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对我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
2010-03-10李秋燕刘华楠
李秋燕,刘华楠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我国是世界上罗非鱼的生产大国,欧盟市场是我国罗非鱼主要出口地区之一。2008年我国的罗非鱼产量达111.03万t,约占全球罗非鱼总产量的49%,出口欧盟的数量为14 603.36 t,约占我国罗非鱼出口总量的6.5%。欧盟已成为继美洲和亚洲我国罗非鱼的主要贸易地区,但是欧盟也是世界上对水产品安全卫生要求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因此,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时常遭遇水产品安全卫生贸易壁垒,致使出口欧盟的数量和价格不平稳。我国与欧盟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间存在一定差异,欧盟依据其更为严格的标准体系对我国出口的罗非鱼进行检验检疫,致使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不符合标准的事件屡见不鲜。正确分析和掌握欧盟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提高我国罗非鱼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确保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符合欧盟的要求,对于我国罗非鱼的出口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中国与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对比分析
1.1 安全卫生标准与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我国水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过于分散。我国有32个标准和法规对水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规范,其中包括12个“食品中重金属及污染物、农药限量卫生标准”,19个“水产品卫生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需求》,而欧盟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则集中于7个法规中,分别为三个决议(欧盟委员会关于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指标的决议,欧盟委员会关于水产品中汞的分析方法、取样方案和最高限量的决议,欧盟委员会关于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总氮的限量标准及其测定方法的决议);两个指令(欧盟理事会关于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指令、欧盟理事会关于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指令);两个条例(欧盟委员会关于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条例、欧盟委员会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条例)。相对于我国来说,欧盟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法规较为系统全面。
1.2 重金属及污染物限量指标比较
我国水产品重金属及污染物限量指标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尚未对水产品进行详细分类,进而对不同种类水产品设定各种金属及污染物的限量值;而欧盟则是把水产品细分为各个小种类,并且规定不同种类水产品中各种指标的限定值。例如:我国国家标准对汞的指标限量规定为0.3mg/kg;而欧盟的法规对不同类别的水产品分别规定为:1.0 mg/kg(河鲈、蓝鱈、长尾鳕、大西洋鮕鱼、琵琶鱼、鲣鱼、鳗鱼),0.5mg/kg(除以上鱼外的其他水产品)。我国国家标准规定水产品中铅的含量为0.5 mg/kg;而欧盟法规则按不同种类的水产品分为1.5 mg/kg(双壳类软体动物),1.0mg/kg(头足纲动物),0.5mg/kg(甲壳类),0.4 mg/kg(鳎科鱼、鲷鱼、鳗鱼、鲣鱼、金枪鱼、沙丁鱼、尖吻鲈、灰鲻鱼等),0.2 mg/kg(鲜活鱼、冷冻保藏鱼、干鱼、盐渍鱼、熏鱼、食用鱼粉、鱼粉、鱼球、鱼子酱等)。欧盟规定的不同水产品种类各异的限量指标显然比我国单一的限量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1.3 鱼药残留限量指标比较
我国国家标准涉及的鱼药残留品种较少。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中使用的鱼药约70种,但有指标限量规定的仅有13种,其中有5种与欧盟相同(表1),1种是我国特有的(己烯雌酚)。欧盟有限量指标的鱼药种类达29种,有24种是欧盟特有的(氢氨苄青霉素、三氯甲烷、金霉素等)。由此可见,我国水产品鱼药残留标准涉及的鱼药总类与欧盟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成为欧盟阻断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的借口。另外,在残留限量值上,我国与欧盟有些不一致,有的限量值偏高,有的偏低。对于一些高毒、高残留鱼药指标,我国的标准甚至严于欧盟国家,这些因素构成了我国水产品出口欧盟的不利因素。
表1 我国和欧盟鱼药残留限量标准中相同鱼药及限量值对比 (mg/kg)
1.4 安全卫生标准中水产品微生物种类比较
我国国家标准中含有的微生物种类略少。我国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中含有5种微生物种类,其中与欧盟共有的2种(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我国特有的3种(细菌总数、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欧盟法规中涉及的微生物种类为6种,有4种是欧盟特有的(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需氧嗜温性细菌)。对于欧盟有而我国没有的微生物种类,我国在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充分研究,决定是否规定其限量标准,以提高我国出口欧盟水产品的检验合格率。
简而言之,我国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重金属及污染物、微生物、鱼药种类,不同种类的限定值和比较分析方法与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法规都有一定的差距,这将对我国水产品出口欧盟产生一定的影响。
