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利益集团的特征及其在立法中的利益表达
2010-02-15杨炼
杨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我国现阶段利益集团的特征及其在立法中的利益表达
杨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利益集团是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主要组织和表现形式。我国的利益集团呈现出发育的非均衡性、体制的依附性和发展的复杂性三方面特征。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为立法机关有效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决策依据,弥补了立法信息的不对称,培育和提高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但同时,在现代立法中还要加强对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平等的利益表达权,消除话语权上的不平等,实现立法的公平性与社会的整体和谐,不断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现代立法;利益集团;利益表达
利益集团是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主要组织和表现形式。利益集团的产生是由于“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形态中,细密复杂的社会分工使社会利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为了保护和扩展各自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主体便以各种形式结成了利益集团,以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需求。一定集团中的利益共性涵盖或囊括了其成员的利益个性,从此,社会成员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就不仅仅表现为个体的形式,而更多地表现为集团的形式。以集团参与代替个人参与、以集团形式取代个人直接介入立法,是立法社会化的重要标志”。〔1〕中国共产党在1988年的十三届二中全会上第一次明确了中国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利益表达对我国立法过程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对利益集团的立法规范尚不完善:一方面,利益集团能充分利用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积极表达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利益集团的某些利益表达行为又往往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
一、我国现阶段利益集团的特征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目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利益集团”,例如各种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尽管它们对社会现实的关注点不尽一致,关注方式和手段也颇有差异,所欲达到的目标各不相同,但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并试图影响甚至左右立法的方向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基于此,笔者认为,利益集团是在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由具有共同或相似利益诉求及价值观的人们所组成的有组织的非政府性社会利益群体。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强势利益集团,包括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工商界群体、由各个垄断行业组成的群体等,广义上还包括那些有一定相似属性但未被组织起来的社会强势群体。它们以争取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合法方式形成,组织化程度较高,集团意识较强,利益表达较为顺畅,占有较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力较大。第二类是普通利益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人数众多,包括一般知识分子、小企业经营者、一般公务员、企业效益较好的工人等各类人员。这类群体是市场经济改革中最主要的支持者,对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最为强烈,对于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要求也最为迫切,由于涉及的阶层范围较广,这一类利益集团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三类是弱势利益集团,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城市化进程中的被拆迁群体、农民工及经济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群体。这类群体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是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结构性不平衡的产物。这类群体往往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中缺乏话语权,也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愿望和实现程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利益集团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发育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为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分化明显,这是我国利益集团最重要的特征。我国的利益集团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利益集团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发展非常不平衡。一般来说,依托于城市的利益集团多,依托于农村的利益集团少;发达地区的利益集团多,欠发达地区的利益集团少;强势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多且组织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利益表达能力,弱势社会群体利益集团少,组织比较松散,利益表达能力较弱。此外,我国经济性利益集团多而政治性利益集团少。强势利益集团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维护并实现本集团利益的途径上占有优势,往往能够成为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而代表和维护城市无业人员、下岗工人、疾病患者、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参与意识不强,社会关联度低,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利益诉求也往往不被重视。
二是体制的依附性。目前,我国许多取得合法地位的利益集团,大多脱胎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依托于政府的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是在传统体制和市场化改革初期不规范体制中形成的。在政府职能由“全能”向“有限”过渡中,由于市民社会发育的不完善,受特定社会条件限制,这些从政府脱胎而来的利益集团仍然具有较强的体制依赖性,其规范性、自主性、独立性不强,更多表现为一种“自在”性的利益集团,而没有真正转化为“自为”性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对资源的获取主要依靠国家或政府对社会资源强大的整合动员能力,传统的政府主导色彩较浓,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有些利益集团甚至依然部分代行政府职能,具有官民两重性的角色特征。
