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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演进中利益衡平的法律控制——兼论通向生态文明的法律理性

2010-04-03

关键词:秩序共同体利益

马 可

(1.重庆理工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重庆 400045;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文明演进中利益衡平的法律控制
——兼论通向生态文明的法律理性

马 可1,2

(1.重庆理工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重庆 400045;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现代性是祛魅、日渐理性化和世俗化的过程,基于现代性基础而构建的现代文明图景就是一个不断追求稳定的共同体秩序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法律是现代文明图式下最重要的社会控制工具,通过对作为权力基础的利益进行衡平而达此目的。当物质高尚、消费欲强的意义世界坍塌之后,面对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时,通向生态文明的理念整合与秩序型构也需要运用法律的理性且通过法律的利益衡平来达致。

文明;利益衡平;法律理性;社会控制

现代性是西方世界在历经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后,于启蒙运动中完成其思想和价值的转换,并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体制变革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制度落实过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社会运行机理,它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界的地域性关联中“脱域”而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人为的”理性化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①无论对“现代”概念的看法有多少分歧,其核心的意涵是指一种新的时代意识;也无论其被看作是一个贬义词还是褒义词,其所蕴含的价值意味是鲜明的。现代性首先是对现代意识的觉悟,既包含着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又具有价值诉求和规范意味。因此,“现代性”一词的出现是现代意识取得话语权力的标征,标明了现代意识的某种胜利。现代性蕴含着凡俗与神圣、自我与他人、肉体与心灵、个人与社会、民众与政府、权力与服从、身份与契约的冲突。。中国正在努力朝向西方世界绘制的现代“文明”。由于利益或利益期待的存在,基于人性之本来,个体都在努力地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共同体则通过种种途径促使个体之间形成有利于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稳定和谐关系,并同时将视野放诸人类生存之基础的地球。由于资源稀缺的本性,各利益集团对资源的争夺更加剧了“人际”②“人际”是脱胎于“人域”并且超越“人域”的概念。人域指的是人猿揖别之后,所形成的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际指的是越出人域界限人与自然之间及其相接、相交的关系。参见江山著《人际同构的法哲学(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间的矛盾。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衡平权利基础之利益,是达致人域社会共同体秩序与人际秩序稳定和谐的最重要的途径。

一、社会变迁中利益的法律表达

人类经历了和自然竞赛的残酷时代,进入了所谓的文明世界。也就是约瑟夫·科勒所定义的“最大限度地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而所谓最大限度,亦即人类为了其自身的目的而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其中包括对人性的控制。”[1]9庞德将文明定义为“文明是人为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2]9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形成社会共同体,通过一定途径达到对自然和对人性的控制,进而型构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持共同体的和谐稳定。为了达此目的,就必须使人们的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法律就是政治组织通过社会有组织地运用强力,实施一套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制度,此谓“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10。法律通过社会政治组织运用强力来行使,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一种对强力的垄断。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权力。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便是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③亚里斯多德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认为理性为人类所独有,是灵魂中较高和较优的部分,操修理性而运用思想正是人生至高的目的。详情可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85页。。重要的是法律背后的要求,法律并非强力本身,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与工具,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完成法律的社会控制任务。

耶林认为法律哲学的核心是目的,认为法是人类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利益指的是那些由个人主张的而且法律不得不为此制定相关规则以维护和推进社会文明的要求或愿望……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3]。利益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类以利益为支点并在其实现形式上逐步拓展的过程。利益需求的满足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人们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之一。

