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进纳官制度
2010-02-17穆朝庆
穆朝庆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河南郑州 450002)
论宋代的进纳官制度
穆朝庆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河南郑州 450002)
进纳官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宋代;进纳官;赀选
进纳官制度又称赀选制度。何谓“赀选”制度?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五列有《赀选进纳》子目,而清修《续文献通考》把“入粟补官”或称“进纳补官”列为选举考《赀选》一门;因入粟补官多用于荒政,所以某些事例也并见于食货《赐恤》门。“赀”为“资”的异体字,意指货财等。由此可见,所谓的“赀选”制度,实质上是政府控制下的卖官鬻爵制度,或者说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那么,“赀选”制度既然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与相应的政治基础。本文以两宋为对象,探讨其“赀选”制度的表现形式、制度内容、特征实质以及社会影响诸问题。
一、“赀选”制度遡源
爵位制度源于奴隶制社会,其基本属性是厘定社会上层集团的政治身份与地位。同时,爵位制度还是国王驾驭社会的主要政治手段,即“爵以驭其贵,禄以驭其富,”或称其为“以德诏爵,以功诏禄”。①周以前的奴隶制时代,奴隶主贵族的爵位别为五等 (即:公、侯、伯、子、男 ),而且授爵与授土相结合,爵位可以世袭。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瓦解,贵族的五等爵制也随之瓦解。诸侯国在长期的争霸历程中,为了笼络人才都先后建立了新的爵位制度,其中以秦国的二十等爵位制度最为完善。但爵位的授予条件是凭“军功”,所以又称其为“军功爵”,虽然它运用了旧爵位制的某些功能,但与世卿世禄的五等爵制有重大的区别。西汉高祖刘邦立国后虽承袭了秦的军功爵制,但也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有所损益。他大封同姓王、侯,不仅增加了爵位级别,更重要的是以血缘封爵背离了军功爵制的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奴隶制时代世卿世禄制的翻版或者称之为变种。到西汉文帝刘恒时期,为了戎边军粮储积,接受晁错建议,“令民入粟受爵”②。爵位获得方式的变化,也意味着爵位制度性质的变化。入粟授爵,当视为制度性卖官鬻爵的发端。汉景帝刘启时,又修改卖爵令。汉武帝刘彻时,卖官爵尤甚,卜式献钱封侯,黄霸入榖拜相。东汉不仅继续明码标价鬻爵,而且富室争赴之,士人也不以为耻。魏晋南北朝期间,把入粟授爵视为“古今通制”③,依然奉行。不过隋唐时期,随着爵位与官职实权的分离,亦即官员的名誉政治地位、拥有实际权力、相应经济利益之间的不再完全统一,其制度性鬻爵虽也时有发生,如:唐肃宗李亨至德二年 (757)、唐宪宗李纯元和十二年 (817)均有卖鬻的记录,但从总体上看,是日渐式微了。
二、进纳补官的类型及其由自愿到摊派的转化过程
(一)进纳补官的三大类型
1.纳粟补官的形式与发展过程
宋朝常见的纳粟补官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赈灾补官;二是助军补官;三是助工补官。
1)赈灾纳粟补官
宋朝的纳粟补官起于何时?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纳粟补官》条称:“纳粟补官国初无。天禧元年四月,登州年平县学究郑巽出粟五千六百石赈饥,乞补第,巽不从。晁迥、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自后援巽例以请者,皆从之。然州县不许接坐,止令庭参……”按此说法,宋在立国之初并无纳粟补官之制。稽考史籍,宋太祖在位期间,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时,一是下令开官仓放粮赈饥,二是减或免百姓所欠官方赋税,以防百姓因饥寒交迫而流亡或爆发局部农民起义,的确未见纳粟补官的事例。
