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图书馆职能的多元性、差异性和不可通约性问题
2010-03-22张梅
●张 梅
(西安文理学院 图书馆,西安 710065)
考察图书馆职能有两种视角:一是把图书馆看成一个抽象的统一体,研究这个统一体的一般职能;二是把图书馆看成一个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图书馆组成的集合体,研究集合体中不同子集的职能差异。以往图书馆职能研究主要采用第一种视角,它所看到的图书馆职能是一元的(一个职能体系)、同一的(所有图书馆职能相同)和一致的(所有职能价值取向一致)。如1975年在法国里昂召开的图书馆职能科学研讨会上,国际图联将图书馆社会职能概括为四个方面: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发智力资源,就是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对图书馆社会职能最权威、最全面的阐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信息服务格局的改变,给图书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从知识组织论、知识管理论、知识集合论到知识服务论,为图书馆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其次,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极大丰富了图书馆形态(新增了数字图书馆、复合型图书馆)的同时,也扩大了各类、各层次图书馆之间的差距;第三,学术界在有关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图书馆核心能力、图书馆核心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这些现象表明,从抽象的统一体出发,已经无法对现代图书馆职能作出全面的阐释。因此,暂时搁置对图书馆职能一元性、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追问,转而考察其多元性、差异性和不可通约性的存在,是全面认识现代图书馆职能内容与结构的一个重要方法。
1 图书馆职能结构的多元性
从整体上看,图书馆职能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发展和丰富起来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农业文明孕育出古代图书馆的典藏、保管职能,资产阶级革命倡导的平等、自由理念以及解放生产力的工业文明催生了近代图书馆的教育职能,民主政治和信息社会的结合又产生了现代图书馆的情报职能。但是,这种由社会发展主导的图书馆基本职能变化,还不能全面揭示信息社会条件下现代图书馆丰富的职能结构。结合理论界相关成果,图书馆职能结构的多元性大致表现为纵向的三种形态、横向的五个层面和若干特殊职能。
从纵向关系来看,图书馆职能包括应有职能、法定职能和实有职能三种存在形态。应有职能是一种价值意义上的存在,表现为社会公众或学者对图书馆职能的应然判断,例如公共图书馆应该通过信息公平保障制度,弥合社区居民之间的“信息鸿沟”[1]等,就表达了学者希望改变现实中的权利、利益分配秩序,以维护社会公平的愿望。法定职能是一种包含着国家强制力的职能形态,其内容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规定的。如: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以及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均明确规定,“图书馆要履行或加强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丹麦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免费提供书籍和其他资料,促进知识、教育和文化的传播”[2]等,都属于法定职能。实有职能是图书馆在长期发展和实践过程中实际存在或事实拥有的职能,如文献集藏整理与传递服务等。图书馆三种职能形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应有职能得到法规确认之后就上升为法定职能,法定职能得到落实就变为实有职能,而从实有职能之中也会不断派生出新的应有职能。
从横向关系看,图书馆职能有五个基本层面。在文化层面上,图书馆以多种载体形式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读者提供休闲娱乐场所和文化交流平台;在教育层面上,图书馆作为“人民的大学”(杜威),通过文献信息服务开发民众智力资源,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场所;在政治层面上,图书馆维护知识公平获取、消除社会信息鸿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经济层面上,图书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为政府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在知识创新层面上,图书馆传播现代文明成果,为知识创新主体提供多种形式的知识服务,以自身学术成果丰富社会知识。
特殊职能是图书馆职能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主要存在于少数地位比较特殊的图书馆之中。如,作为国家图书馆事业的核心,中国国家图书馆就有一些特殊职能:(1) 国家总书库和国家书目中心;(2) 负责全国图书馆网络化的设计、组织和协调工作;(3)代表国家执行有关对外文化协定,开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交流与合作;(4)负责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等。又如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由于经常接待包括各国政要在内的外国人士,因而也就成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此外,部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图书馆,如中山纪念图书馆、张爱玲纪念图书馆、钱学森图书馆等则具有特殊的纪念作用。
2 图书馆职能内容的差异性
