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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与秘鲁排斥华工的交涉

2010-03-20李中省段海凤

关键词:苦力华工秘鲁

李中省,段海凤

(1.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伍廷芳与秘鲁排斥华工的交涉

李中省1,段海凤2

(1.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华工问题是晚清中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秘鲁早期积极从中国引进华工,但到了20世纪初,秘鲁采取一系列措施排斥华工、华侨。1909年,伍廷芳奉命赴秘交涉秘鲁排华事宜,经过多次会谈,伍廷芳以自禁华工的代价,换取了对方废除排华苛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华工、华侨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伍廷芳;秘鲁;排斥;华工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学家,广东新会人。早年入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赴英留学,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1882年入李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任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1907年再次任驻美、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与秘鲁交涉排斥华工问题。伍廷芳被李鸿章称为“物色数年”而不可得的人才,尤其在外交上成绩斐然,可以说是近代一流的外交家。

一、秘鲁华工问题的起源

中国东南沿海的百姓自古就有赴海外谋生的传统,然而远赴拉丁美洲的秘鲁还是在1849年才开始的。19世纪中期秘鲁开始大规模修建铁路、港口等,所需劳力日多。而秘鲁人口70%是印第安人和混血种印第安人,他们宁肯在山里种地也不愿去矿山或沿海劳动。当地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秉性,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很低,劳动力明显不足。于是1849年秘鲁国会通过了一项《华工法》,鼓励从中国输入劳工。在当时劳工出国不合法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苦力贸易来完成劳动力转移的,厦门、香港和澳门是苦力贸易最繁荣的港口。到中秘建交前的20多年中,通过澳门一地运往秘鲁的劳工就有近10万人。

1860年以前,华工出国是不合法的,即便华工出国合法后,清政府对非缔约国仍是禁止招工的。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欧洲、美洲、东南亚等地劳动力不足这一时机,在我国沿海通商口岸建立非法的劳力供应制度。外国商人在各口岸设代理机构,由一些投机商经营,以供应的劳动力多少抽取佣金。这些投机商或因为语言障碍或为了扩展招工人数,自然地与中国当地一些地痞、混混之类合流,这些人就是所谓的人口贩子。人口贩子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提成,就运用包括诱骗、绑架等在内的各种手段扩展招工人数。清政府及一些封疆大吏对这一现象曾给予严厉谴责并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例如劳崇光、毛鸿宾、瑞麟等曾实行对拐骗、绑架劳工的主犯斩首、从犯绞杀的严厉措施。但是在没有列强配合的情况下,苦力贸易很难取得大的成效及最终根除。清政府的一些官吏试图采取新的措施统一管理移民,废除苦力贸易。1859年劳崇光与广州“联军委员会”及一些社会名流进行非正式会谈,起草了有关招工公所的五款章程,最后由劳崇光发布。于是,“1859年11月10日,发给奥斯汀一张执照,不久第一间招工公所便建立起来,由当地的英国代表三顺和一位中国县丞联合主持。”[1]125但是在英法联军撤出广州后,总理衙门指示:“此后,凡未换约之国,其民虽经领事官核准,亦不准入境。”[1]123-124广东政府这种统一管理移民及废除苦力贸易的愿望因此破灭。

清政府采取的强硬措施,迫使秘鲁完全依靠苦力贸易获得劳动力,而这种苦力贸易的残忍引起国际上的强烈反对与谴责。由于清政府的努力和国际上的压力,葡萄牙于1874年初关闭了澳门苦力贸易的重要据点。而在这之前秘鲁与清政府就已经着手进行谈判解决劳工赴秘问题,经过反复交涉最终达成协议,于1874年6月26日签订了《中秘通商航海条约》及其附件《中秘会议专条》。这个条约是两国互相让步的结果,中方承认了雇佣华工的合法化,秘鲁则在维护华工权益方面给出承诺。自此,秘鲁国会拨款16万索尔开辟新的运送华工航线。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秘使臣给总理衙门的照会中殷切地表示对华工优待,希望能从华招工,清政府以《中秘通商航海条约》第六款有“除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之说予以拒绝。于是秘鲁试图通过美国的同孚洋行和法国代为招工,但都没有成功。直到20世纪初,这段时间从中国输入华工几乎是停止的。1908年,秘鲁计划引进50 000名移民,并在中国成立了一些相关的协会。[2]1909年,有部分中国移民到达秘鲁,“其中不无游民无艺及穷无复之之人,而其效皆足与都市贫民争近利。”[3]因此,中国移民的到来引起秘鲁国内的众多抗议,5月9日发生了抢华商数十店、伤数人的惨剧。14日秘鲁政府发出“华人入口若无五百金镑呈验,即不准登岸”的饬谕。中国政府认为这一饬谕与1874年中秘签订的条约相抵触,并且违反国际法,要求废除该法令。于是,伍廷芳受命赴秘鲁交涉此事。

