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在涉药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探讨
2010-02-09黄寿和安徽省淮南朝阳医院淮南市232007
黄寿和(安徽省淮南朝阳医院,淮南市 232007)
医疗纠纷是每一个医院都会发生的事情,在许多的纠纷处理中,都可以采取多元化方法[1],其中很多因用药所引起的纠纷[2],有人报道医院发生药物相关的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仅次于外科手术引发的医疗事故[3]。如果有药学专业人员参与解决会将纠纷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大大减少医患之间的矛盾,使得医患关系更趋和谐。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我院2007年10月~2009年8月发生的涉药医疗纠纷,其中2例痰热清注射液使用过程中发生絮凝,1例患者泮托拉唑粉针被错调为奥美拉唑注射液,1例为医师为13岁未成年女孩开具加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在药师参与处理情况下减小或化解了矛盾。
1.2 方法
通过分析临床药师在帮助医院处理涉药纠纷过程中,运用自己对药物质量安全、不良反应、药物保存、药物检测以及同类药物差别等专业知识,使患者更清楚的了解药物特性,帮助患者打消不必要的顾虑,减少药物对患者进一步伤害,宣传药物使用一些基本知识及不良反应,稳定患者的紧张情绪,以减少患者及家属对医生的不信任,达到医患和谐。
2 结果
病例1:患儿陈某,男,2岁,因发热、咳嗽2天入院,于2007年10月4日上午用痰热清注射液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中,当输液一半时家长在输液皮条内发现有白色絮状物,立即关闭输液,通知医生护士,停止输液。家长担心絮状物进入了患儿体内对患儿健康有危害,立即封存未输完输液,并要求送检搞清楚絮状物是什么成分、对人体有何伤害,要求医院给出满意答复。笔者与患儿家长沟通,考虑痰热清注射液在pH<4的情况下不稳定,而葡萄糖的pH值在3.5~5.5之间,有可能影响到其稳定性[4],皮条内有过滤系统,絮状物不会透过,估计不会对人体有多大危害。但患儿家长仍不放心,坚持到省药检所检测,但由于量少、成分复杂,省药检所未接受检测,患儿家长仍要到上海或北京等大地方药检所检测。笔者再次与其沟通,并取部分絮状物向其注入碳酸氢钠注射液,絮状物立即溶解为澄明的黄色液体,证明了先前所说的pH值对痰热清注射液的影响是对的,家长认同了笔者的说法。笔者趁机向其说明,人体血液pH值接近7,且有一定的缓冲能力,即使有絮状物进入血管,也会在体内溶解,应不会对人体有危害。最终家长放弃了进一步检测的想法,患儿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医院也避免了一场潜伏官司。
病例2:患儿周某,女,7月,因咳嗽2天入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于2007年12月1日在输注阿奇霉素注射液加维生素B6针时家长发现输液器中有絮状物,立即停止输注。家长当时情绪激动,立即封存输液,并要医院保证其患儿以后都不能有任何情况,要求检测出絮状物是何物、对患儿有何伤害。笔者通过调查得知,在输注阿奇霉素注射液前面是痰热清注射液,并且换液时没有更换输液器或冲管,因此推测是痰热清残留物在pH发生变化时发生絮凝,取部分絮状物加入碳酸氢钠注射液,立即溶解为澄明的黄色液体,基本上可确信是由于痰热清残留物引起的。与家长沟通解释后,并现场做了实验,其情绪才好转。联合医生对患儿进行1个星期的肝肾功能等其他方面跟踪检测,并未出现异常,家长顾虑遂打消,患儿痊愈出院。
病例3:患者陈某某,65岁,胃出血入院,诊断为胃溃疡,医嘱为泮托拉唑粉针40 mg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中静脉滴注,护士在输液时错将另一患者的奥美拉唑针40 mg加于100 mL 0.9%氯化钠注射液给他输注,患者家属发现后立即要求护理人员停止输液,并将未输完的半袋药品保留,要将医院告上法院。医护人员马上对其致歉,并解释都是消化科用药,不会出现异常情况,但并未取得家属的信任,家属随后多方咨询律师如何处置。笔者向其说明此两种药物作用基本相同,都是抑制胃酸分泌的,并拿出两药的说明书指导给他看,同时还翻出《新编药物学》(第15版)中质子泵抑制剂一章,详细解释两种药物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40 mg的情况下二药作用区别不大,都是治疗消化性溃疡和出血最佳药品,不良反应相似。在耐心的解释下,患者家属心情逐渐平静下来,然后护理人员和医生再次致歉,患者这瓶输液的费用由科室承担。
病例4:患者洪某某,女,13岁,因外阴裂伤就医于妇科门诊,医生为其开加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00 mL qd静脉滴注,1次开了5日量。第2天其家属找到医生,指出医生开错,药品说明书上明明写有未成人禁用,要求医生退药并赔偿损失,并且对患者健康负责。医生说这个药是泌尿系统用药适应证,用得没错,遂发生纠纷。药师在介入后先与医师进行沟通,指出药品说明书是法定用药依据,没有特殊情况应遵从药品说明书,让医生知道此种用法欠妥,然后对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此药确实建议禁用于未成年人,但其不良反应可能是对骨骼发育有影响,并且试验也只是在动物身上做过,而现在女孩13岁,身高也有165 cm,药物只用过1次,影响应该不会太大,建议密切关注并主动退还未用的药物。在药师的调解下患者最终与医生达成协议,避免了对簿公堂。