图书馆职能内容的差异性是指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图书馆职能内容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规定性。美国图书馆学家谢拉认为:“图书馆就是这样一种部门,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若干世纪以来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革,反映着社会所追求的目标,而不是自行发生变化”。[3]谢拉在此所说的“变革”或“变化”,可分为同一性改变和差异性改变两种类型。同一性改变是指图书馆基本社会职能的改变,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在传统典藏职能的基础上又逐渐增加了教育、情报、休闲等新的职能。差异性改变是指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图书馆的职能所发生的不完全相同的或较为独特的演变,如:从公共图书馆职能体系中发展起来的维护社会知识公平获取职能;从拥有高素质人才的图书馆中培育出的知识服务职能等。这两项职能,前者产生于特定类型的图书馆,后者产生于特定层次的图书馆。图书馆职能的差异性在图书馆职能及与之相关的图书馆核心能力、核心价值、职业精神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中有充分的反映。
范并思、蒋永福、吴慰慈等学者从图书馆职业精神、核心价值等方面提出,公共图书馆在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公民知识权利、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范并思认为:“公共图书馆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用以调节知识或信息分配,以实现社会知识或信息保障的制度”。[4]他强调:“公共图书馆为市民提供的知识保障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公共图书馆这一机构/制度,社会仍无法从机制上解决保障公民自由选择信息的权利问题。”[4]蒋永福认为:“图书馆是政府为保障公民获取知识信息权利(文化权利之一)而提供的一种制度性公共产品;国家发展图书馆是民主政治的需要;维护公众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是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5]吴慰慈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共图书馆必将起到缓解社会矛盾、缩小社会差距、维护信息公平、保障公民权利等重大作用”。[6]不难看出,图书馆上述职能建立在公共图书馆资源的“公共性”基础之上,而那些不以资源的“公共性”为基础的,如高校图书馆、研究图书馆等,严格地说,也就不具有上述职能。这种现象反映了不同种类图书馆职能内容的差异性。
为应对信息服务格局变化给图书馆带来的压力,张晓林等学者提出以“知识服务”作为图书馆核心能力(核心竞争力) 的观点:“我们应当将核心能力定位在知识服务,即以信息知识的搜集、组织、分析、重组的知识和能力为基础,根据用户的问题和环境,融入用户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提供能有效支持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的服务”。[7]知识服务理论提出来以后,在学术界引发了长达几年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图书馆是否具备开展知识服务的智力条件。质疑者认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的数百个学科中,每一个学科都面临着知识应用、知识创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图书馆以有限的人才资源,何以应付如此众多的知识服务要求”。[8]
知识服务问题上的认识冲突,是理论界追求图书馆职能同一性的必然结果。大量数据表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非常不平衡。一方面,绝大多数中小图书馆面临着馆藏资源不足、技术手段落后、人才匮乏、经费紧张等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要使知识服务成为这部分图书馆或整个行业的核心能力(重要职能)还很不现实。另一方面,大型图书馆不仅拥有极为丰富的馆藏资源、最先进的技术设备,而且聚集了许多优秀人才,只有这部分图书馆才有可能开展知识服务。如,国家图书馆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参考咨询部门集中了不少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熟悉文献的专家、学者,他们除了为读者提供专业化咨询或课题服务外,还承担一些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又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和上海图书馆等实行的学科馆员制度,也在知识服务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由此可见,诸如知识服务这样的职能,不能用是图书馆的职能或不是图书馆的职能这种全称判断,某些大型图书馆可能具有这种职能,而绝大多数中小型图书馆还不具备开展知识服务的条件,这就是不同层次图书馆职能内容的差异性。
图书馆职能的差异性,也有它合理的利用价值。例如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曾经是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图书馆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职能,但是随着出版业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让所有大大小小的图书馆都来承担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或文献信息职能,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利用图书馆职能的差异性并通过相应法规或资格认证方式,合理安排、分布图书馆的典藏职能,使整个图书馆行业的资源建设由注重数量增长转变到注重结构优化,就是图书馆职能差异性的合理利用。
