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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本质改造研究

2010-02-15胡配军

政法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本质

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罪犯本质改造研究

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罪犯本质改造是罪犯改造的应然内涵,是以思想与行为为支点的改造过程,当下的功利化改造虽然有着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功用,但只是表象化的改造,要加强本质改造的研究与实践,正确认识罪犯的本质改造,探索本质改造的具体途径。

支点负价值功利化改造本质改造

在罪犯的本质改造问题上,认定罪犯本质需要改造是相对于普通人而言的。总体上讲,罪犯的本质区别于正常人的本质,是有缺陷与问题的本质。因此,我们才有谈论本质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所谓罪犯本质改造,就是从罪犯的思想与行为实际出发,针对罪犯思想与行为的偏差,通过持续性教育与约束和引导,促进罪犯在改变犯罪思想的同时,自觉发生个体行为的转化。

一、犯罪本质改造的内涵

从犯罪人的字词结构上看,原本罪犯是一个一般的人,但当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因为犯罪,而成了加了犯罪定语的人,即犯罪人。那么,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是对罪犯作为人的还原,去掉犯罪二字,由犯罪人变成人,这是刑罚的基本追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在人之前加上带有褒义的定语。在人的还原过程中,本质改造是还原的必要条件。本质改造通向还原的路径就是醒悟,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良知——本质改造是对良知的唤醒

良知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知性品质,是对亲情、人伦、以及尘世间洒扫应对出于本能的的善的反应。如果没有外在环境的影响,每个人都会有良知,正如 “羊有跪乳之恩,鸟有反哺之义”。但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也是个体良知与环境磨合的过程。罪犯由于抵制不了环境中不良因素的腐蚀,逐渐丧失了应有的良知。改造,在实施了环境隔离后,就要在一个全新的环境中通过对社会不良因素的绝缘,营造唤醒良知的时间与空间,使罪犯能够恢复常态的亲情、人伦、以及善待尘世的心性倾向,这是本质改造的基本要求。

(二)理智——本质改造是对理智的觉醒

从凡事都有目的,我们可以推导大凡常态的人,都是有理智的人,表现在对于思想与行为,能够思前虑后,以结果影响思想与行为,对行为的后果有一种责任意识。但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形式上看,是因为思想的偏差、行为的不当,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实质上看,这种偏差与不当正是理智缺损的真实体现。没有理智的人是危险的、没有责任心的人;是什么事都可能发生的人;也是无法容于社会生活的人。对罪犯的改造,就要从罪犯今后回归社会出发,让罪犯在改造中觉醒理智,修复对行为后果的责任心,遇事时能够学会思考,出于一种责任意识,谨慎而言,这是本质改造的重点所在。

(三)德行——本质改造是对德行的反醒

德行即道德的行为,是一种在行为的道德评价上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表达方式,是一个人的品行基本面貌的简单概括。因为人的社会性,群聚性,每个人只有保持一定的德行才能使群体规范有序、相安无事。以德行尺量罪犯,则对于多数罪犯而言,罪犯无德行。犯罪伤天害理,有违天良,应以德行救赎罪行。通过对罪犯的改造,让罪犯在思想教育中,形成道德的基本价值认同,告别腐朽错误的道德意识;在道德行为训练中,克服不良的道德行为,养成道德的行为习惯。这是本质改造的核心所在。

二、罪犯本质改造的意义

实施对罪犯的本质改造,不仅是罪犯改造的应然要求,而且对于提高罪犯改造实效,创新改造对策,医治功利化积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明确了罪犯改造的着力点,避免了罪犯改造功利化

在罪犯改造问题上,将罪犯改造指向罪犯的本质,有利于明确罪犯改造的两个着力点——改造思想与改造行为相结合。因为人的本质从其社会性而言,主要是思想的社会性与行为的社会性。思想与行为的偏差也是社会性偏差的体现——达不到社会化的目标,不符合社会维系常态秩序的一般要求。罪犯改造无论是由监狱进行的他律改造,还是以罪犯为主体的自律改造,都强调思想改造与行为改造有机统一,这样就能够有效防止罪犯在改造问题上只作行为上调整,没有思想上的任何进步——仅仅出于功利需求而采取伪积极改造行动,避免了罪犯改造功利化。

(二)明晰了罪犯改造的理路,有利于罪犯改造实在化

过去,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由于罪犯改造的支点不明,有些时候或有些地方的监狱,将监狱组织罪犯以劳动改造名义开展的逐利行动当作是罪犯改造的最主要内容,甚至当作是罪犯改造的全部。这种改造除了在劳动的过程中客观上具有改造罪犯的可能性外,同时还包含着其他各种负面的可能性,实质上改造是一种虚设。所谓的改造活动由于活动要旨的偏移,只会是一种改造幻景,断然达不到改造罪犯的效果。实施罪犯的本质改造,通过对罪犯本质改造的理路分析,可以使监狱正确地进行罪犯改造的路径选定与改造目标定位,从思想与行为两个支点上,将罪犯改造落到实处。