淳化五年 (994)正月,为诱富民助官赈灾,始颁布了具体的纳粟授官标准,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十五之二十九载: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授本州助教;三千石,授本州文学;四千石,授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授科举“出身”、三班奉职;七千石,授别驾 (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授殿直、太祝。咸平二年 (999)三月,两浙赈济,越州民石湛明、明州民杨文喜“各纳粟五千石”,令“守本州助教”;王泽、徐仁赞“各纳粟三千石”,令二人“摄助教”。十月,楚州民邵革、张逊“出家粟赈贫乏,并授试大理评事”。在之后的数年内,亦先后有几例纳粟补官,但所补官品没有严格执行太宗淳化五年制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州县赈饥时的缺粮情况有所调整。大中祥符九年 (1016)九月,“诏灾伤州军有以私廪济贫民者,二千石与摄助教,三千石与郡助教,五千石至八千石,第授本州文学、司马长史、别驾”④。与以前纳粟补官的标准相此,同品官降了一千石粟。天圣八年 (1030)正月,因河北遭遇水灾,百姓无粮下炊,特下诏令人纳粟,但补官标准有所下调,“(一)千石与摄助教;(一)千五百石与本州助教;二千五百石与长史、司马。近地州军 (一)千二百石与摄助教;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长史司马”⑤。明道二年 (1033)正月,时淮南八州饥荒,亦减纳粟补官标准,“满 (一)千五百石摄助教;二千石为助教;三千石为长史司马;四千石为斋郎;四千五百石试衔若同学究科;五千石者除簿尉”⑥。神宗以后的诸朝,在遇到各类自然灾旱时,为有效实施赈饥,也常下诏劝富民纳粟补官。直到南宋灭亡前夕的德祐元年 (1275),因饶、信诸州民饥,仍下令募民“入粟补官”。⑦
2)助军纳粟补官
所谓的助军纳粟补官,宋人定性为“入粟实边”。景德二年 (1005)正月,北宋与辽关系紧张,战争一触即发。为了充实河北、陕西边界驻军所需粮草,采纳河北转运使刘综等人的建议,颁布向河北诸地“入粟实边”补官的具体标准:“(定州、广信军等四处。)千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二千石,与出身;三千石、与簿尉、借职;四千石,与奉职;五千石,与诸寺监主簿;六千石;与正字、校书郎;七千石,与太祝、奉礼;八千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九千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万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洺州、邢州等二十三地。)(一)千二百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二千四百石,与出身;三千六百石,与簿尉、借职;四千八百石,与奉职;六千石,与诸寺监主簿;七千二百石,与正字、校书郎;八千四百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一)万八百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一)万二千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怀州、卫州等七地。)(一)千五百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三千石,与出身;四千五百石,与簿尉、借职;六千石,与奉职;七千五百石,与诸寺监主簿;九千石,与正字、校书郎;(一)万五百石,与太祝、奉礼;(一)万二千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一)万三千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一)万五千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⑧随后颁布的向陕西“入粟实边”补官标准:“镇戎军、环州等七地,与河北定州等地的标准一致;泾州、宁州等八地,与河北洺州等地的标准一致;永兴军、凤翔府等十四地,与河北怀州等地的标准一致。同品名官的纳粟标准有差别,其主要考量因素是所在地区的距离远近与战略地位的重轻。”宝元二年 (1039)四月,曾“诏河东、陕西募民入粟实边”⑨。熙宁元年 (1068),赐河东路转运司试将作监主簿、太庙斋郎、州助教、摄助教空名敕诰各三十道,令乘秋熟募民纳粟实边。之后,又付给鄜延路将作监主簿、斋郎补牒;州助教、摄助教敕,各三十道。亦用于募百姓入粟实边。开禧二年 (1206)四月,因“雅州蛮作乱,调御前军前去征讨”,同时,“两淮宣抚使下纳粟补官之令”,⑩筹粮以供军需。嘉定十年 (1217)正月,宋金战事又起,至十二月下令,“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
3)助工代纳补官