三是发展的复杂性。由于我国大多数利益集团处于自发的、松散的、临时性的初始状态,利益表达主体还不成熟,还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变化的未定型状态。随着改革进程中社会阶层分化不断加剧、社会利益结构变动要素的增多,利益和阶层分化的不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体制性摩擦将日益凸显,造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变动性的特征。“利益的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现状,不同的利益现状必然导致不同的阶层所要表达的重点和关注的中心不同”。〔2〕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往往带有盲目性、无序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虚拟网络中的利益表达更为独立、自由,这种新兴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使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博弈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二、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层、利益分化以及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出现了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千差万别的利益群体,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代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有组织的社会团体,如个体劳动者协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传统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青联等逐步改变完全依附于政府、缺乏独立利益活动的状态,并积极参与到维护所代表利益群体利益的立法活动中来,类似于利益集团的社会组织结构开始逐步发育形成。“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民主政治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表达,只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不稳定,而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3〕不同的利益群体乃至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将进一步形成和发展,为维护所代表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要向立法机关提出利益主张,要求立法保障,从而影响立法决策。目前我国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利用个人强大的社会关系网,影响立法活动,或征得立法机关的支持。第二,利用本集团成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影响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是一种合法的影响方式,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本集团的意愿,以人大、政协提案的形式,将自己的利益表达传递到政府立法部门;一些学术团体通过参与法律草案的拟订、讨论来影响立法;一些中介性团体和民间团体通过自己的活动为立法提供参考。第三,利用媒体制造舆论,使利益诉求引起政府的关注。在立法过程中,利益集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它们通过广泛参与,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整合并通过特定的利益表达渠道反馈到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有效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决策依据,弥补了立法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立法更趋于科学民主。其次,利益集团为本集团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表达途径,影响了立法和政府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本集团利益。再次,利益集团成员通过参与利益表达,不同程度参与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加深了对共同利益的认识,培育和提高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
利益集团在立法中积极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的同时,也存在消极和不足。首先,由于利益集团的行为和决定是从本集团成员的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竭力实现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导致立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其次,利益集团谋取的是自身的局部利益,具有狭隘性,强势的利益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控制立法,造成立法中利益的倾斜,导致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再次,利益集团特别是经济性的利益集团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可能通过与立法机关或政府中的某些特殊利益群体勾结,采用非法手段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导致金钱政治。
因此,要加强法律对利益集团的监督,抑制强势利益集团主导立法,以法律确保不同利益集团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消除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话语权上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利益集团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和规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创建程序化、民主化的立法民主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立法制定过程,缓解立法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参与程序确保最大限度地使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得到公平考虑,实现立法公正。此外,还要拓宽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渠道,如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健全公众传媒的组织机构和体制,使新闻传播形成多维度、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通过制度化渠道保证弱势群体阶层充分表达利益的机会和权利。目前,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应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要运用法律和制度手段,积极引导我国利益集团的均衡发展,尤其关注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使社会各利益集团都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充分发挥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积极性作用,使其成为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立法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确保实现立法的公平性与社会的整体和谐,不断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1〕苗连营,宋雅芳.对立法程序的哲学审视〔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2〕蒋俊明,阎静.转型时期人民利益表达要求的变化及其挑战〔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3〕王中汝.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J〕.科学社会主义,2004,(5).
How Interest Groups Give Expression to Their Own Interests in Modern Legislation
YANGLian
(Hunan Province Party School of the CPC,Changsha 410006,China)
The interest group is a major expression form of interest contradictions and interest conflicts.In China,interest groups have three features:the mal conformation of growth,the structural dependence and the complex nature of development.Interest groups’expressing their interests provides the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legislative bodies defusing social interest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makes up for the asymmetry of legislative information,fosters and raises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Meanwhile,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over interest groups so as to ensure that they have equal right to express their interests,remove unequality in speaking so as to ensure the equality of legislation and social harmony.
modern legislation;interest group;express interests
D638
A
1009-1203(2010)05-0070-03
2010-08-11
杨炼(1977-),男,湖南常德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