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宗教管理机构述论
2010-03-22高铁泰
高铁泰
(西北大学 西北历史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13世纪初,蒙古族崛起于漠北草原。在成吉思汗的领导下,蒙古帝国先后灭西辽、西夏、金等政权,并于公元1279年击灭南宋,统一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政权。元朝时版图横跨亚欧,中西交通较前代更趋繁荣,对外交流频繁,民族众多,蒙古人、西域人、中亚人、西亚人和欧洲人汇集于此,传播各方文化。当时各种宗教并存,不仅有萨满教,还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统治者对这些宗教都予以接纳。为了维护统治,统治者既推行“四等民制”,又推行因俗而治、兼容并蓄的宗教政策,同时还在政权机关中设立专门管理各种宗教事务的机构,加强对各种宗教的管理,进一步巩固统治。
一、对佛教的管理
蒙古族原本信仰萨满教,崇拜自然神灵,其最高神灵是“腾格里”(即天神)。随着领土的扩张、势力范围的扩大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蒙古族开始接触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在保持原有萨满教信仰的同时,并不排斥其它宗教。他们在十二三世纪时开始接触并皈依佛教,《元史·释老传》记载:“元兴,崇尚释氏”,后来佛教成为蒙古族普遍的宗教信仰。随着信仰佛教人数的增多,元朝开始设立专门机构对其加强管理。
元朝对佛教的管理主要沿袭唐宋,又参考了辽、金、西夏,并加损益而成[1,p201]。元世祖初期,中央管理吐蕃军政教事务及中原僧务的是释教总统所,由帝师八思巴领僧总统衔。至元元年(1264年)改称总制院,仍由帝师兼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改称宣政院,其长官由帝师或尚书省长官兼任,从此中央僧务机构基本定型。宣政院是元朝政府四个最高机构之一(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秩从一品。“置院使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2,p2193]。宣政院所辖官署众多,涉及全国佛教事务的有总统、僧录、正副都纲等僧官。主要职能:一是管理吐蕃的军政教事务,二是管理全国的佛教事务(如选任和监督地方僧官、对犯罪僧尼的司法权等)。宣政院还在宗教兴盛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即“行宣政院”(如江南行宣政院),直接管理当地僧务。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3,p223],从二品,由宣政院使或帝师兼领。因其与宣政院的职能交叉重叠,天历二年(1329年)文宗下诏:“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2,p2194]。至此,全国的佛教事务归宣政院管理。
地方上,元朝参照前朝特别是金的僧官制度,在各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府设僧纲司,县设都纲[1,p202]。僧官由国家委派,管理当地的僧务及相关司法事宜。
二、对道教的管理
为了争取汉族士人的支持,统治者也尊崇道教。蒙古帝国建立之初,成吉思汗对道教就极有兴趣。1219年在西征过程中,成吉思汗即派遣使臣专程到山东宣召丘处机,“赐之虎符,副以玺书,不斥其名,惟约‘神仙’”[4],从此全真教大兴。一时间“玄风大振,化治诸方,学徒所在,随立宫观,往古来今,未有如此之盛也”[5]。因统治者的支持,道教迅速发展起来。元朝统治者在崇奉的同时加强了对道教的管理。史料记载:“集贤院,秩从二品。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国初,集贤与翰林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分置两院,置大学士三员、学士一员、直学士一员、典簿一员、吏属七人。”[2,p2192]由此可知,当时在中央设立的集贤院是管理道教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了官员的待遇为从二品,设立之初与翰林国史院同属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分为两院,主要职能是管理道教,同时还负责阴阳祭祀、占卜等事宜和召集贤良。
在各地设有道录、道正、道判、提点等道官[6],负责管理当地道教事务。
三、对伊斯兰教的管理
13世纪初,随着蒙古帝国的崛起,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三次西征,中西交通大开,促使了伊斯兰教的迅速传播和发展。大批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波斯人以及中亚的突厥人被俘虏至中国。还有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商人、学者、旅行者、传教士也来到中国。回回人数迅速增多,仅中亚撒马儿干一地就有三万人被编为签军[7]。这些穆斯林居住在中原及沿海地区,在漠北和西北地区也有大量的回回,故称元时“回回之人遍天下”[8]。这些穆斯林与当地民众生活在一起,并与之通婚,使得伊斯兰教迅速发展起来。
为了管理人数众多,散居全国各地的穆斯林,元朝在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中央机构是“回回掌教哈的司”,长官为哈的大师。哈的在阿拉伯语中是“法官”的意思,主要职责是掌管教内法律的执行。回回掌教哈的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理穆斯林事务的官方机构[9],也是元代伊斯兰教在中国广泛传播的标志。该机构曾多次撤销和设置,反映了国家政权与教会在管理上的权力之争。后来规定哈的大师只管教内事务,“刑名、户婚、钱粮、词讼”[10]等属于教外公事,哈的大师不得过问,这些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唐宋蕃坊制度。地方上设立“来的衙门”[11],负责当地伊斯兰教事务。
