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2010-02-17文◎安杰
文◎安 杰
伤害案件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文◎安 杰
[案情]2005年5月份,马某和其妻付某被张某之女以开工程车的名义骗到河南省洛阳市,被逼加入非法传销团伙,先后被骗8700元。2008年9月17日,马某在某地一硅铁厂处发现张某在该厂做工,与张某发生争执,马某用脚向张某左腰部踢了一脚,由于张某当时所站位置下方是陡坡,没站稳,就顺坡滚到下方公路沟里。张某起身后发觉胸部疼痛剧烈,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作了脾切除术,经鉴定为重伤。马某于2008年9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涉及(直接)故意伤害与(间接)故意及过失致人重伤的争议。
[速解]本文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
1.应当对故意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作区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故意。殴打的故意是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不是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伤害的故意则不仅要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且要损害其身体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不计后果殴打他人致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认定为(间接)故意伤害罪。但在本案中,马某与张某在争执过程中,马某仅踢了张某左腰部一脚,不应认定为不计后果殴打他人。
2.不应认定张某滚落坡下是马某踢了一脚后必然发生的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表明:平坝下3.5米处至公路,坡度为60度,从中心现场至公路间的杂草有明显的压塌痕迹,表明坡度距离仅有3.5米,不能认定滚落坡下后必然造成张某伤害结果的发生;从伤情评定书、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来看,张某的伤情是左腋下至左上腹部,而马某所踢一脚的部位是张某的左腰部,所受损伤部位不吻合,且被害人张某滚落的地方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石头,无法认定受害人张某所造成的损伤是犯罪嫌疑人马某踢一脚直接所致还是在滚落中撞击石头所致。
3.应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应当预见自己踢受害人张某左腰部一脚后,由于张某当时所处的位置下方是陡坡,可能致张某滚落坡下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本案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61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