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原则
2010-03-21毛新志张利平
毛新志 张利平
(1.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2.浙江省长兴县槐坎乡人民政府,浙江湖州313119)
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作为现代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它既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可能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灾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已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列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科学发展、堪称“重中之重”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此重大专项的预算将超过200亿元。可见,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是作为我国科技进步、食品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不过,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应该商业化、是否应该标识,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等问题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并成为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实,这些问题归根结底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评价问题。因此,如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的社会评价,已成为转基因食品研究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包括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理论基础、结构系统、基本原则、主要标准和基本方法等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初步探讨,认为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整体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egrity)、效用原则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和预防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ecaution)。
一、整体性原则
我们所说的整体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egrity)是与系统的整体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totality)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原则。本体论意义上的“integrity”是指事物成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是事物成为自身的一种内在的限度或界限。事物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是事物本质性的东西一般是稳定的,事物部分的改变并非一定引起事物整体性的变化。事物的存在是以自身的整体性(完整性)的存在为前提。人、自然和万事万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这种内在的限度,超越这个限度,事物就会解体或变成其他事物[1]。本体论意义上的整体性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①生命个体的完整性。它是指生命个体有其成为自身的限度或界限,跨越这种限度或界限可能导致自身变为另一生命个体或非生命。②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整体性。它是指人作为独特的物种与其他物种相区别的一种界限,是人与其他物种相区分的一种独特性的标志。人的生命有其完整状态,也有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独特之处,它既获得生命的全部特征又具有一定的可识别的个体性,因此它有了自身的内在限度或界限,即完整性。③自然的整体性。它是指经过亿万年进化发展到现在的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承载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可能出现的所有的动物(包括人)和植物的物种,维持其多样性,维持自然的相对稳定性,而这个整体同时又具有创造、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从而能增加和丰富物种的多样性。
规范意义上的“integrity”主要是指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是为了防止人类对自然或人的过分干预、影响和破坏自然或人作为自身的一种内在的限度或界限而提出的一个伦理原则,是对我们的行动或决策尤其是技术决策进行伦理评价的重要依据。生态伦理学创始人A·利奥波德说:“一事物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性(integrity)、稳定(stability)和优美 (beauty)时 ,它就是正当的,而当它们与此相反时,它就是错误的。”[2]这里的整体性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对系统的各个部分(尤其是人类)内在的运作机制应该如何在系统内进行规范和限制,强调在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完整性之间的和谐统一。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的整体性,维护人的完整性。一般来讲,人类对自然的干预总是局部的,有些局部变化不影响整体性,有些则不然。表面看或暂时看不影响自然的整体性,但日久天长就会破坏自然的整体性。破坏自然的整体性将会对整个世界和人类以及地球上所有物种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有机氯杀虫剂(DDT)的使用就是由局部变化引起整体性变化的一个典型例子。
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整体性原则是指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不以破坏生命个体的整体性及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整体性和自然(生态)的整体性为前提。在转基因作物的研究与商业化上,需要评估它们对传统作物是否有危害,是否减少作物的多样性,进而评价对生态整体性的影响。在转基因动物的研究与发展上,需要重点评估它们是否对野生动物这些生命个体有破坏作用,进而评价对生态平衡的影响。例如,我国科学家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分别将人、牛、羊、草鱼的生长激素基因转入鱼体内,培育出可以快速生长的转基因鲤鱼。转基因鲤鱼的生长速度比普通鲤鱼快42%,它在142天后平均体重达到648克。除了生长速度快,转基因鲤鱼对饵料的利用率也非常高,这两个因素使得转基因鲤鱼的养殖经济效用比普通鲤鱼提高了125%。经过专家的评估,其研究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3]。尽管我国研发的转基因鲤鱼有许多优点,而且在2000年就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商业化养殖的审批,但至今国家农业部还没有批准其商业化养殖。那么,是否应该批准转基因鲤鱼商业化养殖的申请呢?我们首先需要对转基因鲤鱼对野生鱼以及生态整体性的影响进行评估。这种提高食物转化效率和生长速度的转基因鱼,如果逃至公共水域中,或许具有选择优势,对野生鱼种有不良影响,进而破坏生态平衡。因为转基因鱼可能具有优于天然鱼种的潜能而对野生鱼种带来灾难。甚至偶尔释放的雄性不育鱼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由于多了一个产生过量促生长激素的基因使这类雄性不育鱼长得很大很强壮,它们能够很容易接触到雌性鱼的卵子,排挤天然雄性鱼,并由于它们具有不育的特性,会严重地削减当地的鱼的种群[4],而且,我们还不能排除转入的各种基因发生变异,使这类雄性不育鱼变成有繁殖能力的鱼的可能性,它可能再与其他野生鱼类交配,将给野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的生命和物质经过长期的进化发展而形成的,具有自身的整体性和内在规定性。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能保持动态的平衡状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适应性,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动调节和控制,具有一定的韧性机制,因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如果发生剧烈的环境变化,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都可能破坏生态系统的韧性机制,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甚至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完全瓦解。虽然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提高农作物产量,但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对自然界的整体性影响是潜在的和可能的。如果应用不当,转基因食品的大规模商业化所引起的大量转基因生物体在自然环境中的释放,可能对自然和生态的整体性造成较大影响,甚至是难以恢复的破坏。这就要求我们对转基因生物体在环境中的释放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5]。
