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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案件的批准逮捕标准适用

2010-02-17李玉鹏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关键词:红油酒楼兰德

文◎李玉鹏*

放火案件的批准逮捕标准适用

文◎李玉鹏*

一句话导读

对放火案件批逋证据的审查,不仅要看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审查已搜集的证据能否证明放火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

[基本案情]2009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福兰德酒楼2号店发生人为放火事件。经调查,厨师纪××有重大嫌疑,纪××在店主询问下承认了放火事实。3月18日纪××被抓获,此后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均承认放火的犯罪事实。在审查逮捕期间,纪××辩解没有作案时间。

[证据材料]

1.现场勘查笔录摘录:起火处为后厨东侧第一个燃气灶西侧,灶眼燃气开关呈关闭状,点火开关烧毁,点火开关下侧地面上放有一块木踏板,木踏板上有一不锈钢料盆,料盆及周围踏板上有过火痕迹,木踏板西侧可见未烧尽的黄色布片。该灶台为纪××使用,料盆盛的是炒菜用的食用辣油,即红油。厨房东南侧为杀生间,杀生间西侧为天然气气瓶存放间,气瓶与燃气灶有管道相通。面点间位于厨房西北侧,从面点间看不到案发地点。

2.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通过对起火点处提取部分火场残骸送“北京市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均没有发现汽油、煤油和柴油的成分;因未存留提取物,其他成份无法确定;认定起火原因系人为所致。

3.证人张×为当晚值班人员,证称当晚 22时许,纪××的妻子宋×、厨房配菜工李××和邵×离开酒楼后,其检查酒楼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次日0时30分许,其出去挂鸭子,没锁门,大概用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2时许,闻见异味,发现后厨冒烟。

4.犯罪嫌疑人纪××前期供述及亲笔供述:在两名店长询问时承认为报复店长李×,于2009年3月15日22时,一时冲动拿台布和料盒放在脚踏板上,22时5分左右点燃烟头放在台布上离开,导致灶开关燃烧。在公安讯问期间供述当晚22时15分许店里没有客人,别人也下班了,其便开始着手实施。加热红油后,用火柴将烧热的红油点燃后,把一块擦灶台用的布放在火上离开,看桌布起火离开后厨回家。

5.后厨配菜工李××、邵×证言,均证明与纪××一同离开厨房,后不知纪××行踪。二人返回厨房西北角落的面点间看电子书,看了30-40分钟,最后离开的时间是22时许,当时厨房的灯一直关着,没发现厨房有异样,只是李某在走之前听到后厨操作间有料缸的声响,好像是碰掉地上那种声,以为是老鼠碰的,当时后厨操作间黑着灯,没发现异常情况。

6.厨师王×证称,出事那天他在21时下的班,下班之前没注意纪××走没走。证实当天纪××的妻子先到后厨再到前厅找过纪××。脚踏板平时都是湿的,即使表面是干的,里面也是湿的。红油是炒菜剩下的油,没试过这种油能否点燃,但是这种油加热到一定温度就能着起来。

7.酒楼店长李×认为纪××有重大嫌疑,疑点如下:(1)民警来之前,李某让值班人员张×保护好现场,但听员工说纪××拿起来看了一下料盒。(2)公安局出现场拍照时,李×亲耳听见纪××在边上说拿走化验去吧,好像很不在乎的样子。(3)民警取证完毕后,按正常工作要打扫卫生,纪××在他的2号灶台打扫,李×让他先别收拾,说了好几遍他才去别处收拾,李×让库管把民警取证剩下的残渣和烧焦的木板收起来先留着,后来库管说纪××主动找他要木板。种种迹象表明纪××想毁灭证据。(4)纪××是出事当晚后厨的值班人员,以前对李×也有不满。

8.犯罪嫌疑人纪××后期辩解,其离开厨房的时间是3月15日21时40分,当时厨师王某、配菜工邵×和李××及几名服务员尚未离开。21时45分在福兰德酒楼外的317站台接到其表弟杨×,后一直与表弟、妻子宋×在一起。

