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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视角谈知识产权制度的绩效

2010-03-20邱启雄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10年8期
关键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邱启雄,覃 英

(1.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23;2.河池学院,广西 宜州 546300)

1 研究的缘起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知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今天,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保护力度大小关涉到一个国家在整个国际竞争中的成败。知识产权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效却并未如人们所愿,按人们设计制度的初衷达到理想的目的。国内外,侵害知识产权的事件普遍存在。在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时常可见。学者们大多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引发的,是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的确,我们无法回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性、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的事实。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大学校园中购买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等现象,我们就会发现多数大学生(包括研究生)选择了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和软件,大学生已成为盗版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在这些学生中,不乏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有的从法学本科到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他们接受的法学教育可谓系统、全面,理应是社会群体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的群体,可他们也成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者中的一个群体。当今发达国家极力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条约的形成,但有些发展中国家却极不情愿地去实施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发达国家的用意何在?难道他们仅仅为了推动科技的进步,为着全人类的发展无私奉献?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对这些国际条约不愿意接受?难道仅仅是因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弱的原因?很多理由初看起来确实很有说服力,可深入一想它们又很快被推翻了。知识产权制度为什么没有获取很好的绩效?除了制度本身问题、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外,是否还存在着更能说明这些问题存在的理由?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03。利益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利益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利益原则是支配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2]”个人、群体、国家的思想、行为都可以从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今天,无论是在国内还是整个国际环境下,各种利益主体的自主权都在不断扩大,人们的利益意识得到不断的强化,各种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存在就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着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的选择”[3]。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作为调控知识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制度而存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绩效实现得如何,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绩效等,都是可以从利益角度得到阐释的。

2 利益的追求是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2.1 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发展的根源

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能力极为有限,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极为有限。随着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可以成为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经济利益的需要。知识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逐渐凸显,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给知识以法律保护的需求也便产生。因为:“知识成为财产是以其可交易为条件的,而知识进入市场又是以知识产权的确立为前提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逐渐成为商品、成为财产,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智力成果的商品化,又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以充分显示,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4]17”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后,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能够使知识满足人们追求知识的财产化,在科学技术进步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19世纪中期以后,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更显示出其巨大的作用。同时,资本主义社会也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这就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其智力成果。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走向垄断,随着资本的输出,知识产权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被输入国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为了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国通过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到20世纪末期,世界发展呈现多极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空前凸显。此时,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已由主要依赖物质投入转向主要依赖知识和技术投入,已有的知识产权条约和惯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要求,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现代科技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为了谋求本国在全球的战略经济利益,寻求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TRIPs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文件就是在此背景下相继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

知识是人类的智慧结晶,也是财富的源泉。“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是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可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激励人们奉献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以推进人类的进步。[5]3” “对利益的追求与保护需要,使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5]4”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因利益而生、因利益而不断发展的。

2.2 各种利益的追求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但是效果并未如我们所期望,达到减少甚至消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目的。教育、打击过后,侵权现象仍频频发生,有时候甚至愈演愈烈,有不可收拾之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我国公安机关2008年全年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 455起,涉及总金额近16.5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共破获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案件5 119起,收缴侵权盗版等类非法出版物1 391.7万余件。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推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而发展中国家却极不情愿地让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甚至干脆不予理睬,仍按自己的想法或反着国际条约的要求去做。

以上现象的出现其实归根到底都是利益使然。各利益主体在决定某一行为前,都有意无意地衡量自己行为的利益得失,朝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行动。“任何人在市场经济中都有选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倾向。[6]”音像制品、软件的盗版猖獗不止,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人们不知这是一种侵权甚至犯罪行为,但巨大的经济利益与违法成本进行比较,往往是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比违法成本大,侵权者自然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值得做的。从普通民众来讲,在日常的生活消费中,物美价廉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大家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取最大的效用。正版商品质量好,人们也想得到,但正版商品的价格往往让老百姓不敢驻足,转而走向质量不如正品,但价格却远远低于正品的盗版商品,况且有的盗版商品的质量也不都是很差,甚至与正品的质量不相上下,对一般老百姓来说,盗版商品的质量已经满足了他们的日常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盗版商品也就非常自然的了。所以有学者指出,“宣传是否具有重塑或塑造社会道德规范的功能暂且不论,即使具有该功能,能否遏制公众购买侵权产品的现象也无法让人感到乐观,因为人的行为并非由是非观念驱动,而是由利益来驱动,宣传除了向公众或者国际社会表达保护知识权利的决心外,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就目前的观察而言并不明显。[7]”同样,在国际上,发达国家极力促成和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主要是因为这些国际条约基本上都是按照他们的愿望制定出来,实施这些条约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反,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情愿或甚至不按国际条约的要求去做,原因在于实施这些条约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著名的美国与印度关于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案正是因为利益问题引发的典型代表。“本案涉及的是印度专利法保护与TRIPs协议协调的问题,要害是美国要求印度建立保护药品与农用化学制品产品专利新颖性优先权的机制,建立授予专利权人独占销售权制度。实质是美国作为主要的知识和技术生产国和输出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借助健全有效的国际贸易法律机制来保护其本国的知识产权。[8]”因此,有学者提出TRIPs协议具有“强制性”和“帝国主义”本质,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维护的只是发达国家、发达技术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发达国家(地区)实施强权的工具。

利益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利益是同每一个人、每个国家息息相关的。利益是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惟一的、普遍起作用的因素。他认为,“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9]。其实,“人并不邪恶,但却是服从于自己的利益的。[10]”的确,人们永远服从自己的利益,是人们对自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追求,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出现。

