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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山东养济院探析

2010-01-25

关键词:山东

张 宗 鑫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明代是养济院发展的重要阶段,以养济院为中心的恤政机构得到普及,在养老、存幼,扶困济贫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这一问题,学界有了初步的探讨。本文试图以山东地区为着眼点,利用地方文献深入探讨养济院机构在地方上的运作机制,总结其得失,厘清其在有明一代的演变过程,对今天的社会救济工作或可提供若干借鉴。

一、养济院的建设状况

明代养济院正式建设时间学界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在洪武五年,并且山东地方志资料也可以提供一些旁证:道光《观城县志》载“洪武五年,诏天下孤老院改名养济院”,同样的记载也在道光《长清县志》、道光《临邑县志》出现,这至少说明洪武五年是养济院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并且与元代的孤老院有着制度上的继承关系。但早在洪武五年之前,山东已有养济院的建设,但数量极少,例如:莘县,明洪武二年建;[1]182诸城县,洪武三年建;[2]66泗水县则存有疑问,一说是在洪武二年建,[3]9718一说是在洪武八年,[4]287但建于洪武初年是确定的。洪武五年之后,在统治者的倡导下,山东地方开始大量出现养济院的建设。现根据相关史料将有关明代山东各州县养济院的建设状况列表为表1。

由表1可见,明代山东养济院大多建设于洪武五年诏书发布之后,由于此时山东作为故元统治中心,历经战争破坏后,经济残破,劳动力匮乏,中央政府在对山东地区移民耕种的同时,也多次对山东进行宽恤,并“建馆舍以处流民,民给粮,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蹯竿寺”。[5]120对官员的监督力度也是比较严格的,如《大明律例集解附例、户律、户役、收养孤老》载: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应以监守自盗论”。[6]51

《大明律例集解附例、刑律、贼盗、监守自盗》对“监守自盗”作了详细记载: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7]137

也正因此,从法律上保障了养济院在明初的顺利运作。但是明初的政策是偏向乡村的,并且实行的是以里甲组织为核心的原籍收养政策,也就使得明初的养济院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十分微弱的,且在对孤老的救助上是作为里甲组织的辅助出现的,另外这也与明初山东各城市规模普遍较小有很大关系,城市人口一般保持在1万到2万人之间,城市鳏寡孤独的数量是和乡村无法比拟的。所以到明代中期养济院能保存下的就很少了。

表1 明代山东部分州县养济院建设情况表

但是这种状况在成化年间发生了明显改变,养济院迎来了一次重建高峰,另外一次是在嘉靖中后期出现并一直保持到明末。可是两次养济院大规模修建的背景却有着极大的不同。成化、弘治年间,养济院经过有明100多年的发展,地方官大多不重视,政府财政困难,即使有能进院的,其口粮布花的供给也是难以保障,加上胥吏克扣,此时的养济院已经是“坍塌损坏,邑之孤老无处栖身”,而此时山东灾荒频繁发生,贫穷人口大量增加,甚至出现了“时民有杀人而食者”的惨状,社会上大量饥民急需官府救助,故成化三年八月,下诏对养济院进行整治。[8]304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嘉靖、万历年间的养济院建设是养济院重建,其原因除了由于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量流动,造成城镇人口激增,随之而来的是城市贫民乞丐的数量增加,需要政府提供充足的社会救济这一原因外,另一方面,在于此时养济院已经腐败不堪,“所收养者多有光棍在院把持,合收养者被其阻绝无路,已死亡者被其冒名顶支”[9]1829。顺天府宛平县养济院有“会头”在其中把持,“亡者十不开一,存者十不给一,而利遂归一人”。[10]89这样,到嘉靖年间,养济院的整顿势在必行,嘉靖元年,户部就明确表示“请专委部属一员,同五城御史查记籍,革虚冒及收养未尽者以状闻,其二寺添设内官校尉,尽行罢减”。[11]378

但养济院的腐败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并且嘉靖万历年间,政府财政一直比较匮乏,万历三大征更是耗费甚巨,“征藩之费用过银一百余万两,两次征倭之费用过银九百九十五万四千余两,征播之费用过银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余两”,有识之士也不得不发出“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之感慨。[12]4463到明末,三饷派征,地方存留所剩无几,养济院资金来源枯竭,造成“州县养济院倾祀,废而不萁,孤贫多寄迹城门荒庙,口粮布花不按名支给”的状况。[13]312

