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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形成与延续

2010-02-17仝志辉

中国合作经济 2010年4期
关键词:小农领办大户

文/仝志辉 楼 栋

在《合作社法》出台后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型仍占主体,大部分合作社也还是不规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大多数组建的合作社还是大户领办、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健康呢?这是合作社发展初期阶段的必然现象,会随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善?还是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使得当前部门和资本下乡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如此呢?

一些学者基于促进当前农业产业发展、发挥合作社效率的视角,用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和合作社的环境适应性等来解释这类现象的合理性,也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并指出在今后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若换一个视角,对部门和资本下乡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主体进行细致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合作社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延续性,也给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个新的解释。

“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是分散的小农谋求组织化以对接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下乡后的部门和资本的需要。大农资源多,经济收益多,他们有合作愿望且能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往往要比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高,所以大农的联合更容易采用合作制企业的方式。而如果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针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政策优惠,同时还可以分享营利性部门和资本因合作社社员同其购销量增加、购销环节减少而节约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从而获益,大农则会主动选择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支持政策多数通过部门下达,部门为了确保其经营职能的扩展,多数会选择和其经营和服务领域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去组织合作社。资本下乡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赋予了“统”的层次功能,也乐于支付一定成本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这边的好处,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综上,部门、资本、大农、小农便可以从各自利益出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低要求、低成本也从另一侧面推动了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数量的激增。

在上述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我们看到部门、资本、大农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行联合。联合后从何获利?只能是盘剥小农获益。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对小农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盘剥。

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力量。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其最初目的是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质就是个合伙制企业(亦可以称为“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进行倒买倒卖。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都是部门和资本;另一方面,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因为小农没有退出同大户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选择(要不就是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价格),只能接受大户的盘剥。

“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延续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的发展逻辑并没有因为《合作社法》的实施而消除或逐步减弱,反而大有在合作社兴办中继续发挥作用的态势,其外在表现便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大多数组建的合作社还是大户领办、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健康。在这其中,政府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公益性目标、政府部门的营利性目标、资本的营利性目标,和大农的选择形成利益共谋,并形成路径依赖,不以《合作社法》的实施而转移。

虽然政府乐于见到真正的、规范的合作社,但是由于扶持资金有限,扶持大农建立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扶持机制或建立一个更严密的遴选机制,其行政成本要低很多。此外,这类型合作社更便于树立典型,体现政绩。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对政府部门的长远营利目标是有威胁的。因此,部门乐于帮助大农建立并包装不规范的合作社以套取财政扶持,但是并不帮助合作社发展其谈判能力。即使这样,如果这类大农领办的不规范合作社实力增加,构成其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平等竞争者,部门也是不愿意的。于是我们便看到了这样一个现象:部门羽翼下的试点或示范合作社要么和部门经营范围完全无关,要么就是和部门经营构成上下游关系。

对于资本而言,合作社的广泛发展也对其长远营利目标构成威胁。因此,他们仅仅同合作社发展合同购销关系,并不会去发展同农户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如上所述,合作社中各个主体的力量对比和利益获得相对稳定,“大农吃小农”的逻辑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政府部门从中获利的同时体现了其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公益性目标,资本在营利的同时获得了扶农的美誉;而带有企业性质的大农一边盘剥小农,一边向政府部门要钱;小农在这个过程中也许分到了一杯羹,但是比起应得的却少的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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