3 讨论
3.1 药师责任要求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2002年1月21日,国家卫生部等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与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规定要在所有医院实行临床药师制。《处方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说明药师对涉药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病例4中,药师在调配处方中存在明显的失误,作为一个药师应熟知氟喹诺酮类药物有抑制γ-氨基丁酸的作用,因此能诱发癫痫病,同时也可影响软骨发育。此例虽近期未造成患儿明显身体损害,但远期是否有影响尚难以预料[5]。有未成年人的禁忌证,发现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合理应该拒绝调配。药师既然负责对医师的处方审核、评估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就有责任和义务处理涉药的纠纷。
3.2 临床药师作为第三人易与患者及其家人沟通
在发生涉药纠纷时,患者或其家属一般都比较担心药物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不管这种影响当时发没发生,其担心都是存在的,这时医生或护士对其解释时,难免会有解脱自己的责任、有意隐瞒药物的危害之嫌,由此产生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所以再做什么工作也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如果临床药师适时介入,运用自己对药物的熟悉情况,利用药物资料详细分析药物作用的预后情况,患者及家属这时比较容易接受,因为药师不是直接的当事人,对其的抵触情绪会比较小。
3.3 临床药师在调解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感受
患者生病本身就是一件痛苦的事,再加上被用错药物,可以说是身体加上精神双重的痛苦,尤其是儿童,其父母的心疼是可想而知的,药物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临床药师要设身处地为他们设想,然后从他们的角度去思考这些担忧,针对这些担忧运用自己的知识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不要隐瞒也不回避,即使有损害也要如实对其讲明白,否则一旦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你有隐瞒,那会和你彻底对立的,你也会前功尽弃。现在社会信息传播非常快,所以最好是在他们获取药物具体信息之前如实地向其解释情况,科学地预测后果。
3.4 药师要及时与医院和医护人员沟通
处理纠纷时要代表医院的意图和利益,不能因为要满足别人的漫天要价而牺牲医院利益,所以要及时了解医院的态度,满足患者要求的同时也要维护医院的利益,否则只会加剧纠纷。医护人员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事件了解最清楚,医生对病情的预后也是最清楚,用药当然涉及疾病,而药师对疾病的了解没有医生熟悉,在调解时需要医生提供疾病信息及预后信息,调解到什么程度也要及时与医生和护士沟通。毕竟是医院方有过错,可能会给患者一些合理的补偿或理赔,这一点需要征求科室和医院意见而药师不能自作主张。
3.5 主张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和解又可称为谈判或协商,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6]。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来解决医疗纠纷无疑是一条便捷、经济的途径。医院平时业务繁忙,如果通过行政或法院处理纠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可能会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深化,在药师介入于和解方式中,通过加强与患方的沟通,增进相互谅解,妥善解决好双方关系,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对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1]周 丽.对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系统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5:66.
[2]曾绍辉,甘国保.发生用药纠纷的原因及对策[J].海峡药学,2009,21(3):173.
[3]林春发.与药剂科有关的医疗纠纷初步分析[J].海峡药学,2007,19(11):128.
[4]杨晓敏.痰热清注射液配伍输液的微粒观察[J].中成药,2006,28(3):462.
[5]张景平,李文芳.医疗纠纷中的用药问题[J].中国社区医师(综合版),2008,10(13):13.
[6]陈 阳,沈乐平,周兴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