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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学教育的社会功用(1560-1660)

2010-04-03

关键词:王室学院大学

赵 红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英国大学教育的社会功用(1560-1660)

赵 红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近代早期英国大学教育的社会功用体现在对社会个体美德的培育与社会风尚的引导上,显示出教育普遍具有的社会教化功能。而对于国家来讲,为中央与地方机构培育社会管理人才,提高其管理水平与社会能力;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进行严厉的控制与灌输,是这一时期政府借助于大学完成维护政治主体稳定性的重要目标。

英国;大学教育;社会功用

秉承中世纪的大学教育传统,16、17世纪英国的大学教育也同样注重对受教育者美德的培养。而且,政府也成为这一目标的积极倡导者与参与者。1571年,下议院通过了有关规范大学学生行为与语言的规定,其内容在导言部分就指出:“用伟大的爱来爱女王”,……并要“保持美好的和神圣的文学作品,实施对年轻人的美德教育”,坚持拥有对“君主和目前国会下议院的极大热情和关心”[5]318。这些规定,也揭示出了当时英国政府在大学中积极倡导美德教育的真实目的与基本倾向。其实,早在1547年王室法案中,就有鼓励大学中品行优良者的规定:“在每年用于圣奉和教事的花费中,每花费£100就必须有£36s 8d用于奖励给优秀、博学的教士、牧师等神职人员,以此鼓励。此内容同样适用于牛津及剑桥大学。并规定有多少份£100,就有多少名人员将被奖励。鼓励他们,有益于使其成为将对教区有所贡献的人,能够用心布道,履行职责,用智慧和才能效忠国体。”[6]495同时,还进一步呼吁,所有的神父应尽心教育年轻人,把他们带入到良好的礼仪教养、美德的实践中去。

对大学内部人员日常行为的规范,也是政府、学校所积极倡导的管理举措。在英国王室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敕令中,就有很多针对学校内部人员的规制与要求。1547年“王室法案”第四部分,在有关韦斯特敏斯特教师职责的规定中,就对教师的选举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所有教师将在政府的领导之下,其中包括在宗教、学识、令人尊敬、勤勉等方面,以助于他们能培养学生虔诚、尽责、好学、谦卑和勤劳的品德。”还特别强调,包括在基督学院、三一学院等这些学院内,均严格实行这样准则。这些教师的职责,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负责引导和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包括在学校、教堂、居室,以致在走路、竞赛时的表现。甚至就连学生平日的衣着、卫生等细节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学生的头发、指甲应整洁、勤修剪,衣服应是亚麻或毛织品,长袍、鞋、袜子保持整洁,举止行为优雅得像个绅士。”他们的行为“随时随地将受到教师的监察,并及时写下表现,以防止任何不轨行为的发生”[6]497。类似的主张,屡见于政府的各类教育法规中。1560年的“伊丽莎白法令”中,有关韦斯特敏斯特学院的内容中,对受俸牧师和教师的要求,就这样规定,“他们应有适度的写作能力,较好的行为,在学识上应很有进步”[6]503。

这些法令中对教师以及学员的诸多方面的规定,反映了大学以及政府在对学校内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从其相对有限的角度来看,这些要求是想在学院内部以法规的形式约束学校人员,有益于实现美德教育。但从更为广义的层面来看,对教师等人员的规定,既有益于在社会倡导、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益于塑造一个广泛认可并维系政府威信的新的社会阶层。正如学者露西(Rose Mary O'Day)所论述的那样,政府通过对那些未来职位的控制与影响,有意无意地塑造并发现了“一股新鲜的、令人信服的、正义的力量,他们不是根植于出身良好或是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在对美德的占有上。通过美德教育使他们锻炼成为政府和教会的领导阶层或庇护人”[7]90。