9.纪××表弟杨×证称,到纪××工作地点大概是22时,一直到24时许一直和纪××夫妇在一起。

10.纪××之妻宋×证称,不知道纪××何时离开,21时40分左右纪××在福兰德酒楼外向其招手,出去看见纪××和表弟杨×在一起。安排好杨×后同纪××一起去福兰德酒楼骑走自行车,当时酒楼关门了,到第二天早上,一直和纪××在一起。

11.福兰德酒楼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纪××在被福兰德酒楼两名主管询问时承认了放火的事实。

二、证据运用

本案中除了纪××的前期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均为间接证据,所以证据分析的第一步是分析间接证据能否印证纪××的前期供述,如果纪××的前期供述得不到印证而无法采信的情况下,第二步还要考虑考虑能否利用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一)前期供述能否得到间接证据印证的分析

认定纪××涉嫌放火罪依据的仅仅是纪××供述,而且,加之纪××的前期供述在很多细节上与众多的间接证据相矛盾,间接证据却“印证”了该口供的不合理性。致使可信性降低,所以纪××的前期供述应不予认可:

1.纪××对于放火经过以及手段的供述前后有出入,例如第一次供述是用烟头引燃的,第二次供述是用灶台加热引燃的。供述不稳定,可信性降低。

2.纪××供述燃烧物系红油,第一次供述引燃物系烟头或者火柴,但未有相关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3.如果按照纪××的第二次供述,有加热红油的行为,并且看见火着起来以后离开。考虑到饭店内的灶台一点火,鼓风设施就启动,一定会有噪音,但在隔壁正在看书的两名服务员均没有听见噪音,也没有发现光亮等异常,该可疑点没有合理解释。违背了经验法则,不可信。

4.案发后纪××目睹了案发现场及取证过程,故其辩解放火系其编造有一定合理性。

5.本案缺少必要的侦查实验,一是查证红油在冷却的情况下能否点燃,二是查证用火柴能否点燃,三是查证用烟头能否点燃,四是查证长达四小时的时间,火势能否达到本案程度。但因现场已无法还原,即便侦查实验结果如纪××所述,也不能从实质上解决本案证据不足的状态。

(二)间接证据能否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分析

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纪××的前期供述,其余均为间接证据,而且如果认可了纪××的翻供,本案需要利用间接证据来独立认定案件事实,但遗憾的是本案的一些细节未被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纪××涉嫌放火罪,理由如下:

1.作案动机不是认定犯罪主要事实的必要、充分证据。

2.通过证据基本上锁定的纪××的作案时间系推定,虽然纪××在与李××、邵××最后离开后厨直至纪××接到其表弟杨××这段时间,没有人证明纪××的行踪,在这段时间纪××也足以完成放火行为,但这种推定没有证据支持,属于没有查证的证据,不应采纳。

3.纪××在自己灶台放火,且不用身边的固体酒精而用红油有悖常理。

4.通过证据基本上锁定的纪××的作案时间到值班人员张××发现异常,长达4个小时,中间未发现任何异常,该疑点没有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张××作案的可能性,即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其他人作案进而陷害纪××的可能性。

5.后果没有充分的证明。虽然存放间有易燃易爆的天然气气瓶,但按照规定,不使用天然气后应当关掉总开关,如果真的已经关掉总开关,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没有特意打开开关,那么这种在灶台旁引燃辣椒油、抹布和木踏板的行为既不能造成厨房内着火,更不可能出现整个饭店着火、甚至是本案所担心的天然气爆炸、整栋居民楼爆炸的后果。但遗憾的是,侦查机关没有对当时天然气气瓶总闸是否关闭及燃气灶是否通气进行勘查。所以本案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存疑。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公安机关侦查不到位,现场勘查不细致,有关联的间接证据没有查证等问题,导致现有证据存在众多瑕疵。纪××的口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无法验证,本案的间接证据既不能印证纪××的前期供述,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集,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所以无法认定纪××构成放火罪。

三、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以纪××涉嫌放火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纪××有放火的重大嫌疑,但纪××案发当晚的行踪以及燃烧物不清,遂于4月10日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经过补充证据,已经没有新的关键性证据可取的情况下,最终本院撤销了对纪××的批准逮捕决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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