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民持续增收的途径分析
2010-02-11戴幼芬戴国华
戴幼芬,戴国华
(1.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浙江宁波 315010;2.中共宁波市委农业办公室,浙江宁波 315000)
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 “三农”问题的核心,而且是拉动内需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 30年来,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 134元增加到 4 140元,增长了近 31倍[1],而宁波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 164元增加到 2008年的 11 450元,增长了近 70倍,年均增加 15.2%[2],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力支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改革开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和回顾宁波市农民持续增收成功经验与驱动机制,对实现 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 2008年翻 1番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宁波市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市农民收入与宏观经济同步增长,阶段性明显,波动性较大。通过加强城乡统筹,引导产业、人口、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来自非农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和市场化收入,成为农民家庭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到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渠道的影响,农民收入水平和农民之间的收入差异性明显。
1.1 农民收入增长的阶段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建立,生产关系和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完善,宁波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大致可以划分为 4个阶段。第 1阶段 (1978-1988年)为低起点的平缓上升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较大,年均增加 105.5元,收入增幅保持 2位数水平。第 2阶段 (1989-1996年)为持续上扬期,年均增加400.13元,农民收入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增幅继续保持较高的 2位数水平。第 3阶段 (1997-2003年)较高起点的平缓上升期,农民收入高位状态下的低速增长,年均增加 279.14元,增幅降低到 8.0%以下水平。第 4阶段 (2004年至今)进入加速上扬期,连续 5年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超过 10.0%,年均增量超过1 045.8元,2008年达到最高值1 399元[3]。在收入曲线持续上扬的过程中,亦出现了阶段式跨越增长。宁波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 100元到1 000元用了 10年 (1978-1988年)时间,再 12年 (1988-2000年)增长到5 000元;从5 000元到超万元 (2007年为10 051元)只用了 7年时间[4]。
1.2 农民收入增长的多元性
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生产活动受限制、收入来源单一,农民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细化,农民收入来源市场化、多元化和非农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农业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主要表现在:实物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现金收入比重显著提高;农业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农业收入比重显著提高;种植业收入比重下降,林牧渔业收入比重提高;粮食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经济作物收入比重显著提高;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所占份额下降,外出务工收入比重提高。家庭经营中二、三产业纯收入占 15.3%,农林牧渔纯收入只占 11.3%。
党的十六大以来,宁波市通过加强城乡统筹,引导产业、人口、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和非经营性纯收入成为农民家庭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动力。在家庭经营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份额快速下降。2008年宁波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重达到 58.5%,家庭经营收入仅为 30.0%(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和二、三产业纯收入分别为 13.4%、16.6%)。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政策机制的不断完善,股金、租金、利息等财产收益增加,以及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和粮农补贴等转移性收益增加 ,2008年非经营性纯收入达到 1 587元,所占比重由 2003年的8.6%快速提升到 2008年的 13.9%,比 1985年增长 28.9倍,年递增 15.9%。
1.3 农民收入增长的差异性
在一部分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仍有相当部分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缓慢甚至下降,造成农民之间收入趋向两极化。从近年来宁波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五等分构成情况来看,每年都有近 60%的农户的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尽管前20%高收入农户与后 20%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在逐渐缩小 (由 2002年的 6.21∶1降低到2007年的 4.72∶1,但 2008年又上升到 5.05∶1),但是两者之间绝对值差额逐年增大 (由 2002年的10 158元扩大到 2007年的15 271元和 2008年的18 266元)。宁波市农民收入差距已远远超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3](2008年宁波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差额为13 854元,比值为2.219∶1)。
非农化就业是宁波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本动力,劳动力综合素质与就业渠道直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统计分析表明:20%低收入农户,因劳动力素质和技能较低,仍然依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非农化就业程度低;相对而言,其他各组的工资性收入成为增收的主要来源。近年来,20%高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度提高,有可能形成农民收入分配中的 “马太效应”,进一步加大农民收入的不均衡性。
2 宁波市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成因
改革开放 30年来,宁波的农村经济实现了从单一的农业经济到一、二、三产业全面发展的转变;农业发展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向效益农业,进而迈向优质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基本温饱到总体小康,向更加宽裕的全面小康的转变;农村建设实现了从传统村落向建设农村新社区的转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了从供给不足向基本覆盖的转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不断加强。2008年宁波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 450元,居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位,比全省平均高出2 192元,增幅达 13.9%,连续 5年超过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年的 2.219∶1下降到 2.21∶1,低于全省2.49∶1的平均水平[4]。
2.1 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引发的农村改革,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历史性巨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当时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实现了生产制度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长期受到压抑的农村生产力,增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促进了农民收入的高速增长。进入新时期,虽然制度的收益出现递减现象,但农产品价格的放开,使农民从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明显增加。从取消农产品派购制度到实行粮食等购销市场化改革、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乡镇企业转换机制和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从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体制改革激励农民,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制度创新在农民增收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2.2 加大 “三农”支持力度
宁波市高度重视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不断优化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每年以 18.7%幅度递增(一般预算内对支农资金投入由 2003年 10.95亿元增加到 2007年的 24.56亿元至 2008年 60.55亿元),大大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整合投资项目,加强投资监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逐年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从 2006年的 925万元增加到 2008年的 720万元)。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它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
2.3 促进农村剩余劳力转移就业
农民转移就业是解决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宁波市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逐步统一城乡就业市场,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民增收。2003年启动 “百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累计培训农民128万人次,城镇化率达到 63.0%,各级政府把提高农民找 “新饭碗”能力与为农民提供 “新饭碗”的选择机会结合起来,以改进培训方法,选择培训内容,探索培训模式,拓宽就业渠道为突破口,努力提高农民培训后的转移就业率。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为现代农业的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和产品品牌化创造了条件。
