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国家图书馆IP地址被封引发的思考
2010-03-22石玉廷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大连116029
刘 懿 石玉廷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辽宁 大连 116029)
由于相继发生过量下载数据的现象,美国化学学会数据库(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简称ACS)不久前对中国国家图书馆提出警告并封掉其IP地址,暂停提供下载。
1 背 景
1.1 事件回放
2009年3月10日,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国图)第二阅览室的门口出现一份公告,公告上要求严禁读者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和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严禁整卷、期批量下载;在短时间内连续、系统地超量下载某数据库大量全文者,国图将取消其使用图书馆资源的全部权限。国外数据库商在与国图的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单位时间内的下载量,国图也明确告知过读者。但个别读者对下载规定视而不见,近3个月中相继发生4起过量下载事件,国外数据库对此非常不满,尤其是美国化学学会数据库,他们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查封了国图的IP,并声明国图需要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否则将不再对国图开放[1]。
众所周知,数据库商在与图书馆签订使用协议时,一般都会明文规定其适用范围、权限及单位时间内的下载量等。若出现过量下载等现象,数据库商有权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近几个月来,国图已经连续发生4起过量下载事件。为此,国图方面提出将卸载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中的各类下载软件,并禁止读者自行安装,以后读者将只能通过IE浏览器逐篇下载学术资料[2]。
在短时间内连续、系统地超量下载某数据库大量全文,不同的数据库商对此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国外的数据库商更加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发现问题会及时锁定读者的IP地址,并要求图书馆彻底追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1.2 美国化学学会数据库的立场
因特网大大提升了发布与获取所有信息与媒体内容的能力,这种增长了的可获取性同时也助长了从信息提供商处非法获取具有版权的出版物的企图,这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ACS,我们确实安装有自动系统,以监测我们的版权内容的使用形态,并识别对版权内容的可疑的不正当使用。我们评估可能的侵权行为的标准对所有客户都是一致的,无论其地理位置在哪儿。一旦监控系统报警,相关客户对ACS知识产权的存取权利便会被暂停,或者是针对该客户网络的一部分,或者是针对全部用户。ACS代表会与该客户或其指定代表联系以共同解决问题。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后,该客户对ACS内容的接入便会恢复。为确保我们的信息安全,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自身的监控系统,我们期待并依赖我们的客户,按最好的信息技术实践水平对他们的系统和安全进行设置与管理。在适当情形下,我们愿意与我们的客户协同工作,以帮助他们的授权用户遵从我们的下载限定及策略”[3], ACS信息主管约翰·苏利文先生如是说。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数据库本身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数据库中信息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4]也就是说,书目、文摘性的检索工具(数据库)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创新的可以享有版权。国际上一些大型文摘检索工具如《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s,简称CA)、《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等都拥有版权,不能随意复制。而全文数据库一般都是向来源作品支付版税[5]。
2 图书馆在版权利益格局中的角色定位
数字图书馆在方便了信息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及权利使用变得更加丰富和复杂,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法学界、图书馆界、出版界及网络信息提供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下,一方面,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权利人无法实施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利用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文献信息的使用,又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导致知识产权与图书馆理念的大碰撞。因此,如何有效地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成为图书馆学领域内的重要命题,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图书馆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机构,它代表着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利用者的利益。无论是在传统环境还是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与著作权都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6]。对于图书馆来说,既要避免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又要尽可能地满足读者的需要,如同均衡器。随着版权制度的变革,版权利益格局中加入了新元素: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数据库制造商、国外出版商等。无论是在版权制度框架下图书馆多元化资源建设的实现,还是在版权变革中积极争取获益,以使图书馆制度与版权制度和谐共生,并在尊重版权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其社会功能,为推进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都是图书馆界的责任担当。图书馆通过常规文献采购实现著作权人的部分成本回收;通过获得著作权的豁免实现作者把作品奉献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精神价值。因此,图书馆是连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纽带。通过图书馆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了作者、社会公众效益最大化,从而体现著作权制度追求效益最大化[7]。
3 数字化资源共享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策
网络环境下,保护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必须综合采取法律、技术与管理手段,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并使之落到实处的保障,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使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手段,管理定义了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容。
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1998)(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8]体现了综合运用这3种手段的原则,例如在法律上规定了破解版权保护技术是违法的,并定义了版权管理信息。这些版权管理信息,如作者、联系方式、授权条件、权利有效期等,不仅可以标示权利人,方便用户获得作品使用许可,还可监控用户使用情况,跟踪侵权行为的发生。
3.1 建立和完善与数字化资源共享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图IP地址被封,不仅仅是个案,也为我国图书馆界敲响了警钟。在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数字化资源共享建设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必须用法律来加以确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所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以及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经验是我国借鉴的榜样,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接近国际标准。同时应尽快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并建立和完善数字图书馆法律体系。
