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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依法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2010-02-11胡豹顾益康王丽娟

浙江农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现代农业浙江省

胡豹,顾益康,王丽娟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村发展与信息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21;2.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杭州310025)

历经30年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业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的科学判断,并对农业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业依法治理。”从发达国家建设现代农业的实践来看,现代农业是特别需要法律给予保护、支持和促进的基础产业。如何根据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从基本国情和浙江省农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创新农业法制建设的思路和方法,找准农业法制建设的重点,突破农业法制建设的难点,全面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是浙江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1 浙江省农业法制建设的现状

1.1 成效

1.1.1 农业无法可依状况基本改变,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伴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历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逐步的加强。农业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农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就有2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农业行政法规70多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的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条例和实施意见已超过100件。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农业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市场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投入体系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等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农业法制建设步入规范建设的阶段,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农业行政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步转变,机关工作人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也逐步提高,农业普法工作也逐步开展。

1.1.2 加快农业体制创新成果的法制化,适时废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

浙江省的农业农村体制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农业法制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在全国领先的创新成果。浙江省根据全面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形势,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农民股份合作经营条例》。同时根据农业自然资源保护日益迫切的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根据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要求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之后又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入新世纪,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形势,率先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先后出台和修改了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种畜禽、蚕种、农机、饲料、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动物防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1.3 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广泛开展农业普法活动

农业行政执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起步较早,被列为全国首批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省,有11个县被列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单位。近年来,浙江省把建立健全农业规律法规及执法管理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适应综合执法试点和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为抓手,以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为载体,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提到更显著的位置。从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浙江省先后制定了“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农业普法规划和农业普法年度计划,通过积极、广泛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的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观念开始树立。通过普法教育,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大大提高。

1.1.4 强农兴农成效显著,惠民利民落到实处

《农业法》、《森林法》、《渔业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切实保障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动摇,确保农业投入得到稳定增加,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得到有力支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实施,给农民吃长效“定心丸”,调动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确保了农业家庭经营的稳定发展。《种子法》、《科技推广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的制定和实施,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实施,使农民负担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农业税条例》等法规的废止,终结了千年皇粮国税,农业实现了零税赋,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1.2 不足与问题

当前浙江省的农业法制建设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与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农业立法方面,还不适应传统农业快速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客观要求,适应和促进农业的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信息化、生态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整,存在很多空白点,农业立法的滞后性还很明显。在涉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公民权益、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许多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的不合理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都急需要改革和修订完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许多明显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修改和废除。还有不少的法律法规还带有维护部门利益、行业垄断的色彩。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投入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有机农业等新型农业形态发展,促进农业信息化、农业保险、农业金融发展等方面都还处于立法的空白状态。

在农业行政执法方面,行政管理、事业服务和执法监督的职能混淆的问题依旧存在。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违法不究、违法难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不少领域的农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特别是在农业的投入与保护等执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在有些执法领域,还存在部门之间多头执法、职能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综合执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执法队伍和法律仲裁机构不够健全,执法力量较为薄弱。

在农业普法方面,农业普法工作还不到位,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都还不够强。还有不少农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离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自觉守法的农业普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有些领导依法办事的观念还不够强,知法犯法的问题也还存在。

2 认识依法保护、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1 建设现代农业对农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2.1.1 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新的农业法制来保障

目前,浙江省已全面进入了以工农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和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现代农业建设面临着众多新任务和新困难,不仅需要通过体制的改革、政策的调整来解决,更需要从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途径来找到治本之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现代农业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强调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从本质上来讲是高度市场化、国际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必须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条件,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调控为依靠,以完整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现代农业的这种内涵特点对农业法制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社会也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转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型的新时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既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客观要求。从发达国家建设现代农业的经验来看,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地推进农业法制建设,及时地对一些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法律进行修订,并制定一系列新的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和极为有效的战略举措。从当前农业法制建设的情况来看,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有很大差距。目前许多农业法律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的明显痕迹,有不少法律法规不利于甚至制约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生态化进程,有许多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有的法律法规现在还是空白。清理、修订旧法律法规和制定新法律法规的任务十分艰巨。可以说,没有农业法制建设的创新是难以完成现代农业建设的历史任务的。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以农业法制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识。