个人是社会中的人,也就是说他处于共同体中。因此,这里个人的主张就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更多体现的是共同体的利益要求。这就要求关注在特定时空文明中究竟哪些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利益不是由法律创造的,而是由法律人发现并亟待承认和保护的需求。它与权利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经法律确认的,而前者是经发现后有待法律确认的,即所有的权利背后都是利益要求。不同的利益诉求就存在着利益衡平的问题。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三类利益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一个要求或者主张却往往可以同时放到这三种类型当中去,区别的只是角度不同而已。出于实际的考虑,应当在同一平台上比较各种利益,只有这样比较才是可能的,才能够作出承认某些利益的选择,并加以确认和保护。20世纪的法律是法律社会化的阶段,法律不仅应当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因为“法律制度被认为要保证在人们和团体间公正或恰当的分配(可能是最不令人反感的),在个别诉讼和交易中,该制度应适用公正或恰当的(可能是最不令人反感的)规则”[4]。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与愿望。人们的各种主张和要求,都应当而且能够纳入到社会利益的形式当中加以考察。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利益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而且也是由法律的目的决定的。从法律的作用看,它是为了满足、协调、调整这些重叠和经常冲突的请求、要求,或直接予以保障,或通过界定与协调各种个人利益加以保障,以便使最大多数的利益或我们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有效果,同时使整个利益清单中的其他利益的牺牲降低到最低程度。社会控制的目的,不是仅仅关注个人的要求或者政治组织的主张,而是着眼于全社会的发展,着眼于文明的进步。因此,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

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以特定时空文明中的目的为准则,具体地权衡利益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容纳各种利益的存在并不断为利益冲突做出实际的衡平工作。因为“如果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来保障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的。人类的权利、要求或欲望的压力,以及社会心理学家告诫我们要关注的许多东西的压力,都将不同程度地歪曲法律秩序的实际协调作用。但是,在我们尽自己所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种利益之前,我们将无法得到安宁,而且那些没有得到保障的利益,或没有得到满足的要求,都将会不停地敦促我们去设法寻找范围更广的解决办法”[5]。事实上,我们并不指望能够描绘出一幅可以通过调整人类关系而得到实现的法律秩序的图画。然而,如果我们能就我们要做的事,要达到的目标绘制一幅清楚的图画,如果我们能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秩序是调整人类之间相互重叠的权利,协调人类之间相互冲突的要求或欲望的一种过程,并随时随地为实现这种调整与协调而努力,那么,无意识地曲解的现象就会减少。换言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在做什么,越是清楚我们为什么这样做,我们的社会工作便越能有成效。

围绕权利建立起来的利益衡平必然以实现法律价值为目标,利益衡平的实现程度也直接反映在法律价值的体现程度上。利益衡平既要实现效率价值——通过权利安排给各方带来最大的利益,包括个体和共同体利益,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同时,又要不损害法律的其他价值。因此,利益衡平符合特定时空文明中的正义和目的,是将普遍理性适用于司法且权衡各种利益的司法行政过程。利益衡平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正当性基础与实践理性,是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性条件。在人域内部,强调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这种衡平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与秩序的稳定和谐;在人际间,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强调对人性的控制,理性地利用资源,这种衡平终究目的也是为了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与秩序的稳定和谐。

二、共同体秩序型构的法律利益衡平

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和剧烈变动,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在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的社会,是一个各阶层与群体不断成长并彼此互动纠葛的社会,也是一个不断进行着利益格局调整的社会。在这个时代,旧有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解体并日益失去效力,而新生的社会控制机制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无法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各阶级各群体都在通过正式或不正式的途径进行利益表达,导致社会冲突不断发生。

降低冲突与促进合作需要制度来保证合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而成功的制度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制度,只有公正合理的制度才能形成巨大的力量。但是由于个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意愿和优势资源,要满足各个体的利益在逻辑上永远是不可能的,没有一个制度能够满足社会选择函数的所有要求,人们所能够期望的只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这时候“法律秩序不能停顿下来……在这个期间法院必须像过去一样,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2]70-71。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社会成员相互博弈形成的一个均衡结果,它使得每个成员在理性地思考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能兼顾其他个体与群体共同体的利益。