其一为修河纳杆草补官。纳杆草补官,实为纳粟补官的变种,因为粮食、杆草都属物化的生活与生产资料。北宋时期黄河屡次决堤泛滥,修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程,而所需的石料、杆草等物资却常患不足。仁宗庆历七年 (1041)十一月,判大名府贾昌朝与河北转运使建议民纳杆草补官,标准是:“杂杆每束湿重五十斤。一万五千束,与本州助教;二万束,与司马;二万五千束,与长史;三万束,与别驾;四万束,与太庙斋郎;四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 ;五万束 ,与 (主 )簿、(县 )尉、(三班 )借职;六万束,与 (三班)奉职。杆草每束湿重一十五斤。二万束,与摄助教;三万束,与州助教;四万束,与司马;五万束,与长史;六万束,与别驾;七万五千束,与太庙斋郎;八万五千束,与试銜、同学究出身;九万五千束,与(主)簿、(县)尉、(三班)借职。这里所谓的“杂杆”与“杆草”,当指筑堤塞决所用的树枝、灌木、竹竿等材质,而不应理解为养马的“饲草”。换算成斤数,同品官的送纳量,“杆草”的斤数均少于“杂杆”的斤数,这是两类材料的价格有差所致。次年七月,黄河又于商胡决口,抢塞决口急需大量物资,而河北一帯的富豪们对官方的劝诱似乎兴趣不大,很少有人应募。究其原因,是宋朝的官员管理权集中在吏部,选任升降均有规范的流程,各类官员本人持有统一格式的文告,以证明自己的官品及任职等。进纳官的授予以入赀为据,亦发给相应的文告,但在行文中注有“进纳”二字,作另类对侍。为此,将原规定纳杆草补官标准做了大修改:一是各类级别斤数例减十分之一,二是不在授官文书上显示“进纳”二字,最大限度满足献纳豪民的虚荣心,以调动其进纳的积极性。
其二为以雇工代粟补官。康定元年 (1040)四月,陕西庆、鄜、泾三州修筑城墙,征调民力有妨农时,以兵士代役而又苦乏兵。因此采纳安抚使韩琦的建议,“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授官标准为:“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借职;十万工,与奉职。”?λξ
(二)进纳由自愿到指标摊派的性质转变
1.进纳由自愿到摊派的演变
景祐元年(1034)二月,河北转运司为了便于推行进纳补官法,申请先“出给空名宣补文字付臣等收掌”,得到的答复是:“候有人入状进纳斛斗,立具姓名并石数,闻奏便与出给文字降付,本处候纳足斛斗给付。由此可知,在仁宗朝之前还没有先拨付文告后纳粟补官的例子。熙宁元年 (1068)七月,“出将作监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付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寻又赐河东空名敕诰,后不尽录。二年 (1069)七月,“荆湖十州军皆独名进纳外,鼎、澧州各分得 (试将作)监 (主)簿一道,斋郎二道。擘划令散户共力进纳尚有辞免者范纯仁在《奏乞诏御史觉察诸路转运使》中亦说:“及闻荆湖北路监司令民进纳授官,有人户家财不能满数者,须令三四户同共进纳。”转运使让“三四户共同进纳”虽属荒唐之举,但却反映了进纳指标分配过量的实质。
熙宁八年十月,又以空名试将作监不理选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赐夔州路转运司,募人入钱米于南川县等以给边。熙宁九年十月,“诏赐(将作监)主簿、斋郎、州助教告身补牒共为钱十五万缗,付广南东路转运司市粮草。同年十一月,东京西路转运司申请拨钱五十万缗籴军粮,“诏赐坊场钱五万缗;监主簿告、斋郎牒、州助教敕总三十三,为钱五万缗。显见,神宗朝开启了先分付地方文告、定额招诱纳粟补官人的先例。至此,纳粟补官已变为纳钱补官,百姓主动献纳也变为官方配额推销。政府是借进纳之名,行敛财之实。同时,粗略计算出售官品的均价在一千三百多缗,较之前的纳粟折价有所提高。
徽宗朝以进纳名义所售官价大幅上涨,“奉职六千缗;借职四千五百缗;假将仕郎三千二百缗至元祐五年 (1090)十一月,按礼部提议下诏:“降送到空名假承务郎州助教敕、斋郎补牒,以千字文为号,印记发下。所属官司,仍具注给降事因去处,候申到给讫因依即行销注。应敕牒并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讫,关送吏部即行销簿。应敕牒不得下司出榜召人进纳。当职官躬亲书填给付,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字号及年月、因依申吏部。应敕牒如客人贩买者,指定所诣州,每道给公据照牒,以字为合同号,印押其照牒,公据批鉴毁抹讫,限两日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敕补牒上字号,报元承受处此诏令讲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中央分付给诸路用于纳粟补官的敕、牒文告“以千字文”编号,并加盖官印。第二,诸路对敕牒要置籍建档,专项管理。使用后,要及时呈报吏部备案注销。第三,敕牒由“当职官”(即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的诸项内容亲笔填写,报送吏部审验。绍兴三十一年 (1161)十一月,下令“每县降右迪功郎、承信郎告各一道,进武校尉、进义校尉绫纸各三道……如系大县,增卖右迪功郎、承信郎告各一道。明码标价,如此规模的配卖官告之举,实属空前。
2.贴纳授官名目的创设
贴纳授官,指有官人通过纳线可以直接升官,亦是进纳授官法的延续。绍兴五年 (1135)闰二月,采用尚书章谊的意见,“诏进纳授官人,愿贴纳金银钱米转行至承直 (郎)、从义郎者,许径赴户部陈乞,下所属仓库细纳,申朝廷给降付身。这一举措,虽为已进纳得官者提供了通过“贴纳”获得升官的机遇,然其主要用意还是为国用筹措钱财。此时的贴纳授官似无名额限制,但受理权不付于诸路,由中央政府的户部与吏部协同办理。