(三)引入社会参与,实现罪犯改造社会化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界定表明,人的本质存在于人的社会性当中。罪犯是犯了罪的人,仍具有人的本质,但又是有着本质问题的人。所谓罪犯本质改造,其要求之一,就是要从社会性着手,通过对罪犯的思想与行为的再社会化,使罪犯完成社会化预设的各项目标,为今后回归社会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由于罪犯的形体已经隔离于社会场景,因此罪犯的再社会化,在缺少场景影响的背景下,必须通过引入社会力量,输入社会信息,作用于罪犯思想与行为。从而,在罪犯改造活动的参与主体中,引入了社会力量,罪犯改造不再仅仅是监狱的事,社会也有责任。

(四)关注罪犯本质的个体差别,促进了罪犯改造个别化

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由于个体分属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千差万别,决定了每个人的本质都有具有个性色彩。罪犯过去在社会生活期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定位着罪犯的社会角色,并在其中一些关系的作用下,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这种关系是罪犯个体非普遍性的关系,也是监狱对罪犯的改造需要触及与改造的关系。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对罪犯所处的关系的改造。每个罪犯的犯罪都具有由个性化关系要素结合而成的本质原因,改造罪犯就应当关注罪犯本质的个性差别,并从个性差别出发,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案改造,实现罪犯改造的个别化。

三、罪犯本质改造的实践建议

当下,分析罪犯本质改造的实践环境,笔者觉得,在罪犯改造的观念认同、改造的配套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建设与创新的方面,只有首先解决好这几方面的问题,罪犯的本质改造才可能实现。

(一)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关系

罪犯本质改造是一种治本的改造,但目前,罪犯本质改造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些因素看似促进着罪犯改造,实质与罪犯本质改造有着一定的内在矛盾与制纣。

一是安全与改造。在安全问题上,理论上讲,安全是改造的前提,没有安全哪能改造。但安全又是一项硬指标,而改造是个软指标,当两种指标置于一起时,安全常常被上升到首位,罪犯的改造成了安全的服务手段。事实上,监狱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一般的安全防范,包括监狱物态建设、监狱的人防、技防,安全成了概述改造的全貌,但这些防范并不必然带来罪犯本质改造的实现。因此要摆正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在保障安全的同时,更要去努力实施本质改造。不能仅止于安全治标忽略改造治本。

二是卫生与改造。罪犯生活卫生是罪犯管教工作的一项内容,监狱每天对罪犯的军事化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罪犯的生活卫生,特别是罪犯的内务卫生。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内务卫生管理,固然可以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然而,这样一种卫生习惯与个体的改造目标并不成正比,况且这种卫生习惯并不是社会常态的卫生习惯,而是在极端状态下才可能出现的卫生习惯。社会并不是一个军营,平常人的卫生只求不被污染,并不强求一定高标准的整洁、干净。生活卫生可以预示着一种改造景象,但并不必然代表罪犯的改造质量,尤其不能表明罪犯本质改造的变化程度。因此不能以生活卫生的硬指标冲淡了罪犯本质改造的软指标,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的本质改造需要。

三是经济效益与罪犯改造。让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也是改造罪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我国罪犯的生产一般都是效益性生产,从生产的投入与产出比,我们不仅可以看出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衡量罪犯的改造成效。但生产效益与罪犯改造也不必然成正比。一定的生产效益并不当然代表一定的改造质量。罪犯在生产中表现出的积极性不能代表着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由于经济效益属于硬指标,当前我国许多监狱都以此结合监狱安全防范,作为监狱工作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而经济效益由于与监狱运转、民警的个人收入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而获得了监狱更多的亲睐。监狱时常通过对改造的剥离来组织罪犯从事纯生产性劳动。眼下的劳务加工由于技术含量过低,没有真正意义的技术学习可言,罪犯每天所进行的劳动主要就是在满足监狱对经济效益的需求,而改造在其中成了一个被迷失的目标。

(二)科学的分类罪犯

科学的分类罪犯是本质改造的基础性机制,切实开展本质改造,必须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尽管每一个罪犯实施犯罪的原因都有个体的特殊性,但罪犯在集体生活的过程中,通过对个体与集体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罪犯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中,又包含着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普遍性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这不仅是罪犯本质改造的应然要求,客观上,由于罪犯的数量庞大,而民警的数量特别是在基层一线直接管教罪犯的民警相对过少,因此,必须对罪犯从保障行刑效益出发,进行分类改造。目前,我们在罪犯分类问题上尚未找到比较合适的分类,笔者觉得,如果能从罪犯素质方面进行罪犯分类,应当是一种比较科学的选择。从素质上进行分类,可以把罪犯根据综合素质或单项素质进行若干不同层次的分类,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以罪犯的思想与行为为着力点,通过不断提升罪犯的素质层次从而达到罪犯改造的目标。