通常来讲,大学理应作为社会主流文化的播扬之地,其所具有的典范效应更引人瞩目,然而一旦两者呈反向态势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为防止这种社会危害的发生,对大学人员行为实施约束以预防不测,对于政府来说,便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了。在1580年,剑桥大学副校长联合地方执法官罗杰(Roger Lord North)以“不尊奉神灵或最高王权为目的的一切集会,都是错误的举动”为由,以武力共同镇压了在格奥哥·马高哥(Gog Magog)山组织的比赛活动[8]116。随之,政府颁发的一系列命令之一便是禁止一切“毫无意义、闲散的游乐或演习”,确需举行的,也要在距剑桥5英里范围内,并不许人员过于群聚在一起[8]116。从中不难看出政府对聚众行为的担心。而对于此类行为,采取防微杜渐的态度则是最为实际有效的办法。因此,在剑桥大学,为了清除这些“陋习”,要求人员采用随身携带手册的方式,时常检点、约束自己的行为。他们谴责,“在酒馆或是在他人的家里整日喝酒的居民”,主张限制学校里懒散的年轻人进入城镇等,以免沾染此类恶习[8]111。事实上,这一细则是在1600年詹俊恩(Jegon)任副校长时提出的要求;在1602年,又被校长再次提及;到1616年,更被直接写入王室法案中;而在1628年,作为副校长的渥瑞恩(Wren)在命令中又有重复。由此可见,政府对大学内部人员的日常行为是极其重视的,这也是两者实现有效管理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为政府提供官僚机构的管理人才

对16、17世纪的英国政府来讲,大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培养人才,以供国家遴选政府官员之用”,“国家利益在都铎时期的英国高等教育中,得到进一步体现,而且至关重要”[9]。英国大学早在15世纪,就已经开始为王室培训官僚,剑桥大学的国王学院就是专门培养为王室效力的官僚的学府。大学的这一任务,在16世纪得到进一步强化。学者理查德·泰勒(Richard Tyler)对剑桥大学的耶稣学院(Jesus college)、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圣·约翰学院(St John's college)和伊曼纽尔学院(Emmanuel college)的学生进行了统计。1590-1640年间,四所大学中的7039人,有47.5%的人获得学位就业[7]95。其中264人,在政府中任职,占总人数的3.8%,占就业人员的7.6%[7]95。这主要包括在议会,以及在治安委员会中任职。

都铎时期的议员中,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数占有相当高的比例。1563年420名议员中有110名在大学注册过,占议员人数的26%;1584年460名议员中有145人,占议员总数的32%;1593年462名议员中有161名在大学注册过,占议员人数的35%,1642年552名议员中在大学注册过的有276名,占议员人数的50%[7]95。一百年后,该比例数才下降到45%[10]。此外,王室的重臣等,也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如托马斯·沃尔塞、威廉·塞西尔等均出身于牛津、剑桥。托马斯·沃尔塞是亨利八世统治前期的重臣,除大法官一职外,他还任约克大主教兼教皇使节,辅佐亨利八世长达18年。大学也成为王室教师的来源地,这些王室教师通过与王室的密切关系,随后也大多进入政府任要职。如托马斯·博德利(1545-1613)出生于英国的埃可赛特,1559年就读于牛津,1569年成为牛津大学学监,1582年任伊丽莎白女王私人教师,1584年进入议会,1585年任丹麦大使,成为朝中重臣。

大学不仅在为中央政府机构培育人才,也为地方行政机构培育了大量官员,最为瞩目的为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这一群体。治安法官是王权在地方的代表,基层的行政组织,全权负责地方治理。主要职责为贯彻王室政府的命令,受理地方诉讼,维持地方治安,颁布地方性工商业条例、维护交通等。16、17世纪治安法官的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这和其本身具有的知识素养尤其是法律知识不无关系。有学者对1529-1558年德贝郡(Derbyshire)和诺丁汉郡(Nottinghamshire)受过法律培训过的治安法官进行统计,结果显示诺丁汉郡仅有1人,德贝郡只有2人[8]232。与之情形相反的则是,有学者通过对1581-1636年Wiltshire治安委员会中,新加入者的受教育状况进行统计发现:1581-1590新成员人数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为16人,占总人数的51%;1591-1600年20人,占74%;1601-1610年14人,占61%;1611-1620年23人,占82%[8]233。可见,在16世纪80年代到17世纪20年代期间,受过高等教育的治安法官的比例已由一半上升至八成以上。还有学者对其他地方的治安法官做过统计,在肯特(Kent)、诺福(Norfolk)、诺斯安特(Northants)、萨默塞特(Somerset)、沃克斯(Worcs),以及N.R.约克(N.R.Yorks)地区的治安委员会(Commission of Peace)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在1562年分别为2.27%、5.88%、5.88%、3.44%、5.26%、11.76%,平均为4.89%。在历经发展之后的1636年,这一比例分别上升到68.25%、67.30%、71.79%、54.90%、50%、48.71%,平均为61.65%[8]234。而对此数据,斯通先生认为这些比例都是被低估了的,他自己推定的此项比例高达80%[7]96-97。总之,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在17世纪中期的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的比例着实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

