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讯问心理策略
2010-02-15赵晓风
赵晓风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讯问是侦查的重要环节,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取得侦查信息和获得证据的重要方式。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通过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而获取供述,以及获得更多的真实供述,成为讯问的关键。从心理学视角,解析讯问过程的实质,探索讯问的心理策略,为促进讯问更加科学化、高效化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一、讯问心理解析
首先,讯问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激发,也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开口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拒供是很普遍的,而据供是讯问的首要障碍,也是最大的障碍。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防御,其反侦查、反讯问的心理明显,出现拒供、谎供的比例较大,而自首和自白的犯罪嫌疑人是很少数。但口供毕竟是重要的证据种类,至少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线索。而且口供是经济高效的获取办案信息的一种方式,所以侦查人员不会轻易放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激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成为讯问的首要任务。而激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开口供述,这其实是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过程。因此,讯问的心理任务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愿意供述态度的改变。
其次,讯问要防控及辨识虚假供述,也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虚假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是讯问中很常见的问题,也是讯问的难症。犯罪嫌疑人不论是由于自我心理压力导致的自愿型虚假供述,还是由于讯问压力导致的强迫——屈从型供述,或是强迫——内化型供述,总之虚假供述使侦查和讯问变得更加的复杂。[1]那么对虚假供述的防控和辨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嫌疑人虚假供述的防控,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这其实是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过程。讯问就是不仅要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这其实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过程。因此,讯问的心理任务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态度的改变。
综上,讯问心理的实质就是促使嫌疑人由拒绝供述、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即讯问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激发,促使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开口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讯问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防控与辨识,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虚假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那么讯问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使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的态度转变成愿意供述的态度,从虚假供述的态度转变成真实供述的态度,进而获得更多的真实信息。此外,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态度改变的过程,对侦查员而言是态度说服的过程。讯问的过程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要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成为关键。
二、影响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因素
影响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因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知因素
在讯问中,认知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已经收集的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对自己的罪行能否被发现等内容的心理印象,认知因素是情感和行为倾向的基础。
1.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与证据掌握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与证据掌握是否充分会影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态度。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知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了,倾向于评价供述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好处;反之,当觉得证据较少,就会倾向做出供述会付出更大代价的评价。有研究 (Mostonetal.1992)指出,当侦查人员已有较充分的证据时,约67%的犯罪嫌疑人愿意供述,而当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并不充分时约10%的成人犯罪嫌疑人愿意供述,但只有9%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愿意供述。[2]
2.供述后能否得到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与幅度。我国的刑事政策虽然鼓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仅仅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能否得到减轻处罚仅仅是一种无法控制的可能性而已,而且幅度也极其有限。导致了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另一种信念“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种信念的形成极容易影响犯罪嫌疑人选择拒绝供述。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了无法兑现的承诺,犯罪嫌疑人信以为真选择了供述,但到监狱中方知被骗了,有些侦查人员觉得这是成功的做法,其实不然,要知道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犯人)的言语对其他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群体的影响比今后侦查员的承诺要有力的多了,其实付出了更大代价。相比而言,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国家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影响力,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获得警察警告 (在英国需犯罪嫌疑人申请)、辨诉交易、减轻处罚等好处,这些制度在时间的及时性上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上对犯罪嫌疑人都具有更大的诱惑力。