2.1.2 发展现代农业的法制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行政法规对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农业法制建设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战略目标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除了在立法方面,有些亟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一些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形势的旧法律法规需要抓紧清理和废止外,农业法制环境也有待改善,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还不够,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还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垄断色彩,有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还不强,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在行政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

当前,适应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更新管理观念,加快职能转变,依法护农,依法治农,依法强农。要加快立法步伐,把农业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农业资金投入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渔港法等立法工作摆到重要日程。要完善农业执法体系,积极探索农业综合执法新体制,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与技术检测检验的关系。要加大执法投入,强化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支持,改善农业执法条件和手段,为农业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2.1.3 农业法制建设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在30年的改革发展中,浙江省市场取向的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都走在全国前列,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也快于全国,经济综合实力也居于全国前列。全省已经形成了在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上也要走在全国前列和现代农业必须需要法制来保障的共识,这些都为现代农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比较有利的社会环境。从另外的一个角度看,我们国家也正进入依法行政的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把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方略,确立了依法执政的理念,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同时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以及依法行政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这标志着我国正步入向法制社会、现代社会的重要转型期。所有的这些因素都为浙江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创造和提供了非常好的历史机遇。

2.2 认识依法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的重大意义

2.2.1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调动和保护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

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在传统农业的发展阶段,农业的法制建设往往偏重于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而对保障农民的权益、增进农民的利益关注较少,农民既没有实力、能力,也没有积极性去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修改和制定新的农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把保障农业劳动者的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权失利的问题,也才能调动和保护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2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快速构建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培育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的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微观基础的核心任务。目前,农户规模小、素质弱、组织化水平低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从当前来看,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推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户家庭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快速成长,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合适的微观基础。

2.2.3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完善现代农业的宏观调控机制

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又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要使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科学运作才能确保现代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有效的现代农业的宏观调控必须逐步实现从政策性的宏观调控为主转向法制性的宏观调控为主,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农业的法制建设,既保障市场机制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又能够有效的弥补市场失灵,建立健全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

2.2.4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强化现代农业的科技装备体系

先进的科学技术、高效的农业科技研发推广队伍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与高效生态农业生产基地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和防灾、抗灾体系对于确保现代农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质量高、副作用小、安全性能好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推动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资保障。这些条件的形成也必须靠农业立法来加以推动和保障。只有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使这些领域长期落后的状况尽快得到改变。

2.2.5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确保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从当前实际来看,这也是浙江省现代农业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以往的实践说明,仅仅依靠舆论和政府的引导很难在短时期内改变这种状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制定和实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手段加以推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加快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品种、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与安全、包装标识与贮运、检测检疫等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克服农民和企业的惰性和惯性,才能加快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2.2.6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完善现代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畅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网络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达的农产品物流业、公平的农产品市场交易规则也是现代农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当前的实际来看,我们这方面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要尽快缩小这种差距,也需要农业法制建设来推动。如果我们不注重这个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很难在短时期内改变农产品流通落后和竞争无序的状况,就会拖现代农业建设的后腿。

2.2.7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建立现代农业的投入保障机制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现代农业是特别需要国家给予投资支持的产业,从浙江省已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新阶段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投入保障体系,是加快建设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最重要的战略举措。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往往很难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即使《农业法》中对农业的投入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很难界定农业投入的边界,监督机制缺乏刚性,导致农业投入的增加缺少有效的保障。因此,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法律化,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才能尽快改变现代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

2.2.8 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够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