二、养济院的规模

由表2可以看出,各地养济院的规模相差不是很大。大体保持在草房二十间左右,但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

就数量上看,各地房舍到明代后期多有增加,如齐河县,洪武年间只有6间,万历9年添房10间;济南府长清县,洪武时只有25间,万历年间增加20间,等等。易草房为瓦房的也多有之,大概情况是明初多为草房,到中后期多改为瓦房。如,夏津县,“成化十一年知县姚贤修于县治北,覆瓦以茅,正德八年,知县张翰易茅为瓦”;[14]37莘县,“先年创建未备,皆草房,嘉靖二十六年知县刘旦重修新建东西瓦房各十间”,郓城县也是如此,“东西瓦房各五间”。[15]51

表2 明代山东部分州县养济院规模表

就建筑样式上来看,可以推测养济院有门有坊有堂有室。建筑布局上,北房多为正厅,东西对称建有房舍,门坊上多写有“养济院”牌。武定州甚至“竖亭一匾曰四先”。[16]59从地基上看,夏津县“东西二十一步,南北二十三步”,南北稍长[14]27:黄六鸿论及明代养济院时如此描述:“其式中堂三楹,后室三间,左右各五间,绕以周垣,室后各留隙地数尺,便于厕净,中堂为孤贫公聚之所,后室由妇人者居之,左右男子居之,门外植木坊,榜以养济院。”[13]312

三、养济院的收养制度

明代养济院作为官办的主要收养机构,对于其职能,万历《明会典》作了简要规定,“国初立养济院,以处无告”,又“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建文元年二月诏“鳏寡孤独废疾者官为收养”。[17]459由此可见,明代养济院为救济孤老残疾人的官办收养机构,与前代相比,官方的收养责任大大降低,明代初年曾诏告天下,“州县城市乡村,或有冻殍不能自存者,令里中富室假贷钱,各以资养之,工商农业皆听其故,待有余赡,然后偿还。孤贫废疾不能生理者,官为养赡,毋致失所,其有疾愈愿占籍为民者,听乡党论齿,从古所尚……”。此年,各地编造户帖,在后来实行的黄册制度中,鳏寡孤独属于畸零户,也就是不在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服劳役的范围之列。对这些特殊人群,明洪武十九年颁布敕令,“各处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悉擢其差徭,若孤儿有田不能自芸者,则令亲戚收养,无亲戚者,邻里养之,其无田者,岁给米六石,亦令亲戚养之,俱待出幼,收籍为民;笃废残疾不能自存者,即日验口收籍,依例给米布”。[18〗2696这样的政策也就使得人员收养尽量维持在里甲范围之内解决,流民减少,临时乞丐难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到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加剧,流民增加,里甲制度破坏,到成化年间已成为一严重社会问题。“天下司府州县类年以来,水旱相仍,丰熟罕通,人民多闲,衣食艰窘,啼饥号寒,乞丐无依流移失所者,无处无之……”,故宪宗下令收养流丐,“记名养赡,毋致失所”。[19]40

养济院的收养名额史料多缺载,据王兴亚先生考证,明万历以前是没有定额的,直到万历初年由于财政困难,才有定额的,但在养济院的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即使这一少部分,也是由于财政困难,其口粮布花的供给也是难以保证的,尤其在荒年更是如此。加上传统的心理作用,也是不愿向官府领取救济口粮的,因为一旦进入养济院,就承认自己是鳏寡孤独,这些人大多是没有子嗣的,也就意味着脱离了正常的人伦秩序,无论生前还是死后都被称为有害的东西,人们献祭给他们的只是作为施舍的大量食品服装,并被视为乞丐或强盗。官府每年都会在赋税存留里拿出很少的银两予以祭祀,只是不让这些有害的人扰乱正常的人间秩序。所以凡是有子嗣、亲戚或邻里救助的,是不会被当作有害的东西进入养济院的。在财政限制以及心理顾忌下,养济院的收养名额也就不会很多。为解决这一问题,万历初年山东参政吕坤行“等差”法,不收养品行不端者,对有“近亲远族尚可依者,责令收存”,[20]1126并“跛者令结巾、织履、编席、刊木,稍有自存矣”。[21]118

