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撬占他人房屋的行为
2010-02-17侯宪忠
文◎侯宪忠
如何认定撬占他人房屋的行为
文◎侯宪忠
[案情]甲某为乙村打井,乙村因无力支付打井施工款,经协商,乙村村委会以自建3套小产权楼房抵作施工款,甲某同意。乙村村民丙某因未分得本村小产权房,借机撬锁入住甲某未使用的一套小产权房,后经甲某多次交涉,丙某毫无腾房之意,且占房已达数月有余。
本案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争议,以及对丙某行为的规制问题。
[速解]本文认为丙某行为性质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如下:
1.丙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安宁权。本案中,甲某未居住这套楼房,其居住安宁权并未受到不法侵害,且这套楼房因为没有家庭生活内容,而是仅具有住宅功能的甲某一处财产,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
2.本案中,对于村集体的债务,村委会当然有权利用村集体的财物偿还,这种债务偿还方式具有合法性,因此,甲某因打井而取得小产权房具有合法性。虽然甲某取得的这三套楼房是带有瑕疵的所有权,合法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这不能成为丙某借口与乙村委会之间,因楼房分配纠纷而非法占有甲某合法取得该小产权房的理由。丙某不法占有甲某合法取得的财产,并且长期不予归还,显属不当。
3.丙某的行为应当用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在侵财型犯罪中,对以和平方式取得不动产中的房屋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对此行为必须给予司法解释,才能适用刑法。在此之前,被害人可以通过《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寻求法律保护。
综上,本文认为,对丙某撬占甲某房屋的行为,应先通过民事方式对被害人给予救济。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考虑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