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单位索要辞退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0-02-17梁运芳秦江锋
文◎梁运芳 秦江锋
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单位索要辞退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梁运芳 秦江锋
[案情]华某2009年3月起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月薪1800元。2009年7月10日,公司在未发放给华某6、7月份工资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华某被辞退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司内部有“问题”的《成交单》复印了若干份。被辞退后,华某分别给公司的总经理任某和员工张某、王某发短信,以新《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公司补发一年零八个月的工资和医疗、失业、养老三金合计38000元,否则就向税务稽查部门举报公司偷税。公司报案后,将6、7月份工资通过银行转到华某卡上。7月27日,公司派员工王某和陈某准备好38000元现金到某银行附近交给华某,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案存在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争议。
[速解]本文认为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尽管华某客观上已经占有了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华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由于缺少主观上的目的要件,故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我国《刑法》第274条虽然没有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公司与华某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公司把华某辞退时拖欠华某6、7月份工资,这些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3.新《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华某以新《劳动法》为由要求公司补发给她一年零八个月的工资和医疗、失业、养老三金合计38000元的赔偿要求,其计算方法错误,导致结果不当,但应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主观上的非法占有。
4.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华某虽然采取以举报公司偷税为由索要自己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但是,公司员工同公司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争取自身利益,有些不当的、过激的行为应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华某向其原工作单位索要补偿的行为,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一种维护其自身权利的行为,虽行为方式不当,但并不符合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