才到今天这一步的,为了大家能一直关注我,这个空间不再上传我跟那些男人的照片。我现在连最基本的医药费都没有了,如果大家有能力,请大家尽可能的帮我一下。农行2284******2410,张鹏飞,过2天我会专门办一张卡……”[2]新闻工作者应该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应该以是否违法为报道原则,“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都应该有更高的行为准则。”学者李希光曾经这样评价“媒体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每篇报道不可以缺少核实。但是今天的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不是以公众需要看为标准,而是以读者和观众想要看为标准。只要能抓住读者的观众的眼球,或者能够抢在第一时间报道,媒体不在乎新闻的核实。结果是,报纸越厚,频道越多,信息量越大,虚假新闻越多”。[3]在记者不加核实信息真实的情况下,报道比不报道,早报道比搞清楚情况再报道的害处更大。

(三)被网络舆论左右

在报道网络事件的过程中,记者往往被网络舆论所左右。10月14日“闫德利”博客曝出279名的“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和数百张不雅照片后,因关系到公众健康,舆论对“闫德利”及其关注,迅速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某个新闻事件有看法、生活中遇到难题、利益无法得到表达时,网络时常成为首选场域,可以说网络成为接近人们自由表达的理想的公共领域,正是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舆论得以产生。新闻评论、舆论质疑、求助信息,揭露不当行为等互联网上的信息,对疏导民意,促进问题解决有一定帮助,对新闻事件的评论还可以起到社会排气阀的作用。记者反映网络质疑,报道网络信息,能够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钓鱼执法事件、王帅事件、杭州飙车事件、周久耕事件都是网络舆论与媒体报道相结合的结果。新闻媒体报道的舆论必须建立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网络舆论只是记者报道的参考,通过现实调查验证信息、澄清事实才是记者的职责所在。由于网络的高自由度、网民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真假难辨,网络诽谤普遍发生,而许多网民甘愿沦为看客,“网络观光团”、“人肉搜索”的存在为网络舆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对于网上热议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诽谤,记者应该通过调查后发布真实信息,以免人们被错误信息误导,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一些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应避免媒体审判,媒体的责任重点在于报道事实。网络舆论作为报道内容之一,仅限于对事件存在有理由的质疑并为了挖掘事件本身的真实信息。网络舆论是为报道事实服务的,记者应挖掘事实,而非为反映舆论而报道意见,事实永远是第一位的。

三、记者报道网络信息的对策

一般来说,多质疑、要验证、重事件是记者报道网络信息应该遵守的原则。对于网络的信息,记者应多个心眼,始终怀着质疑的心态,通过采访事件的相关真实当事人了解情况,多方验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不要让网络舆论蒙蔽了记者的双眼。以公众利益出发,不传讹,不炒作。本人认为,记者在报道网络信息时,应遵守以下三点。

(一)采访真实新闻当事人

记者报道网络信息的时候,应该找到真实当事人进行采访。博客作为一种自媒体,在闫德利事件中发挥了信息源的作用,记者直接反映博客内容即是承认博客主人即是闫德利本人,否则不应直接反映。很明显,燕赵都市报以QQ聊天方式采访的对象不是闫德利本人,记者却信以为真,放大“闫德利”的声音。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即使以后实行了实名制,记者也要谨记采访真实当事人,因为做假产生的条件依然存在。在后一阶段的新闻报道中,媒体开始走上正轨,通过电话、实地采访等方式了解情况,逐步向真相逼近。10月18日,新京报记者孙旭阳了解到警方已传闫德利回乡,通过电话采访,闫德利说“网上所有一切都不是真的,公布279个手机号码的博客不是她写的。她希望媒体能公正地报道,不要炒作。”中新网以《闫德利否认患艾滋卖淫,家人称其被前男友陷害》进行了转载,这可以说是闫德利事件媒体报道的转折点。重庆晨报记者郎清湘到河北容城采访闫德利父母,采写了《男友村内散发闫德利裸露传单与博客内容相似》的文字图片报道,而当天的广州日报却仍在报道《艾滋女曝光数百性接触者》,内容停留在其他媒体最初报道的阶段,没有对事件进行实地采访。接下来,中新网、燕赵都市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媒体记者也进行了实地采访,闫德利表示自己并没有做过小姐、不雅照片多不是闫本人、QQ号都是别人假冒的、嫌犯是闫德利北京男友,自己从未做过艾滋病毒测试,更不会患有艾滋病。此阶段记者基本上是采访警方、疾控中心、闫德利父母和闫德利本人,符合新闻报道的程序和原则。10月20日,容城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件正式立案侦查,闫德利事件进入司法程序。10月23日,新华网河北频道发布了记者巩志宏、曹国厂、孙闻采写的专访《“还我清白”:独家专访“艾滋女”闫德利》,采访到了闫德利本人、她的家人、邻居,还原了一个真实的闫德利。