2 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对我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
自21世纪以来,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屡次遭遇欧盟的技术贸易壁垒,如2002年的出口欧盟虾“氯霉素事件”、2006年的“多宝鱼事件”促使欧盟对水产品法规进行多次调整更新,提出更为严格苛刻的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条件,目前已形成7个水产品法规条例。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数量占水产品出口欧盟总量达9.5%,这些完整严谨的法规体系将极大地影响我国罗非鱼的出口。从短期看,欧盟严格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对我国罗非鱼出口的负面影响较大,但是从长远看也会带来一定的积极因素。
2.1 消极影响
2.1.1 恶化了罗非鱼的出口环境,影响渔民增收我国是罗非鱼的生产大国,2008年我国的罗非鱼产量为111.03万 t,约占全球罗非鱼总产量的49%。罗非鱼也是我国主要的出口水产品之一,2008年我国出口的罗非鱼总量为22.44万t,约占我国水产品总出口量的15%。倘若欧盟严格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恶化了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的贸易环境,罗非鱼的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利润将会下降,渔民的收入也将下降。主要原因有:(1)如果有某个国家按照其严谨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条件对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进行检查,进而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罗非鱼进入该国,其他国家便会竞相模仿,从而影响我国不同罗非鱼种类甚至其他水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罗非鱼的出口市场缩小。例如:“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美国立即对我国出口的对虾进行严格的自动检查,欧盟也对我国的鳗鲡苗种严加控制,严重影响了我国对虾和养鳗产业的发展。(2)如果有一种罗非鱼或一家罗非鱼企业被检查出违背欧盟标准体系,其他罗非鱼种类或其他生产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将受到牵连,甚至倒闭。仍以多宝鱼为例,起源于上海的“多宝鱼事件”,致使北京、广东、山东的许多多宝鱼产品滞销,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山东省的多宝鱼行业因“毒鱼事件”损失20亿元。(3)如果我国出口的罗非鱼被检查出有安全卫生问题,则会影响国外消费者对我国罗非鱼的印象,对我国罗非鱼出口产生长期不良效应,有些国家可能长期禁止我国罗非鱼的出口。以上几个方面都将影响我国罗非鱼渔民的收入,降低渔民的利润率。
2.1.2 增加出口罗非鱼的成本,弱化罗非鱼的价格竞争力 我国出口的罗非鱼要符合欧盟的安全卫生标准,就必须经过多重的检测、检验、鉴定和认证环节。然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和质检部门都缺乏先进的检验测量设备以及测试方法和技术,因此需进口大量先进的欧盟检验设备,或者委托欧盟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昂贵的机器设备和认证费用都将增加我国出口欧盟罗非鱼的成本,降低罗非鱼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另外,严格的检验标准提高了欧盟罗非鱼的市场价格,促使许多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改进罗非鱼产品质量,增加投资以提高罗非鱼的生产技术水平,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例如:2004年欧盟针对各种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制定了法规,对水产品的养殖、加工、销售提出了一系列更全面的要求,抬高了我国水产品出口欧盟市场的门槛,相关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整改生产器具以及提高技术水平,以致大大提高了水产品的生产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2.1.3 降低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的价格 欧盟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设置了严格的安全卫生标准和限量指标,由于我国出口的部分罗非鱼产品未能符合其安全卫生标准而被欧盟拒之门外,因此有些国家压低我国出口罗非鱼的价格,这就降低了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的利润率。例如2006年受“多宝鱼事件”的影响,欧盟出台了了针对养殖水产品和贝类安全卫生控制的新法规,并对水产品中重金属及污染物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做出了更新调整。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由此受到严重影响,价格随之下滑,2006年我国出口欧盟罗非鱼的平均价格为0.29万美元/t,2007年则下滑为0.228万美元/t,企业的相对利润减少。
2.1.4 不利于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 我国地处温带、亚热带地区,气候适宜,水资源丰富,为罗非鱼生产养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另外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也给我国的罗非鱼生产带来了一定的价格优势。倘若我国出口欧盟的罗非鱼受安全卫生标准的影响,出口数量减少,那将势必增加我国的失业人数,提高劳动力转移成本,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水平,这不利于我国资源优势的发挥。
2.2 积极影响