中国改革风雨兼程走过了30余年的历程,改革已向纵深发展,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时代终结的开始,意味着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格局的出现,这是一幅美好的中国发展图景。但图景的描绘并不等于图景的实现,其实现过程则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各利益主体与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先受惠者由于担心其既得利益的丧失而对继续改革持观望甚至敌对的态度;“三农”这个社会群体则是从改革中受惠较少或根本未受惠者,不平衡的心理促使其中一部分人积极要求改革,共享改革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纯粹地敌视改革,因为他们认为正是改革才导致了贫富差距与社会分层。如此,各利益共同体都将在这新一轮的改革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即使人们出于理性而建立了某种有效率的制度,可是在某些人看来,制度总是被设想来限制别人的利益的,而自己时刻准备着成为例外的受益者。法治在本质上确信法律是一种理性,理性的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力量可以有效地规制个人的盲目、感性和私欲。通过法律的利益衡平,使个体的行动能适应社会秩序的规制。法治秩序是一种良性的法律秩序,是法律秩序发展的最高境界。它之区别于一般的法律秩序,主要在于它不但允许法律的正当存在,而且赋予其正向的价值意蕴和至上的地位,使法律对社会具有主导性和普遍性的功能价值。因为“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性,我们就会生活在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里,我们会被反复无常、完全失控的命运折腾得翻来覆去,似同木偶一般。人类试图过一种理性的、有意义的和有目的的生活的所有努力,都会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世界里受挫”[6]。

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日益复杂化。法律作为冲突控制手段、利益分配机制被要求要更加精致化、科学化,法律被要求对利益进行精确的计算并做出衡量。法律适用一套不同于政治、经济、伦理的解释和论证方法,并且由一个专业化的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法律职业团体控制法律规则、运行法律机构、进行法律实践并承担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

对当下中国社会冲突进行控制与整合的最新政治理论成果即为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整或协调社会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矛盾、冲突,使之形成一个统一体系的过程或结果,目的是使社会中各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社会主体,通过遵守相同的行为规范,通过博弈而达成一致和共识,形成一个均衡的体系。政府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对收入再分配进行科学调控,理顺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秩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理性公正的制度不但保证人们自由和创新精神,同时限制人们行为的盲目性和非理性,使每个人能够公平逐利,并最终使个人追逐的私利整合到增加、提高社会福利的道路上,促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促使社会共同体更加和谐有序。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它能够提供给人们可预见的行动模式和可以预先判断的行动结果,而且“只有当行为(一般地和接近地)以可以标明的‘准则’为取向,我们才想把一种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称之为一种‘制度’;而且制度所规定的准则还必须与人实际发生的行为相适用。”[7]制度创新要疏导与缓和冲突并且控制冲突的负面影响。将冲突纳入制度框架内,并且在框架内有序运行。此时冲突本身也就被规范、引导成一种秩序的力量,冲突的不利因素就转化为积极因素。建立清晰可预期的规则以避免社会冲突,建立公平合理的规则是减少、避免冲突的有效途径。公平合理的规则具有消除人们之间冲突、促进有序交往的作用。

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提供人们交往的社会规范。制度作为社会的规范系统能协调社会冲突、减少不确定因素,使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理性地面对各种冲突。社会规范既包括制度化的法律、规则、制度,也包括内化的道德规范、价值标准。“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8]。通过利益计算并衡量进行的理性有序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能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社会福利总水平。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深刻的制度安排的努力,是一个大家期待的美好图画,是人域共同体秩序的至高境界。法治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是现代“文明”概念的最新表达,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恒地保持。文明的演化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丧失平衡。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恢复这种平衡,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法治秩序中的利益衡平贯穿于立法、司法与行政社会运行过程之中,是文明社会的理性自觉。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文明社会演化就是一个不断进行利益衡平的社会进化过程。

