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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纠纷的成因和防范

2010-03-20甫京京

卫生软科学 2010年1期
关键词:受术者美容纠纷

甫京京

(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 昆明 650021)

近年来随着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日益强烈,我国的医学美容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虽然,医学美容的主观性是积极的,但是由于社会背景不同,接受的教育层次不一,个体和心理因素差异较大,对美的认知标准也相差甚远。故在对美容就医者个体差异及社会环境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开展美容治疗,会导致医患之间的纠纷。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我国的美容机构已逾百万,从业人员也已达数百万,然而 10年来,我国已发生各类美容毁容案件20多万起。2003年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美容纠纷在内)与2000年初相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级医院上升 17.9%,二级医院上升 34.7%,一级医院上升 12.9%,其他未评定等级医院上升4%。医疗纠纷成为国民投诉最多的项目。医学美容行业是风险行业,也是美容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的一个原因。

美容外科手术的开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美容外科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机构数量的日渐增多,有更多的美容就医者希望通过美容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形象。该行业的发展,一方面改善了美容就医者的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就医者的人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美容外科行业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美容手术的医疗纠纷不断,新闻媒体也时有报道,因此该行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所谓医疗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2]。

1 美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美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医患双方所致,也有社会环境引发的。现按医源性性和非医源性两类分述如下:

1.1 医源性因素

首先是医疗美容机构方面的原因,表现为管理不力、技术薄弱、设备简陋、虚假宣传等;其次是美容医务工作者方面的原因,表现为服务态度差、缺乏与美容就医者沟通的意识、美容技术低下、经验缺乏、医德缺失等因素[1~4,7]。

1.2 非医源性因素

首先是美容就医者方面的原因,由于美容就医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表现为有意或无意隐瞒病情或病史,美容受术者因缺乏医疗美容知识,术后护理不当,造成毁容等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美容就医者有意嫁祸栽赃医方而引起纠纷,以达到拖欠或拒付医药费甚至索赔的目的。其次,是由社会环境引发的原因,如医疗美容主管部门监管乏力给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不客观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导致社会对医疗美容行业不满情绪增加、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均是引发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1~4,7]。

2 美容医疗纠纷的防范

面对日益上升的美容医疗纠纷,当务之急是针对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2.1 针对医方的预防措施

2.1.1 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重视医德医风建设

病人在医院所得到的服务过程的优劣,管理起主导作用。新加坡国立大学杨威容教授曾说“在美国,90%的纠纷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服务,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纠纷是可避免的。”国内调查也发现,病人对医院的抱怨,七成与医疗品质无关,而与服务品质相关[1]。这就要求在医疗工作中要贯彻“以病人为中心”。医院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安全工作,将防范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院目标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2.1.2 美容外科医师技术上要精益求精,做好“一站式”服务

整体上,在无伤害原则、局部微创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及尊重和保密原则的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下[3],美容外科医师要通过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训练,通过大量临床实践,总结经验,将新的理论和技术应用到医疗实践中。只有不断提高美容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技能,通过精湛的手术技巧保证手术成功并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才能从技术上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美容外科涉及许多学科知识,医师应掌握包括整形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骨科、心理学、社会学和美学等学科知识,制定最适合求医者个人的手术方案,对每位受术者做到“一站式”服务,从接待、术前谈话、手术设计、手术操作、包扎、换药及拆线由术者一个人负责到底,做到心中有数处理好术前、术中及术后出现的各种问题。

2.1.3 严格筛选就医者,加强医患沟通

医者与受术者的关系也直接影响手术者的发挥和对手术效果的评价,具有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且对审美达成共误识的双方纠纷较少。因此,当一些要求过分,多疑多虑的受术者不能从医生处得到安慰或受到冷遇之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这一点非常突出。作为整形美容外科医生,要具有职业的敏感性,洞察求美者的心理,对求美者进行合理选择,调整受术者良好的心态及对手术的期望值,在术前要签定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并认真做好每一例手术,争取将医疗纠纷的概率降到最低限度。

美容患者的心理波动是产生美容医疗纠纷的根源[4],美容医师要掌握心理学知识,做好术前、术后的心理疏导,即“心理美容”极其重要。术前医患交流谈话时判断其产生的心理并发症以及医疗纠纷的风险的可能性[5]。如对于急于求治、语速快、说话冲动、听不进医师对手术可能出现并发症的解释,或犹豫不决,对美容手术的风险及必然反应均表示忧虑,让亲友甚至医师为其下决心的患者最好不要将其作为美容手术对象;对美容手术技术含量乃至效果不关心,只关心手术价格,并且讨价还价者等异常人格患者也尽量避免进行手术。对手术期望值高者也要警惕,典型的是带着明星照片来就诊者,或者想借美容手术改善其恋爱、婚姻状况等状况都不适合进行手术。对于那些过分夸大自身某些微不足道的缺陷的体像障碍者,此类患者对手术满意程度低,反复手术会导致其更低的满意度[6]。患者错误的认知、苛求、理想化和过高的审美,均可能引起医疗纠纷。