三、进纳官的相关待遇问题
“进纳官”是宋朝官方行文中对各类因进纳、献助等得官人的简称,属“非泛补官”类。因其入官的资本是凭家财而非个人才智,所以在涉及注授、循资、礼遇、免役等诸政治待遇上,均设有严格限制,不仅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排在荫补得官者之后。李心传《建炎杂记》乙集卷十六《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载:“凡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移注。历任十考,有改官举主七员,与磨勘。郎因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其因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奖,如不愿换使臣,比类循资至承直郎止 (称军功者:谓亲冒矢石或获级、或伤重及战退贼众解围,其运粮守城、进筑隘郡之类。)郎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听免差科。”这仅是宋朝进纳官循资、注官、役科诸制度的大致轮廓,其间既有沿袭,亦有变革。因时制宜,多有差别。下面就进纳官的注授、循资、免役科、礼遇诸问题略作梳理。
(一)进纳官的注授范围
进纳官的注授有严格的职位限制与升迁上限控制 (宋朝称之为“止法”)。《宋史》选举志第一百十一对《铨法》有如下叙述:“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主者六员,移县令、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宋代的在职官员均实行任期制,一个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对政绩考课一次 (故又称考绩)。任期满需升转时,要对在职间的考课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还要有法定荐举官的推荐书,此审定程序称谓“磨勘”。对比上引进纳人注官及升转的诸项条件,比其他“流外人”均为严苛。不过,进纳人循资注官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庆历四年 (1044)十二月,“诏进纳授官人举充县令者,须历官及五考,有外朝官三员同罪奏举,方许施行。”据此可以推断,进纳官可以注授升迁为县令,但在下任履职须经“五考”合格。同时,保举的官员要有三人。庆历七年二月,按御史知杂李柬之的建议,“诏流内铨,应纳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参军洎上州判司。资考深、无过犯,方注主簿、县尉。如循资入县令、录事参军者,铨司依格注拟,止令监临物务。此处明确限定进纳授官人的注授职务的范围:一是不准出任司法系列官;二是不准出任县令等亲民官;三是按“止法”(即为不同类型官员所设定的任职上限)规定,该升迁至执法、亲民职位的进纳官人,只能转授为监管场务的官职。元祐二年 (1087)八月,“復进纳人四任十考改官法,仍增举者二人。进纳官的升迁标准再次提高了。建中靖国元年 (1101)正月,于河东、陕西路募人纳粟补官,“自奉职、借职、太庙斋郎其直 (即:值)各有差,仍免试注官。大观三年(1109)九月,吏部员外郎盛章奏称:“勘会小使臣奏举员阙,并系事务繁剧去处。内有举到进纳出身之人,尽是豪富之家,因缘计会,奏举差遣,恐于职任别致阙。”建议“今后进纳人除赴 (吏)部依格注拟外,更不许诸处奏辟差遣此奏反映当时的进纳官通过行贿等手段买通有资格的举主,在地方州军通过举主奏辟有获得实职差遣的漏洞。所建行的赴吏部“依格注拟”,实质上是落实有关限制进纳官出职的既立条法,禁止地方官员“奏辟”进纳官员直接出任实职。绍兴元年(1131)十月,“诏进纳授官人毋得注令、录。后又诏毋得注亲民及理、法官绍兴六年正月,又重申:“凡入粟补官者,毋授亲民、刑法之职。”淳熙三年(1176),“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己”?νϖ。
从上述制度沿革看,宋代进纳官的任职范围有两大限制:一是不让出任县令类的亲民官;二是不让出任司理、司法类的执法官。进纳官的升迁按“止法”规定有上限,不过止于何品?史载有异,且差别较大,在此暂不裁断,待另文考释。
(二)进纳人“官户”待遇的裁定
超越维度作为哲学的本质属性,构成了理解和诠释人生价值和意义的根本维度。“从哲学的视角来看,超越是人基于其目的性存在,立足于现实并对现存世界的改变与突破,这种改变与突破以人的自由选择为前提,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现实追求,最终落脚于人的信念和信仰层面,其核心旨趣是人的终极关怀和意义世界的建构。”[1]简而言之,对超越的诠释离不开实践、自由和信仰这三个关键词。超越维度虽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维度,但是由于人在马克思哲学中所拥有的核心地位,因此也就成为理解整个马克思哲学所无法回避的关键所在。