三、适应生态文明的法律利益衡平

西方世界绘制的文明图画发展至今天,无论在西方本土,亦或在东方中国都达到了极大的丰富与自足。在欣喜于这种文明的同时,人类也进入了发展的困惑期。当面对自然,面对人之存在的基础时,这种人域内的文明是极其狭隘与短视的。越出人域视界的文明,“即是人之自然性循环的智慧创化。它解析、扭曲、歪曲、变通自然性,而后又安顿、救济、观照、牵引、过渡人性的方方面面,得以形成器物、制度、精神状态,是以有人类就有文明”[9]。不妨把这种文明秩序就称为“生态文明”④生态文明,或者可称为“人际文明”。笔者意欲指和传统的人域共同体秩序型构相对的文明形态,它是指越出人域视界而达到域际和谐稳定的文明状态。即在传统文明理念指导下达致人类社会和谐的基础上,渐次达致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不仅仅是人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有序,更是越出人域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和谐。当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时,则意味着生态文明已经建立。,它是基于人域文明而又超越人域文明之上的文明秩序型构。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个远比人与人的和谐更为深刻、更为永恒的人类意识觉悟的主题。“理性不仅对原始法的肇起有诱导作用,而且还促成了人们对这些理性规则的普遍遵守”[10]。首先,自然所指代的对象对人类而言是一个认知极其肤浅或尚待认知的领域。其次,它要求人类具有与自然和谐的意识自觉和觉悟,而这种觉悟对全人类而言又是一个近于空白的意识。再次,人与自然的和谐同人与人的和谐一样,是一种双向的互助行为,但人与自然和谐中的一方(自然)对人类而言似乎是非对等的意识主体,人类方面所具有的能力、方式、工具等也是极不成熟、极不发达的,这种现状显然不会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置那样明确和方便,它将极度地深化人类的意识能力和内涵。最后,如果导致了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它只能算实现了人类成己,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则是成物成天的内涵。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际)文明图画才是地球上已经优位的人类应当追求的境界。此时,通过法律的控制不仅仅应当是人对自然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更深层次意义上应当是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与和谐共处,是通过法律对人性的最大控制,因为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我们大家都有谋求满足的许多愿望和要求。“我们有那么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不断地和他邻人们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迭。所以,人们不妨说,这就有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2]34。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通常是自然生成物,其供给无法由人类控制,或者人类增加自然资源供给的能力相对于需求的规模来说微不足道,这就决定了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自然资源稀缺性主要是指由于自然资源存量的绝对稀缺与需求不断增加导致的相对稀缺。由于自然资源是经亿万年地球历史沉积而成,对于今天的人类而言,其存量具有绝对的稀缺性;而就相对稀缺而言,则可表现在两种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资源同种功能的使用者之间的竞争导致的稀缺。由于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一个行为主体对某种资源的使用并不能阻止其他行为主体以同种或不同方式的使用,并且由于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而非只有诞生于其中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随着增加的人口加入到资源竞争的行列构成了资源相对性稀缺的主要原因。第二,由于资源具有多种功能用途,或称为功能属性,行为主体对某种资源的利用实际上是利用某一种或某几种功能用途,这就导致了这诸种功能属性之间的衡量评价与冲突取舍。对于某种价值的偏好就构成了该种价值的稀缺效用。比如,对于渔民来说,清洁的水域能为其带来生产的收益,而对于沿岸的居民来说,清洁的水域则为其提供健康的保证,对于对更广泛的人类来说,清洁的水域不但保证了健康,还提供了美感需求。