二、伍廷芳赴秘交涉排华事宜

(一)与秘鲁外长会谈

伍廷芳一行于1909年6月24日抵达秘鲁。在抵达秘鲁之前,伍廷芳接外务部复电“至秘鲁华工若嫌过多,亦应自行限制,不必与订专章,致多窒碍,希再筹善法与之磋议”[4]。7月6日,伍廷芳与秘鲁外长玻立士进行第一次会谈。伍首先发问:“闻贵政府五月十四号所发限制华人入口饬谕,若无五百金镑呈验,即不准登岸。究竟是何命意?我国侨民大为震动。我国朝廷亦大不以为然,即我国内地商民亦殊深惊诧也。”[5]311-313玻立士答复说:“此为敝国不得已之举。因国人妒忌华工佣值较贱而谗,夺其生计,以致屡有滋扰殴打华侨情事。敝政府从权,特发此饬谕。原为保护起见,若不如是,不足以维持治安,恐华侨更难安处矣。”[5]311-313伍廷芳对这种说法不能苟同。他认为华民在秘,无论为商为工,对其皆大有裨益,并举出美国排斥日本人、由日本国家自行限制之例,希望也采用中方自行限制华工入秘的方式。玻立士云:“秘人与美人性情不同,敝政府未便仿行此法,且案情亦不相同也。”[5]311-313伍反驳道:“情形即有不同,惟公理公法岂容稍有殊异。贵政府限制华人饬谕,不独不按公理,不守公法,即与中秘约章相待最优之条款,亦大相违背矣。”[5]311-313玻立士以中秘条约已无效反驳,称其第十八款言明,该约期满10年,若无更改,可再行10年,只是履行20年而已。现在条约已经逾期15年了,可以说中秘是无约之国。

伍廷芳早料到这一招,立即指出十八款的汉文和西班牙文大相径庭,并出示汉文的英译本。玻立士阅之良久曰:“按照汉文果无此意”,并要求“迟日再论此事可也”。伍廷芳进一步向玻说明:“查外交惯例,凡两国于彼此利益有所交换,另订专约,则所立约章乃有所谓年限届满另订,若不另订即作为无效之说。至于通商和好条约本无年限,无年限即无所谓届满。如贵大臣之意谓中秘条约无效,岂我两国遂不通商和好乎?”[5]311-313伍继续发问,按照条约规定,10年期满时若需修改需要在6个月内备文知照对方,如不更改则照旧遵行。“今贵国既未先期知照,直谓约已无效,此节宜请贵大臣三思。”玻对伍的解释与反问理屈词穷,只好说:“通商和好条约诚无届满之说耶,此节本大臣尚需细考,乃敢作答。”[5]311-313伍趁势提出“限制华人进口之饬谕应请及早收回”的要求,玻断然拒绝说:“此事做不到,谓敝国议院不日开议,此事当付议院核定。”伍以“此令实大碍商务”再次要求收回,玻回答:“无故而收回成命,万无此种办法,窃谓必须更得善法,庶可免舆论之掊击,否则恐更复滋生事端,反为不美。非但不能维持我国治安秩序,即于华侨亦断难安处也。”[5]311-313从玻立士的口气中看出,其对取消禁令已经有所退让,只是担心舆论抨击。伍表示中国可仿效美国实行自禁的办法,玻称需与总统细商,并请伍将意见写成信函以便转呈总统。至此,与秘鲁外长会谈已有一定进展。

