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12中三个范畴的解释
2010-02-10邓晓芒
邓晓芒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B 版)§12中提出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三个范畴即“一、真、善”的解释。对于中国读者来说,理解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本文尝试对此加以解读。
康德自诩他的范畴表是系统的、完备的,不多不少恰好就是这些范畴。前面§11主要说的是这些范畴不多;§12则主要说明这些范畴并不少,即没有遗漏。实际上,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些范畴虽然没有包含在康德的范畴表里面,但又非常重要。由此可能产生一些误解,即认为康德的范畴表还不完备,所以,康德在这一节中力图把这些有争议的范畴归结到自己的范畴表中,表明他的这个表能够包容一切。
康德在本节一开始便说,自从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中的“先验哲学”即唯理论哲学,有一个“重要的部分”,也就是传统的本体论部分,它是包含有纯粹知性概念的,这些概念也是有关对象的先天概念,而不是单纯逻辑上的一种判断形式,所以也应该算做先验的概念。康德说:“摆明这些概念的是经院哲学家们中如此推崇的这个命题:‘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1](P77)旧形而上学认为,任何一个对象都必须有这三个方面,即单一性、真实性和完备性。这里的“善”就是“完善”,也就是完备无缺的意思。德国学者让·埃尔岑指出:“先验哲学在13 世纪的开端首先是与一种认识兴趣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当时“‘先验东西’这个术语尚未被使用”,但“‘存在’、‘一’、‘真’和‘善’被称为‘最先东西’(prima ,the firsts )”。[2](P48-49)中世纪的大阿尔伯特、波那文都等人都有这种说法。既然任何对象都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它们就和康德所提出的范畴的入选标准相符合了,所以,一、真、善这三个概念似乎也应该纳入康德的范畴表中。历来的经院哲学家和先验哲学家们都在利用“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这条原则,来推断灵魂的存在、宇宙整体的存在和上帝的存在。但在康德看来,这种推断的“成效非常有限”,证明不了什么东西,虽然它们被看做是有关对象的,但实际上纯粹是些同义反复。因此,在近代,传统形而上学成为人类理性的耻辱,人们只是出于对宗教和神学的敬畏,才对形而上学保持一种表面的礼貌,才“习惯性地”把这一形而上学的命题提出来。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想到这三个概念?康德试图去追究人们提出这个原则的理由,并“猜测它在某一种知性规则中有自己的根据”。
康德指出,这些概念在那些经院哲学家心目中是关于“事物”即对象的“先验的谓词”,其实只不过是对所有“事物的知识”的一般逻辑要求,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我们所要认识的事物的客观属性,而只是我们要认识任何事物在主观上必须预先具有的“一般逻辑标准”,包括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标准。就先验逻辑而言,则是基于康德范畴表中的“量”的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当经院学者们说“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的时候,他们是指任何一个东西,不管是经验的还是物自体,都必须由这三个谓词来描述。这样一来,他们就考虑,由这样一条普遍规则我们就可以对灵魂、宇宙和上帝进行规定,并把这种规定当作这些对象的属性,于是就产生一些形而上的学问。但这些“科学”在康德看来其实是伪科学。这里的“先验谓词”是指我先天地断言任何一个对象的属性,把谓词当作事物的性质先天地加在一个我没有任何经验的对象身上。这是理性派惯用的独断论手法。他们认为,虽然这个对象超出了所有一切可能经验的范围,但我可以通过一种逻辑规则而把“一、真、善”这些谓词先验地赋予客观事物。其实,这三个概念本身并不足以成为知识的规定,只有当它们在经验性的运用中使对象作为知识建立起来以后,才可以看做是对这个对象的知识的规定,因为对象的知识除了要有先验的规定之外,还要提供经验的材料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因此,把它们看做是单凭自身就建立起来的对象的谓词或属性,是误解了它们的性质。
