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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经验加快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

2010-04-03杨国亮钱小倩

关键词:跨国公司跨国德国

杨国亮,钱小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北京 100029)

借鉴德国经验加快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

杨国亮,钱小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北京 100029)

加快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是提高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应对金融危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德国在培育跨国公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分析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德国经验提出加快培育中国跨国公司的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德国;跨国经营;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引人注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在全球100家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中,来自中国的跨国公司即占一半。[1]然而,我国还不是一个对外投资大国,还缺乏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与德国相比,中国在对外投资和培育跨国公司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借鉴德国在培育跨国公司方面的经验对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培育跨国公司的主要经验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08年世界投资报告》,2007年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674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且大部分是由跨国公司带动的。在这些企业走出国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德国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在促进跨国公司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对外投资

德国从国家战略层面制定了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实现境外投资便利化,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国门。早在1961年,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对外经济法》,同时生效的还有《对外经济条例》,对本国的资本输出给予更多优惠,以尽可能减少对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鼓励和保护私人企业的海外投资。近年来,德国政府致力于推动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并将这一目标与建立双边或多边国际直接投资保障条约联系在一起。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赢利的自由汇出;用法律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等。[2]目前,德国是世界上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已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协议,将德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置于有效的保护网络之中。

2.在金融、财税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在金融方面,德国政府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给予贷款、担保和补贴等方面的支持。联邦政府所属机构同私人投资者合作,通过贷款支持等形式提高本国企业在国外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企业到海外投资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向德国清算银行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申请贷款担保,以获得所需贷款;政府对投资前调查给予资助,承担为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的50%以上的费用。[3]

在财税方面,德国政府对对外投资企业也给予支持。首先,采用政府补贴等形式扶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例如通过补贴形式支持企业参加展览会,把它视为开拓国际市场、寻求合作伙伴、创造市场机遇的捷径。其次,德国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德方对已在东道国纳税的子公司汇回利润不再征税;税收无差别待遇,要求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取得的利润及其资本不得有税收歧视,只能与其国内企业享有同等税率甚至更多优惠;实行特定的限制税率,原则上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投资所得采用10%~15%的限制税率。[4]

3.防范和降低对外直接投资风险

德国通过多种方式保障企业对外投资的利益,降低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德国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投资担保体系,制定并颁布了《对外投资担保条例》,详细规定了投资担保的原则、条件、申请程序及担保损害处理等内容。担保风险主要包括德国企业对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政治事件或政策变化造成的损失。而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不承保这类风险,或在收取高额保费的情况下方予以承保。政府投资担保为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遭遇非商业风险时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和资金保障,以使企业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在可能情况下使企业投资得以继续进行,保障其商业利益。德国工商总会(DIHT)是由82个独立的工商会(IHK)组成的行政联合机构,其派出的驻外机构遍布全球,到目前为止,已在70多个国家设立了110个驻外商会或代表处。这些机构与世界各地的德国驻外大使馆经济部以及德国外贸新闻处密切合作,对德国企业在世界各地的投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投资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4.为对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

德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服务效应,并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为跨国公司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多年来,德国财政部、经济劳动合作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等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跨国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如东道国法律政策咨询、投资环境分析、市场机会和风险咨询等,并委托律师行、会计师行及各类专业调查公司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做详细的市场调查。[2]联邦政府还聘请专家为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咨询服务,并可出资让企业参加各类投资及贸易洽谈会。政府还提供一般性投资环境、市场及潜在投资伙伴的信息,以及在运营阶段出现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等信息。德国有多家促进企业到海外投资的机构,其中最主要的3家是德国投资发展公司、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投资发展公司为德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支持和服务,包括投资与合作咨询、项目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项目支持。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为德国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寻找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为企业在当地寻找适宜的合作伙伴,必要时还能根据德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其在当地培训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德国企业到国外投资进行融资,也为德国在国外的大型项目尤其是电力、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

二、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自2000年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8年底,中国8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4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2 000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1839.7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指数还比较低,企业跨国投资具有明显的国家推动性[5],跨国公司培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很快,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建设仍比较落后。现行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制度多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有10余个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另外,我国对外投资规章制度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的,还没有针对并购投资的规章制度,造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采取海外并购方式时无“法”可依的困境。

目前,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审批正在逐步实现法治化。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但限制仍比较多。在实践中,海外企业受多重管理,审批程序烦琐,期限冗长。管理海外企业设立、人员出境、资本运营的各个政府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行事,导致审批标准不一。涉及跨国投资的政府行为缺乏法律规范,政策标准和审批模式不统一,有关部门甚至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决策,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6]

2.金融、财税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步伐

在金融方面,融资渠道不畅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瓶颈。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和部分带料加工企业外,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仅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主要是自筹资金或贷款,而较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股票互换,抵押贷款等方式融资。这些都限制了企业海外投资的自主权和融资渠道,进而限制了企业的对外投资。

在财税方面,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我国境外所得税政策框架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偏重于吸引外资,不能适应企业“走出去”的需要。现行国家有关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法律级次不高,主要依据是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其修订后的相关规定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我国促进企业“走出去”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形式单一,优惠方式偏重于低税率、免税等直接形式,缺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税收抵免形式。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跨境投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

