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0-02-14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0年8期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7月19日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19日前浏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