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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应用于政法实践中的逻辑艺术

2010-02-15王仁法

政法学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政法逻辑司法

王仁法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逻辑学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但逻辑教育在我国则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呈现逐渐萎缩的态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提到“逻辑”二字就感到高深莫测,现在,从某个角度讲,每个人思维都要用到的一个平常工具被关进了象牙塔之中,成为一种常人无法参与的高级游戏。上世纪中叶,逻辑之所以在我国非常普及,是因为逻辑应用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许多应用逻辑、通俗逻辑应运而生。金岳霖等人编写的《逻辑通俗读本》曾被毛泽东主席调清样先睹为快。[1]268本文将探索把逻辑作为思维的手段或思维的艺术,巧妙而全面地运用到政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去的具体做法,力求创建逻辑应用的新手段,让逻辑艺术解决政法实践中的多种疑难问题,让大众感到逻辑的可亲可近。

一、逻辑艺术的来源和特点

(一)何谓“××艺术”

我们经常听到诸如“领导艺术”、 “思维艺术”、“战争艺术”等词组,不难体会到,这些词组中的后缀词“艺术”都与某些方法、技术技巧或本领紧密相关。例如,在《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方法与领导艺术》一书的《阅读要览》中有这样的定义:“领导艺术是指领导者在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上随机灵活处理问题的一种领导技能和本领。”[2]208在美国人马尔腾写的《处世的艺术》中谈到了谈话的艺术,他说:“许多人谈话的本领不很高明,是因为他们不曾把谈话当作一种艺术,不曾在这种艺术上用过功夫。”[3]25饶忠华在《思考的艺术》中指出:“知识和技能是思考得以进行的土壤,掌握思考的艺术,必须从打下扎实的知识和技能着手。”[4]2再看一些书的书名和内容,也可以感觉到这一点:张晓芒《中国古代论辩艺术》讲的是邓析的论辩方法、孔子的谈说方法、朱熹的认知方法等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科学创造的艺术》例举的是科学发展史上各种理论发现、技术发明的方法,而杨春鼎等人的《思维的艺术》和刘奎林的《灵感——创新的非逻辑思维艺术》谈论的则是各种基本思维形式及其包含的方法。

然而,这里的“艺术”虽然与方法、技能等密不可分,但它并不等同于方法、技能。黄聚有在他所著的《思考的艺术》一书中说:“越能熟练地掌握各种思考方法,并且,运用自如,思考的艺术性就越强,就越能取得更好的成果。‘天机云锦用在我,剪裁妙处非刀尺’,思考方法的应用也要‘量体裁衣’,妙在恰到好处,这就是思考的艺术”。[5]3这就表明,方法本身不是艺术, “熟练地掌握方法”、“运用自如”、 “巧妙剪裁”才是艺术,即方法的巧妙运用或应用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艺术”。

因此,逻辑艺术就是逻辑方法包括逻辑规律的巧妙运用技术。从这里也可以看到,逻辑应用艺术本身不是逻辑,它不研究逻辑学的具体内容,它研究的只是怎样将部分的逻辑原理转换成思维的方法并在实际思维中加以巧妙地运用。“逻辑艺术”虽说是一个较新的提法,但实际上它却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

(二)逻辑学诞生的土壤就是“论辩艺术”

我国逻辑界许多人认可逻辑学的产生呈三足鼎立之势的说法,即几乎在同一历史时期,希腊、中国和印度分别诞生了自己的逻辑学。在古希腊,言辞善辩的诡辩论者 (即所谓的“智者”)有着“高超”的论辩才能。前苏联学者波波夫和斯佳日金说:“诡辩论者培育了演说的艺术 (修辞学),论战的艺术 (辩论学)和证明的艺术 (辩证法)”[6]11;并明确指出:“诡辩学派的活动应该看作是提出和研究逻辑上的种种课题过程中的重要的里程碑。”[6]17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古希腊诡辩者的论辩艺术是古希腊逻辑诞生的重要基础。