(三)罪犯劳动项目的合理安排

罪犯的本质改造体现在罪犯改造的各种具体手段上,目前对罪犯本质改造影响最大的当推罪犯的劳动项目安排。作为 “改造”途径之一的“劳动”,对于人的思想意识所具有的特别作用。通过“劳动改造”所实现的仍然是受刑人的 “思想意识”(精神的)以及被认为受思想意识支配的行为习惯 (躯体的)改变。由此可以确信劳动是实现罪犯本质改造的手段之一。但并不必然。[1]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生产劳动;同时也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因此,在监狱,绝大多数罪犯都参加劳动,而且主要是在生产劳动中体现改造。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应当承认劳动并不适用于所有罪犯的改造,有些罪犯不需要以劳动的形式进行改造,有些劳动改造项目对特定罪犯没有任何改造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时,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提供多种可选择的劳动岗位,让罪犯从不同岗位、不同技术的劳动中,通过不同的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获得劳动改造本质的效果。

(三)科学的矫正激励

管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激励,激励是管理的核心。罪犯服刑生活的集体性表明对这样一个集体中的不同的个体可以采用激励方式。十九世纪创造罪犯改造“点数制”的英国监狱工作者马可诺奇曾说过“假如让犯人自己拿着监狱的钥匙,他将努力来开启监狱之门”,他认为:假如我们把鼓励罪犯成为自我改造的主人,运用信任和激励等手段,就能使每个罪犯树立改造主体意识,掌握和改变自己的命运。目前,监狱一般采用刑务激励、狱政激励、物质激励、情感激励等方式激励罪犯改造,但这些激励一是手段相对单一,灵活性不大,二是激励的科学性不足,有些激励起不到促进改造的效果,反而会促成功利化改造。要通过对罪犯个体需要的正确分析,针对罪犯个体需要,进行改造引导,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人的需要即本质”。在罪犯改造问题上,要将罪犯的需要引导、转化成改造需要——对罪犯的错误思想与行为产生强烈的转化需要,从而进行矫正激励,这是本质改造的必然要求。要有意识地引导罪犯总结不良需要恶性膨胀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自觉经受惩罚和改造的艰苦磨练,实现需要的良性转化。要通过激励的度的研究与把握,找准激励的适当度,包括激励的物质、精神力度;激励的频度;激励的幅度等,适当地实施激励。要借鉴社会激励的理论,创新矫正激励的手段。当前尤其是结合监狱法规定,将罪犯的离监探亲与远期激励结合起来,对短刑犯及余刑较短的罪犯,通过远期激励,达到调动罪犯本质积极性的效果。

(五)罪犯本质改造的个别化

刑罚的本质应当是个别行刑,原始的刑罚也是以个体行刑为特征的。对于罪犯的本质改造,只有行刑个别化才能触及每个罪犯个体的本质,对每个罪犯个体的思想分析,行为观测和心理评估,寻找出罪犯个体的思想与行为偏差,然后为每个罪犯量身定做罪犯个体矫正计划,促进罪犯改造。在改造个别化问题上,监狱民警应当转变这样一个观念。过去,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监狱习惯于将罪犯的改造过程理解为是民警对罪犯进行改造,罪犯配合民警进行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警是改造的主体,罪犯成了民警改造活动指向的对象与改造客体。其实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罪犯不是单纯的被改造的客体,而是具有主体地位改造主休体。所谓本质改造,从根本上讲,是罪犯的自我改造,罪犯是改造主客体的统一,民警在其中不具有主体性,只是罪犯改造条件的创造者、是罪犯改造的帮助者、促进者、保障者、影响者。只有明确了这样一种改造中的主客体关系,罪犯的个别化的本质改造才能得以实现。

[1]郭明.从 “改造刑”到契约刑:中国刑罚制度改革之路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9):42.

责任编辑:林 衍

A bstract:Criminal innate quality reform is the consequent connotation of criminal reform and is a reform process based on thoughts and behaviors.Although the current utilitarian reform can to some extent increase the positivity of the criminals,it is only a kind of superficial reform.The study of criminal innate quality reform shall be strengthened to find out the concrete methods.

Key w ords:pivot point;negative value;utilitarian reform;innate quality reform

The Study of Cr im inal Innate Quality Reform

Hu Pei-jun
(Jiangsu Judicial Police HigherVocational School,Zhenjiang 212003,China)

DF87

A

1009-3745(2010)02-0093-04

2010-02-18

胡配军 (1966-),男,江苏大丰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副校长、副教授,从事犯罪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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