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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指控中的作用
——兼论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完善

2010-02-15易军

政法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指控企业

易军

(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232)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指控中的作用
——兼论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完善

易军

(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232)

无论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赋予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可以扮演一定角色的规定。在反倾销指控开始前直到调查结束后,行业协会均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取得反倾销指控的胜利。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制度在形成模式上存在重大缺陷,并引发一系列问题。可从思想观念、法制建设和形成机制改革等方面完善我国行业协会制度。

行业协会;反倾销指控;作用;缺陷;完善

我国是出口大国,同时由于种种缘故,众多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提起了反倾销指控。为保证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拉动作用,我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化解这些指控。化解策略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目前,对于政府、企业等主体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可以起到具体作用的研究,已经比较多了,且成果比较成熟。但是,对于除政府、企业外的主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的力量却少有提及。这种研究不均衡的现象值得重视。

一般来说,所谓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3如汽车生产协会、家具业协会。在面临反倾销指控时,行业协会究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扮演怎样的角色?它实际上能发挥怎样的具体作用?我国行业协会制度存在怎样的缺陷?怎样完善我国的行业协会制度呢?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一、行业协会在与反倾销指控有关法律框架下扮演角色的规定

目前,在与反倾销指控有关的法律框架之中,行业协会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条约来看,WTO法律框架中的《关于实施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6条的协议》(又称《反倾销协议》)是关于反倾销的规定。虽然《反倾销协议》没有明确提到行业协会的角色,但是该协议在多处给行业协会力量的发挥留下了空间。比如,《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而开始。这里的国内产业具有特定含义。根据该协议第四条,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同时,《反倾销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 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 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毋庸置疑,与单个企业或几个企业的联合相比,行业协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具有相当的优势。再如,《反倾销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在谈到如何确定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时,提出调查机关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面对这一系列冗长的可供考虑的因素,行业协会将是调查主管机关的有力助手。此外,行业协会在推动本国政府对他国就反倾销问题而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制度从而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等都会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从国内立法来看,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与《反倾销协议》的隐晦相比,我国法律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应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此外,我国在《反倾销条例》及一系列部门规章中多次提到了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二、行业协会在遭反倾销指控时可以发挥的具体作用

从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来看,无论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前,还是结束以后,行业协会均可以施展其独特的作用,为赢得反倾销指控的胜利释放出其巨大的活力。

第一,在被反倾销调查开始之前。行业协会可以未雨绸缪,采取有力措施以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困境。行业协会至少可以做两件事情。一是协调出口价格。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情形,即某种产品的出口商众多且出口国家和地区单一,此时低价销售是出口商经常采取的策略,而这种低价销售所带来的恶性竞争最终将招致进口国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行业协会对此可有所作为,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机制规定某种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避免出口价格的无限降低,从而不会授进口国以口实,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给企业会员提供多国贸易信息从而分散出口产品的目的地。一是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对某些重要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数量、价格、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状况、进口国主管机关的动向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某产品有可能遭受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则立即向企业会员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在出口产品显现出将被进口国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征兆时,行业协会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通过磋商对话机制谋求妥协与和解,从而有可能将反倾销调查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在被反倾销调查之时。首先,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应诉。单个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和积极性是明显不如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后的企业应诉。单个企业在独自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一方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而且还要承担一旦败诉则颗粒无收的风险,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强大实力可以如此;另一方面会有各自的如意算盘,反倾销不是针对特定出口企业而是针对来自于同一国家和地区的某一类产品,因而就有了“搭便车”的心理,其它企业的胜诉也会使本企业免予反倾销措施的制裁。行业协会的出现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凡是有出口业务的会员企业,都被行业协会要求参加应诉,不论出口量的规模;为解决应诉资金问题,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应诉基金制度,即根据会员企业出口量的多少确定各自应缴纳的数额,如有应诉需要,统一从该基金中支取。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帮助企业完成某些应诉工作。应诉企业一般都要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并就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申辩,而这些工作是详细且复杂的,没有行业协会的协助,应诉企业很难独自完成。同时,如果应诉企业各自为战,所填写的问卷或者申辩意见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则不利于案件的裁决。在 20世纪 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时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税率,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地区,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为零税率。

第三,在国外反倾销裁决作出之后。首先,行业协会协助本国政府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本国企业所受的不公待遇进行申辩。如果在反倾销调查之中,应诉企业遇到调查机关所在国法律制度上的不公待遇且与WTO规则相抵触,则在裁决作出之后,行业协会可以游说本国政府,请政府出面就对方法律制度的问题向WTO提出争端解决,从而督促对方国家修改有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以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反倾销协议》中的行政复审和司法复议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行业协会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和研究追踪,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代表企业及时申请情势变迁复审。一旦出现符合进口国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情况,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其对应对反倾销指控的不利影响