在古印度,据《五十奥义书》记载,人们早在公元前7-6世纪就知道论辩术了,并将其与算术、占卜、历法、政术等并列。后来,论辩艺术越来越发展,古印度逻辑的先驱龙树及其弟子也是论辩的高手。杨百顺在所著的《比较逻辑史》中说道: “论辩之风在印度逻辑产生前后一直盛行,对逻辑的产生、发展一直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印度古代的论辩刺激了逻辑的诞生、发展。”[7]40-41

在古中国,大家更清楚,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名学、辩学或名辩之学盛行,论辩艺术达到一个顶峰。董志铁在《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中指出,这些名辩之学就是古代中国的逻辑,孔子的“正名”理论、公孙龙的《名实论》、墨子的“谈辩”以及荀子的《正名》篇等,都说明了这一点。[8]3-4

以上说明,逻辑学在它诞生之前,就已经在先人的论辩中得到了应用,人们在“论辩艺术”中总结出了逻辑。杨百顺《比较逻辑史》的第一章题目是“三大逻辑‘同步’发祥”,其中第五节的题目则是“辩的刺激”。这就再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逻辑是在论辩艺术的刺激下产生的。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论辩艺术很大程度上是“逻辑艺术”。

(三)逻辑应用艺术的特点

毛泽东是个善于把深刻的道理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智慧人物。他到安源搞工人运动,为了阐明工人团结起来力量大的道理,说道:一颗石子放在地上,人们一脚就把它踢开了,但一堆石子放在地上,再强壮的人也不能把它踢开。毛泽东的这个演讲艺术从逻辑上来分析,当然是应用了类比推理的方法。但如果仅从逻辑形式、逻辑要求上进行解释,不但索然无味,而且还不太好解释,因为要找出人和石子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恐怕是困难的。实际上,这里只是为了实际的需要,将两类事物在很少属性上的相同进行类推(个体与个体集合属性变化)。这也就是说,毛泽东在这里将类比推理的基本原理简单化、具体化了,将它作为一种手段,一种说理技巧 (或可称“类比说理艺术”),灵活地应用到具体实践中,非常通俗易懂地阐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虽然不严密,但操作性很强,效果很好。

由此例可知,逻辑应用艺术与逻辑原理不是一回事,逻辑应用艺术的特点在于:

第一,相对于逻辑的抽象性来说,它具有具体性的特点。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基本规律的科学,其抽象性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抽象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是不能否认的。但逻辑艺术是要“应用”,要把逻辑原理用到具体事物之中,因而它就必须具体化,具体到某类事物、某种事物。比如,同一个类比方法,在演讲中是“类比说理艺术”,在侦查中就是“并案类比艺术”了。

第二,相对于逻辑的形式化来说,它具有实用性的特点。研究逻辑问题要建立一个纯形式的环境,甚至要用人工符号来探讨深奥的逻辑问题。将它放到社会现实中,广大群众就只有听天书的份了。作为逻辑应用的艺术,它就必须解决现实问题,收到实际效果。

第三,相对于逻辑的复杂性来说,它具有简单性的特点。由于逻辑语言有单一性的要求,这就使得它往往要把自然语言的简约表达变成人工符号的复杂表达,一般人很难接受。加上许多推理过程是需要一环扣一环进行的,就让人感到逻辑太复杂、太难了。逻辑应用艺术绝对不能如此,我们必须用高超的智慧将逻辑原理简单化,提炼出简单易行的逻辑应用技巧。

第四,相对于逻辑的深奥性来说,它具有通俗性的特点。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由于以上的原因,的确是太深奥了。我们要学学毛泽东的本事,应用逻辑艺术,让现实难题得到明确的、轻而易举的解决。

第五,相对于逻辑的严密性来说,它具有操作性的特点。逻辑是严密的,逻辑因其严密而有着不可战胜的力量。然而,纯逻辑的严密推论方法在现实中却是无法操作的,我们无法想象在现实中先进行符号运算,再得出推理的结论。逻辑应用艺术可以不太严密,但一定要有现实的易操作性,唯此才能透露出使用者的智慧之光。当然,这里说的不太严密是相对而言的,是说它省略了其中的步骤,其逻辑力量仍然是不可置疑的。