二、效用原则
简单地讲,效用就是得与失。这种得与失,既有经济上的得与失,诸如利益(金钱)上的得与失,也有精神上的得与失,像快乐、痛苦、名誉等。进一步讲,效用是指我们的行动或者决策所带来的好处与害处。效用原则要求我们的行动或决策能够获得最大的好处(利益)和最小的害处(危害),也就是要求我们的行动或决策应该尽可能取得最大的正效用和最小的负效用,追求受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6]43。效用原则的实质是利害得失的权衡问题。我们的行为不仅不能给别人带来伤害,而且尽可能权衡可能的好处和危害,取得最大的效用。
效用原则更直接的表达是风险-受益原则。我们在行动和决策中,更多的使用风险-受益原则进行决策和判断。例如,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商业化?这就需要对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效用(受益与风险的关系)进行评价。只有利大于弊,转基因食品才应该商业化。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尽量扩大它的利益,降低它的危害,避免或者减少它的风险是一个基本的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既有人类健康风险(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可能伤害),又有生态风险(如转基因作物可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影响),还有社会风险(如转基因食品对发展中国家的广大农民的冲击而导致他们破产,破坏社会稳定,等等)。受益是指带来的利益和好处。转基因食品的受益包括经济受益(诸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粮食产量、提高经济效益)、生态受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益)、社会受益(例如它可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饥饿和贫困问题,解决世界耕地不断减少、人口不断膨胀的人类生存矛盾)和健康受益(提高营养、治疗疾病、增进人类健康)。就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发展来看,经济受益比较明显,生态受益、社会受益和健康受益还没有体现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多种多样的风险和受益中作出合理的权衡,对转基因食品的效用(风险-受益)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评估,促进转基因食品的效用最大化。
应用效用原则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和科学的社会评价,需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用、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关系以及短期效用和长远效用的关系,在它们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平衡和张力是非常重要的。目前一些科学家一味地强调“转基因食品”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用,忽视更为重要的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关注转基因食品的利益,忽视它的风险;关注转基因食品的眼前利益和短期效用,忽视转基因食品的长期效用和长远的发展,这些做法显然不利于转基因食品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当经济效用和健康效用、生态效用、社会效用发生矛盾时,短期效用和长远效用产生冲突时,我们更应该注重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更应该注重长期效用和长远发展,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社会中各种受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应该得到合理与公平的分配。从主观方面来看,公正或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恰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物质的或精神的)的意愿是公正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公认有效的组成部分[7]。从客观方面或现实的实现途径来看,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分配公正”是指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回报公正”就是我们所说的“来而不往非礼也”或“投桃报李”。研究人员和医务工作者在一个社区进行DNA采样调查研究,这个社区的样本提供者对研究作出了贡献,研究人员或相关单位应该给予样本提供者或其所在的社区适当的回报。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要求,如果DNA样本开发出产品,所获利润的1%~3%应该回报给该社区。如果研究结果没有商业价值或不能申请专利,研究人员或相关单位也应该写感谢信。“程序公正”要求所建立的有关程序适用所有的人。例如,审查人体研究的计划书,不管是哪一位研究负责人都要按照既定程序接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任何人不能例外[6]44。
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公正问题既涉及到“分配公正”,又关系到“回报公正”,还与“程序公正”密切相关。转基因食品的“分配公正”是指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消费等全过程中的利益和责任,受益和风险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地分担。但是,就目前而言,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中的利益获得者主要是一些生物科学家、基因技术专家、跨国公司、种子公司,而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主要由广大公众来承担,这就是转基因作物/食品的受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不公的体现,而且,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和消费者很少从中受益,处于不利地位。转基因食品的“回报公正”是指在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消费等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个体、组织或者社区应给予他们一定的回报或者奖赏。转基因食品的“程序公正”是指建立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维护和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分配公正”是转基因食品公正的核心,“回报公正”是转基因食品公正的重要体现,“程序公正”是转基因食品公正的重要保证。
