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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回应与思考*

2010-03-21陈文曲

外语与翻译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陈文曲,邵 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回应与思考*

陈文曲,邵 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针对法学教育的双重性特点,根据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开创新的法学教学模式。这个模式要达到的目标是如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避免生产出虽然具有高学历,但理论与现实相脱离的“产品”。因此,应该从法学课堂教学改革的现实出发,改进法学课堂教学,促使学生学会独立思考,促进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教学改革;社会学方法;案例教学

一、问题

自1990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步入了一个大发展的过程。对这个发展,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对于这样的一些观点,法学教育领域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认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也不适宜于这样严格区分。但这种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这种与生即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根据国家的相关统计数据,文科专业中,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为目前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培养学生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给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本质来看,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就专业素质而言,法律人须具备如下能力:首先,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其次,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其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例如,为培养法官或律师,如果不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无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无法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案件。为培养法学研究者,如果不经过一定的实践训练掌握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不仅无法从现实中挖掘新的理论,还可能使理论研究失去依托而流于空谈。因此,培养法律人才,应该注重各种素质的综合训练,这是一切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

然而,现有的教学模式仍然是“经院”模式,主要是教师通篇讲授,学生通堂坐听,在内容上则注重对法律条文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实际案例的研究相对忽视,所以很难培养出理想中的法学人才。此外,这样的模式还直接导致理论和现实的脱节,学生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能力,也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正确的价值目标和功能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和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存在一种内在的默契,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重合。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个目标又是二重对立的,基于这种二重对立,法学教育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既有强调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教学模式,也有强调以人文教育为主的教学模式。如果说,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法偏重于人文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价值目标。那么,与之相反的是,推行案例教学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只注重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从而导致对个案分析的偏好,而缺乏对法学理论的系统把握,并忽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目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比如,一些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教授直言指出案例教学法被推至极端的现象,并对此提出批评。伯曼教授(Berman)曾指出:“我们一直运用案例作为主要的教学材料。但是我们几乎没有教过先例的原理。我们一直为一年级的学生开设合同和侵权法课程,但是很多教授这些课的老师却花大量的时间去论证: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合同法’或‘侵权法’。”所以,在美国法学界,很多学者对这种追求统一性和确定性的做法持不同意见。霍姆斯大法官发起这种攻击说:朗代尔式的“法律理想不过是法学家的美好愿望,或对一种体系按照体系模式进行逻辑上的整合。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它领地上播下的每一粒新的发展之种都是被感知到的必然。”批评者又指出:“虽然我们的‘判例法’是在19世纪时作为使学生通过归纳法学习理论性‘法律科学’的工具设计的,但是我们今天更多地运用案例去达到摧毁理论(而非建立理论)的目的。”“无论法学院在本世纪余下的时期中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主张一种综合的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现代法学教育应既要注重系统化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又要注重实践性的应用能力的训练,还要兼顾职业道德水准的完善和提高。根据这一价值目标,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强化课堂教学对学生的理论引导和知识的系统化功能,使课堂教学发挥法学教育的中心功能。课堂教学的引导功能主要表现为:例如通过对案件的讲述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境,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而意图寻求足够的理论支持以证明其正当性,从而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这种引导不仅是从实践到理论的引导,而且还是从切身利益到法律兴趣和知识价值的引导。其次,课堂教学在整个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的系统化功能表现为:根据一般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教师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梳理再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对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培训。

三、改革设计:回应与思考

一般而言,在现代法学教育出现之前,中外各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学徒或私塾的形式进行传输。法学教育传授的主要是当时社会中存在的规范、辩论的技巧和案件审理的程序等知识和技能。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则是随着文艺复兴而出现的现代教育方式。它把法学当作一种知识体系和学科来进行传授,忽略甚至抹杀了法律技能培训和经验的积累。

针对这种理论和现实的脱节,笔者认为改进的根本还是应该落实到法学教育的课堂改革上。因为在目前的培养模式下,师生之间的学习和互动主要还是通过课堂教学完成的,而且笔者觉得通过对课堂教学改革价值目标的重塑和对其功能的重新评价,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疏于思考,自觉学习意识较差的现状。

为改变这种现状,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和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但笔者结合本人在法学课堂教学和带领学生实习环节的经验,认为对实践性的教学环节的突出一定要有课堂教学改革的配合,否则就是事倍功半。

首先,一切实践学习的前提都在于有一个扎实的理论功底。没有基本的理论知识垫底,任何实践性的教学环节都无法进行。但是笔者并不是赞同前述的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传统的“经院式”教学,而是应该结合案例教学,给学生提出一些理论问题,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自己寻找答案。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一方面促进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促进了实际能力的培养。这样就同时满足了法学教育的双重价值目标。

现在,有相当多的法学教学研究认为,引入案例教学法是解决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与实践隔离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是否应该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其实等同于到底应该进行法律移植还是实现本土化之间的辨证关系。正如美国学者安守廉所说的:“若要学习美国,最好的办法不一定是去做我们所做的事,而是去理解我们为什么终于会这么做,在这过程中我们选择了或者没有选择了什么。”为什么西方的法学课堂教育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法,这是和前面他们所的推崇的价值目标相关的。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如果不采用判例教学法就是脱离他们本国的实际。而在中国,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适当借鉴他们的判例教学法来加强学生对司法实践的认知和强化他们的逻辑推理能力。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有很多,对课堂教学改革来说,一是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二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三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至于案例教学法的短处: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课程,我们可以通过精巧的设计提问促使学生主动学习理论来克服。毫无疑问,这样的课堂教学方式有助于减少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可能。

其次,在教学中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法和田野调查法。因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要么更多的局限于文献研究的方法,在法律文本和相关文献的比较和研究中寻求新的理论建构,要么习惯于进行定性分析,如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合同法中分析各种契约关系、债的构成等等,这都是定性分析方法。但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给我们提供了很多鲜活的经验材料,如果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告诉学生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理解和分析各种各样的社会法律事实,有助于增强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脱离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状态。例如,在讲授人们对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选择的时候,如果仅仅枯燥的讲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学生很难产生感性的认识,对问题也很难深入了解。这时候,如果发动学生学会收集往年的一些法律指标,如报警量、提起公诉量、诉讼量、定罪量、上诉量、调解量、仲裁量等,通过分析比较这些指标的内在关联,就能够产生截然不同的教学效果。同时,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他们看到和想到的新的问题,教学将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法学教育价值目标的二重性不应被视为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应当被视为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处理得好,水乳相容;处理得不好,则水火不容。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教育既是“一种真实的职业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最终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学生学会作为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应当如何判断是非解决纠纷,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同时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和拓展理论的能力。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只有具备这种素质和品德的职业家才能不局限于具体个案的界限和不拘泥于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才能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极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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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夏卫红.世界一流大学有什么——“伯克利理念”的启示[J].新华文摘,2000,(11).

2010-04-20

陈文曲(1969-),男,湖南耒阳人,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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