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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时期俄共(布)中央机构的创立和权力结构的运行

2010-02-16王同昌陈琛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监察

王同昌,陈琛

列宁时期俄共(布)中央机构的创立和权力结构的运行

王同昌1,陈琛2

(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2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随着俄共(布)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俄共(布)的中央机构逐步建立起来。俄共(布)的中央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二是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政治局、书记处,三是中央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类中央机构的创立,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制约。这种权力结构,是列宁为俄共(布)和国际共运留下的宝贵遗产,对当今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列宁时期;中央机构;权力结构;权力分工

政党组织机构的设立对一个政党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十月革命后,俄共(布)成为执政党,为了更好地领导国家建设,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中央机构。这些中央机构的建立,对于完成党的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是,这些机构的设立,体现了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思想。俄共(布)中央机构的创立及其权力结构的运行实践,对于我们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般来说,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一个政党诞生的标志。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党的诞生。但是,会后不久,大会选出的三名中央委员,有两个被捕,实际上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1903年召开二大,重新建党。由于处在沙皇专制统治之下,没有政党合法存在的权利,除了1905年革命时期“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以外,党基本上处于地下的非法状态,党的代表大会不能正常按时召开,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190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伦敦召开了第五次代表大会,此后直到1917年二月革命,再也没有召开过党的代表大会。1917年7月才举行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六次代表大会。从此以后,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都按时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而且实行了年会制,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即使在最艰苦的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时期,也没有例外。这样,党的代表大会就被确认为党的最高机关。

1917年7月召开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第十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定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非常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倡议,或上次党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议程,至迟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半月宣布。非常代表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集。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党员不少于上次定期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的半数时,该代表大会才能认为有效。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同区域委员会协商后根据比例分配的原则规定。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二条规定:“代表大会:(一)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构的总结报告;(二)重新审查和修改党纲;(三)决定党在当前问题上的策略路线;(四)选举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1]p495以后1919年和1922年修改通过的章程,关于代表大会都保持了基本类似的规定。

列宁时期不但创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实行了党的代表会议制度。代表会议是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一项创新。党代表会议是由党中央召集各省委员会和各民族地区委员会的代表所组成,其规模与职权都比党代表大会小一些。第一次党的代表会议于1905年底在芬兰的塔墨尔福斯举行(本来是要举行第四次代表大会,但由于莫斯科等地区发生武装起义,导致交通中断,许多代表没有到达,就改为召开代表会议)。十月革命前由于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所以代表会议基本上弥补了代表大会的功能。十月革命后,并没有取消召开代表会议的规定。1919年12月党的第八次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党的各省委员会和各首都的代表举行一次党代表会议。”[1]P5931921年3月的党的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中又规定:“全俄党代表会议应按期每年召开两次。”[2]P601922年通过的新《章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为每年召开一次,即:“在前后两次党代表大会之间,中央委员会每年召集党的边区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区域局、红军和红海军政治部的代表举行一次党的全俄代表会议。”[2]P221在两次党的代表大会之间召开党的代表会议,可以避免党代会的权力转移到党的中央委员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以及在两次党代表大会之间举行党的代表会议,保证了全党的最高权力在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关于中央委员会,1919年12月党的第八次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由选出的正式委员19人(候补委员12人)组成。中央委员出缺,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候补委员依代表大会规定的次序递补。中央委员会代表党同其他政党和机关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指定在自己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组织并管理全党性的事业,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会计处。中央委员会通过党团指导中央的苏维埃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月按预先规定的日期召开两次。[1]P593中央委员会还要至少每月向党的省委员会和首都委员会送发一次关于自己活动的书面报告。需要普遍宣布的事,尽可能每两周在报上刊登一次。一切非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交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讨论。

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人数规模,随着党的发展壮大,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就十月革命后而言,1919年3月八大规定:中央委员会由19名委员(8名候补委员)组成,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由选出的正式委员19人(候补委员12人)组成。1921年3月十大规定:中央委员的人数增加到25人,其中至少应有5人专门从事党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应当包括视察各地方组织,而主要的是要出席省的代表会议和省委员会全体会议。1923年十二大规定:代表大会选举40个中央委员和15——20个候补中央委员。并指出,增加名额的目的主要是从地方工作人员,特别是同无产阶级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工人中选出新的人员参加中央委员会。

关于中央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1919年八大规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月在事先确定的日子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从1921年十大开始有了新的规定,改为中央全会应当定期召开,每两个月至少一次。

在中央委员人数规模不大,开会次数又比较频繁的情况下,中央委员会作为党的最高执行机关,决定党的事务,还是可以的。可是,随着党的不断壮大和中央委员会人数的增加,中央委员不仅来自中央机关,有的来自外省。这就给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增加了困难,经常出现中央委员缺席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在中央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这样,1919年3月党的八大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内部设立了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

1919年3月党的八大通过了《党的建设》的决议,其中第4条关于中央委员会的内部机构中规定: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政治局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所有其余的中央委员可以参加政治局的这个或那个会议,并在政治局的会议上享有发言权。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做出决定,并且就自己两周内的全部工作情况,向中央委员会定期全体会议做报告。组织局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组织局的每个委员领导一个相当的工作部门。组织局至少每周开会三次。组织局指导党的全部组织工作。组织局每两周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做一次报告。中央书记处由1名责任书记、1名中央组织局委员和5名从有经验的党的工作人员中挑选出来的担任日常事务的书记组成。书记处设立若干部。书记处每两周向中央全会做一次报告。[1]P566-567