3.2 实现数字版权管理与DOI系统的结合
在数字化技术快速发展和网络普及的背景下,数字资源的提供者在寻求法律保护的同时,不断探索各种技术保护措施。而在众多的技术措施中,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是运用最广泛和最成熟的一种。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简称ALA)在《数字版权管理与图书馆》立场文件中认为DRM是一个用来控制数字内容如何被使用的技术术语,其目的是控制数字作品的访问、跟踪和限制使用[9]。
DRM主要从技术与管理方面探讨了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实现机制。DRM定义了权利描述语言,研究了数字内容保护技术,并提供了实际的开发工具与范例系统。DRM系统的发展目标,即凭借综合的技术、法律手段乃至经济杠杆实现一种平衡,不仅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创新得以延续,又保护了公众合法、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使有益的知识能够快速传播。DRM系统的核心功能是身份认证、权利的控管和追踪以及通过加密和数字水印等手段保护数字内容。
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是美国出版商协会1994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国际DOI基金会在美国国家创新研究组织的配合下,专门研究设计出来的一种既能保护知识产权又能保障版权所有者商业利益的系统。目前,DOI已经广泛应用于期刊、图书、学位论文、科学数据等领域,并且建立了不同信息资源之间的链接关系,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最大限度地保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10]。DOI和数字版权管理进一步结合,可以使数字资源出版商或所有者对数字资源内容进行权限设置,从而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3.3 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立与版权图书馆员岗位的建立
当前,图书馆不断面临来自版权领域的巨大压力,特别是在数字版权领域里,矛盾日益突出。图书馆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包括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数据库采购谈判、风险规避及图书馆用户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解答等事务。
伴随着图书馆资源建设、管理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图书馆版权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为了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保障图书馆高效合法运行,许多图书馆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管防止侵权的措施有多种,包括技术、法律和管理等手段,但我国图书馆在寻求避免侵权的方式上,则更多的是倾向于技术和法律手段,而忽视管理手段。这一点,国外图书馆已经意识到了,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应对图书馆版权纠纷的岗位,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我国图书馆应积极借鉴这一做法,结合实际需要,设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高效处理版权事务,预防侵权[11]。
3.4 加强图书馆用户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用户群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比较淡薄[12]。版权人声明不允许下载的作品,用户擅自下载,且下载打印超过一定的数量,通常称为“恶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许可协议书一般明文规定,严格禁止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和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商家大多实行全天候不间断的实时监控。当一个IP地址在一分钟内发出下载请求超过许可的范围时(30-40篇),将被视为是使用自动下载工具的违规操作。被认为“恶意下载”而停止相应学校IP使用权限的情况经常发生[13]。目前网络数据库对授权用户的身份认证一般都采取IP地址认证的方式,即在签署购买合同后,使用单位提供本单位的IP地址清单,数据库提供商只对这些IP地址开通访问权限。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和用户应该成为版权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为了提高读者保护版权的意识和技能,图书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读者开展版权知识教育,如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用户利用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编制《用户版权指南》,告知用户图书馆收集、利用信息资源的目的、方式和传播范围,用户利用信息资源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方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反知识产权的用户处理办法等。要建立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机制,增加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透明度[13],使用户形成尊重版权、合法使用版权的良好行为习惯。
3.5 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的自律性对策
所谓自律性对策,即图书馆从对版权的使用特点和规律出发,针对版权管理链条的各个环节主动采取的对版权实施有效保护的综合性措施。对版权的自律性保护是数字技术环境中图书馆发展的必备战略,其着眼点是构筑一种完善的对策体系,保证图书馆对数字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发、传播等过程中版权的安全和不受侵犯[14]。
4 结 语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在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为其权益被侵犯打开方便之门。作为网络经济三大法则之一的梅特卡夫法则,对当代网络经济中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策略应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梅特卡夫法则可以描述为“网络经济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这说明网络产生和带来的效益将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形式增长。”[15]按照梅特卡夫法则我们或许能够看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及发展带给著作权人的福祉远远超过社会公众对其利益的侵害。尽管如此,图书馆必须尊重数字出版商的著作权。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数字出版商是数据库内容及其发布软件系统的制作者,也就是合法著作权人。在这样的前提下,所谓图书馆购买数据库,只是购买和享有数据库的使用权,而并未真正获得数据库的所有权。因而其使用范围也被严格限定,即使合同期满后仍允许图书馆保留和收藏的前提下也是如此。图书馆仍然需要尊重数字出版商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不得将这些内容向第三方提供、销售、出租、出借转让或提供转让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等。图书馆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限定使用范围(通过IP等),有义务与数字出版商协作以阻止非法用户使用数据库信息资源,确保数据商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16]。
“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文献资源共享”已经成为图书情报领域的两大使命。图书馆应以其独特的优势:面对版权人,它是文献资源使用者;面对用户,它是文献资源提供者,在平衡版权人与广大公众用户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17]。因此,实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保障公众获取利用信息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图书馆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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