尽管逻辑和逻辑艺术之间有着以上的不同特点,但两者毕竟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亲姊妹,因而两者必然有着共通、共同之处。前者提供了模子,后者提供了应用模子解决现实问题的技艺,两者都是人类思维必不可少的工具。

二、逻辑艺术在政法实践领域的创造性运用

将逻辑艺术创造性地应用到公、检、法、司以及公民维权、社会的行政执法 (如城管、审计等)政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就将逻辑应用的新手段与政法实践领域紧密结合起来,构建起系列类别的逻辑艺术,孕育出具有特色的解决疑难问题的逻辑技术。

(一)构建政法实践领域的系列逻辑艺术

在不同的政法职业工作以及公民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广大政法工作者和需要法律维权的公民都要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同违法对象进行智力较量。毫无疑问,逻辑是这场较量中制胜的法宝之一。

我们的逻辑工作者在将逻辑原理与政法实践的各个环节相结合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从雍奇、王洪等人的《法律逻辑》开始,到各政法、警察院校和政法工作部门编撰的《公安工作逻辑》、《侦察逻辑》、《审判逻辑》、《诉讼逻辑》、《司法逻辑能力基础》、 《侦查逻辑能力》以及《形式逻辑与纪检监察》等等,中国法律逻辑界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在2005年出版的《侦查逻辑能力》一书的下编“侦查逻辑能力模块”中就曾总结出大量的侦查过程中的逻辑应用艺术。比如,在询问案情一节里讲述了“外延限制法”,说它是“不断缩小涉及案情关键概念的外延,使其从抽象的概念变成具体的概念的方法。”[9]248我们在询问“凶器”时就可以这样进行:“你看到行凶者拿着一个明晃晃的东西吗?是一把刀吗?是一把匕首吗?把子是红色的吗?”通过一连串有意有序的提问,就可以将“凶器”这一抽象概念具体明确起来。[9]249

从总结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相对与政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我们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破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法庭审理判决案件、监狱惩教服刑人员的逻辑艺术以及公民法人维权、社会权力部门执法的逻辑艺术等。

(二)政法实践领域逻辑艺术的特色

逻辑艺术属于实用逻辑范畴,把它应用到不同领域就会有不同的特色。政法实践领域的逻辑艺术特色可以作如下归纳:

第一,它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法律思维不同于一般思维,其关键概念具有法定的内涵、外延,其推理前提必有法律的依据,其论证必须强调合法证据的存在等等。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思维就应具有法律规则性和程序公正性的特色。[10]因此,政法逻辑艺术的实践特色,首先表现在它必须是在法律思维框架下的思维技巧。

第二,它是以司法实例为内容的。这一点不必展开,政法领域的逻辑应用艺术解决的问题、选用的案例及说明的道理,当然是司法实践中的内容。

第三,它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强调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在研究、设计、阐述这一领域的逻辑艺术时,必须明确我们是要维护司法公正的,不符合这一目的的内容我们就坚决不能选用,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要注意前提的合法性、推论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可靠性等。

(三)创造解决政法实践疑难问题的逻辑技术手段

政法实践是和非同寻常的人打交道,难免遇到种种复杂疑难问题。将逻辑原理创造性地变为解决政法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巧妙技术,就能找到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借鉴已有经验,进行逻辑总结,创造解决疑难问题的逻辑技艺。比如,侦察人员经常用类比推理将几个类似的案件合并起来,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掌握同一伙犯罪人的活动规律,成功告破疑难案件。对此进行逻辑提升,就可创造“并案类比艺术”。再如,侦察人员经常用假言连锁推理来一环扣一环地推测案件的发生情况或发展趋势,从而拨开重重迷雾,发现重要线索。对此进行逻辑总结,则可创造“连锁推测艺术”。还有的学者对复杂问语进行了应用性探讨,力图为解决刑事案件难题找到突破口。[11]在此基础上,也可创造“预设问话艺术”等。其次,理论联系实际,将现有逻辑学中的逻辑方法、逻辑原理转化成为解决疑难的逻辑艺术。形式逻辑自不必说,现代逻辑的一些方法也能转换成逻辑艺术。模糊逻辑可以从“大多数”中引出“很可能”的模糊量词(“大学生大多数是年轻人”与“若x是大学生,则x很可能是年轻人”等价),这对侦察就很有用,由此建立“多数可能断定艺术”就是很好的解决疑难问题的手段。