1919年12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第二十五条对中央委员会内部机构的分工做出了简明而具体的规定: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和以书记(中央委员会组织局委员)为首的书记处——负责组织工作。[1]P5931921年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又指出,代表大会责成中央委员会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在计划中应当规定:(1)加强书记处,由3名中央委员担负书记处的经常工作;(2)把组织性和执行性的日常问题移交上述的书记处处理,组织局(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则对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进行总的领导。[2]P29-301922年8月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对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的职能和人数组成都进行了规定。即: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设立由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组织局负责组织工作的总的领导,设立由中央委员三人组成的书记处(这三个中央委员经常在书记处工作)负责日常的组织性的工作和执行性的工作。[2]P221

通过以上关于中央委员会及其内部机构规定的引述,可以看出,中央委员会的职能是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定。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的设立,使中央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的权力部分地转移到了这些机构。不过,由于,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都要频繁的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基本上保证了权力的正常行使。

俄共(布)中央机构的第三种类型属于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有两个:一是检查委员会,二是中央监察委员会。

关于检查委员会,1917年7月六大通过的《章程》规定:检查委员会每年由党代表大会选出,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一切事业并向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提出报告。[1]P4961919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在继承六大规定的同时,对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作了具体的规定,即检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1920年9月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中,对检查委员会的性质、权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认为“完全需要改变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应当给检查委员会下列权力:检查各级组织的工作实质、检查中央委员会指示和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党委员会是否迅速地处理事务以及办事机关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等等。检查委员会对于一切失职行为除了必须报告原选举机关以外,还必须直接报告党中央。因此,必须把相当负责和积极的同志选到检查委员会中去。”[2]P39

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通过了《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对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组成、检查范围、具体工作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中央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委员3人组成,其任期和选举程序与中央委员会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要有十年以上的党龄。中央检查委员会检查党中央机关办事是否迅速正确和俄共中央书记处机构的工作安排得是否妥当;定期检查俄共中央会计处和各项事业。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在进行工作时,得利用中央检查委员会直接取得的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一切材料,以及党中央机关掌握的一切材料,其中包括地方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等等。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组织局的会议,并有发言权。当俄共中央的各位书记、部长和所有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务时,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并有权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和职务进行解释。中央检查委员会进行检查时,在适当情况下要做检查记录。中央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向俄共中央委员会报告中央委员会各机关的工作情况。中央检查委员会把自己对党中央机关的活动所作的结论提交党的全俄代表会议和俄共全国代表大会。[2]P196-197

以后历次章程对检查委员会也都保持了类似的规定。

俄共(布)的另一个中央监督机构是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是为了克服党内的官僚主义、升官发财思想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而设立的。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第19条规定: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2]P43-44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决议,对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原因、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人员构成等做了论述:即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应当成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监察委员会要注意进行监督,使对党员的罪行和过失提出的一切控诉和申诉都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为了加强工作并有可能对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监察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党组织做报告,并将报告在报刊上发表。[2]P70-71

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对监察委员会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整个说来是正确的,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是,中央监察委员会过去在统一和领导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方面是做得不够的,所以要求下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更多地注意这方面的工作。监察委员会担负着严肃和重要的任务就是防止发生无谓的纠纷和派别活动并同这些现象进行斗争。大会还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对地方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报告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的结构(机构)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再次强调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等等。[2]P193-196这些规定对于改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最大特点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行使职权,其主要功能在于监督中央委员会。这样,通过设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使在一党执政的条件下,权力得到制约,防止走上领导岗位的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防止人民的机关蜕变为官僚主义的机构(至于后来,斯大林时期,把监察委员会改为隶属于中央委员会,则是另外一回事,这并不能否认列宁创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性)。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的政权设立的基本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根本上是否定三权分立体制的,而给无产阶级确立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这是就政权组成来说的。而就无产阶级政党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了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无产阶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无产阶级政党的各个机构的活动也都为了这一目的。所以,无产阶级政党内部不需要权力分立,在这里权力是统一的,就都是来源于全体党员,并为人民服务。但是权力是否需要分工呢?

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证明,要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来为人民谋利益”时,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3]P33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重申了上述论断,即“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4]P36这个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的成果,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防止权力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从列宁时期俄共(布)中央机构的创立可以得到一定的启发。从上文俄共(布)中央机构的创立可以看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是全党的最高机关,行使党的决策权,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党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政治局、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是中央委员会的内部机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执行权,但它们的执行权从属于中央委员会,要向中央委员会及时报告工作。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内的监督机关,行使全党的监督权。中央监察委员会也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机构,其重点是监督中央委员会,它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样,三类中央机构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包括其内部机构政治局、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就基本上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由此可见,在列宁时期,中央机构的设立是按照权力的分工制约原则进行的。遗憾的是,列宁之后,这种中央机构设立的原则没有得到继承和发扬,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权力逐渐转移到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作为行使执行权的机构,逐渐掌握了决策权,而且这种决策权逐渐转移到政治局乃至总书记一人手中;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逐渐弱化,失去了监督功能。于是,就出现了党的权力集中于领袖一人的现象,给后来的苏联剧变埋下了伏笔。

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一方面要用好自己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分析总结苏联共产党的经验教训,引以为戒。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C].人民出版社,1964.

[2]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C].人民出版社,1964.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R].人民出版社,2007.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杨黎源)

D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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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0)03-0012-05

2010-01-26

王同昌(1982-),男,安徽阜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

主义理论与实践;

陈琛(1985-),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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