对于收养标准,当时国家规定为“每岁给米六石”,[17〗459此外《明书》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载,“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各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二”。[22〗120山东状况与此相差无几,据嘉靖《武城县志》载“内孤老每口月给米三斗,岁给衣布银二钱,嘉靖二十六年增布一锭”。这些衣布银也是由地方赋税每年存留项下支出,或由仓库中领取。若孤老缺少月粮,通常只能由地方官“捐俸银以补给之,每过月令给送饭食”。[23〗40但是此时也出现了新的经济来源——地银,并为后来清代大规模效法。[24]709

四、相关养济机构建设

除了养济院之外,对鳏寡孤独的救助,明政府又设置了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进行救助,即“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冢以茔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燔竿蜡烛二寺,其余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17〗459

惠民药局显然承袭宋元,归太医院管理,为各州县的常设救助机构,平时给鳏寡孤独中贫病之人进行日常救护,遇到灾害流行年份免费施药,在边关卫所及人口密集地区,则不设有惠民药局,往往由太医院选派医生、医士或医官负责药物施救事物。[25]1812但是它没有得到明政府的持久建设,到15世纪初期,已经失去它的效用,但地方社会勤于政事的官员仍然对惠民药局时有建设。如,福山县惠民药局在成化十七年由知县郭王建;[26〗413夏津县,在嘉靖十四年由知县刘塞建,[27〗63对地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作用。

漏泽园又称义冢,与养济院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所谓“养济院所以处生而无告者,园有漏泽所以敃死而无藏者”。[28〗429洪武三年,“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之地立为义冢”。[17〗459但是明初仍“设于京城而未遍于天下”,山东普遍设立漏泽园始于成化十八年,因为此时山东饥荒不断,致使“饥馑日臻,饿殍盈途”。[29〗118时任山东布政使刑居正“檄六府州县俾建漏泽园,奉行罔敢,或后期月告成,所葬骸骨岁以万记”。[30]439漏泽园一般建于城外隙地,至于其规模形式,大致滨州为“五亩,东西四十步,南北五十步,卜日就事,筑周垣,四面相望建坛之门楹,榜曰‘漏泽园’”。[31]488夏津县,“四亩,东西二十步,南北四十八步,四面筑垣,立门于南,名曰漏泽园”。[32]54漏泽园的坟墓设置也有一定规则,即“列其次序,纪其岁月,勒之贞珉”。[29〗118除了官建之外,各地官府迫于财力不足,多号召地方官绅出资捐建,而它在明代后期尤为明显,并且身份多样(请见表3)。

此外地方政府设立“郡邑孤魂历坛”,以春秋祭祀,并伴有祭文,如阳信县的祭文。[33]389内中尽管极尽恻隐之情,但是死后进入漏泽园的大多为无主无后之尸骸,一般被视为恶鬼,而对鬼进行祭祀也就极具有象征意义。正如李向平先生所论,鬼作为祭祀对象具有边缘性,它一旦要通过官方册封而变为神明,晋身为官僚系统,二要通过冥婚或过房,使自己成为祖先,晋身为亲属体系,只要被纳入到了某种人际关系模型中,它们就能够分别获得相应的社会关系的祭祀。[34]33

表3 明代山东部分地区漏泽园捐建情况表

此外,因养济院只设在州县城内,主要倾向于收养城市孤贫,而在乡村除了里甲收养制度和宗族互助之外,地方官还“按里设桑园以济穷民”。[35]439其规模相差不大,一般在1~2亩之间,至于其经营方式则不详,但是根据章丘县官桑园的记载“每年完租谷二斗五升”可以推测,设于乡村的桑园具有官田性质,并招募孤贫耕种,每年收取少量地租。[36]12

除了官桑园,地方乡民也会自发组织赈济孤贫,多见于灾荒之年。如肥城县的冬生院,由“积善之家随心施舍”煮米赈济,且“煮米百日完满”,还有“设蘸谢神”的仪式。[37]64

由上可以看出,明代山东已经建立了以养济院为中心的官方慈善救助系统,养济院的数量规模日益扩大,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备,惠民药局、义冢等相关设施也多有举措,但地方财政始终是制约养济院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困局,地方官员吕坤等力行新法,乡绅也积极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社会动乱时期,在地方财政被中央财政强行调拨情况下,养济院系统的运营困难在所难免。这对我们今天的社会救济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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