三、逻辑艺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系列的政法实践领域的逻辑艺术,无疑在社会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

(一)逻辑艺术在政法实践中应用的重大意义

一是实用意义。这些逻辑艺术将逻辑原理与司法职业工作实际、政法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起来,把逻辑知识转化成非常实用的艺术手段,变成非常容易掌握和操作的东西,一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公民都能使用。

二是普遍意义。一方面政法实践的各个环节都能应用逻辑艺术,另一方面政法实践环节的各类人员都会应用这个艺术。于是,逻辑被普及了,逻辑艺术成了广大政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手中的普通工具。

三是特别意义。疑难问题的解决要靠技术手段,要靠多种力量的配合支持,要靠经验、人员素质等,但归根结底要靠各类司法工作者的智慧,要靠逻辑的应用。面对疑难和困惑,我们运用逻辑艺术使疑惑化解了,这不仅显示出特别意义来,还提高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思维素质。

四是效率意义。如果能熟练或巧妙地运用逻辑手段,许多复杂的问题就可能化简,就会得到高效的解决。所以,政法实践领域中的逻辑艺术能大大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逻辑艺术在政法实践中应用的重要作用

广大司法工作者如果掌握了这门特别的逻辑应用艺术,其思维素质必然得到提高,那将对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作用。

第一,它能帮助司法工作者进行正确有效的判断,提高他们的断定能力。逻辑思维是正确思维的有效保证,遵守逻辑,按照逻辑的手段和方法对司法问题进行判断,那是不会错的。

第二,它能帮助司法工作者进行准确有效的推测,提高他们的推断能力。逻辑推理是从已知进到未知的有效途径,遵循逻辑推理的规则,应用逻辑艺术,对案情进行合情合理的准确推测,可以彰显司法工作者的智慧,以利于他们在斗智斗勇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它能帮助司法工作者进行严密有力的论证,提高他们的论断能力。司法论证必须有理有据,这个“理”就是法理,这个“据”就是证据,惟有此才能论证严密有力,不放过坏人,不冤枉好人,做到司法公正。

第四,它能帮助司法工作者敏锐察觉谬误,提高他们的辨析能力。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某些罪行,往往要说谎欺骗。逻辑艺术是个很好的识别谬误、驳斥诡辩的武器,掌握好它,非常有利于揭露编谎者的矛盾或错误,从而击垮对方,加快案件办理进程。

第五,它能帮助司法工作者明确传达思想,提高他们的表达能力。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要进行多方面的交流,要记录案件进展,要向上级或他人汇报案情,要宣读司法决定等,这些过程都存在表达思想的问题。明确表达思想不仅是一个语言学的问题,更深层的是一个逻辑问题。

[1]报刊逻辑与语言病例评析1100例 [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刘永谋.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方法与领导艺术 [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

[3]马尔腾.处世的艺术[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7.

[4]饶忠华.思考的艺术 [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5.

[5]黄聚有.思考的艺术[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

[6]H.C.波波夫,H.И.斯佳日金.逻辑思想发展史(从古希腊罗马到文艺复兴时期)[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7]杨百顺.比较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8]董志铁.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 [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

[9]王仁法,舒重熙.侦查逻辑能力 [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10]王文涛.法官的规则性思维和程序性思维 [N].人民法院报,2004-10-27.

[11]刘汉民.论复杂问语在刑事讯问中使用的合理性与条件[J].政法学刊,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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