我国行业协会最大的现实情况是其形成的方式带有极浓厚的行政色彩。行业协会的组建在我国有三种方式。其一,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即以经济转轨为契机,基于政企分开,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以政府内部原有的部门为基础来组建某行业协会。其二,体制外产生的行业协会,即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由基层的经济实体尤其是民营经济自发组成的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地区,如温州,这种行业协会比较常见。其三,政府和民营经济合力产生的行业协会,即以政府部门为倡导,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实体组建的行业协会,这类协会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多产生于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2]在这三种组建方式中,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是最为常见的,占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数量的绝大部分。体制内行业协会的最大特点是其行政色彩浓厚,定位不清晰。[3]由于这种行业协会来源于原来政府的内部机构,无论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均受制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或者习惯性地把行业协会视作其辅助工具,从而延伸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把行业协会的作用虚无,认为其可有可无。

具体来说,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给其应对反倾销工作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业协会的覆盖面狭窄。由于我国绝大部分行业协会是体制内的产物,从而导致其所有权限制、部门限制、地区限制严重。行业协会的成员主要是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并不能代表本行业所有企业至少包括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利益。一旦某行业被指责反倾销,该行业协会能够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整体状况和真实意愿吗?

第二,行业协会的分类宽泛。行业协会在设立时分类不科学、较粗,没有细化到产业的内部,一方面造成企业难以对号入座,想入会却不知加入哪个协会,另一方面,在某行业遭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对其管辖的某些行业不熟悉从而导致贻误时机。一旦被诉反倾销,这样的行业协会能够自如地应付各式各样的指控吗?

第三,行业协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理想。对于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来说,其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任命,其人员来源于由政府机构改革而引发的人员分流或者是即将退休的人员,而反倾销工作需要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一旦某行业被诉反倾销,相关企业能够放心地把专业性极强的应诉工作交给这样的行业协会吗?

四、完善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行业协会制度的构建。自 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以更快的步伐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与其他国家同台共舞,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西方国家现在越来越重视非政府组织 (或称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们发现在市场和政府失灵的时候,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市场和国家的空白,维护社会的各项秩序。这些国家试图改变政府对公共管理的垄断局面,尝试把某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职能赋予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将之前由其行使但属于间接管理的权力授予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广大非政府组织,这是大势所趋。[4]我国在迈向成熟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果缺少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则难以想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发展我国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正是顺应了我国改革的要求,势在必行。

第二,制定行业协会的专门性立法,明晰其定位,赋予其职能。仅仅从思想上重视行业协会制度的建设是不够的。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但它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我国目前所采用的运用调整一般社会团体的法律来管辖行业协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既然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有何理由不把调整行业协会的立法从调整一般社会团体的立法中分离出来并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将极大地增强企业构建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我国行业协会的活力,为行业协会保驾护航。虽然我国有部分地区已经制定了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但是从全局来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次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与经济发展配套,需要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立法,统一各地的行业协会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赋予其职能。

第三,改变现行行业协会形成模式,构建行业协会的新型形成机制。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其弊端昭然;体制外产生的行业协会需要成熟的市场经济土壤,除了部分地区具备这一条件外,大多数地区并不具有如此的条件;而政府和企业合力产生的行业协会,在目前阶段,是值得考虑的方向。一方面,政府发挥其权威性和倡导性,另一方面,企业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两者的结合将产生合理的行业协会。必须完全彻底地切断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济依赖关系;打破所有制、部门、地域的界限;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建立合理的进入和退出制度,鼓励行业协会之间正当竞争,让那些功能最健全、服务质量最优、会员覆盖面最广、最受企业信任的行业协会脱颖而出。

[1]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潘悦.构建有效应对反倾销摩擦的行业协会体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4):65.

[4]黄素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积极作用[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7):40.

责任编辑:林 衍

A bstract:Both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domestic laws stipulate that trade association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when facing the dumping investigation by foreign countries.Prior to the beginning of dumping accusation,trade associationsmay bring its particular functions into full play.And even after the ending of the dumping investigation,they can do so too.There is a serious defect in the formation mode of trade associations in China at the moment.It causes several problems.Some proposals,including the ideology,legislation and the refor m of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rade associations,are put for ward to perfect the trade association system in China.

Key w ords:trade association;accusation of dumping;role;defect;perfection

The Role Played by Trade Associations in Dealing with the Accusation of Dumping Overseas——And perfection of trade association system s in China

Y i jun
(Depar tment of law,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City,Guangdong Province)

DF8

A

1009-3745(2010)02-0053-04

2010-04-10

收稿日期:广东警官学院 2009年度科研项目“金融危机视域中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实现的法律机 ——以珠三角地区为研究对象”(项目编号 2009-Y13)

易军 (1973-),男,湖北黄冈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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