3.对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控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政治风险以及由于文化制度差异产生的风险。例如,2007年4月1日,俄罗斯全面禁止外国人在露天市场从事零售贸易的法律正式生效,致使近20万华商受到影响。这种政治风险是单个企业难以抵御的。随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这类风险可能影响企业的管理效率、协调发展和经营战略的实施,给企业造成损失。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缺乏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对外投资保险法,各种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规模、保险品种以及担保范围上都不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

4.对企业“走出去”缺乏有效协调与管理

我国对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基本上是审批制,缺乏对外投资的前期服务和后期监管。在咨询服务方面,缺乏权威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疏于交流合作,相关部门向企业提供的海外市场信息往往缺乏完整性和权威性。由于未建立起境外投资的信息库和信息反馈、情况交流机制,企业获取有效信息十分困难,使一些对外投资企业很难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甚至导致企业投资失误,蒙受巨大损失。对于有些项目,由于审批手续繁杂,时间过长,以致贻误了最佳投资时机,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政府审批,私自在海外投资或将境外投资收入留作他用。[7]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宏观调控机构,各部门纷纷参与管理,出现了多头管理的局面,致使某些监管业务重复与遗漏并存。由于缺乏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有效指导,企业跨国投资宏观结构不合理,产业分布不均衡,以致投资风险加大,投资收益降低。

三、几点启示

培育跨国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德国培育跨国公司的主要经验,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建立健全企业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在涉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相当全面而严谨的法律制度,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被置于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之中。借鉴德国经验,我国需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这样一套法律体系应包括《中国企业境外合作经营法》《中国企业境外合资经营法》《中国企业对外独资经营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基本法律[8],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政府应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建立与规范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很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双边磋商并适时修订。[9]

2.为企业提供金融、税收方面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通常是紧跟着企业“走出去”的,有些甚至是不计成本,将其纳入全球一体化运作平台考虑,德国政府也对其给予支持。德国的三大对外投资促进机构为德国企业提供了全面系统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开辟国际市场提供了很多便利。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金融方面,加强对跨国经营企业境内外融资的支持,放宽企业选择贷款行(含外资行)、币种和用途方面的限制;支持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调配金融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大力倡导和鼓励中资银行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主要是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卖方信贷等融资业务,鼓励中资银行到境外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便于企业在当地得到融资和结算服务;通过国有银行或其他官方金融机构,向海外投资者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境内外上市,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

在税收方面,首先要明确产业导向,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实现某些产业逐步向国外转移,引导企业瞄准投资方向,将投资重心放在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有益的产业上。其次要丰富税收优惠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看,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等各项扣除标准,对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采用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加大流转税优惠力度,对因跨国投资而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较高退税率甚至全额退税;对并购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准予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对资源开发型的产品返销国内的跨国投资项目适当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9]

3.建立完善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德国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对需要扶持的德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提供风险担保,通过与各国签订各种协定保障德国企业在外投资的利益,降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专门的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制定《对外投资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保险范围、承保对象、保险期限、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以及保险申请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扩大双边投资保险协定的覆盖面,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包括政治、汇率、法律、罢工、恐怖主义、战争等风险的预警服务,也为承受风险的企业提供一定政治、经济、法律、道义上的支持与援助;建立国际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海外投资基金,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或收益凭证来筹集资金,投资者按照基金章程支付股息、红利。[6]

4.加快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德国政府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堪称典范,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有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统计数据共享、现场检查合作、共同制定政策、处理重大事件的意见交换等方面都有很清楚的合作要求,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为德国企业成功对外投资并不断发展壮大作出了很大的贡献。[2]我国应加强商务、海关、财政、银行、保险、外汇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境外投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大胆探索以网络化、平台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模式,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为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咨询服务方面,应建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咨询机构,为企业跨国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权威的资信评价机构,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咨询、会计、审计等服务;还应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调动数目繁多的各种商会和协会的积极性,发挥它们专业性强、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资料、市场调查和销售渠道等。

[1]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06世界投资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28-29.

[2]王大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德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给我们的启示[J].经济界,2008(6):66-69.

[3]刘跃斌.德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95-96.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00-211.

[5]张为付,武 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国际贸易问题,2007(5):96-102.

[6]谈 萧.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经济学分析及立法政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6(4):123-128.

[7]毕海霞.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4):20-22.

[8]单永旭,田素霞.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4):340-341.

[9]侯 伟,张发雷.运用税收杠杆助中国企业“走出去”[N].中国税务报,2007-10-24.

SpeedingupcultivationofChina'sTNCsbasedonGermanexperience

YANG Guo-liang,QIAN Xiao-qian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Univ.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Speeding up the cultivation of China's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TNCs) is the strategic choice for 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companies, dealing with financial crisis and achieving leap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Germany has accumulated a lot of experience in cultivating TNCs. The paper analyzed the major problems in Chinese companies'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and put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accelerating the cultivation of China's TNCs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Germany for reference.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TNCs); German; transnational operation; policy suggestions

1671-7041(2010)02-0018-04

F276.7

A*

2010-01-22

杨国亮(1968-),男,甘肃武威人,博士,副教授;E-mailguoliangya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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