宋代的“官户”既享有政治特权、又享有在与官品相对应的“限田”定额内的赋役特权。因此,进纳人是否列入“官户”籍,即成为他们能否享受“官户”待遇的前提条件。宋代对“官户”界定:“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乾道二年(1166)四月,刑部对进纳官户作出新的解释:“进纳授官人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可见,官户特权的有效期是到进纳官本人死亡为止。宝元二年 (1039)九月,从中书门下请,凡“入粟授斋郎、试衔、出身、簿尉、殿直、借奉职酬奖者,依见任文武品官例与免本家州县色役。已没者,不在免限。若以后改转有荫,亦依条贯施行”。按此规定:纳粟补得九品、八品类的文武低等官,可以参照现任文武品官,享受免除“本家州县色役的特权。至嘉祐六年(1061)四月,又诏:“凡入赀为官至升朝者,诸户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丁而止。若入官后增置田产直(值)五千万以上,年復役如初。佣代者,听之。按宋代的“朝官”指正八品以上的官员,此令对进纳官享受“官户”待遇的门槛标准抬高了。第一,限定进纳官只有转升至朝官才可全免户役、转升至京官才可免部分名目的户役,对其多数进纳人来说,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仕途梦想。第二,九品的低级进纳官“免其身丁”,即只能免其本人以“丁”为对象的各类差役,家中其他丁男还要按规定服役。第三,如果进纳官的家产日后达到“五千万”,则还要按相应户等“復役如初”。不过,所承担的差役名目,允许雇人代服。
宋代差役分配的基本依据是户等高下与丁男多寡两项。考虑到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对只有一名男子的“单丁”户,在服役方面有诸多照顾。熙宁元年(1068)九月,针对进纳官本人免丁役后可能导致家中其他丁男会减少服役的问题,又专门下诏:“应两丁之家,如情愿不免差役,乞进纳,仍雇人充役。并听。宣和元年(1119)九月,诏:“非泛补官者,输纳、差科、免役等,并不依官户法减免。进纳人依本条。”次年十二月,方腊起义于江浙暴发后,为满足庞大的军需,监军童贯请徽宗又下了一道诏令,在给进纳人开列的优惠条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依官户法”。至平定方腊后,宣和三年 (1121)十二月,有臣僚对如何落实此诏令提出异议,认为从神宗元丰年间至今 (四十年间),进纳官“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者并准监当;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有止法。仍不免科配。于是,又下诏不让进纳人享受官户特权。绍兴元年 (1131)十二月,户部侍郎柳约奏称:“授田有限,著于令甲。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称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于编户不同。绍兴四年四月,重申,各类名目的进纳补官人,“至升朝听免色役,仍不免科配”,“至升朝”三字意思是,直到升迁为朝官品阶,如文官序列的“通直郎”(正八品)以上均称朝官,“科配”指定额配买配卖,实质上是正项之外的添加赋税。绍兴十二年十二月,“诏入赀授官通及二万贯以上人,方许作官户免役”如此划定,多数进纳官又丧失了免役权。
(三)进纳官的礼遇限制
宋代是等级制社会,不仅官民有别,而且官品高低有别。即为同品官,亦有出身之别。进纳官在官员队伍中,不仅为以科举出身的官员所鄙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其礼遇也受到许多限制。
1.进纳官与州县地方守臣的往来禁约
大中祥符六年 (1013)六月,“诏应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州县属使臣接见。如曾应举及衣冠之族,勿拘。此令意在限制进纳官与地方守臣的私下交往。至天禧元年 (1017)四月,又规定,进纳官与地方守臣相见时,也“不许接坐,止令庭参。此意则更突出了出身与等级之别。但在公事宴会上,还是允许进纳官入坐的。景祐元年 (1034)二月,“诏河东军诸色人进纳斛斗,依例与恩泽,公筵许令预坐。其摄助教犯私罪杖以下情理轻者,特与收赎。若三度过犯,奏取指挥。其余进纳路分,亦依此施行。
2.进纳官的通婚限制
四、对宋代进纳补官制度的几点评价
1.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
