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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010-02-15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民主法律制度

王 鑫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党建教研部,广东 深圳 518034)

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王 鑫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党建教研部,广东 深圳 518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历经了艰难曲折、风风雨雨。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民主法制;法治;依法治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建构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往横向拓宽、纵深推进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它鲜明地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问题。这是我们党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也是总结建国60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而得出的基本结论。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列主义法学理论运用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

历史的发展具有割不断的连续性,每一代人都要从前辈那里继承一定的思想传统;历史的发展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特定的时代环境,以及在这种特定的时代环境下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任何伟大人物的思想及其实践都是历史的产物,都同时代特征密切相关。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上,都提出过许多重要思路,作过许多重要决策。其中,既有从前辈那里继承的思想传统,又有自己这一时代的鲜明特征,他们共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和发展。6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开创时期,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本格局。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了废除国民党政权的旧法制,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以扫除妨碍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封建制度障碍。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 ”[1](P573-574)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肯定了这个原则。《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还必须领导全国人民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斗争,并按照宪法规定的道路来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我国的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1954年到1957年反右斗争之前,在党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引下,我国有一批重要法律和法令先后出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据统计,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第一,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确立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第三,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各种自由权利。这一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建设思想、原则。

总而言之,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结束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据此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民主法制模式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民主法制模式的转变,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1957-1966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曲折发展的十年,这期间,民主法制建设时伏时起,时弱时强。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冲击,反右派运动的一个严重后果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失误。这主要表现为重新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

在 “左”的思想影响下,从1957年反右斗争到1965年,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虽未完全中断,但却经历了停滞、削弱和走下坡路的过程。立法没有什么大的进展,重要的基本的立法工作严重受阻。几部已有相当基础的重要法典(刑法、刑诉法等)的制定工作被搁浅。刚刚初步正规化的司法体制不断削弱,司法组织机构被一系列不正常的合并、精简所取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等等。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这十年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还处于形成过程中,尚未起到支配全局的作用,因而民主法制建设有伏也有起,有弱也有强,在有些时候,某些方面还是有所进展的,这同以后“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第三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了全面破坏和摧残。1966年到1976年,毛泽东同志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历时十年。在此期间,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民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存权利都遭受到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可谓奄奄一息、有名无实。“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遭受破坏和摧残的情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逐步建设具有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新中国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

在“文革”期间,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是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不能听取不同意见。有时一听到尖锐的意见,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上纲为路线斗争,甚至说成是“党内阶级斗争”,进行打击和压制。在法制方面,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者就叫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冤案的发生,虽说是林彪、江青、康生等一伙蓄意陷害造成的,但不能不说与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专断有直接关系。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实践上,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创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奠定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在解决了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之后,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理应进一步探索人民权力的实现方式以及对这种实现方式的监督机制等问题,而毛泽东同志的误区则在于只注重了民主的本质属性,即人民当家作主,却忽略了要实现这一本质,必须借助于一系列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忽略了对于人民权力实现方式以及监督方式的制度性探索。他一方面提倡民主,视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所在;另一方面,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方法上,又排斥法制,主张用“人治”去实现民主,使民主成为国家统治者可用之或可弃之的东西,成为可随意处断抉择的主观意志的产物,以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性后果。这不仅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长期停滞,而且导致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大动荡,推延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人心思法”,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得出的结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或者不依法办事,人民由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很不利于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也很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只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兴旺发达。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了一系列的论述和决策,使党和国家重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第四阶段(1976-1991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二次转折与发展时期。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坚定不移地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2](P11)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深刻指出:“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3](P819)针对毛泽东晚年轻视法律、制度、秩序以及“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严重后果,邓小平对“制度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4](P333)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这次大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保证和支持。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86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指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历史任务。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是胜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方针,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这次大会通过的《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指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可见,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大大深化了。邓小平同志是我们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做出了开拓性的重大贡献。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体制,建立起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立法程序,加强了立法的科学性、计划性,还建立了法律法规的清理制度。1981年,制定了1982-1986年的立法计划。1986年,制定了“七五”期间的立法规划。尤其是1982年颁行的新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总之,邓小平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主张,既是对人类社会在民主发展历程中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惨遭践踏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他的这些思想,从理论上补充、完善、丰富了毛泽东的民主政治理论。对于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虽然邓小平也提出过许多重要思路,但这一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尚在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加速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五阶段(1992-2002年),从理论上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必要性,从实际上勇于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1992年1月至2月期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方讲话,进一步指明了我国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民主政治问题上继续进行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举行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作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

