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两杂”种子市场管理的思考
2010-02-09李永强
李永强
(石屏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石屏 662200)
2009年是种子体制转型的第三年,三年来,种子市场化运作与种子市场管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种子的生产、经营日趋向着企业化与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并通过市场这一平台不断整合着资金、技术和人文资源,日益丰富了消费者对优质良种的多样性需求,优化了市场需求的矛盾,使粮食生产稳步提升,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在日趋活跃、利润空前的种子市场营销中,种子经营主体仍逐年增多,“两杂”种子市场营销、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和环节有待于进一步的依法规范和完善。因此,为探索“两杂”种子营销管理工作,依法强化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 “两杂”种子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隐患,维护“两杂”种子营销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县域实际,浅析“两杂”种子营销和监管对策。
1 加强学法提素质,依法推进良种业
加强执法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律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做到执法者依法治种,优化管理;经营者守法经营,强化自律,用种者以法维权,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监管、营销、消费三者相促进,共同克服不足,发扬成绩,扬长避短,不断依法优化推进良种产业市场化进程。
2 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宣传
选派种子执法人员参加县里组织的普法知识下乡活动积极宣传种子法规知识。利用城镇集市开展种子法规知识咨询解答,发放种子法规宣传材料,宣传种子法规知识。召开种子市场营销监管专题会宣传种子法规知识。结合种子市场巡回检查与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种子法规知识宣传。积极推进了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并依法维权的依法治种氛围。
3 严格执行农作物新品种试种制度
经营销售、推广的“两杂”农作物种子必须经过国家审定或本省审定,品种适种性应与本地自然气候条件相适应。
经营销售推广的“两杂”农作物新品种必须实行试种制度。为避免盲目引进品种给种子经营者和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能,严格把关,对经过国家或省审定的品种,没有在本县大田生产上种植过的,经营者在销售前必须进行一个以上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即种子经销者应先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由有资质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具体组织试种,并再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田间鉴评,其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综合性状表现较好的,才能进行备案销售和在生产上应用推广。种子经销者自行组织的试种及试种的数据材料不能作为该品种经销推广的依据。
未通过试种的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示范用种”等借口在市场上销售。完成试种程序的品种,在备案后种子经销者可以在其适宜区域内自行组织生产示范,但必须在种子管理站的监督下,与农户签定生产示范协议,对种子质量、产量等作出相应承诺,给予农户合理的扶持。对造成损失的,种子经销商应给予补偿。
4 严格执行农作物品种备案制度
对经营者经营的“两杂”农作物品种必须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后方可经营销售。经营者备案时须提交:(1)加盖种子经营企业印章的“委托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不得进行再次委托;(2)加盖种子经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种子质量检验证明;(5)植物检疫证书;(6)代销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代销种子上岗证复印;(8)代销户备案书副本(新代销户除外);(9)代销的品种及数量(含作物、品种、审定编号、委托公司、计划代销数量)。
农作物品种报审备案后,经营者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 严格执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
县种子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境内“两杂”种子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种子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并承担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种子代销者应向种子供应商索要质量检验证明,并在每批次种子调进后主动取样到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质量复检,种子质量合格的方可进行销售。
6 严格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制度
所有从事“两杂”种子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逐品种分别建立种子经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数量、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明、复检情况、种子销售登记薄及销售票据存根(载明购种人的详细地址、姓名、购买品种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种子营销档案应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两年。各种子营销商必须按季节向县种子管理站上报种子营销的品种及数量,对不按要求建立和保存种子营销档案,或营销档案不规范的,不按时上报营销品种及数量的,由种子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7 严格执行种子广告审核审批制度
规范“两杂”种子广告发布行为,防止假劣种子广告误导消费者,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在县级广播、电视做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的,须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做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的,须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继续实行质量凭证票据管理制度,代销户销售种子,一律使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种子质量保证凭证。种子销售商售种时必须填写清楚种子的销售数量及去向,种子使用者购种时必须向种子销售商索要种子质量保证凭证,以便为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维权提供依据。
9 积极构建种子市场营销的他律与自律氛围
为促进“两杂”种子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为农业生产提供安全可靠的优质高产“两杂”良种,一是“两杂”种子经营者与县级种子管理站签订规范“两杂”良种经营管理协议书;二是经营者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种子管理站提交经营合格“两杂”种子保证书;三是经营者在自己门市部醒目位置处向购买种子的消费者张贴经营合格“两杂”种子承诺书;四是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种子管理站监制并要求“两杂”种子经营者向购买种子者开据《种子质量凭证》。他律自律相结合,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在自律的情况下也同时置于种子执法部门与种子使用者的监督制约机制之下,营造他律与自律的“两杂”种子营销的良好氛围。
10 认真履职抓监管,协同执法净市场
加强对种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依法管理,守法经营,规范县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种子管理站和种子营销商不可回避的职能责任。因此,认真抓好种子法规学习,提高种子执法意识,强化执法培训与依法营销培训及依法维权知识宣传,使种子法规深入人心,供、需、管三者共同营造依法营销、依法监管、依法维权的良好种子市场氛围。结合当地农时季节与市场特点,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重点监控以县城及较大集市为中心的农作物种子集散市场和乡村为网络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市场,严厉查处制假售假的坑农案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种子营销行为。
种子市场监管是种子执法工作的重点,因此,农业执法职能部门在强化对种子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切实加强种子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协同涉农执法部门努力做好种子市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