2.4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宁波市通过建设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目前,宁波市农业产业基地集群达到 63个,总面积 3.74万 hm2,涵盖全市 10大主导产业,累计投入建设资金 4.4亿元;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19个,实施建设面积 1.02万 hm2,累计投入建设资金 15.5亿元;全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达到 218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7家,上市企业 2家,带动农户 117.1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800家,拥有社员 2万个,带动农户 32万户,联结基地面积3.6万 hm2。
产业化的推进,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扩大,2008年宁波市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26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 4.0%;另一方面,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到2008年底,全市蔬菜、瓜果、生猪、禽蛋等 10大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已达 80.0%,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创汇蔬菜、水产养殖、林特花卉和畜禽养殖的 “一区四带”产业带已基本形成。全市累计绿色、有机食品达到 218个,无公害农产品 358个无公害产地数达到 594个、面积 10.4万 hm2。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 2008年底,全市已有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项目)106个,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分别为 17个和 15个;有市级以上名牌 155件,知名商标 66件,其中国家级名牌 3件,中国驰名商标 32件,取得 ISO系列认证 161件,HACCP认证 97件,QS认证 148件,取得 FDA登记 35件,其它各类认证 102件。
2.5 城乡统筹发展的带动作用
经过 30年的改革开放快速发展,宁波市走出了一条依托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破解 “三农”问题的新路。通过促进传统村落向农村新社区转变,传统农民向专业农民和现代市民转变,形成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宁波市的成功经验表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在理念上更加自觉地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部署,把农村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统筹考虑,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放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中统筹考虑;同时在工作部署和实际举措上,更加注重把城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谋划。以建立城乡规划统筹机制为龙头,既注重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更注重健全长效机制,促使城乡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交融发展。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载体,通过加强小城镇建设,引导产业、人口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走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
2.6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为减轻农民负担,宁波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水平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2002年率先推出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运行办法》。2007年市政府出台了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障向全覆盖迈进。为减轻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宁波市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统计,全市96.6%的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 90.0%以上,农民健康体检率达到 78.3%。人均筹资标准和住院补偿率两项指标均居全省首位。对于低收入农民的扶持,一方面完善和巩固农村低保制度,做到 “应保尽保”,农村 “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 94.6%;另一方面,采取区域性扶持政策,对 16个欠发达乡镇、3个片区的 206个村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和帮助高山、海岛及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民迁移下山。
3 宁波市农民持续增收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虽然宁波市农民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但农民增收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增收的渠道仍比较单一,其周期性和波动性的隐患始终没有消除,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要实现 2020年农民纯收入翻 1番的目标,仍面临一系列的制约瓶颈[5]。制约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因素,既包括资源性、结构性的问题,也有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
人多地少,种田成本高。宁波市人均耕地面积只有 0.047 hm2,远低于 0.133 hm2的全国平均水平。虽然土地流转面积在不断增长,但规模经营面积仍不到总面积的 40.0%,农业经营面积太小,直接制约农民增收幅度的提高。同时,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农业生产的高投入和低效益。
农民素质低,转移就业难。近年来,宁波市加大投入培训农民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率己近 80.0%,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不高。随着二、三产业对职工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缺知识少技能的农民想找到好工作有很大难度,即使 “洗脚上田”了,也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型的手工作业,其工资性收入难以有较大幅度提高。
资金积累少,财产性收入低。目前农民人均万元的年收入,除消费外,还要用于医疗、教育、养老、建房、婚嫁等,难有节余。尤其欠发达镇乡的农户,人均年收入只有全市平均的 1/2左右,要想拥有 “钱生钱”的财产性收入仍比较遥远。
信贷不足,融资困难。宁波市不少大型银行分支机构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支农任务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无法满足 “三农”发展的大量资金需求。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民都想调整产业结构,或者发展二、三产业,但由于资金不足,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组织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尽管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参与率仍比较低,覆盖面也较窄。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背景下,农民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4 宁波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保障机制
近年来,虽然农民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态势,但农民增收的基础仍比较薄弱,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保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要把增加农民收入纳入到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中加以考虑,把增加农民收入和产业布局调整相联系,把促进非农就业与加速城镇化相结合,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来解决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
建设现代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保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从农业增效中增加农民收入。应完善农村产业政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内部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应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大生产经营的转变;以确保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为目标,重点抓好 “米袋子”和 “菜篮子”生产。加快土地流转,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单产水平,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落实国家关于生猪、油料、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搞好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保证农产品安全,促进 “菜篮子”产品稳定发展。
强化农业生产和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和应用,继续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村入户。认真组织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发展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大力促进农民增收减支。继续完善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逐步理顺产品价格,控制农资价格过快增长,稳定农业生产成本。
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着力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努力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民增收的外部条件。
从城乡统筹到城乡一体化,为农民增加收入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农民收入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设,通过农村制度创新增加农民收入,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城乡统一的户籍和劳动制度改革、惠农的财政与税收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等。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和财产性收入。
5 促进宁波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几点建议
改革开放 30年来,宁波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型发展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作者认为下一步促进宁波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点要在发展现代农业、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发展这 3个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
