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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2010-02-14

中国水土保持 2010年8期
关键词:常务会议法律责任草案

本刊讯 2010年 7月 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共 7章 63条,较现行法 6章 42条增加了 1章 22条,7章分别是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对地方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完善水土保持规划制度,突出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三是完善并强化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四是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水土流失治理活动;五是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六是完善和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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