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多年,我可以要求离婚吗?
2010-02-25
现代妇女 2009年12期
问:吴某和陈某结婚后,妻子陈某生了一个女孩,丈夫吴某在女儿不满一周岁时,就外出经商,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陈某经过两年多的查找,仍无下落,于是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却遭到了吴某家人的强烈反对。
答:此案涉及到丈夫失踪后,妻子可否要求离婚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所谓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后,与任何人均无联系,去向不明。
(二)必须由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三)必须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告期间,该公民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本案中,陈某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吴某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宣告吴某为失踪人后,陈某可以向法院要求解除与吴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