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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进口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2010-03-23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金 颖

(承唐高速公路唐山管理处,河北 唐山 063000)

一、我国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关税贸易壁垒逐步淡化的历史潮流,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倾向于使用该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1998~2008年十年间,世贸组织成员国共发起2 797起反倾销案件。在2008年世贸组织成员国发起的20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对中国大陆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数居首位,达73起之多,占全球案件总数的35%。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可以说,我国是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从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来看,入世后我国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统计,自从1997年3月中国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截止到2009年6月,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已达60起,涉及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电子等五大行业,其中3/4的案件集中在化工行业。反倾销措施的成功运用,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国内的产业安全和市场价格,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外进口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反倾销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受倾销影响的范围逐年扩大,程度不断加深,每年给我国相关产业带来的损失至少有上百亿元人民币,而且严重妨碍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如何尽快提高我国反倾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进口反倾销工作,是摆在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面前的重大问题。

二、我国进口反倾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我国进口反倾销的法律体系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我国反倾销立法相对滞后,法律地位较低

我国于1997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的第一部反倾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此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其修订本。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反倾销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日渐完善起来。

但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地位上尚处于较低层次,法律效力有限,裁决缺乏权威性。同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代替立法,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关于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查并最终反倾销裁定的规定,以及第11条对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的规定。

(2)《反倾销条例》中某些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一些重要概念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第三国价格和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标准、公共利益等问题,都是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又如,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该条款过于简单模糊,未对规避行为的概念和界定标准以及反规避措施的具体实施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另外,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的某些规定也不尽合理,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我国对反倾销立案及调查期限规定的时间过长,从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到立案的期限为 60天,而欧盟的这一期限为45天,美国则仅有20天;我国规定“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2]”,远远长于美国的280天和澳大利亚的155天,调查时间过长不但会加剧我国企业受损程度,而且为倾销商及时调整价格、转移市场和采取规避行为提供了时间,不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又如,我国对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企业的资格要求过高,只有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占全国相似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者,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才能被确认,而这一比例低于25%的,则没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由于我国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少数企业很难在某一产业内达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数量过多的企业进行联合又成本极高,因此这一规定无疑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提出申请保护。

2. 企业反倾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数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

由于对反倾销相关知识缺乏了解,我国多数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当遇到国外产品在我国进行低价倾销时,往往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回避态度,消极降价、减产,甚至被迫退出市场。还有很多企业对反倾销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对政府存在严重的依赖心理,主体意识不强;或担心诉讼费用高昂、调查取证费时费力却没有好效果;甚至存在“搭便车”心理,希望国内同行企业先提起申请并配合调查,最后共享成果,导致那些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企业在调查取证时很难与同行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严重挫伤了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

事实上,反倾销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企业才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企业只需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立案后的行政调查费用由政府承担;而且从我国已裁决的反倾销案件来看,反倾销措施效果良好,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免受商品倾销带来的损害;至于“搭便车”心理,归根到底还是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利益考虑,没有认识到企业间只有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才能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否则受损害的不是个别企业,而是整个行业。

(2)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缺乏经验,不熟悉反倾销规则和操作程序

企业在反倾销申诉和调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错过立案的最佳时机。由于没有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市场行情,有时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市场萎缩、经营受损是否确为进口商品倾销所引起,不能在有关经济指标有利于自己的时候及时提起申请;有的企业则片面地认为只有亏损才能算是损害,使得企业通常是在受损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从而错过了立案的最佳时机,不但使反倾销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且使已经造成的巨额损失很难挽回。

二是在提起反倾销申请后,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进行倾销的事实以及国内相关产业因此而受损。由于不熟悉反倾销规则与程序,我国企业没有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财务数据,也不懂得如何收集有价值的损害材料进行举证,因此给调查的顺利进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取证难延长了调查时间,导致倾销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甚至因为最终无法确认倾销的存在,或者低估了受损程度而影响到最后的仲裁。

3. 反倾销政府机构规模较小,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主管反倾销工作的机构规模较小,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目前我国反倾销申诉涉及的部门有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其中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分别主要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两个局的专职人员加起来总共不足三百人;而美国政府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则达到800多人[3]。我国平均一个人要负责几个案子,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部分案件长期不能结案,甚至积压搁置,不利于反倾销工作的开展和有效发挥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反倾销涉及法律、外贸、财务等专业知识,要求既精通反倾销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又熟悉国际惯例和国际经贸规则,并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由于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时间不长、立法较晚,我国目前严重缺乏此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我国进口反倾销工作的对策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反倾销的立法工作

一是从立法层面提高反倾销的法律地位,尽快完善出台《反倾销法》,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的形式使其法律地位有所提高、法律效力得以增强,使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二是从内容上充实和改进反倾销法规的相关条款,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我国应积极借鉴《WTO反倾销协议》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规定。

2. 企业实施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1)认真学习反倾销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作为反倾销的主体,应转变观念,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只有企业先提出反倾销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据,政府才能展开立案调查。在目前国内外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进口反倾销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反倾销操作程序,提高运用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企业间还应注意加强沟通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到受害企业只有联合起来,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诉讼申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各企业间只有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积极提供充足的损害材料和证据,才有利于早日结案,既挽回自身损失,又维护整个产业或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

企业应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密切关注进口同类产品在其本国或原产地国市场、我国市场以及第三国市场的销售趋势和价格变化,对比本企业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预测。一旦发现伴随着国外同类产品销售量持续上升或迅速进入我国市场、而本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突然下降的情况,就要对该产品进行重点跟踪和监测,为提起反倾销诉讼做好充足的准备。在企业管理方面,要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制度,以便在反倾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拿出科学可信的财务数据,证明国外同类产品倾销给企业造成的损害事实及受损程度。对于尚属幼稚产业的民族工业企业,由于自身脆弱,易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尤其有必要做好市场调研和财务管理这两项工作。

(3)增强抵御外国产品冲击的能力

反倾销不是保护落后,企业在树立反倾销意识、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同时,应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防止反倾销过度的错误倾向。滥用反倾销不但是世贸组织协议禁止的,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只有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为此,我国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加研发投入,注重技术与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行品牌战略,做好营销网络建设和售后服务工作,走多元化道路,这是企业抵御外国产品倾销、发展壮大自己的根本途径。

3. 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

为满足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快速增长、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我国应及时扩大主管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模,适量增加商务部和地方省、市商务厅等相关机构中反倾销专职人员的编制,以保证我国反倾销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同时注重加强对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对此,必须抓紧培育和储备足够的反倾销专门人才,将人才培养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不但加强对现有反倾销工作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和进修,而且可以考虑从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关人员中挑选出一批优秀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专门从事反倾销工作,还应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和人才,开设相关课程,加大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和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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