3.预先警告。如果犯罪嫌疑人预先知晓将可能获得与自己的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态度就会难以改变,所以侦查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将讯问提纲泄露,否则以后就更难了,因为第一次讯问以后律师就有权了解涉嫌罪名①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客观上会起到预先警告的作用,但Apsler指出当个体对问题了解很多时,预先警告就会引起抗拒,而当人们对该问题了解较少时,预先警告反而有助于态度改变。二是分散注意,分散注意力能减少抗拒,因而对改变态度有利。
(二)情绪情感因素
情绪情感指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活动与过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引发的情绪情感,情感成分是态度的核心与关键,情感既影响认知成分,也影响行为倾向。
第一,侦查人员的威信及吸引力。在讯问过程中说服者大多是侦查人员 (也可请专家协助),侦查人员的言语是否被犯罪嫌疑人相信,是否会影响犯罪人的态度改变,一般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威信。而侦查人员的威信主要在于取决于其业务水准与可信度,所以当犯罪嫌疑人知觉到讯问自己的侦查人员是业务能手而且是一诺千金的人就可能产生更多的心理紧张与主动思考。侦查人员的吸引力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形象及其人际沟通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形象正义,沟通灵活,有理有据,可引发嫌疑人的负疚感和自罪感,进而激发供述动机。因为讯问的前提毕竟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愿意开口与侦查人员说话才行。
第二,适度的讯问压力。讯问的压力会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感,已有研究表明在一定限度内的恐惧感增加会促使态度改变,但超过一定程度的恐惧感会诱发人的自我防御本能,可能导致拒绝态度改变。也就是说讯问的压力要适当,压力过大与过小都不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改变。
(三)情境因素
情境因素是指讯问场所及气氛。指讯问场所及气氛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一定的压力。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讯问的场所应当简单,讯问过程应当枯燥,这样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自己与外界隔绝的错觉和失去控制力的真切感觉,这会在心理上产生孤独与无助,可能减少侥幸与幻想,有助于与侦查人员配合与合作。即使是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也想尽早结束讯问过程,因为他的心里认为尽管没有供述也会受到法律惩罚的倒不如合作可以获得现在麻烦的减少与将来判刑的减轻。在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刚开始不想供述,但被羁押几天后就供述了,主要也是这个原因。
(四)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
1.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性。Hovland指出具有高说服性人格特征的人易受他人暗示,比较容易说服,那么其态度改变就容易些。具有低说服性人格特征的人不易受到他人影响,说服比较难,态度改变当然也不容易。[2]
2.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的强度。著名司法心理学家viIj等 (2000)研究指出:一个人要完全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透露是极为困难的,绝大多数人即使明白一旦自己的秘密被人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否定性的后果,也会向一些人 (陌生人或信任的人)透露的。当然,不同的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有些人保守秘密的时间长一点,有些人保守秘密的时间短一点;有些在透露自己信息时会改变一部分情节,如将自己说成是自己的一位朋友等,有些会比较真实。其实所改变的情节也并不是毫无规律可循,大多是围绕维护自我价值而展开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要严守犯罪秘密,绝不透露,就会给自己带来许多心理压力,而且随着压力的积累,寻找宣泄的渠道也会越迫切,侦查人员只要把握这一心理规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极有可能的。而且,任何秘密总会有人知晓,他人知晓的线索可以为讯问的顺利进行带来机会。
3.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意志。反讯问意志越坚强,说服难度越大,态度改变也越难,讯问的困难度也就越大。因此,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信心、瓦解其信念,摧毁其反讯问的意志成为讯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讯问心理策略
我国刑事诉讼法又严格限制了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那么,采取何种有效的讯问策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更好的获得真实口供,讯问心理策略的有效运用是最好的选择。讯问心理策略运用的目标在于让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让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如实供述,所以讯问策略的关键是要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1.正确利用恐惧唤醒。研究表明适度恐惧的情绪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改变。恐惧的唤醒不同于威吓,是通过合法的手段组织与分析事实资料进行的。侦查人员的说服信息会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感,已有研究表明在一定限度内的恐惧感增加会促使态度改变,但超过一定程度的恐惧感会诱发人的自我防御本能,可能导致拒绝态度改变。由于侦查人员的说服信息所倡导的态度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往往差异很大,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有利于态度改变,但是如果差异太大,犯罪嫌疑人反而会采取拒绝改变态度,所以侦查人员应当合理把握自己的说服目标 (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在实际的讯问中以下操作都可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情绪:1)强调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后果;2)分析可能受到的惩罚;3)刑罚带来的相关后果 (如开除工作,子女无人照顾);4)减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陈述与探讨;5)对已经获得的证据表现出肯定的信心。
