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农村民间借贷问题*
2010-03-21钟红
钟 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家界监管分局,湖南张家界427000)
论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农村民间借贷问题*
钟 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家界监管分局,湖南张家界427000)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信息是完全的,即假定卖者与买者对市场销售的商品都有完全的信息,双方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而这种判断并不符合社会现实。在具体的社会现实环境里,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系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而且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掩盖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市场活动主体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也有局限性。所以,市场活动主体很难做到完全理性地进行行为决策,他们的判断更多地基于直觉而非优化,他们的决策是在缺乏信息、具有相当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进行的。可以说市场上社会事实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对称性,使各级各类的经济活动主体凭借经验、知识预测所作的决策面临许多风险。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导致涉农机构锐减、农村信用社管理方式滞后、农民生活模式发生转变、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不交税、成本低、手续简、包袱轻”的先天优势等原因共同作用下,近些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呈快速发展之势。为了提高农村民间借贷运行的有效性,防止农村民间借贷出现风险,影响我国农村信贷秩序,我们有必要把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置于信息不对称视角之下进行研究。
一、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不再局限于本乡本土的亲朋好友,只要可靠,即可发生借贷关系。借款用途多由过去的婚丧嫁娶、购买生产资料,发展到现在的弥补经营资金不足,受贷主体逐步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种养殖专业户集中。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主要参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根据农业生产周期、资金供求状况等来确定的。这说明民间借贷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经济的重要融资渠道。在这个借贷渠道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放贷主体给受贷主体提供贷款是一种根据信用契约来协调借贷双方行为的信用过程。放贷主体在给受贷主体提供贷款时,就会与受贷主体签订借贷合约,缔约双方按照自己同意的估算出来的风险分享未来可能实现的利润,这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商业行为。但是,事实上由于信息的不均衡,导致了不利选择的产生。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不利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人关系之前代理人已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代理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在放贷主体与受贷主体签订借贷合同或发生借贷行为过程中,受贷主体是代理人,放贷主体就是委托人。放贷主体只所以处于不利位置上,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受贷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偿还贷款能力没有掌握充分的完全的信息而造成的。受贷主体因为缺乏生产经营资金要到放贷主体贷款,受贷主体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水平和能力、生产经营条件、产品质量以及经营收益有较多了解,但放贷主体相对受贷主体而言,缺乏对受贷主体的这些经济要素和受贷主体违约风险的信息。在这种借贷市场上,放贷主体会承受较大风险。
可以说放贷主体的信贷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信息环境。在这个环境里,放贷主体的预期收益取决两个因素:贷款到期的利息和受贷主体本利偿还的概率。因而,放贷主体不仅关心利息率,更是关心偿债风险。但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放贷主体看不清偿债风险却常被获利所诱惑。如果放贷主体长期处于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将无法正确做出放贷选择,从而使放贷主体的贷款流向了信用质量低的受贷农户,也增加了放贷主体出现大量不良贷款的可能性。
二、信息非对称产生的农村民间借贷问题
放贷主体的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二种问题:(1)受贷农户隐藏信息导致逆向选择,并且不宜达成有效率的交易。(2)受贷农户隐藏行动会带来道德风险,行动不容易被观察到的人即受贷农户追求自我利益时会不负责地损害他人利益即放贷主体的利益。
(一)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
我们先以美国信息经济学家乔治.阿克诺夫在1970年的论文《旧车市场分析》提出的旧车市场的交易模型为例,说明当卖者和买者对交易商品的质量具有不同信息时,市场会出现什么问题。假设在二手车市场,有100人要买掉自己的旧汽车,在这100辆旧车中,质量较好的为50辆,质量较差的也是50辆。同时有100人想买旧汽车,他们愿意对质量较好的旧车支付2400元,愿意对质量较差的旧车支付1200元。又假定拥有高质量和低质量旧汽车的卖主的预期售价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如果买卖双方对旧车的质量都拥有充分的信息,那么这个市场达到供求相等的均衡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低质量旧汽车按1000-1200元之间的某个价格出售;高质量旧汽车按2000-2400元之间的某个价格交易。然而,买卖双方对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卖方知道自己车的质量,买方一般不知道所要购买车的质量,只能猜测。假定他只知道一辆旧车是好货或次货的概率各为0.5,那么典型的买主将以预期值购买这辆旧汽车,即愿意支付0.5×1200+0.5×2400=1800元购买旧汽车。但是谁愿意按这个价格出售他们的旧汽车呢?拥有低质量旧汽车的卖主愿意以这个价格出售他们的汽车!而拥有高质量旧汽车的卖主不愿意以这个价格出售旧汽车。理性的消费者如果意识到一点,就会怀疑他们购买的商品是低质量的,就会有压低价格的欲望,并付诸行动。也就是说,买主不会再愿意支付1800元,而是1200元。价格下降进一步打击了高质量汽车卖主出售自己汽车的积极性,他们按照其承受最低价格线的能力相继离开市场,最后市场上将充斥低质量的汽车。像这种旧车市场出现的次货将好货逐出市场的现象就叫做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前常见的隐蔽信息环境,它大量出现在农村借贷市场上。在农户融资市场上,放贷主体和受贷主体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放贷主体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为货币属于完全透明的白色信息,它包含的信息少,主要是数量问题,具有均质性,而且基本上是交易双方的共同信息。相比之下,受贷主体的经济行为属于半透明或不透明的灰色信息,包含的信息多,不具有均质性,而且大都是受贷主体自己的私有信息。所以,受贷主体和放贷主体对放贷主体出贷的货币信息的掌握程度是差不多的;但是放贷主体和受贷主体对受贷主体自己的经济行为信息的掌握是不均衡的。由于放贷主体把受贷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放贷主体很难将企图不偿还贷款或拖欠贷款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按期还贷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区分开来,就极易出现逆向选择。由不对称信息导致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融资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会造成农村民间融资市场的低效益,甚至会导致农村民间信贷市场的消失。
(二)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道德风险
发生在放贷主体信贷市场上的另一个融资问题就是道德风险。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是指受贷主体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放贷主体效用的行为。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只有在信息成本(包括借款人的信息显示成本和贷款人的信息搜索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借贷交易才不会发生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但是在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放贷主体要收集受贷主体的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要付出很大成本。所以,在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总是存在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中是一种普遍现象,但与农户经济行为的道德因素没有太多的关系,是受贷农户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而采取的理性反应。不利选择多发生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前,而道德风险多发生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在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当放贷主体出现不利选择时,受贷农户会选择道德风险行为使自身收益最大化。