在参与地方管理的政府官员中,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这和当时法律教育的发展不无关系。有学者对六个郡的治安委员会(Commission of Peace)成员进行统计,表明由律师充任治安法官的情况在1562年占14%,而至1636年时升至21%[11]237,律师在其中的地位较为突出,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内战前的威尔特郡和苏塞克斯郡,由律师兼任的治安法官出席季会的频率最高,成为季会法庭中最为活跃的成员[11]238。针对贵族以及绅士进入大学,经过专业培训后大量任职为治安法官的现象,学者赫艾克斯特(J.H.Hexter)认为,“书本的知识被他们带到地方各郡中,广泛地被散布于他们所管理的地区”[8]230。正是这些治安法官充实在地方社会中,他们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担当地方的管理,发挥了类似的法律化的管理功能,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他们,成为“各郡有影响的统治者”[8]232。作为地方的主要管理者,正是由于他们的出色表现,才有助于王权统一治理下的公共政府的形成。

另一方面,从事基层管理的这些精通法律的治安法官,有意识地把普通法意识和观念带入社会,从而促成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年轻人中曾有的“暴力和不安分的举止”、决斗,以及破坏和平等举动在“一定范围内”向着较为“严肃”[12]218的方向转变,这种变化折射出法律教育的发展所带给人们的思维观念的转变。这一时期法律教育带来的另一重要成果,就是有关法律书籍的大量出版。这为人们在实践中处理诸多事端,提供了方法借鉴。其中一些实用的著作,如理查德·托勒(Richard Tottel)的《法令简编》,这是一部颇受欢迎、普及面很广的有关中世纪的法律文书简辑;威廉·兰姆巴德撰写的一部引领时代的有关治安法官的历史以及职责的文献汇编,由于它所引用的案例、处理办法适合于那些地方官员,因而更为珍贵[12]224-225。这些法律文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制观念的普及起到了媒介作用。

总之,大学教育在政府官员中普及程度的增加,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官员的文化素养,另一方面也使接受过大学文化教育的精英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并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三、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

伦敦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史教授奥尔德里奇(Richard Aldrich)在所著《英国教育简史》一书中认为,教会控制教育曾是英国历史的一个基本特点[10]40。这也是中世纪时代欧洲各国教育状况的普遍写照。在15-17世纪历经文艺复兴的人本主义思潮及宗教改革后,在英国形成了以王权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其必然要向先前由教会所掌控的教育领域进行重新的渗透,以实现对先前政治斗争成果的巩固以及对全体社会成员意识的控制。宗教改革后,对于政府来讲,大学的重要作用莫过于通过它完成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

大学作为社会主流文化的载体,通常以学生为媒介来产生反响。因而学生既是现有文化的接受者,又是日后文化的传播者。托马斯·鲍就意识到:在大学,“传教士的布道影响到聆听者的子孙,神的意愿在他们的身上得以展现”[8]111。可见大学教育对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发展的重要性。“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教法毫无疑问不是国家所喜好的,也不是近代早期大学所倡导的”[8]112,塞西尔(Cecil)认为,在大学学员中拥有和遵循“顺从”是必要的,它会避免意见及实践中的分歧,“对于人们来说除了接受外勿需任何判断;所有的年轻的绅士、学者在教育方面的自由对于形成好的秩序而言都是天大的敌人”[8]112。

1.宗教顺从

在近代社会早期,意识形态更为集中地体现在宗教领域内,特别是有关宗教的所属问题的争论更是敏感问题。由此造成的纷争,不仅为宗教本身所不容,同时更会引发国家的动荡不安。因而对意识形态的操控,也预示着对社会秩序稳定性的控制。16世纪对于英国的宗教发展来说是革命性的,整个国家的宗教所属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其所引发的宗教纷争也多次打断英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影响深远。其中之一的结果,就是使人们接受了宗教发展多元化的理念。对于这一时期的政府来讲,大学教育更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对宗教所属问题的阐释,使其以文化精英者的角色对其现有宗教的合法性做出解答,以流布于社会。