因此,康德说:“这些范畴本来必须从质料上被看作属于物自己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却被经院学者们只在形式意义上当作属于一切知识的逻辑要求来使用,但又不谨慎地把这种思维的标准变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属性。”[3](P77)经院学者们的初衷和意图,本来是想要把这些范畴看做自在之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他们只是把这些范畴做了形式逻辑的运用。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一样,当然也是“属于一切知识的逻辑要求”的,但却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而不是内容上的要求。所以,这只是真理的消极的条件,它们本身并不要求运用于某个对象身上,只是任何有关对象的知识都少不了这一标准而已。如果只限于这样,那顶多也就是推不出任何对象的知识罢了,在运用这些概念上倒也不会出什么错误;但遗憾的是,他们又“不谨慎地”把它变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属性”,即自以为通过他们对这条原则的形式逻辑上的运用,就已经实现了他们最初的意图,即证明了对象本身的自在的可能性,因而对这些自在之物本身有了某种“知识”。他们就没有想到过,这条原则以及其中的这些概念本来是用来规定有关现象中的经验直观知识的可能性条件的,当你把它们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来运用时,它们就从先验范畴的层次退回到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的层次上去了,而与对象的知识完全脱离了联系。他们正因为形式逻辑不考虑有关对象的知识,而是一视同仁地运用于任何对象和概念上,所以就误以为它可以用来规定任何对象并获得对它们的认识,不论是经验对象还是物自身。所以说,这是“不谨慎”的,因为企图单凭形式逻辑就认识一个对象是不可能的。
当经院哲学家试图把这些范畴“从质料上看作属于物自己的可能性”时,他们就走错了第一步,即这些先验范畴只能构成对象知识的可能性的形式条件,而不能构成对象本身的质料上的可能性条件;当他们把这些先验范畴只是在形式意义上来做形式逻辑的运用时,他们就走错了第二步,即误解了这些量的范畴本来的意义,将它们拉回到了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与他们所想要论证的对象的知识完全脱离了关系;而当他们“不谨慎地”把这种形式逻辑化了的标准再当作自在之物的属性时,他们又走错了第三步,即独断地用一些形式逻辑的概念和论证来断言对象的实在性质。下面我们追溯他们犯错误的原因。
首先是分析“单一性”。他承认,的确,“在对客体的每个知识中”都有“概念的单一性”,也就是从知识的逻辑层面或概念层面来谈的单一性,但这不涉及对象的单一性或知识的单一性。在这种单一性中,我们不考虑经验,不考虑对象,就只考虑概念,即“仅仅是对知识的杂多进行总括的那种统一性”。在德文里,“单一性”和“统一性”都是同一个词(Einheit ),越是单一的东西,没有外延的东西,越是能够对更大外延中的东西加以统一,因为它越具有普遍性和涵盖性。“例如在一出戏剧、一场演说、一个故事中的主题的统一性”,这个主题之所以能够贯穿一切,把戏剧等等的杂多情节总括起来,就是因为它本身是一种“质的单一性”,它是使一出戏剧成为一出戏剧的主题,缺了它,一出戏剧就支离破碎,不成为一出戏剧了。但这样一来,这种单一性就不再被理解为“量”的范畴了,而是一种“质”的单一性,这就偏离了“单一性”这个范畴的最初的意思,即认识对象在量上的单个性。现在单一性不再涉及有关对象的知识本身,而只涉及这种知识的概念的逻辑性质,它就从一个有关对象的知识的范畴变为一个概念的逻辑属性了。所以,这里的单一性与范畴表中的单一性不同,它是被当作形式逻辑的规则,只是我们进行概念处理时的一种技巧。