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代理人—受贷主体拥有隐蔽行动等私人信息。在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每个受贷主体要求同样数目的贷款条件下,放贷主体不能将受贷主体按照回报率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利息率。放贷主体能否收回贷款并获得利润,既取决受贷主体的经济效益,也取决于放贷主体所处环境状态的各种不确定性。当放贷主体以受贷主体的经济效益作为利息率标准时,受贷主体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利用自身拥有而不被放贷主体难以观察或不可能观察到的隐蔽行动采取相应行动,改变签定合同前的行为模式,从中获得更大的预期收益。农村民间融资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有三种:一是受贷主体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就受贷主体改变贷款用途来说,放贷主体根据本身放贷目标只能给受贷主体发放生产经营性贷款。但目前许多农村社区还有一些农户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就会把从放贷主体借来的生产经营融资改为生活消费融资。二是受贷主体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受贷主体取得资金后,对于借入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负责任,不努力工作,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受贷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使放贷主体承担的风险比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前有所增加。这直接导致了放贷主体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难度。
三、信息经济学对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求解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问题的性质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相同。
(一)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的治理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就受贷主体角度而言,其有效手段就是显示市场信号。所谓信号显示就是在融资市场上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某些行动向信息劣势的一方传递他们的私人信息以证明他们的市场能力的过程。信号要求经济代理人采取可见的举措来使委托人确信他们的能力或其产品的价值或质量,以避免逆向选择。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假如放贷主体不能区分受贷高风险主体和受贷低风险主体,那么就会导致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只能给高风险受贷主体贷出小额信贷,形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是绝大多数受贷主体都希望一个按还贷能力或信用能力贷款的融资市场,在不对称信息比较严重的融资市场上,借贷低风险或有较强还贷能力的农户也不会甘心被借贷高风险农户逐出市场。借贷低风险或有较强还贷能力的农户可以向放贷主体提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质量保证书,或向放贷主体提供抵押物,通过这种办法向放贷主体发送使受贷高风险主体无法承诺和兑现的强信号。这样可以使放贷主体把受贷低风险主体和受贷高风险主体区别开来(因为只有信誉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农户才敢这么做),解决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治理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就放贷主体角度而言,有效手段就是实行信贷配给制度。美国经济学家斯帝格利茨和魏斯专门研究了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在1981年发表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上的信贷配给》一文中指出,银行降低坏帐损失的最优策略是对贷款进行配给办法而不是提高贷款利率。一般来讲,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放贷主体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自己的收益,不会出现信贷配给。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放贷主体不能观察放贷主体的投资风险,如果放贷主体提高市场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受贷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受贷主体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从而使得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受贷主体的预期收益,所以受贷主体应该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要资金的农户的借款申请。所以,采用信贷配给制是受贷主体最好选择。在信息不对称的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信贷配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所有的要求借贷的农户中,一部分农户获得贷款,另一部分农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农户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把款贷给他;二是一个借款主体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这两种办法都是放贷主体减低放贷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保证。
(二)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道德风险具有三大特征:(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的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2)牵引性持征;凡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的。(3)损人利已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因而,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控制。第一,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主体一定要建立起放贷选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审贷分离、事后监督等环节上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主体进行全程把关。第二,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首先是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其次是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更为重要是鉴于受贷主体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定以后,放贷主体必须对借贷主体的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主体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运用约见谈话方式提醒受贷主体提高经营效益。只有这样放贷主体才能以此改变自身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地位。
(2)建立民间借贷的乡规民约和学法用法。既然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社区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主体就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在借贷过程中,放贷主体也可以对受贷主体适机进行宣讲,以此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总的来讲,诚实守信是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只有借贷双方诚实守信才能保证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运行。另外,就是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在发生借贷行为过程中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正当权益受损。放贷主体要提醒受贷主体明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采取合法途径追究故意逃避偿付义务、恶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受贷主体的法律责任,切忌采取黑社会手法“制裁”之,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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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1
钟红(1966-),女,湖南张家界人,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