最先将牛津与剑桥两所大学卷入宗教政治漩涡的事件,是国王亨利八世的离婚案。1529年,亨利八世向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寻求法律依据,1530年,两所大学被要求对“娶寡嫂为妻”是不是被神法和自然法所禁止的问题做出裁决。由牛津大学神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经讨论,做出了有利于国王的决定[13]125。剑桥大学也颇费了一番周折才做出同样的决定。从而从学术角度对这一世俗问题给予完美回答,为王室行为的后续展开制造了理论依据。

1534年春,国王又命令两所大学裁决罗马主教的权力和地位。因大学中支持“国王伟大事业”的人参与决断,做出的决议为:罗马主教在英格兰王国的权威,不高于其他任何外来主教[13]127。同年,议会就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国王及其继承人是英国教会在当世的唯一最高首脑,一切旧惯例、规定、外国的法律和权威与此相抵触者完全无效。《至尊法案》的实行在英国教育史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它确定了王室高于教会的地位[14]97,大学不得不依从了这一法案,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所陷入的财产困境,需仰仗国王的支持才能解决。这样,王室在完全凌驾于教会之上的同时,也将大学收入囊中。

在伊丽莎白时期,王室对于教育的掌控更为牢固,大学逐渐被新的国家宗教所皈依。1559年王室在谈及有关正统宗教时,规定:要成为教师的人,必须经历考试后获得主教颁发的执照许可[14]100。这一内容最后形成了1604年的英格兰国教的法规,承认王室至尊地位,成为教师的人还需承认并履行《三十九条信纲》(Thirty-nine A rticle)与《英国国教的祈祷书》(Book ofCommon Prayer)[14]102。这样,在1563年以后,所有的大学毕业人员都被要求进行宣誓,效忠国王,尊从国教,这种宗教测试一直被沿用,直到1871年才被废止。

2.保障宗教顺从的措施

为保障大学教育在有关宗教问题上的顺从态度,王室采取了一系列的果断措施。1559年王室对大学的巡访,是第一次对宗教异己者的反攻。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口头宣誓的有效实施,但这似乎并没有被很好的实行下去。为此,牛津大学的两个学院的院长——贝列尔学院的怀特(Wright)和林肯学院的赫恩少(Henshaw)——因采取不顺从的态度而被立即解职;三个学院——默顿学院的瑞奥德(Reynolds)、基督学院的马萨勒(Marshal)、以及三一学院的斯莱瑟特(Slythurst)——因未保持宗教态度的一致性而被罢免。如此事件不胜枚举。同时,针对大学各学院不服从者进行清洗——驱逐或是流放——的行动开始实行。1560年,新学院就开始了清洗运动,其中有6人驱逐,3人被流放,在接下来的时间里,11人被解职,其中5人被驱逐出境。总之,在10年间,新学院有29人被解职或是职位发生变动,另外,有9人的教师资格被剥夺[13]405。新学院也因此被认为是伊丽莎白时代宗教政策备受受打压者[13]408。三一学院的命运也不比新学院幸运,在默顿学院,因拒绝宣誓而遭受打击的教师扩展到学院中的上层,且比例较高[13]410。

除此之外,对“异端”书籍出版的严厉制止,也是王室控制文化传播确保宗教顺从的主要内容之一。1569年,王室派遣特别委员会到牛津大学,目的是检查并查找异端书籍[13]412。1572年,牛津大学出版了由该校毕业的两人——费德(Field)和魏勒克斯(Wilcox)攥写的《警告国会》(A dmonition to Parliament),其中有对主教以及政府形象贬损的言辞,同时,书中的观点在牛津大学得到了一定的支持,议事会立即写信给副校长,命令收集这些持不同政见者的书籍,以防止扩散,作者也被关进监狱。1573年,议事会进一步命令副校长收集有嫌疑的文学作品,对宗教异端分子予以处置[13]412。可见大学中任何带有激进思想的存在都令当局感到不安,大学内部有关宗教信仰的一致性也被进一步强化。1586年8月23日,星室法庭颁布,在伦敦针对出版物立即建立起监察的制度,主教也写信给剑桥大学,没有伦敦主教或他的授权不准许出版任何读物[8]113。