2.恰当使用单面或双面证据。所谓单面证据是指在说服过程中仅仅强调有利的或不利的一个方面;双面证据指在说服过程中同时使用正性的与负性的理由。究竟使用单面或双面证据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程度及原有的态度的方向来决定。具体要求:1)在犯罪事实与证据层面,不管受教育程度高或低,在讯问时都呈现更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获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则应当如实告知;2)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理由说服,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双面证据,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单面信息。3)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引导他自己做出判断,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可替他做出判断并让其接受。4)对于原有态度是拒绝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将支持原有态度的理由作为双面信息的一面内容,并提供更充分的另一面理由。
3.合理利用首因与近因效应。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是利用时序对记忆结果的影响,即最先呈现的材料与最后呈现的材料在个体的记忆保持中具有较好的效果。认知心理学研究指出,人们的意识决策是建立在自己能提取的信息基础之上,所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记忆的保持效果不同编排证据与事实的顺序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连续讯问时间是12小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接受更长时间的讯问。在这么长的讯问时间里,加上生理上的疲劳与心理上的紧张,态度一致性机制便开始起作用,人们在接收到来自他人的信息后,会产生一系列的主动思考,这些反应进而决定个体对信息的整体反应。但态度的改变主要取决于这些信息所引发的反驳的数量及性质,如果这种反驳过程受到干扰,则产生说服作用。所以,侦查人员通过对信息的精心编排可能就会产生较好的说服效果。具体可以这样操作:1)重要的有罪证据首先呈现;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谈话的过程中呈现;3)讯问结束前总结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与理由。
4.有效组织不同层次的说服信息。认知评价的结果会受到信息组织的影响,已有研究指出(夏学銮1998)与说服力有关的信息的组织会影响态度的改变。同一层次信息量的不断增加,不会增加特别的说服力,只会具有越来越少的说服效果;不同层次信息量的增加,有助于增加说服力;不同层次说服与运用后果唤起相结合效果更好。所以在讯问过程中应注意:1)将已收集的有罪证据依据重要性与真实性从低到高排成一个序列;2)避免在同一层面机械地增加信息量;3)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反应增加有罪证据的呈现;4)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依据重要性与真实性从高到低排成一个序列;5)有利于犯罪人的最高序列的证据应当低于有罪证据的最低序列 (如果有交叉的,依据需要进行剔除);6)对确实需要运用双面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将有罪证据从低到高呈现;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从高到低进行呈现,确保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反差程度逐渐增加。7)要注意说服信息呈现的方式。一般而言说服信息非常复杂时,通过不生动的媒介 (如书面信息)传递信息效果较好,当信息简单的时候,以视觉方式呈现效果最好,听觉方式呈现次之,书面语方式呈现效果最差。研究还表明出现争论时双面说服的效果比单面说服好,而当犯罪嫌疑人最初就同意该信息时单面说服效果好。
5.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可沟通关系。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表现出同情、理解,在讯问中有时应当设身处地为犯罪嫌疑人着想,将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不可原谅的事情与犯罪嫌疑人仍然作为一个值得尊重的人来对待区别开来,这是人本主义的理念。依据古典刑法学及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是由行为构成的,法律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与谴责,所以侦查人员对犯罪的愤怒和对犯罪嫌疑人理解分开来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以同情与理解为基础就可能建立友善的人际关系,就可能增加说服的概率。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与犯罪嫌疑人形成敌对的关系,依靠力量的较量来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从理论上来说征服型与合作型都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但是侦查人员的征服态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应激因素,应激会唤起一个人的警觉与激发一个人的动机,这些都将增加说服犯罪嫌疑人的成本与代价。具体可以进行以下努力:1)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求生或减刑的欲望;2)有效地调节犯罪嫌疑人的情绪;3)在谈话中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与尊重;4)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顾虑提供新的解释;5)使用一些建立人际关系的技术。
6.设计讯问场所与营造讯问气氛。除了这些策略之外,还有设计讯问场所与营造讯问气氛等策略可以使用,合理的讯问场所与气氛使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缺乏对自己的控制感与自信,这是外界信息产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心理条件。具体的讯问策略可以很多,但关键的原理都是如何有效利用能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影响因素。
[1]吕宝庆.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讯问策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1-67.
[2]周新宇,李伟.霍夫兰军中说服研究引鉴 [J].沈阳大学学报,2004,(1):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