前面论述“赀选”制度源流时已经理出了其承袭脉络,在对宋代进纳官制度发展与演变的轨迹探讨之后,已大致可以俯视其内容全貌。再从横向看:与北宋分治的辽朝道宗四年 (1088)亦推出了“入粟补官法。与南宋并立的金朝从金世宗起也颁布了“纳粟补官法。而继宋之后的元、明、清三朝,进纳补官制不仅存续,而且有时授官品位远高于宋朝。如元至正十五年 (1355),于江南行纳粟补官令,“自五品至九品入粟有差。足见,进纳补官不是宋朝首创,而把赈饥纳粟演化为助工代粟、贴纳升官等,则不仅是形式的变化,而是使用目的的变化。另外,定额推销官告,进纳自愿、诱劝转为有相对强制性的配卖,其性质亦由赈灾、助军转化为政府敛财。这就是它最为突出的时代特色。
2.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
进纳制度构成有两大主体:一为卖方政府,二为买方臣民。作为卖官的政府,其给官品的定价高低,及给进纳人“免身丁”、“免铨试”、“理为官户”等待遇承诺的多寡,均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裕困和时局安危的需要。作为买方的臣民,则视政府承诺的待遇高低而决定响应与否。因此,进纳补官的实质是官钱交易。
3.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尽管宋朝在大多数时段内严格限制进纳人任亲民官与执法官,并为之设定了循资注授的上限,但这些限制都不是“红线”,且时紧时松,进纳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要职重任的。而进纳人多是富豪之家中不学无术的子弟,道德修养先天不足,一入仕途,势必败政害民,这是当时有识之士抨击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同时,在北宋末与南宋高宗时期,因时局所迫,所卖出进纳官数量均达四、五千之多,亦构成了冗官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三《爵禄》。②《前汉书》卷廿四上《食货志第四》,中华书局,1936年。③《文献通考》卷三十五,中华书局,1986年。《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十五之三二、职官五十五之三三、职官五十五之三三、职官五十五之三〇至三一、职官五十五之三五、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四〇、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至三八、职官五十五之四七、职官五十五之三五、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三八至三九、职官五十五之五〇、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五之四一一、职官五五之四五、职官五十五之三二、职官五十五之三四,中华书局,1935年。⑦《续文献通考》卷四三《赀选》,商务印书馆,1935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三、卷二七八、卷二七八、卷二七九,中华书局,1985年。两朝纲目备要》卷九;《宋史》卷三八,商务印书馆,1935年。《宋史》,卷四十、卷廿八、卷一五八《选举四》,中华书局,1977年。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十八、卷廿六,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λ|范钝仁:《范忠宣奏议》卷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六、卷四八,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燕京大学图书馆,1948年。《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限田杂录》中华书局,1935年。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中华书局,1981年。晁补之:《鸡肋集》卷六十二《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包拯:《包孝肃奏议集》卷六,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辽史》卷廿六,中华书局,1936年。《金史》卷六,中华书局,1975年。王鏊:《姑苏志》卷六十,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
责任编辑:王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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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2010)06—0184—06
2010—10—04
穆朝庆,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