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合作社——帮助农民生存
2010-02-17
在1995年10月8日,《农业合作制法》公布实施之后,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得到了加速发展。到1996年,已建立起2230个农业合作社和750个家庭农场合作协会,以及以合作形式改造后重新登记后6000多个集体农庄。合作制已成为俄罗斯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变革和农业走出危机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越来越得到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欢迎。
目前,俄罗斯主要有两种合作社,即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是公民自愿组合的盈利组织,其财产来自成员的财产股,合作社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合作社的利润根据社员的劳动进行分配,社员可以自由退出;消费合作社属于非商业组织,由公民、法人为了满足自身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自愿结合而成,财产来自成员的财产股金,对于合作社出现的亏损,社员有通过追加投资弥补的义务。对未履行追加的部分,全体社员负有连带补充责任。消费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所得,应在社员当中分配。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措施
对于消费合作社的发展,从联邦总统、政府总理到各级行政领导,都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联邦政府每年都与合作社签署协议,视合作社服务内容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依法处理与合作社的关系,向合作社提供房屋租金、税收、电费等诸多优惠,允许合作社从利润中税前提取部分利润,建立合作发展基金;二是帮助合作社开拓经营服务领域;三是为合作社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服务,协调合作社与社区的关系,帮助合作社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俄罗斯政府认为合作社的效率虽不如公司制,但更有利于社会公平,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应该支持合作社,但政府与合作社的责任明确。政府在交给合作社任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不至于带来政策性亏损之类的问题,同时也对合作社的违规行为并不迁就,对于不履行义务和不遵守法律的合作社,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注销。
俄罗斯合作社的特点
(一)依法立社,依法治社。俄罗斯非常重视合作社立法,用法律规范合作社行为,维护合作社权益。1992年新的《消费合作社法》颁布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已经进行过两次修改。合作社法既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作为合作社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注册、注销、经营等行为规范;又是促进性文件,提出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和保护措施,并给予制度化。
(二)让合作社成为农民的贴心人。长期的合作社文化积淀,为“三农”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他们认为合作社是穷人的事业,合作社的宗旨就是帮助农民生存。消费合作社的网点设置、服务内容等都充分体现了“扶贫”和“帮助农民生存的”的办社宗旨。只要是农民需要的,就应该做。
(三)凡参加合作社者,均有义务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获取相应收益。这与股份制农业企业,成员可仅以自己的土地、财产入股进行分红、而不直接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不同。另外,合作社是建立在参加者土地及财产完全私有的基础上,这是与过去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根本区别。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不像原来集体农庄、国营农场那样完全按领导意图和上级指令所决定,而是由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协商决定。
(四)重视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社员的素质。消费合作社总社创办的俄罗斯消费合作大学是一所全日制大学,能够开展博士、副博士、大学本专科和师范教育,在全国18座城市设有分校,在校生达到3.5万人。学校实行开发办学,面向全社会招生。为体现学校的合作社性质,总社规定每年招生指标的15%面向合作社系统。为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学校每年派出教师、学生,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