如此,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577年,国王议事会在牛津举行了有关宗教信仰的人口普查活动。结果显示,在牛津,王室在建立新教主义信仰上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副校长的报告也证实,绝大多数学院都已顺从,仅有4个学院(贝列尔、众神学院、埃克斯特、女王学院)还存有不服从者[13]413。

对于大学的布道以及讲座的控制也是王室控制社会形态意识最为直接的手段之一。在宗教改革的历史背景下,社会各种演讲活动极为盛行。有资料显示在1560-1602年间,在伦敦活跃着700名演讲者,至少有82%的人曾就读过大学。因此这一庞大的社团组织对主流社会意识的引导作用势必引起统治当局的密切关注[8]124。同时,对于不服从权威者的惩治也首当其冲。1580年,枢密院(council)在写给主教的信件中就要求,对不服从权威者,诸如在各教区内执教的人员对年轻人实施“不当”的宗教教导,应给予纠正,或是取缔,有关教导需在王室枢密院的证明许可下才能实行[6]524。同时,对不服从权威者的机构实行£10的罚款,对于教师应剥夺其从教资格,并进行关押[6]525-526。此外,对于布道活动的有效管理以及引导也是当局采取的措施之一。1616年为了清除那些“不安分想法”[8]126,王室法令下达到剑桥大学,要求所有的学生参加圣玛丽教堂举行的布道活动,禁止在圣玛丽教堂举行布道时参加其他教堂的活动,无论是在讲坛或是学校更为严格的学术演讲必须遵循英格兰国教教义,此外别无其他。每年各学院负责人需将人员的表现呈报给国王[8]126,以确保布道活动没有成为“不安分者、不安分时”[8]126之举。

总之,16、17世纪英国大学教育的社会功用体现在对美德的培育与社会风尚的引导上,显示出教育普遍具有的社会教化功能。而对于国家来讲,为政府与地方机构培育社会管理人才,提高其管理水平与社会能力;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进行严厉的控制与灌输,是这一时期政府借助于大学完成维护政治主体稳定性的重要目标。

[1][英]安迪·格林.教育与国家的形成:英、法、美教育体系起源之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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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ilde De Ridder-Symoens.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ume II Universities in Early Modern Europe 1500-1800[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43.

[4][美]格莱夫斯.中世纪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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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宏俭]

The Function of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in England from 1560 to 1660

ZHAO Ho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In early modern Britain,Oxford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had played role in social education.It includes stressing virtue education in the daily living,and providing the train of the many members of the social elit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and controlling the ideology of the whole society.

Education;Function;Britain

K561.33

A

1001-6201(2010)05-0188-06

从广义上来讲,教育的社会功用更集中体现在教育的社会教化作用。具体讲主要有两方面:一为知识的传播;二为通过知识的传播培育社会整体意识,以此为手段来强化社会秩序,这也是其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功能——通过文化传递的方式成为社会整合的工具,即运用集体文化的传递来促进社会的稳定[1]。日本学者石田倍岩在论及教育的目的时说,“慎行为先,事尊长以公,事父母以爱,事朋友以忠,爱众怜贫……持家毋怠,量入为出,遵守法度,约束家人,为学之道,大抵如此……”[2]316,强调教育的道德性目标与伦理性行动。而学者多尔则进一步指出 ,“在一个公认身份制,而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社会里,教育可以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恪守本分”[2]。学者瑞德—西蒙斯(Hilde De Ridder-Symoens)还强调了大学教育的目的即为“拥有较高职位的人员提供培训,则是贯穿于诸多的历史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面”[3]。在这上述过程中,教育仅为手段,期间必须依靠而且只能依靠国家的力量,即政治主体的有意识的倡导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近代早期英国大学的社会功用,也难以脱离这样的社会范畴。事实上,在15-17世纪英国社会转型的历程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担负起了对大学的引导与管理责任,并通过自身职能的发挥,使大学教育的社会功用也于此互动中日渐延展开来。本文即意欲围绕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探讨16、17世纪英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大学的社会功用所在。

一、美德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

路德认为高等教育培育的目标亦即专为造就“那般最优秀的学生,可以希望他将来变成最超群的教育家,讲经传道和操作行事的人”[4]。因此,从狭义上讲,大学教育也是规范人的行为,塑造社会认同的价值观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成为塑造一致的社会意识的基础与前提,并引导着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形成,因而也常常为政府所关注的一个重要层面。

2010-05-20

赵红(1971-),女,辽宁锦州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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