(二)与秘鲁总统会谈

接下来伍廷芳与玻立士又进行了两轮会谈,都没有大的进展。于是在7月20日,伍与秘鲁总统奥古斯托·莱吉亚·萨尔塞多进行了会谈。伍首先提出:“五月二十四号所发饬谕范围极广,似有意禁绝我国人来秘。”总统解释说暂禁华工只是“稍杀乱机”,若商贾羁旅之士,概当通行无阻。伍提出将来敝国若议章程,必须将专指工人这层意思切实声明,以免误会。总统表示应允。伍接着反问:“闻凡我国来秘之人,均需到贵国驻香港领事署领取执照,重征照费及种种留难情事,若此者,得谓之通行无阻耶?”[5]322秘总统解释说到香港领事署取照一节,系指新客,旧客不闻有此也;并同意离秘重来之人,只要到中国领事署领取护照,由该领送秘外部验押即可。伍廷芳对中国赴秘鲁的护照费用由5元而50元再120元,感到不满。秘总统解释说原本是10镑,现已逾额,其中必有浮冒。伍以只对中国收取照费,10镑已属不公。总统以“当日办法,敝总统犹未接事”辩解。伍针对秘鲁称中国赴秘者众,出示了华人来去的对照表,使秘总统承认“诚非多也”。伍于是提出废除饬谕,总统答曰:“此著恐未易办到,比得善法以绥安敝国工徒之心,庶几其可。”伍问有何善法可以安抚工党之心,总统仍然认为停止中国工人赴秘是唯一办法。伍给予反驳,并提出仿效美日案例自行限制。秘总统表示有兴趣。于是伍提出了具体措施:“拟令来秘之人均须先到我国广东省商会,请领护照。由该商会考查明确,并非游惰无业及只身无靠之人,取具殷实商人切结,然后再行禀请劝业道,发给该照,贵国领事但见有此护照者,便知系正当商人、或系商人伙伴,当使之任便来秘。到秘时亦不得再有留难情事。”[5]325秘总统对中方商会的调查表示不信任,经伍解释后表示无异议,并同意日后订立章程。

伍廷芳接着询问秘总统对1874年中秘通商条约的看法,秘总统对西班牙文、英文及中文的译本仔细研究后表示“乃知该条约实不能作废”。伍顺势提出废止饬谕,总统认为“令既出,万无旋废之理”,不过承诺妥定章程,中国自禁华工后,此饬谕自然无效。并要求由伍将汉文译成英文、西班牙文照会秘外部,然后由外部移交议院,按汉文意义将此约声明、更正。伍廷芳还问及章程议妥后照费是否核减,秘总统爽快答应“当可议减”。

此次会谈伍廷芳获得了秘总统的一些承诺,为下一步继续与秘外长会谈奠定了基础。之后伍廷芳又与玻立士进行了9次会谈,经过多次商讨,双方对解决华工问题的办法渐趋一致。

(三)交涉的成果

伍廷芳与秘外长进行了12次会谈,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中国政府愿自行停止出口工人来秘。2.华人往秘先到本省总商会报名,请发护照。3.商会查明出口人是否到秘谋以苦力自给者,若确非此项人,且有殷实人具结,即代请劝业道发给护照。4.来秘之人领得护照,先到驻中国和香港秘领事验押缴费一镑,约合银10元。……作为签押费耳。5.由秘回华,如欲再回秘,只须先到中国领事署报名,领取护照,由该领送秘外部验押,然后发给。查华侨返国回秘不易,特定此以利往来。6.凡领有护照自中国到秘时,由船政官验明注销。查华人到埠屡被阻留,仍特声明,携有护照,只准注销。7.此证明书所指工人系专指无业之人,欲到秘营谋苦力之工者而言,余概不限制。8.妇女、孩童及官员随从不必请领护照。9.华人在别国,除工人均可来秘。惟先向驻该国使领处或代理华人事宜处请给执照。若无此项官员,则秘领事亦可发照,只准收费5元。又与秘外部并声明,……500镑苛谕,并无效力。[6]

8月17日,伍廷芳与玻立士共同签署了一份《中秘条约证明书》,两大臣共同声明1874年的《中秘通商航海条约》继续有效。至此,伍廷芳在秘鲁交涉秘鲁排斥华工的问题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甲午战败及八国联军侵华,使中国的国力及影响力一落千丈。没有强大国力作为后盾的情况下,伍廷芳凭借卓越的外交才能,在秘鲁经过十几轮艰苦的谈判、交涉,最终两国达成了一致协议。“中国以自限华工出口为让步,才交换到秘国废除苛例,其代价不能说是便宜。”[7]278但是,若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则伍氏秘鲁的交涉亦属难得了”[7]279。伍廷芳促使谈判成功,功不可没。

[1]陈瀚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瓦特·斯图尔特.秘鲁华工史[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5:231.

[3]宣统条约[G]//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102.

[4]王彦威.宣统朝外交史料:卷五[M].北京: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43.

[5]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上)[M].北京:中华书局,1993.

[6]陈瀚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1172-1173.

[7]张云樵.伍廷芳与清末政治改革[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

[责任编辑 文 俊]

K252

:A

:1009-1513(2010)04-0039-03

2010-05-27

李中省(1983—),男,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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