3 平衡利益是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效果的必然要求

对利益的追求是激发人们创造的原始动力,也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不竭动力。现实生活中的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主要是通过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在这过程中,利益矛盾与冲突是现实存在的,是需要协调的。经过协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必要保障并且获得激励和鼓励,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和财富;另一方面,满足社会公众基于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而应获的社会福利。

3.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积极发挥法律制度对平衡利益的作用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认为,知识和技术的革新是任何时代经济增长的先决条件。“但它本身并不是充分条件,它仅仅是一个潜在的、必要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要使技术得到高效和广泛的运用……必须就得对制度做出调整和对意识形态做出改变,才能实现正确利用人类知识达到部分生产要素的革新。[11]66”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则把制度的作用提到更高的程度。他认为,一种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他甚至认为:“产业革命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因,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特别是确立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因此,必须设立有效率的产权制,使个人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于相等以刺激和促进人们去从事和乎社会需要的活动。[11]68”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以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12]”我们要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公平实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利益,“促使公众形成守法的心理预期,使个体最大利益的实现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达到统一。[12]”

3.2 重视知识产权政策在平衡利益方面的作用

无论如何,我们还不能将知识产权法律作为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唯一最好办法,知识产权法律还不能都对当今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进行及时有效地协调。毕竟,“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13]。特别是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从西方引进的,实施的时间短,而且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是“政府推进型”的,不被公众普遍接受。而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基础,因此无须太多强制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是“自然推进型”,效果自然好。因此,除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节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外,我们不能忽视了知识产权政策在调控有关知识产权利益方面的应有价值。

要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进步,离开了知识产权法制是不行的。但是法制绝非是万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不能代替其他工作,知识产权政策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有其自身的价值。“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本身,而在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以及他们之间力量平衡的状态;而政策,不过是这种利益平衡的一个产物。[14]”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政策可以被视为政府与社会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利益主体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政策的约定,在知识产权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寻求效用最大化的期待利益。政府只有重视和尊重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知识产权政策来表达和整合不同社会主体的与知识有关的利益,并且对体制内外缺陷所造成的利益缺失进行补偿,才能逐渐使知识产权政策成为良性的社会契约而得以不断发展,发挥其调节利益的作用。

3.3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要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马克思曾说:“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1]203。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收益,坚决打击侵权现象,又要保护公众应有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垄断。因为普通民众更关心的是其相关知识产权利益能否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得到表达与整合,他们更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合理。

一是要尊重智力成果创造者、投资者的利益。智力成果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相对一般劳动来说,这种劳动更为复杂,其投入显然更多,对劳动工具和条件要求更高,因而智力成果的产品中包含的价值理应高于一般商品。智力成果归属于其创造者、投资者并使他们获得较高利益也就理所当然了。“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律形式确认智力成果归属于它的创造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从而使权利人能够以自己的专有利用和许可他人利用实现其创造性智力劳动价值,甚至获得超额利润。[4]14”

因此,要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以保持知识增长与科技发展的足够物质条件和精神动力。

二是充分考虑消费者在运用智力成果方面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法律不过问智力成果的权利问题(如不设置知识产权制度)而由人们随便使用且不支付报酬,甚至可以不尊重智力成果完成人的精神权利时,智力成果的创造、知识的发展必将面临既无物质条件又无精神动力的尴尬境地;而当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给予智力成果的权利人某种智力成果的专有权的同时,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的使用——矛盾的普遍性意义就在于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安排的困难之处也就在于此。知识产权法上的平衡原理就是要在这种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之中不断地建立起动态的平衡。[15]”消费者是知识产权利益的相关者,没有广大的消费者,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所有者就无法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所有者的辛勤劳动、巨大投入就无法得到回报和补偿。知识产权人在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在知识创造过程中考虑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本身的竞争力,让公众基于自己利益的权衡时愿意购买知识产权人的产品,以维护社会公众基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而应当获得的社会福利。

因此,要获得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普遍尊重与支持,必须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合理使用的关系,在强调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要求,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3.4 利用利益手段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

“群众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动的,利益是动力和源泉。[16]”要充分利用利益因素,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是不断地利用利益手段,多渠道、多层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大量投入所得到的智力成果不再停留在理论成果阶段而转化为生产力并创造财富,使创新者、发明者获得因无形的智力成果带来的巨大财产。在技术的转让中,要引导人们以知识产权谋取发明者或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要不断提高智力成果创造者、投资者对智力成果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价值转化意识,使权利“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并真正“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通过现实利益的实现,促使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投资者主动追求知识产权,激发他们主动追求知识产权的习惯养成,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运行。

二是不断利用利益手段,激发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毛泽东同志曾说:“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智力成果创造者、投资者要努力降低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使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为广大消费者乐于接受,使盗版产品没有消费市场。通过不断的利益刺激,使公众自觉自愿购买知识产权产品,使盗版商品失去生存的条件。同时,“知识产权人要善于选择那些融合多种防伪技术的技术,以增大其被仿造的难度,使潜在的加害人无法或者无法以低廉的成本进行侵权活动,从而减小侵权行为的规模和减少侵权产品的供应,最终达到控制被害的目的。[7]”国际上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证实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起不同程度推动作用的论断。知识产权人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被害机会。

利益左右人们的言行,是人们从事社会历史活动的内在动力。个人有自身的利益,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利益冲突。“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10]14”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利益的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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