党的十五大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这个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完成这个法律体系的建设。构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也称法律门类)应当齐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该制定出来,与之配套。从改革开放到九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430多件法律和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00多件法律和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由上可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并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例如,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每6天左右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其中1995年2月28日的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一次就通过了7部法律,开创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通过法律最多的纪录。

(四)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认真研究制定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六阶段(2002-现在),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发展阶段。2002年12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学习的内容是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学习会上说,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十七大报告正式确认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现代公民意识”等范畴。在2009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广大党员民主素质和能力,坚持在实践民主中学习民主、在学习民主中实践民主,深入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民主作风、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巩固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这标志着执政党对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规律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和更全面的把握。这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坚定决心,实际上反映的是对现代执政理念的一种追求。

改革开放30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这个互动,使我们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的本质。人们看到的是,由于某些旧的制度、体制、机制被突破,释放出来的生产力呈现出勃勃生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从中不断得到实惠。这些成就是举世公认的。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说过:“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5](P372)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既要保持宪法的总体稳定,又不能用宪法把某些影响发展的具体制度固定下来。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我们的宪法将更有权威,我们的国家将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治国方略?这是马克思主义长时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奠基人,他们着重揭示了私有制社会中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前提,注重于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但没有对未来社会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毛泽东同志在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领导全国人民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他卓有成效地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民主法制实践,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五四宪法”。然而,在人民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以后,党的领导方式就应转变到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既要依靠政策,又要逐步地更多依靠法律。这是一个重大转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虽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进行了这方面的实践,但却未能始终一贯地加以坚持,以致长时间没有实现这个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精辟地阐述了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之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政治文明建设凸现出来,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并列起来,实现了这个转变,使民主法制建设在当代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有这些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认真总结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基本特征。这三大特征紧密联系、有机统一,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又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大特征及其相统一的原则性概括,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找到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框架。这个框架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模式,又超越了过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这一历史阶段的国际环境背景和我国经济与社会结构的特征决定,我国社会还存在着阶层差别,各阶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和利益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坚持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又突出地表现在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集中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社会利益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正确全面地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在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目的。我们还应看到,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实施,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都与法制密不可分,无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会危害党的领导、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正在不断完善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健全民主和法制正在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对全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从1979年到2008年11月底,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226件,制定行政法规1116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逐步使我国的国家制度走向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些法律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做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两评”制度,即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人大如何监督司法工作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人大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积极地推进和稳妥地推进的有机统一

环顾全球,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快速发展中也遇到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在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十分注重把握好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这个度,一切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决定我们改革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使我们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既卓有成效,又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五)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抓好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同时把民主法制建设与制度建设、人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等若干方面,是立法、普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的力度,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态势。各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比较完备。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党和国家加强了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政党和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一切行为都要服从宪法、法律和法规。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恣意妄为,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权压法。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制是一种以制度形式体现的人类文明。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它凝聚着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认识,也表明着社会秩序化、规范化的进程。法制的所有内容,都与人的文明水准密切相关。法制是否完备,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循,从根本上也依赖于人的文化观念的进步、文明水准的提高。所以,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与人的建设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同时,又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着重解决人的素质问题,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正是由于把法制建设与人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国人民的法制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增强了法制意识,懂得了法律知识,学会了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立足中国国情,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借鉴和学习外国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衔接和兼容,是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外文化的交流越来越多,我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乃至比较熟悉、比较习惯的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越来越需要吸收和借鉴外国的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衔接和兼容,建立更加规范、统一、公正、透明和有预见性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面,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和运作方式,况且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而我们的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时,必须大量学习、借鉴和采用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的规则。

总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从贫穷落后到繁荣昌盛,至少需要几十年、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稳定时期。国家在动乱中是不可能发展的。这已为中外近代历史所反复证明。实行法治,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体遵行,长期坚持,这是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建国60年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使法律制度成为法律现实,就必须树立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权力都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8-1949)[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

[2]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 闫明]

Progress and Experiences of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Building in China

WANG Xin
(Party School of Shenzhen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Shenzhen 518034,Guangdong,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gr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ver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C.Ever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we have gained many valuable experiences in building democratic legal system.Such experiences include:we must rely o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to build socialist democratic legal system;the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must be built by paying special attention to key issues and to serve the reform,open 2ing-up and modernization;and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must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 to speed up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democratic legal system;rule by law;state rule by law

D920.0

A

1674-0955(2010)02-0057-07

2010-02-25

王鑫(1967-),男,江苏泰州人,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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