农业资源的稀缺和生态环境条件的恶化是农业必须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选择。从浙江省人多地少、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争夺土地、水等资源的矛盾十分突出的实际出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成长,更具现实的紧迫性。以往的实践也证明,仅仅依靠教育和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并且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也不很完善,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相当普遍地存在,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严重障碍。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个方面的法制建设,才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创造可持续的资源环境条件。

3 依法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立法框架

根据浙江省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和对浙江省农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下一步依法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立法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农业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按照轻重缓急,研究制定农业法制建设的整体规划。

根据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和实际需要,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的立法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促进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

要抓紧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定《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条例》和《农业规模经营促进法》。这是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落实好的重大举措。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决定》中提出的具体政策要求:诸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政策精神。

3.2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方面

要根据现代农业培育有竞争力的主导产业的要求,制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制定《农业优势产业促进条例》;根据农业功能多样化的趋势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制定促进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法规条例。通过这些条例的制定,促进这些新兴农业的发展。

3.3 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科教兴农方面

要根据农业科技教育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的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发展农业教育,培育新型农民。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条例》,制定《农业教育法》,在《农业教育法》中要明确规定国家要大力发展农业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农业技能培训,对大中专农业专业学生免费上学,实现农民免费培训制度,并逐步实现绿色证书制度。

3.4 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

要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十分紧迫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难度很大的实际出发,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推进农产品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安全生产,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努力使生产经营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可以考虑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法》,在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同时,分门别类地制定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条例,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农产品品牌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管理办法。

3.5 促进农业金融、保险事业发展方面

农业金融、保险事业发展是现代农业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要抓紧制定《农业保险法》和《农业金融法》,要依法来促进农业金融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金融体系不完善,农业贷款难和农业保险缺失的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法》出台以前,浙江省可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等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的试点,使农业保险能够发展下去。待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颁布后,浙江省再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3.6 促进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

从依法保护农业自然资源是保障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这一关键环节出发,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森林保护、水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还应该出台有利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的法规条例,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条例》、《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条例》。

3.7 促进农业投入保障方面

要根据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抓紧制定《农业投入法》,在这一法规中,要明确体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其中应包括财政投入的标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的比例等内容。以法律来保障以工促进、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立。

3.8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方面

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是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方向,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治本之策。在这方面,要把废止城乡分割的旧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制定城乡一体化的新的法律法规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当前,重点包括户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权益保护、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乡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心镇培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4 依法保护、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解放思想,树立农业法制建设的新理念

当前的农业法制建设,必须要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要彻底破除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旧思路、旧理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以思想观念的创造来推动立法的创新。农业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新形势下推进农业法制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要坚持把保障粮食和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双重目标。通过农业立法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加快形成,促进农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素质水平的提高,把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和农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的目标统一起来,使农业成为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能使农民致富的现代产业,促进农业走上经济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密集、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4.2 按照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不断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农业的立法要全面体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基本方向和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的科学内涵,要围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业组织体系、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教育和农民素质培训体系、农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农业设施装备和农业信息体系、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农业宏观调控和投入保障体系等八大体系来完善农业的法律法规。农业立法还要体现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清理、废改,又要从浙江省的实际出发,既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又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3 按照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业行政执法

进一步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意识,加强以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农业执法体制,健全执法体系,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运行保障机制,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投入品等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方面,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依法加大对伪劣农资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等的重大坑农害农事件的处罚力度,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各利益体的权益。通过立法、司法、普法、执法的紧密配合,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强大的法律保障。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严禁以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为目的的司法干扰,让公平公正的司法成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助推器。要依法依规保护农业、农民及相关群体的切身利益,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4.4 切实做好全社会农业法制建设的宣传与普及

大力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与教育,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高农民群众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业及相关法律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让所有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确保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不断发育和正常运作。对依法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进农业“五五”普法工作及下一步的“六五”等一系列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紧紧围绕增强农业干部的法律素质、农民法律意识和解决农民实际问题,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咨询、送法下乡、知识竞赛,以及办好新闻大众媒体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普及农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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