(二)网络信息多方验证后才能报道

在网络信息庞杂的环境下,记者采集信息容易出现报道事件的失实,媒体对博客、论坛、社区信息的报道与转载应理性,“网站在刊登、转载类似消息时要慎重考虑,要有一个评判标准,必须考虑登载这些信息会给个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1]在闫德利事件中,一些媒体记者不加怀疑与核实,直接引用博文,把闫德利推向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给闫德利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在新闻竞争激烈的今天,尽快报道新闻、争取独家新闻能够反映一个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但是记者在报道网络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验证。目前,一些没有采访权的商业网站经常不负责任的把论坛里的信息采集成新闻,一些新闻记者对网站热门或置顶信息连最基本的采访证实都省去了。记者从网上直接找信息并发布,这是对公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是记者的失职。记者要采访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即使经过QQ采访,邮件采访采访也时常不靠谱,除非是熟人间的采访。电话采访、亲临采访并通过多方验证应该成为记者验证信息的真伪的最佳手段。东方卫报记者在报道时只是单方面的采访被曝光号码机主,记者应时常怀有怀疑精神不管你采访几个被曝号码,单方面采访的结果是真实性难以保证。

(三)不具公共性的网络事件不予报道

新闻炒作是新闻报道策划的一种变异,是对形式范畴的把握脱离了报道客体的制约,以与报道内容不相称的形式夸大事物的某些细节,放大事实的某些因素,掩盖甚至遗忘事实的另一些因素,企图获得轰动的社会效果。新闻炒作是传媒市场化的不良产物,是新闻失实的重要原因之一。闫德利事件前期新闻报道中,媒体突出轰动性因素,而遗忘最本质的真实性因素。记者在报道网络信息时,首先应考虑网络信息所反映的事件的存在性和价值性。以贾君鹏火热网络为例,这本算不上一个事件,帖子本身没有反映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和公众的利益也没有多大联系。有些媒体只关注该帖子热度的表象,只报道舆论的关注,却忽视事件本身的存在性及其意义之根本。网络信息十分庞杂,真假难辨,网络公关公司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网络推手、网络炒作的盛行。有网友猜测罗彩霞事件中“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原因是这些声音不关注冒名顶替事件本身却关心一些与事件无关的话题。所以记者在反映网络舆论的时候,重在事实,而事实上,罗彩霞事件中大多媒体关注现实中罗彩霞事件本身及案件的进展情况,有些媒体在报道真实社会事实的情况下对“挺王倒罗”网络舆论的发起质疑,及时提醒了人们的注意。网络舆论不一定就是民意,记者需要针对事件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闻媒体不应炒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的无意义或无公共性的的对象,否则很容易成为网络推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助力,中国青年报、南方日报等媒体不但没有炒作闫德利未经核实的信息,还给予批判评论。

四、结 论

报道网络信息反映网络舆论是当今记者日常工作之一,记者应该仅仅把网络信息、网络事件、网络舆论当做现实采访的线索,而不是简单的报道对象,否则容易出现失实报道,对于网络失实信息,记者要及时披露,以免虚假网络信息误导受众。总之,记者在反映网络舆论报道网络事件中始终从公众的需要、利益出发,不把网络当做现实,在现实中多方面验证网络信息,报道具有公共性的网络事件。网络舆论只是事实,事实才是根本。记者应通过调查反映现实而非直接反映网络虚拟现实,简单地说,就是记者应反映现实而非虚拟现实。

[1]“还我清白”:独家专访“艾滋女”闫德利[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9-10/23/content_12296130_3.htm,新华网,2009-10-23.

[2]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 容城当地流传男友冒名说[EB/OL].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09/10/17/010183301.shtml.燕赵都市网.2009-10-17.

[3]李希光.新闻的变异[J].新闻与写作,2005(2).

On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Journalists Reflecting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Talking from the Reports about the Matter of Yan Deli

HU Zhi-long
(Department of Postgradua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1)

By analyzing the media coverage of the event Yan Deli, this paper will point out the three aspects of misunderstanding of journalists reporting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taking the internet as reality, “news untrue right” theory, swayed by the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Correspondingly it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of reporting internet information: interviewing the real news client, reporting internet information only after verification, no report for the non-public nature internet events.

internet information; internet events; journalists; media reports

G212

A

1009-8135(2010)02-0138-04

2009-11-21

胡志龙(1986-),男,江西泰和人,四川外语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与传媒研究。

(责任编辑:郑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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