3 图书馆职能价值的不可通约性
如果说图书馆职能的差异性反映了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图书馆在职能内容上的合理分配,那么图书馆职能的不可通约性则反映了具体图书馆某些职能的价值取向之间所存在的无法比较推论的逻辑差异,如为科研人员服务与为公众或弱势群体服务的问题。
2005年,学术界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新图书馆运动”。在《图书馆》开辟的“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论坛”和《图书·情报·知识》创建的“弱势群体与知识公平”专题研究中,许多学者和普通作者对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现状提出了强烈批评。张勇等认为:“在公共图书馆精神缺位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表现出来的状况是图书馆工作的功利色彩,服务重点的轻重倒置,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和大众性退化,使公共图书馆贵族化从而导致异化”。[9]韩继章指出:许多公共图书馆把“为科研项目服务,为专家、教授服务作为图书馆工作的重点”,而特色图书馆、特色服务等,“是以牺牲为广大居民服务为代价旨在发展为社会少数人服务的一种现象”。[10]范并思提出:“许多公共图书馆设计的‘特色服务’,不是考虑弱者的信息权利,而是为那些有能力享有多种社会信息服务成果的决策者或研究人员设计的;公共图书馆巨大的数据库花费,不仅没有弥合数字鸿沟,反而加剧了数字鸿沟。”[1]
针对上述观点,2006年谭祥金发表了《为公共图书馆辩护》一文,作者在表示赞同“新图书馆运动”倡导的“走近平民、关心弱者、平等服务、缩小数字鸿沟”等理念的同时,利用大量事实对公共图书馆所谓“贵族化”“功利性”等观点进行了逐一反驳。作者认为:“公共图书馆没有贵族化,对其工作应予以公正评价。不要把为大众服务与为生产、科研服务和开展特色服务对立起来。”[11]
评价公共图书馆服务现状,立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尺度是完全正常的学术现象,但如果忽视了图书馆某些职能价值取向的不可通约性原则,其结果必然陷入逻辑悖论和语义悖论:将科研人员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背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原则,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知识鸿沟”;将普通民众和弱势群体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背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无法为那些承担着更大社会责任的科研人员提供深层次服务,无论作何选择,都将违背公共图书馆精神。
《墨子·经下》中有“异类不比”之说,即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无法比较推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知识分子服务,为普通民众服务,为弱势群体服务这三者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图书馆需要在同等尊重的基础上,从资源配置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群体的诉求。
对图书馆职能单一性、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追问,是以往学术研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曾经为人们认识图书馆职能、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这种研究视角已经无法概括图书馆职能的复杂结构,也无法解释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乃至具体图书馆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差异或冲突。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和生存环境,探讨图书馆职能的多元性、差异性和不可通约性,对建立一个能适应社会需要、具有自我完善和自我创新能力的图书馆职能体系有重要意义。
[1]范并思.公共图书馆精神如是说[J].图书情报知识,2005(2):12-15.
[2](印度) 茫拉.印度的图书馆立法[J].图书馆界,1990:44.
[3]唐作新.关于图书馆职能问题研究的综述[J].四川图书馆学报,1997(6):21-24.
[4]范并思.维护公共图书馆的基础体制及核心能力——纪念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创建150周年[J].图书馆杂志,2002(2):3-8.
[5]蒋永福.图书馆话语的谱系学分析——图书馆学话语三大族系概述[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1):12-16.
[6]吴慰慈.公共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图书馆,2006(1):1-2.
[7]张晓林.走向知识服务:寻找新世纪图书情报工作的增长点[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5):32-37.
[8]王均林,岑少起.知识服务与图书馆核心能力——与张晓林先生商榷[J].图书情报工作,2002(12):115-119.
[9]张勇.继承与弘扬公共图书馆精神,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J].图书馆,2005(1):2-6.
[10]韩继章.走进平民——21世纪中国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课题 [J].图书情报知识,2005(2):16-19.
[11]谭祥金.为公共图书馆辩护——“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论坛”之我见[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2):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