5.1 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效益
发展经济学和农业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工业化和城市化必须以农业发展为基础,没有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不可能从农业中释放出足够的劳动力参与二、三产业,也不可能提供足够的食物和原材料支持二、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没有二、三产业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不可能有农业机械、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加速变革,就不可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务农农民收入。因此,农业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目前,宁波市的现实情况是,农业占 GDP的比重为4.2%,但农业劳动力人数占总人数的 20.0%,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占用了过多的劳动力,降低了从业农民收入。须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进一步减少农业人口,增加从业农民收入。首先,在稳定粮油等大宗农产品保有面积和产量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打造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基地,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种养业,提高务农农民收入。其次,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年来,宁波市在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已出台了技改贴息、品牌奖励、鲜活农产品 “绿色通道”、用水用电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取得了很大成绩。下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发展 “订单”农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物流体系,提升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水平,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等,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最后,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高农产品质量。根据宁波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加快建设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力争在农业生物、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种子种苗等技术研究领域有所突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重点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5.2 加强素质培训,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在农业劳动力供过于求,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情况下,转移农民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有几个因素会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首先,随着大量年轻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不断上升,转移难度不断加大。其次,随着近郊劳动力的转移,剩余劳动力中偏远山区劳动力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下山移民难度不断加大。再次,随着农村劳动力中文化层次相对较高、具有一技之长劳动力的转移,剩余劳动力素质偏低人员比重不断上升,转移难度不断加大。最后,随着大量外来劳动力的涌入,在体力型或简单技术型的工作岗位上,与宁波本地劳动力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宁波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分析上述 4种情况,第 1种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缓解。第 2、3、4种情况,实质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能够在就业竞争中胜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拉开他们与其他劳动力、尤其是外来劳动力就业竞争层次。农民素质培训的意义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力资本的追加投资,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促进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各安其位,减少竞争。更进一步地说,农民素质培训和转移就业能扩大农民视野,激发一部分人创业激情,带动更多人创业就业致富。此外,农民素质培训,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就业创业形势的新要求,结合产业特色和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创新培训载体,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建立经常性、开放性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域内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采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合作、社会化培训等模式,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其稳定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创业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养一批乡土型农民企业家。
5.3 完善配套改革,推进城镇化发展
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是与农村工业化息息相关的。宁波县域经济发达,农村工业化程度较高,具有推进城镇化的基础条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目标是逐步减少转移就业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剥离土地所承载的保障功能,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同时为农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创业和就业条件。首先,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机制创新,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宁波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要求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这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流转,不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防止抛荒,还可以使农民获得租金收益,是实现相关方多赢的一个策略。首先,要在相关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出台实用有效的政策措施,明晰权属,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完善流转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探索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补社保等多种形式,逐步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可转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间金融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探索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大型农机具、农村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质押融资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探索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施行办法。深入开展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稳步拓展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完善渔业等互助合作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提高金融资金回流农村的比例,有效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农民创业致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5.4 加大财政投入,减少农民支出
首先,建立财政支农支出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各类农业补贴办法。抓好国家种粮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市政府扶持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民种粮增收。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良种补贴全覆盖。落实能繁母猪、后备母牛补贴政策,稳定生猪、奶业生产。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步伐,逐步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捕捞渔船轻柴油补贴办法,扩大补贴范围。其次,加强部门帮扶责任,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村集体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利用集体所有农地、水源、农业生态等资源,参与农业产业基地开发、休闲旅游业、小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实现强村富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全面开展村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最后,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减轻农民负担[6]。与全国、全省相比,宁波农民负担总体较轻,但不能因此有所松懈,必须按照 “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维护和保障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权益,强化减负惠民政策落实。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1978—2007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 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统计年鉴 (1978—2008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3] 宁波市统计局.2008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N].宁波日报,2008-01-28(4).
[4] 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2009-05-28].http://www.nbstats.gov.cn.
[5] 马春骐,王凌.宁波地区农民增收的难点与对策思考 [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2,24(1):45-50.
[6] 姚蕾.宁波市农民收入的现状及增收途径分析 [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5,17(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