对每一位受术者而言,无论有无心理障碍,他们都希望被尊重、被接纳、被理解。医师需换位思考,亲切、善良、温和的对待,注意对患者的全身心关怀,保护就医者隐私,以尊重、关心、理解为主线,术前谈话要尊重科学,注重现实,不可夸夸其谈,将手术效果说的过于完美,谈并发症时不可刺激就医者产生反感和恐惧情绪,但对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问题一定要进行沟通,并有文字记录。绝大多数接受美容手术的患者对于结果是满意的,并通过手术增强了自信心,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成功的美容手术也可能招致患者不满意。原因是医患双方对待手术结果判断不一致,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2.1.4 必须重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资料

(1) 医疗文书的书写要全面、及时和清晰。对病史的询问、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不仅限于临床表现,要对就医者健康状况做全面分析,排除手术禁忌证[7]。不要因为是简单门诊手术而不进行全面检查。笔者曾遇到一例隐瞒三高病史,在血压正常情况下行睑袋成形术后因其眼动脉硬化导致球后出血致神经萎缩的严重并发症。

(2)术前、术后照相留存对比资料。受术者很少能在术后全面回忆起术前的完整容貌。术前、术后的照片是评估疗效的客观资料,是不可缺少的医疗记录。术前与患者签署使用协议书,如拒绝拍照的患者不能手术。

(3)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任何手术,在法律上医师负有说明义务,是对患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尊重。美容手术的特殊性决定了术前效果约定的重要性,应详细向受术者介绍手术步骤、方法、客观而实事求是地预测手术效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书面告知受术者判定美容手术效果的标准有不确定性,对有疑虑者或达不成共识的患者暂不手术。

(4)加强手术记录及术后注意事项的书写。手术记录文字必须严谨,以往口头形式向受术者交待的术后注意事项也需文字记录,不要涂改,时间要连续、记录要及时。

2.1.5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医学美容的效果不像其他医学学科那样可以从生理上进行判断,而是掺杂了更多的美学、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这就要求医者不仅要具备美容外科专业知识,而且具备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知识结构[8]。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合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2.1.6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的发生

端正态度,耐心听取对方的责难和要求,调查事实并做出正确结论;分析原因并分清医患责任;如前所述睑袋成形术后视神经萎缩患者,虽然在知情同意书上提及此并发症发生的可能,但术前未做全身检查是医师的责任,后经医院出面调解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近年“医闹”现象日趋严重,这时就必须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能助长一闹即有钱的歪风邪气,医师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2.2 针对就医者的预防措施

对于美容就医者进行美容医疗保险宣传、进行美容医学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医疗美容手术的风险;美容术前履行告知义务,使美容就医者明确隐瞒病史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公民素质。

2.3 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

2.3.1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近年来,为了规范医疗美容市场,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配套文件《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等相继出台。但有关美容医疗纠纷政策和法规的不健全和相互不衔接,使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美容医疗纠纷的处理更为困难。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执业医师法》、《医学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学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本准则》等,都适用于美容医疗纠纷。但同时适用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这些政策与法规由于出台的时间先后、制定部门的不同,有些条文出现不协调甚至有矛盾之处,非常难以衔接,使美容医疗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2.3.2 对非法行医加大打击力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专业属性,美容医学属于医疗行为,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法律对该行业的准入较一般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成立专门的美容医疗机构,还是在医疗机构内成立美容外科,都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殊批准。另外,对于美容医师,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执业资格要求。但现实中个别从事生活美容的美容院,由于利益的驱使,都在从事一些美容手术:如重睑、隆鼻、隆乳等手术,这些美容院无论是机构本身,还是从业人员,均不具备从事美容手术的资质,属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在从事美容手术,自然会引起众多的纠纷。另外在美容医疗机构或科室中,也存在个别医师不具备主诊医师资格,甚至连执业医师资格都没有,却独立进行美容手术的情况。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美容行业加强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1]预防医疗美容纠纷[EB/OL].2009-09-21 http://www.lunwen00.com/clinical/20090921/3272.html.

[2]新形势下美容医疗纠纷成因探析[EB/OL].2009-01-17 http://law.shangdu.com/yiliao/news/20091/2530.shtml.

[3]李广帅,刘林嶓,郭丽丽.美容医学伦理学原则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9,15(3):198-199.

[4]朱希山,唐胜建,王少华,等.美容患者的心理分析及对策[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6):723-725.

[5]周 薇,李青峰.心理学在整形外科中的应用研究[J].中华整形外科杂志,2008,24(4):330-332.

[6]杨冠华,罗跃嘉,杜太超,等.体象障碍患者对美容手术的满意度调查[J].中华整形外科杂志,2008,24(2):151-152.

[7]匡瑞霞,李慧超,陈振雨,等.浅谈美容手术的医疗纠纷和防范[J].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4,10(3):168-170.

[8]张广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学整合的学术范式[J].医学与哲学杂志,2009,3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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