2.2.1 有利于罗非鱼生产企业的经营规范化和产业结构化 从长远看,欧盟严格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有利于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提高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意识,促使企业提高罗非鱼的产品质量,严格执行罗非鱼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改进罗非鱼的产业结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促进我国罗非鱼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罗非鱼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出口量下降,内需不足,企业面临倒闭危险。湛江市水产进出口协会立即向湛江市政府渔业局提出建议,对企业实行供货配额限制,保证罗非鱼产品的质量安全,帮助企业调整内部结构,优化生产条件,确保企业的生存。
2.2.2 有利于我国水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 我国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欧盟严格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规范化、国际化的指标体系以及提高检验检疫手段和技术水平。我国出口的水产品经常受挫主要因素之一是我国的安全卫生法规体系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加强欧盟标准的借鉴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规体系,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加水产品的出口量。我国罗非鱼的出口也将会从中受益。
3 应对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的措施建议
3.1 企业的应对措施
3.1.1 提高罗非鱼产品的质量 提高罗非鱼产品的质量,是罗非鱼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突破欧盟水产品安全质量标准阻碍的根本途径。我国罗非鱼养殖事业起步较晚,正处于摸索阶段,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较多安全质量问题,往往是高投入,低产出。企业应该致力于转变罗非鱼的生产加工方式,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罗非鱼产品的质量,使之与欧盟的质量安全接轨。
3.1.2 提高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提高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质量安全卫生意识,从源头上提高我国出口欧盟罗非鱼的质量安全。针对一些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生产过程中缺乏科学引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污染物、鱼药的识别度低等问题,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学习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提高他们对污染物、鱼药种类和限量值的敏感度,树立科学用药意识,从而提高罗非鱼产品的质量安全。
3.1.3 提高罗非鱼产业链的管理水平 提高罗非鱼产业链的管理水平,从罗非鱼鱼苗、鱼药、饲料到加工用料的来源、使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提高各个环节的安全水平。例如:生产企业应加大天然优质鱼苗的生产和研发力度,按照安全卫生标准培育苗种,提高苗种的防病、抗病能力,提高鱼种存活率。在使用鱼药方面,企业应使用经过药理、毒性试验合格的药品,购买信誉好、质量高的鱼药种类,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提高用药水平。在饲料方面,企业应按欧盟标准使用含天然物质的饲料,禁止喂养含大量抗生素、激素、类激素的饲料。
3.2 政府的应对措施
3.2.1 完善罗非鱼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针对我国罗非鱼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全面,缺乏合理的限量标准,安全卫生指标重复,与欧盟的水产品安全卫生法规存在脱轨等现象,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制定合理、有序、与国际接轨的罗非鱼安全卫生保证体系,并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罗非鱼产品制定出相应的指标标准和修订计划。对于欧盟特有而我国没有的重金属、污染物、微生物和鱼药的种类及限量指标,我国政府应科学研究是否将其纳入我国的水产品国家标准,以提高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的检验合格率。
3.2.2 加强检查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罗非鱼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体系,是保证我国出口罗非鱼能否符合欧盟标准的技术保障。要想增加我国罗非鱼出口欧盟的数量,降低出境检查时的不合格率,政府部门就必须建立罗非鱼安全信息检测系统,适时对罗非鱼产品进行抽检。例如:建立苗种、饲料、鱼药的管理和监控体系,防止有害物质投入培育加工过程。加强检查监督队伍的建设,积极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切实推动罗非鱼养殖业的发展,提高罗非鱼产品的质量。
[1] 康俊生.我国与欧盟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对比分析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5,(2):44-48.
[2] 姚春花.欧盟技术性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D].上海: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6.
[3] 马 宁,张秋明,曾地刚.中国和CAC、欧盟、日本水产品鱼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分析[J].中国水产,2008,(9):21-22.
[4]袁久尧.常见水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在相关标准间的矛盾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9,4(27):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