庞德认为,“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11]。在生态文明时代,法律首要的任务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越出人域,达到人际同构,推进人际(生态)文明。因而,衡平人与自然的价值考量就不可避免。“控制自然与控制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2]人性决定人类必须从自然中获取生存的物质资料,满足个体利益最大化,从而溢出过多的负外部性,浪费人类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与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维护社会资源的社会利益指的是文明社会生活中所要求的财物不被浪费、不遭受侵害行为的主张。同时,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这些需求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人们竭尽可能地去挖掘自然资源以满足需求。为了避免这种掠夺式的侵害行为,维护自然资源是必要的,是人类共同体利益之所在。“控制自然”的宗旨不在于对科学技术的革新而在于通过制度、伦理和道德的发展,对人类控制自然的行为本身进行控制;对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趋势进行控制;对人类盲目开发自然的行为进行控制。对自然控制的加强不是转移或削弱对人的统治,而是加强对人的统治。这种由对自然的控制到对人的控制不但是靠科学技术的手段,而且更是靠“环境文化”⑤环境文化是指一切有关人类认识、适应、利用、改造自然环境的事物和相应的行为、心智状态的总和。可以将环境文化区分为环境技术文化、环境行为文化、环境规范文化、环境心智文化等四个子系统或构成要素。作为历史范畴的环境文化,自古以来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古代——朦胧状态的环境文化: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知识极为贫乏,人类在总体上对自然界采取敬畏、膜拜的态度,但也曾闪露出天人合一的真知灼见。近代——异化状态的环境文化: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后,生产力获得空前的发展,人类陶醉于自身干预自然界的能力和“征服”自然界的胜利之中,盲目而贪婪地掠夺和消耗自然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现代——醒悟状态的环境文化:由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开始反省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发展道路,初步地树立起环境危机意识,环境科学迅速崛起,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多数人的共识,积极寻求人与自然界协调发展的可行路径。详情可参见:王续琨.环境文化与环境文化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1):33-37.的教养来实现。环境文化是人为的新文化运动,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理念的转变,生存意义的信仰价值体系的重构是塑造可持续文化的先导力量。“凡有利于生态系统之完整、稳定和美丽的事情都是对的,反之是错的”[13]。唯有学会了这套方式才能在人群中生活下去。这套方式并不是每个人个别的创制,而是人类社会的遗产。

生态文明对传统人域文明的更新,其中当包含着价值的重新选择与利益的衡量。法律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从根本上说,也即维护共同体的利益,促进共同体的秩序稳定和谐。因此,约束个体利益,“通向合作理想而不是通向相互竞争的自我主张理想”,[2]58文明继续通过对人性的控制并且制止人们采取与维护社会秩序相违背的行为来达成共同体利益最大化,而这种控制同样要体现生态文明下的正义思想——通过促进生态文明使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利益衡平调控下的制度设计应当如下操作:首先,通过控制个体的欲望和要求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欲望和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直至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然后,个体的自我扩张本性得到适当的控制。在人域范围内先达到合理程度的协调,才有可能使人类的力量加以完善和发展,进而越出人域,协调人际关系,维持并发展人际同构的生态文明。

四、结束语

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关系变迁的历史。人类文明的进程是缓慢、曲折而艰辛的。人类记录自己的历史于3 500万年前,发端于16世纪的工业文明已明显置人类于不可持续发展之中。自17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理性主义以其固有的张力、速度和规模深深嵌入人们的思维模式之中,并深刻地支配、影响和控制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理性之光的普照之下,“现代性工程”逐步进入人们的视界。工具理性日益膨胀,现代性工程建构中所带来的压制性、扭曲性和破坏性也愈益显露出来。基于理性的自觉,现代性是需要控制的,而法律则是现代性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利益衡平来实现的。这种衡平不仅包括人域内的利益冲突、社会关系的衡平,更包括了越出人域的人际关系的衡平。因为人首先是合作性的动物,其次是冲突性的动物。衡平的结果是对各方利益和目的的考量和协调,是以法律为主要工具,以权利为方式,以社会利益的保护为任务,以生态文明为最终目的的社会控制,它符合人类与生态共同体的秩序型构,并能最终达致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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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ontrol about Benefit Balance in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Discussion about the Law Rationality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MA Ke
(School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ongqing 400045,P.R.Chian;2.College of Law,Chongqing Unvi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Modernity is the process of disenchantment, rationality and secularization,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based on the modernity is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community order and benefit maximization.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social control method in modern civilization by balancing benefit which is basement of right.After collapsing of the meaning of material and consumption paramount,facing the tension between man and nature due to natural resources shortag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the integrated idea and good order should be accomplished by law rationality and benefit balance.

civilization;benefit balance;law rationality;social control

DF0-05

A

1008-5831(2010)04-0095-06

2009-12-06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与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08JJD820167)

马可(1977-),女,重庆人,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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