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样才能和他解除母子关系
2010-02-25谢晖
谢晖
问:兰州市居民张某,已经70多岁了,早年和丈夫收养一名弃婴。张某和丈夫十分疼爱这个孩子,尽管他们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但是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他们省吃俭用,尽量给孩子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看到儿子一天天长大,上学、工作,张某夫妇感到十分欣慰。1998年儿子结婚,由于无房居住,张某夫妻就和小两口共同居住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内。共同生活期间,儿子、儿媳经常和老两口发生矛盾,时间一长,积怨越来越深,有几次儿子还动手打了张某。张某夫妇非常伤心,提出让儿子、儿媳搬出去居住,但是小两口就是不搬,一家人就这样别别扭扭的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着。2004年冬天,张某的老伴去世了,张某考虑到自己以后还要靠儿子养老,就主动多做些家务,并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给了儿子,想以此缓解和儿子的紧张关系。谁知事与愿违,儿子掌握了张某的工资后,不给张某生活费,张某几次向儿子索要,儿子都拒不交出,并将张某赶出了家门。寒透了心的张某提出要和儿子解除母子关系,但儿子始终不同意。
答:本案涉及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既可以是养父母,也可以是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有影响收养关系继续保持下去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张某与养子多年来一直无法和睦相处,并且有继续恶化的趋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一经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即告终止。因此,张某在与儿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张某如果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养子给付必要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