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教派归属的几个问题
2010-03-11金宜久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史料文献,从教派组织制度、信仰礼仪等方面考察分析中国伊斯兰教历史上的教派归属问题。认为逊尼派(Sunni)在中国伊斯兰教中始终居主流地位,但什叶派(Shī‘ah)教义主张也曾获得流传,不过在中国伊斯兰教中教派分歧始终不明显。
关键词:中国伊斯兰教教派归属
作者简介:金宜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一般认为,中国伊斯兰教属于逊尼派,遵循哈乃斐学派教法;国内也有少数什叶派信仰者。20世纪30年代前后,关于什叶派问题被屡屡提及。抱咫斋认为,“中国今日通行之教为阿里什叶派”,提出“其证有七”。赵斌否认中国伊斯兰教为什叶派,“其说虽多失当,然亦不无几分理由……”;认为它“近乎什叶派”,那种认为中国伊斯兰教从一开始就属于逊尼派的主张是不可取的。在深入探讨中国伊斯兰教历史时,有必要对此予以说明。本文试做一尝试。
一、蕃坊与寺坊
唐永徽二年(651)伊斯兰教始传中国。其信仰者主要来自境外的商贾胡客。唐玄宗(712-756年在位)时,宰相(722-789)李泌
知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凡得四千人……胡客无一人愿归者……
这4000人均落籍中华。可以肯定的是,这些人中有穆斯林。《苏烈曼游记》称:
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
宋时,有更多的蕃裔商贾来华,有的“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成为“土生蕃客”。蕃客通常落户通商口岸,集中居住,形成蕃坊。在广州,蕃坊
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笸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
这是说“判官”、“蕃长”由当局任命,具有一定权力。判官、蕃长不仅“治理回民”,管“蕃坊公事”,用蕃官“专切招邀蕃商人贡”,而且主持宗教生活,对有罪者按伊斯兰教法鞭挞。蕃客在华,既繁荣商贸、提供税入,又有厚利可图,可谓双赢。
蕃长、蕃客均为异族。这就有“熙宁中其使辛押陀罗乞统察蕃长司公事”的记载。“蕃长司”乃蕃长办公机构。作为使节,“辛押陀罗”把蕃客视为本国教民,要求“统察蕃长司”,了解治理情况。显然,这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宋当局未因该使节“又进银钱助修广州城”,而应允辛押陀罗之“乞”,相反地,拒绝其“统察”。
一般地说,10世纪时,伊斯兰教的宗教体制大致定型。什叶派基本形成。什叶派之外的穆斯林主体,在教义主张方面远未统一。此前来华的蕃客商贾中,流传的伊斯兰教,其派别属性并不明显;此后,什叶派的教义主张可能更具优势。12世纪时,境外穆斯林主体在教义方面大致统一,终而形成“逊奈与大众派”(简称逊尼派)。
13世纪时,蒙古铁骑西征。1258年攻陷巴格达,灭阿巴斯朝。继而携“色目人”转兵东进,横扫中原,1271年建元朝。来华的色目人中,相当数量为波斯、阿拉伯、中亚穆斯林。其中既有战士、随军商人、工匠,又有传教士和侨民。他们在华居留不归。词人周密(1232-1298)有“今回回皆以中原为家,江南尤多”之说。元成宗(1295-1307年在位)从弟阿难答“归依回教,信之颇笃,因从传布回教于唐兀之地。所部士卒十五万人,闻从而信教者居其大半。”“唐兀”系蒙古人对党项人(分布于甘肃、宁夏、陕北一带)及其所建西夏政权的称谓。从而《明史》有“元时,回回遍天下,及是居甘肃者尚多”之说。这些不同时期来华的穆斯林,逐渐“华化”,与当地居民婚配,繁衍后代,成为回族先民。
唐宋时蕃客商贾仅限居于通商口岸,元时则已散居各地。“以前在中国之回教人均自居于外国人之地位。今则大批外来之回教人均逐渐自认为中国人。”一般认为,元末明初,回族终于形成。此前,信仰主体为落籍中华的商贾,这时已发生重要变化。元当局重用什叶派人,从色目人中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员。这与蒙古铁骑西征时,什叶派投诚、效忠征服者有关。抱咫斋、赵斌、金吉堂等学者关于什叶派影响的“七证”,乃早年蕃坊在民间影响的缩影。可是,色目人中,逊尼派穆斯林在人数上当占优势,他们是逊尼派教义主张的载体,其思想在寺坊中会得到流传,其影响同样不容忽视。这可能是什叶派思想与逊尼派思想得以并存的原因所在,也是逊尼派居主流地位的群众基础。
明律规定,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限制蒙古人、色目人“自相嫁娶”,只许他们“听与中国为婚姻”的政策,促使穆斯林人口大量增长。
明清时,穆斯林聚居地区,形成寺坊(教坊,或回坊),陆续建造清真寺。与境外不同,在中国,清真寺由个人单独出资建造的可能性不大。往往系由穆斯林共同兴建,富有者可能出资更多一些。与蕃坊相比,这时的寺坊,已无蕃长之职和“蕃长司”之类的机构,主持事务、教务的社头、学董、乡老,以及教领、掌教等从业人员,有的亦领有“札付”,当局为寺坊设立掌教一职。掌教或由礼部核准、任命,或由公众推举。他们只负责组织教民日常宗教、社会生活,进而维持一方平安,不是所在地区的行政长官;教民不再“为回教苏丹祝福”,寺坊也无权按伊斯兰教法对罪犯司法;有的清真寺中,甚至有“‘当今皇上万岁万万岁之牌位”。说明信仰主体变化后,寺坊最终替代蕃坊。
可惜的是,目前还难以发现这两个派别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故难以进行更有意义的讨论。
二、掌教世袭制与阿訇聘任制
在中世纪,境外伊斯兰教流传地区,教权与俗权,一般来说,是合一的。宗教领袖就是地方领袖;反之亦然。蕃坊之所以具有行政职能,当与沿袭境外传统有关。这时,蒙古人势力已远及西亚,不再需要蕃长、蕃官“招邀蕃商入贡”、“治理回民”;元中央政府设立“回回掌教哈的所”,由哈的(即教法官——引者)审理诉讼事宜。随着寺坊替代蕃坊,蕃长丧失职能,哈的所以后或废或立,但掌教的职能已不同于蕃长。
最初任命或公推的掌教,均为有才学者。伊斯兰教有家学授教的传统,掌教后裔往往继承其职,继续掌管寺院,从而世袭成为不成文的制度。明时掌教,可能仍沿袭元掌教由礼部任命的做法。《来复铭》作者陈思的先辈即属此。
按陈之先人日陈英者,明初三使西域,供职光禄寺,后退隐济南。宣德丙午(1426年),荐木铎为济寺掌教。正统改元(1436年),铎又荐英之子礼主掌教事。礼之子日玺,于弘治戊中(1488年)领有礼部札付,住持是寺,至正德十二年(1517年)卒;其弟莹继位,亦领有札付。此陈思即莹之后也。
这是说,陈氏家族任掌教位,约有一个世纪左右。在穆斯林聚居的寺坊中,教领、掌教掌管寺坊、寺院的教务和事务,只是宗教领袖,不是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可是,天长日久,世袭弊端日益显露,从而有废世袭制的呼声。
17世纪时,山东济宁的常志美、李延龄阿訇,在废除世袭制方面,起过重要作用。济宁清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