为了维护转基因食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公正,就必须正确处理与解决转基因作物/食品的受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公的情况,公正对待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等弱势群体,重点关注应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从“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等方面对弱势群体倾斜,做到公平、合理与正义地分担转基因食品的受益和风险、利益和责任,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四、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最有代表性的论述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的第15条原则:为了保护环境,预防之方法应被各国根据各自的能力广泛应用,如果存在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之威胁,就不能以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为借口来延迟采取防止环境受损的可行措施[8]。可见,预防性原则的产生与风险概念是分不开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多面对的是诸如核动力风险、化学产品风险、生物产品风险等由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所导致的人造风险和内部风险,这种人造风险和内部风险已日益超过外在风险和自然风险。风险构成了我们的现代生活,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中,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高新科技已成为最重要的风险源之一。基因技术实践的复杂性、机制作用的难以把握性导致不确定性的产生,而通过与动态的自然、社会和人工环境的相互作用,这种不确定性更加难以把握和控制。
虽然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短期、直接危害不是很明显,但长期累积的间接效应还很难说。风险社会之所以被凸显出来,就是因为诸如转基因食品之类的科技产品潜存着内部风险,且这种不确定性的因素“更加剧烈和更加普遍化”乃至全球化了。吉登斯认为,“真正的危险在于很多已知和未知的东西,因为这个世界已经显现出一种让我们惊奇的趋势,也许会有以前根本没有人预测得到的结果出现。”[9]基因技术的灾难性的严重后果是不可逆的,但比这更可怕的是这种后果的不可预测性。我们对现代性的片面追求,我们的知识体系,特别是技术知识体系中的工具性、实用性特征是这一风险世界的主要制造者。使用预防原则对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评价是基于“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预防的风险意识对于转基因食品这种具有高风险(high risk)或者特大风险(mega-risk)的事物更加必要和重要。
在运用预防性原则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社会评价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严格评估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并尽量探寻可能的替代产品。在一种新的转基因食品出现的时候,需要对其可能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探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技术或产品,这种替代技术或产品能否在实现目标功能的同时减轻或消除原有技术或产品的危害,而不能以人类的健康和生态安全为代价去冒巨大的风险。这种对技术或产品的严格评估和对替代品的探索有时会成为创造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同时可以很好地规避风险。比如,在转基因水稻的培植过程中,我们不妨来探索是否有杂交水稻之类的其他种植模式,规避转基因水稻的风险。第二,充分发挥社会评价的主体在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中的作用与价值。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涉及到社会、伦理、价值观念和公众的日常生活,需要所有社会成员、所有在风险和利益分配中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讨论和决定[10]。我们应该把社会公众作为一个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重要主体之一参与到所关心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之中,一方面,这有利于培养政府在决策中协调、整合专家和公众意见的能力,探索合理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专家、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公众的参与意识,探索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的评价模式,促进和完善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立法和管理。第三,建立转基因食品的风险预警机制、构筑风险预警平台[11]。转基因技术及其食品的复杂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我们重视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传统的科学技术的风险是相对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危害相对较小,而当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危害可能巨大。技术风险的复杂性对技术风险的评估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建立风险的预警机制,构筑风险预警平台是控制转基因食品风险和扩大转基因食品积极效用的有效途径。
总之,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四个基本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共同构筑了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原则体系。整体性原则是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前提,研究与发展转基因食品,以不危害生态和自然的内在规定性为前提。效用原则是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核心,研究与发展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大于风险,正效用必须大于负效用。公正原则是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根本,研究与发展转基因食品,应该以协调利益冲突为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公正为目的。预防原则是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的重要原则,研究与发展转基因食品,就应该有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将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尽量降到最小,并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
[1] 毛新志.生命伦理学的整体性原则[J].哲学研究,2006(10):93-96.
[2] Aldo Leopold.The land ethics[M]//Aldo Leopold.In a sand county almana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9:262.
[3] 佚名.我国科学家研制出转基因鲤鱼[EB/OL].(2001-01-12)[2009-10-01].http://www.yesky.com/129/154129.shtml,
[4] 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用基因重塑世界[M].付立杰,陈克勤,昌增益,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000 :176-177.
[5] 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审视[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6] 陈元方,邱仁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7]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3.
[8] N·A·曼森.环境伦理中的预防原则[J].国外社会科学 ,2003(2):112.
[9] 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9.
[10] 马缨.科技研究管理与风险预防原则[J].科技管理研究 ,2005(10):54.
[11] 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社会风险[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