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2010-02-18徐秀珍
徐秀珍
(内蒙古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 内蒙古 通辽 028046)
如何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徐秀珍
(内蒙古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 内蒙古 通辽 028046)
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谓得天独厚,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鲜活的案件可以作为案例素材。本文从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出发,探讨了案例教学法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深化的关系,阐述了《经济法》课程的案例选择与案例教学的过程。
经济法;教学目标;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法”,一个庄严、神圣的文字,一个深奥、难解的名词。如何学习它、掌握它、为我们所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人们基本清楚,但要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对于社会经验相对较少的在校学生来说,理解一定的法律条文所包含的意思,掌握适度的理论知识,是有一段路要走的。在《经济法》教学中,如果能够应用案例法教学,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案例教学法呢?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最初由西方法学界、医学界运用,逐步转向管理学界、教育学界。1910年,科普兰(Copeland D.)博士在哈佛工商学院最先使用讨论法进行工商管理教学。当时,许多工商管理行业的人员走进课堂,向学生展示自己管理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写出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诸多方法。1921年,科普兰在律师出身、受过正规案例方法训练的校长多汉姆的建议与鼓励下,出版了一本案例集。校长多汉姆注意到了案例方法在管理情境中加以运用的重要性和可能性,推动全校教师都使用案例法进行教学。
案例教学会深化《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
今天,人们早已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更多的人开始研究、学习与应用,案例教学法一时间成了教学手段的“新宠”。而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谓最得天独厚。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鲜活的案件可以作为案例素材,各种各样的案件为进行案例教学提供了基础。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基础之上,如果能够按照案例教学法的要求去思考、准备、操作,按照“案例——理论——案例的教学模式,让学生从案例教学中学习理论知识,然后又利用学会的理论知识来分析案例,以案例为媒介进行教学,对于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是大有益处的。
当今社会,懂经济的人很多,懂法律的人也很多。但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人却如凤毛麟角。而社会上广泛需要的是数量众多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人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急功近利,不懂法、甚至知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确立教学目标时,引导学生为未来更好地就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合法公民,始终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目标的重点之一。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是与传统讲授法相对立的,是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边互动,平等对话和研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理论问题的感悟,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的实现前提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条件的。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习惯于教师给出既定的答案,极少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过程,如果在我们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学生仍热衷于自己先前的角色,把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是一个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教学目标的第二个重点是:改变学生由来已久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热情,运用案例教学学生能够接触到第一手材料,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教师讲解相结合,提升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的认知、情感、动作技能等方面发生行为转变。学生由苦学到乐学,不仅获取了需要掌握的知识,而且通过参与案例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也有利于提高其表达能力,增进才干,增强面对困难的自信心。
《经济法》课程的案例选择与案例教学
法律的语言是枯燥的,难学、难懂、难记忆。如何用生动的语言、真实的案例讲解法条,以案说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习兴趣,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案例教学中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案例的运用,它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方法的关键所在。托尔(TowlA.R.)说:“一个出色的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事实相互作用的工具;一个出色的案例,是以实际生活情境中肯定会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它一般是在让学生理解这个情境之前,首先将其分解成若干成分,然后再将其整合在一起。”正是有了形形色色的案例,才使得案例教学成为可能。
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呢?这取决于我们的教学目标,取决于职业教育想让学生成为什么样的人,更取决于我们想让学生掌握那些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所做的选择才会有的放矢。为此,笔者查找了大量的法律书刊,寻找能够与《经济法》课程有联系的内容,能够完成教学目标的案例,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经济合同法”这一章中,有关合同担保的方式共有五种,其中第一种叫做“保证”。“保证”是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又不很清楚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6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赵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张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赵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赵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款一并还清,对于此事双方均未告知张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借款。因此,赵某请求张某偿还借款。对于本案例,共有三个问题需要解答。为了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笔者让学生先提问题,课堂气氛变得非常活跃,学生你一言我一语,开始讨论起来。有的说应该还,有的说不该还,有的说还2万元,有的说还4万元。看到大家各持己见,笔者进行了简单汇总,本案例共有两个问题要解决:(1)张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是什么?(2)张某应偿还多少借款?有什么依据?接下来的讲解学生都听得非常认真。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赵某有权有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第二问,张某应偿还多少借款?才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学生最关心的话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保证的“范围”大小问题。张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2006年4月偿还赵某2万元后,张某的担保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第二次借款,张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张某应还2万元的借款。
说到这里,学生会想,无论是还2万元还是4万元,张某的处境似乎都是很倒霉的。如果我们把张某遇到的事看作是自己的事,也会得到同样的结论。那么,作为担保人张某有没有办法使自己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呢?在大家存在疑问的时候,顺着学生的思路,笔者提出了第三个问题:张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张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通过这个案例,学生非常愉快地掌握了经济合同法中关于“保证”的内涵,以及保证的期限、范围,而且印象深刻。在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后,面对一些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人事交往,会有一个良好的认识基础和比较理智的做法。
再如,有一个内容是合同的“转让”问题,也是会计电算化学生今后从事会计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事情。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转让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有没有变化呢?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介绍了以下这个案例。
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8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事实上,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10%的货款,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20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表示同意。据此,要求学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丙公司的地位如何?(2)丙的加入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3)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这样的事情,当笔者把这个案例说完之后,大家立刻来了兴趣。一方面,猜想会是什么结果,另一方面,急切地想听到教师的讲解。此时千万要注意,不能直接给出结论。给学生三分钟的时间,怎么样?结果完全在想象当中,学生翻书、讨论,对第一个、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丙替人还债,是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合同的义务发生了部分转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只是通知了甲木材公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切债务仍然是由乙方自己承担。由于本案只是偿还货币,有人觉得没有这种必要吧!不论是乙还款还是丙还款,只要还了账不就可以了吗。的确如此,如果就是偿还货币,谁还不是一样呢?但是,如果合同的义务是其他的“标的”,比如是某人的字画,那么,又有谁能够代替呢?这样,学生对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有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知道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接下来,该回答第三个问题了,笔者要求学生开动脑筋,好好想一想。结果,大多数学生认为没有什么可以想的办法,谁让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呢?笔者就在黑板上随手写下两个字“提存”。“提存”莫非就是提出来,存到什么地方?如果是货币,可以存到银行,要是体积大的物体,又该怎么办呢?
笔者就顺着学生的思路告诉他们,我们国家专门有提存机关负责管理这一方面的问题,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或担保物时,合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或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制度。
像上述这样的教学案例远不止这两个。在此环节中,教师始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教师不再是传授者,而是引导者、协助者、倾听者。要形成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氛围,教师就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同时,这也影响到教师的教学,促使教师在思考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如何书写教学案例、怎样组织讨论、留什么样的案例作业、考试环节用什么样的案例、能否达到预定的学习效果、课堂上出现不同的状况如何处理等方面去下一番工夫。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杨柳.关于在经济法课堂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中等职业教育,2008,(10).
[3]单增春.案例教学法在思想品德课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08,(26).
(本文责任编辑:尚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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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727(2010)10-0082-03
徐秀珍(1965—),女,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会计师,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