四、对基督教的管理
蒙元时期有大量的基督教徒,称他们为“也里可温”,包括景教徒和天主教徒。景教在唐代传入中国,唐武宗灭佛,景教受到致命的打击,此后在中原消失,但在北方(含西北)地区的游牧民族(如乃蛮、克烈、汪古等)部落中颇为盛行。不少蒙古贵族也信奉景教,如忽必烈的母亲别吉太后就是一名基督教徒。13世纪成吉思汗及其后裔带领军队横扫欧亚大陆,俘虏、裹挟了中亚、西亚、东欧的基督教徒。一批信仰基督教的商人、学者、旅行者也来到中原地区。这些人的到来大大增加了基督教徒的人数,扩大了基督教的影响。蒙古军队几次西征,引起罗马教廷和欧洲各国君主的震惊,出于政治和军事动机,他们先后派出传教士前往蒙古帝国传教,企图使蒙古族皈依基督教。
随着基督教徒的增多,影响的扩大,政府专门设立崇福司进行管理。“崇福司,秩二品。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司使四员,从二品;同知二员,从三品;副使二员,从四品;司丞二员,从五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令史二人,译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二人。至元二十六年置,延祐二年,改为院,置领院事一员,省并天下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悉以其事归之。七年,复为司,后定置已上官员。”[2,p2273]由此可知,崇福司的长官是崇福司使,从二品,主要管理掌领马儿(教主)、哈昔(僧侣)、列班(教师)、也里可温(教徒)、十字寺(教堂)、祭享等事务[1,p218],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崇福司升为崇福院,延祐七年(1320年)复为崇福司。此外,在全国各地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管理当地的基督教教务。
五、宗教机构的特点和作用
1. 宗教管理机构的特点
第一,各个宗教管理机构地位不同。中央管理宗教事务机构的官员品级不同。宣政院秩从一品,集贤院秩从二品,崇福司秩从二品,说明了不同宗教管理机构在政府中的地位。宣政院的职能特殊,除了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外,还负责吐蕃的军政、宗教事务,地位较高。基督教信徒大多是一、二等级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尽管信徒没有佛教和道教的人数多,但官员的地位却比较高,体现了政府对基督教管理事务的重视。
第二,层层设置机构管理宗教事务。在宗教管理上,元朝既设置了中央机构,也设置了地方机构,从而对境内的宗教实行有效管理。以佛教为例,中央有宣政院,地方的州、府、县有僧录司、僧正司、僧纲司、都纲等,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的佛教事务。
第三,限定和监督宗教管理机构的职权。如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即位后,先后“禁宣政院违度僧”、“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12]
2. 宗教管理机构的主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政治上的统一。元朝地跨亚欧大陆,为了有效统治境内众多民族,据《元典章新集刑部》记载,统治者采取了“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事”的自由民族政策,允许多种宗教的传播,在意识形态上将各种宗教纳入统治管理的范围,有利于统一国家的建立。设立各种宗教管理机构既体现了政府对宗教的重视,拉拢、利用宗教界上层人士;又使各种宗教服务于朝廷。
第二,有利于管理境内各民族。元朝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他们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很大,统治者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俗,实行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蒙古族入主中原后,不论人数上还是文化上都处于劣势,为了统治人数众多的汉族,施行民族歧视的“四等民制”,宗教方面,大力扶植外来宗教,提高外来民族的政治地位,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如大力扶植伊斯兰教,提高穆斯林的政治地位。至元二年(1265年)忽必烈诏命“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当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3,p106]政府还设立回回国子学进行宗教教育,可见伊斯兰教及穆斯林的社会地位之高,待遇之优越。
综上所述,元朝不仅有佛、道二教,也流传伊斯兰教、基督教,还有犹太教、祆教等外来宗教。统治者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其它民族的宗教文化,对境内各种宗教采取兼容并包政策。宽容的宗教政策才能有发达的宗教文化,宗教管理机构的设置,又促进了不同宗教的传播和发展,政府也能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为其统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