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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发现,大文章民行检察监督有奇招

2010-02-17王为民刘晓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行恩德武昌区

文◎王为民 刘晓明

小发现,大文章民行检察监督有奇招

文◎王为民*刘晓明**

一句话导读

利用民行与反渎工作职能相通的内在规律,确立以“民行监督为切入点,两部门整体联动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思路,推行“同步思考、同步策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工作模式,必能实现民行、反渎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

2008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的举报,通过启动诉讼监督调查程序,挖掘线索,反渎、民行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办一起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法官张某枉法裁判案。对涉案的三份民事判决经提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发回重审;对涉案的三份民事裁定已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自行纠正,在武昌区人民法院产生较大震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自2006年2月起,北京某医药公司对本公司与湖北康恩德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恩德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依照法律程序冻结了康恩德公司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银行的账户。然而,康恩德公司为对抗该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虚构冻结款系其它三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错误划帐的事实,于同年9月25日由康恩德公司的法律顾问陶某以三家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要求康恩德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审判员张某作为案件承办人,明知是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仍认定和采信,并于同年10月16日违法作出(2007)武区杨民初字第427、428、429号三份民事判决书。陶某遂以该三份判决书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据,要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解除对康恩德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北京某医药公司不服并向检察机关举报。经初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3日以张某和陶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共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二人决定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对其二人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基于该案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同步思考,确立诉讼监督与侦查意识并行的思维模式

民行工作侧重于对民事裁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其具有的侦查职能与反渎工作范围有着内在的相通性。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特点,增强民行部门的侦查意识,发挥民行部门熟悉民事诉讼规律的优势,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案件展开其背后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分析判断,从中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第一,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区别审判人员存在一般感知错误还是故意违法,判断其有无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

第二,从适用法律与执行程序上,甄别审判人员是业务能力欠缺还是故意违反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判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

张某枉法裁判案,存在以下反常情况:其一,三起不当得利案有多处共同点,一是三个原告均是全权委托,且代理人均为陶某;二是为三个原告出庭证明错划货款的汇款人均为徐某,且为其提供账号的均为车某;三是三个案件同时发生在该执行案中债务人康恩德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不久。张某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共同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对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认定和采信;其二,三起诉讼均由张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从2007年9月25日起诉到同年10月16日判决只用了十余个工作日,审理速度之迅速违背常规;其三,三案原、被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同程度高度一致,应当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极大,但却没有经过调解程序而径直判决。从民事审判规律的角度判断,张某有枉法裁判的嫌疑。

二、同步策划,民行申诉案件审查与渎职案件线索经营整体统筹

北京某医药公司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之前,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纪检组反映了三份民事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已引起涉案相关人员警觉,若贸然直接开展侦查工作会有不便。为此,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民行检察监督与枉法裁判线索经营同步进行的工作方案。

一方面,发出检察建议实行法律监督。在检察建议中明确写明申诉案件来源,三份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错误及检察建议内容,分散张某的注意力,转移其视线,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只进行民事监督,不查办其涉嫌犯罪案件,为启动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收集相关证据,选准枉法裁判案件线索成案的突破口。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收集三份判决书的来源、三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及三份判决在执行异议中的作用等证据,寻找执行案与三件不当得利案的结合点,确定案件的突破口。通过调阅执行案卷,发现执行案中债务人康恩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三份判决中三个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同一人即陶某,且执行金额与不当得利的金额相差不大,均为20余万元。从而确定陶某为案件突破口的关键之人。

三、同步推进,民行监督调查与反渎侦查优势互补

检察建议发出后,张某以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结案掩盖其犯罪行为的举动,印证了干警们前期的分析判断的正确性,更加坚定了查处的决心。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整合两部门的优势,实现功能互补,将民行监督调查与反渎侦查结合起来突破案件。

(一)“明修栈道”,将民行诉讼监督调查定位于对事的监督,发挥民行调查的隐秘性,把初查的意图隐含在民行监督的一般性工作中

利用民行部门审查申诉案件的职能,调阅三案件的审判卷宗,收集三原告起诉、开庭、宣判、送达以及违法撤诉等各个阶段的诉讼文书,作为证实张某枉法裁判刑事犯罪的书证,为立案侦查作准备。

(二)“暗渡陈仓”,将反渎部门的初查定位于对人的监督,发挥其谋略多、侦查经验成熟的特点,解决嫌疑对象的犯罪构成问题

由于张某毁灭了证实其枉法裁判的重要文书——被告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和生效判决确认书,给认定其犯罪带来了困难。反渎部门围绕这个重点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缜密地安排调查取证,获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解决张某枉法裁判案这个重要证据缺失的问题,为侦破张某枉法裁判犯罪打好基础。

(三)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将民事与刑事证据规则相对接,全面突破案件

一是将审查申诉案件五要素 (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和有无违纪行为)与枉法裁判的主客要件相衔接,这五个方面既是认定裁判错误的依据,又是证实法官有无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证据。

二是实行以侦查强化民行监督,以民行监督拓展侦查的“交叉换位”工作方法,取得工作实效。在突破时,充分运用民行部门熟悉民事审判工作的优势和反渎部门在突审方面的策略和技巧,张某如实交待了其与陶某相勾结,明知陶某虚构了冻结账户资金为不当得利的诉讼事实,仍接受贿赂1000元,指使、默认陶某提供伪造的证据,由车某、徐某充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分别在三份判决中予以认定和采信,制作三份枉法民事判决,用以对抗北京某医药公司生效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如何掩盖犯罪事实的全过程,一举侦破了张某枉法裁判案。

四、同步实施,民行监督与反渎侦查成效互补

此案的起因是康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抗拒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并伙同陶某虚构诉讼事实、伪造证据、贿赂法官,李某、陶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民事审判秩序,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肃性,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二人行为性质和地位作用,已先后依法对陶某、李某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共犯立案侦查。

这起枉法裁判案件的成功告破,在两级法院引起较大震动。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之后,引起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武昌区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写出《关于接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进行整改的回告》,在区人民法院各部门通报张某一案,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回告中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回复所表现的不慎重态度进行了自省,希望改进两院的配合协调工作。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006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3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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