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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

2010-02-15甄敬霞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务员信用官员

甄敬霞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

甄敬霞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当前,一些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政府信用缺失的现象,提出构建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途径来增强领导干部树立信用意识,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政府信用表现途径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树立信用意识,打造诚信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政府信用的主流是好的,信用度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信用缺失的表现,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构建政府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一、当前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

(一)行政不作为。近几年,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懒政等消极不作为行为,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主要表现是渎职。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比如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科学性。首先,有的地方政府随意修改规章制度,导致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最为突出的是“新官不理旧事”,“前任不顾后任”。这种不考虑工作的前后衔接,“换一个领导换一种思路”、“换一届政府换一套政策”的现象,就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不民主和不科学,致使政策不切实际、互相冲突、变化多端。

(三)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心态浮躁、追名逐利,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搞“政绩工程”,甚至不惜牺牲国家整体利益。比如有的不顾客观条件,好大喜功,承诺过多,落实不够,失信于民;有的违背实事求是这一基本原则,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标统计上玩数字游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些现象既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政府信用的丧失,又会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阻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行政行为公开有限。一方面,政府的很多决策、法规、程序等行政信息不能及时得到公布,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政府信用缺失是全社会失信中最具破坏力的毒素,它直接导致了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失常。有人说:“信用的培养依赖愚公移山精力,信用的毁灭仅需弹指之功。”有一个值得信赖的政府,才会有一个值得信赖的社会。

二、构建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政府信用道德建设。一是政府要树立守信意识。“上梁不正下梁歪”,政府信用是其它社会信用的灵魂和支柱,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与核心。为此,要求政府具有服务理念、公共精神、责任意识,在思想、言论、行动、决策上对公众高度负责,忠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政伦理,不要被“自利性”淹没了“公共性”。要深刻认识到树立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建构“道德型政府”,是凝聚民心、号召民众、推动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二是公务员要树立守信重诺的观念。通过加强自律,努力在公务员中营造浓厚的“恪守信用”和“诚信为本”的道德意识和氛围,逐步提高他们的信用责任意识,形成恪守信用的行政思维方式和操作习惯。三是进行行政文化创新。通过加强行政文化建设,促使全体公务员投身到政府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上,改善公务员行为道德状况,促使公务员人格的升华,使他们经得起各种诱惑,做到荣辱不惊、富贵不淫,树立起人民公仆的崇高形象。诚实信用对政府来说决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努力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有限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上来。进一步优化政府信用环境,为政府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与体制保障。

(三)加强政策制定、实施的制度创新。要把《行政许可法》真正落到实处,严格界定地方政府制订、变更、废止政策的权限、程序,并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事前应进行充分论证,事后要进行绩效调查或审计,明确领导的政绩或应负的责任,确保政策制订和实施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要建立政策实施的反馈机制,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发现政策上的漏洞、缺陷,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完善政府信用责任与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官员履职信用等级评议登记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在这一前提下,对每个官员在履职的过程中是否恪守信用做出评议,并登记在案,作为其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尽可能客观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官员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与信用责任约束机制。通过引入公开化、民主化的竞争机制,比如推广竞聘制、完善选举制、试行竞选制,有效地形成政府官员对公众负责的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客观、规范的业绩考核标准体系,采用充分体现民意的考核方式,形成恪守信用符合官员自身利益的激励机制。同时,要改变政府官员职务变动过于频繁的现象,增加选拔使用年龄限制的弹性,以利于形成官员与公众之间长期、稳定的信用关系。三是健全政府信用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从制度上充分保障人大监督权。要完善人大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同时应在政府领导述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审议制度,将政府及官员的信用情况作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调动政府追究自己失信责任的积极性,促使各级政府严格恪守和履行自己的信用责任。要通过司法制度创新,保证老百姓不需要付出很高成本,就能够对政府及官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四是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如土地、房产、资产评估机构,一些公证机构,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等。通过它们,一方面向公众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公众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以此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当前,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培育一批权威机构。在提供信用信息、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等方面加以扶持。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与银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健全相关法规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与运行。

(五)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我们应以建设“阳光政府”为契机,以办公自动化、信息化为突破口,通过“电子政务”等方式公开政务运作的全过程。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重大公共政策的人大代表表决制度、听证会制度等等,形成公开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

(六)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必要出台和完善《债权法》、《破产法》、《公平交易法》等,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公平信用法》,为信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要推进公务员道德立法,我国已出台了《公务员法》,还需要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等法律,把公务员管理充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还要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通畅权利救济渠道。要使那些因政府失信行为而使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百姓,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赔偿。

[责任编辑:何瑞霞]

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0.04.022

D63

A

1674-6287(2010)04-0065-02

2010-09-11

谭刚,男,新疆塔城地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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