“其次是结论上的真实性。从一个给予的概念中得出的真实结论越多,这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标志就越多。这可称之为属于一个共同根据,即属于一个概念的那些特征的质的多数性(这些特征并未在该概念中被思考为量)。”[4](P78)这里,第二个概念“真”还是要从概念上来解释。你给我一个概念,从这个概念中通过分析得出的真实结论越多,则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标志就越多。这里的“真实结论”是指逻辑上的真命题,而与对象的知识无关,所以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只是“客观实在性标志”,而不是直接的“客观实在性”。逻辑上的真只是客观实在性的标志,违背这一标志的肯定是不真的,但合乎这一标志的也未必就是客观真实的。经院哲学认为包含有“存在”概念的“上帝”概念比不包含有“存在”概念的“上帝”概念有更多的真实性,由此推出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这就是用逻辑的法则偷换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法则了。这种逻辑上的真顶多是“属于一个概念的那些特征的质的多数性”,也就是对一个概念的理解很丰富,但不是作为量的范畴的多数性,因此并不涉及对于对象的规定。于是,诸事物的概念就按照这些谓词的多少而被排列成一个真实性的等级,事物在每个等级上所获得的那种质的多数性规定了它在这个等级序列中的位置,较不完满的东西以较完满的东西为前提。上帝当然是最完满的概念,在上帝之下包含真实性越多的概念就越完满,包含真实性越少就越不完满。但是,少到什么程度呢?少到至少有一点,它们是“存在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真的,因为它是存在的,所以“无论何物都是真”。“真”的等级又不一样,真的标准是一个概念所形成的真实结论的多数性。
“第三,最后还有完善性,它就在于反过来把这个多数性一起归结到概念的单一性,并使之与该概念而不是任何其他概念相一致,这可称之为质的完备性(总体性)。”[5](P78)这一条分析“任何事物都是善”。在柏拉图那里,最高的理念是“善”的理念,就是完善、完备无缺的意思。完善性的概念是“合题”。前面两个概念一正一反,一个单一性,一个多数性,而完善性就是总体性或全体性。因此,完善性就在于“反过来把这个多数性一起归结到概念的单一性”,就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复到起点,经过多数性之后,单一性就不再只是单纯性,而是具有丰富内容的统一性、总体性了。这个总体性是如何形成的?就是使这些多数性的内容“与该概念而不是任何其他概念相一致”,使单一性成为多数性的一条内在原则,当然这是一种形式逻辑上的概念关系。而当人们从本体论上来理解,就归结到各种不同等级的真实的东西都与上帝概念相一致,由此获得它们的真实性。上帝概念是衡量事物真实性程度的唯一标准,越是接近上帝的越是完善,越远离上帝就越不完善。而上帝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就连最低级的事物中也有上帝,所以“无论何物都是善”,只是等级不同。凡存在的东西都是上帝的作品,有的更完善一些,有的更不完善一些,而包容一切的完备性就是上帝。这种完备性就是“质的完备性”,而不是量的总体性。这种本体论的理解在康德看来是不成立的,是对形式逻辑的概念关系的一种误用。
所以,康德总结说,“一般知识的可能性的逻辑标准”使范畴发生了改变,即虽然是运用先验逻辑的范畴,但由于仅仅从形式逻辑上来运用,就使三个量的范畴发生了改变。一谈到量就必须确定它的同质性。而在经院哲学中,“只是为了把那些不同质的知识也连结在一个意识中,就通过作为原则的某种知识的质而改变了这些量的范畴”。[6](P78)作为原则的知识的质就是指在层次上更高的质,它可以作为层次上更低的质的“原则”,例如“类”和“种”的概念。这就已经“转化”为质的概念了,不是量的单一性而是质的单一性了。经院哲学家们之所以运用这条形式逻辑的原则,实际上并不是限于形式上的概念分析,而是要把它运用于自然界的经验对象,这就必须预设一个先验的理念,即一切可能经验的杂多东西中必然具有“同质性”。这一点恰好是经院哲学家所忽视的,他们只关注概念的质,而不关心由同质性所建立起来的量的关系,因而不可能建立起经验性的概念和经验知识。因此,康德认为,对“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这条经院派的原则其实只应限定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上,在本体论上的运用只不过是一种误用,它并不像真正的范畴那样可以由此构成知识。
[1][3][4][5][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
[2]让·埃尔岑:《先验哲学的开端》,载《哲学评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