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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品种权授权情况分析

2010-01-23许文芝吴明海

大麦与谷类科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大麦名录农业部

李 洁 许文芝 吴明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农业科学研究所 友谊 155811)

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1999年6月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已发布八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80个。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将大麦(Hordeum vulgare L.)列入第五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1],同日开始受理国内外大麦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品种权,为广大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平台。截至2010年4月30日,农业部受理大麦品种权申请数共40件,品种权授权17件[1]。

1 解析大麦品种权授权公告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发布品种权授权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授权日、品种权号、公告日、公告号、培育人、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地址等10个方面。将17个大麦授权品种主要公告内容汇总见表1。

1.1第一个申请与授权的大麦品种

在大麦纳入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的当年就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有3个品种,即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申请的苏啤3号、扬州大学申请的扬农啤2号和扬饲麦3号。表明两单位有很强的品种保护意识。申请日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因而苏啤3号成为我国第一个申请保护的品种。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号CAN后面的号码与品种申请号一致,授权日与授权公告日也是一致的。由表1可知,首获品种权的是苏啤3号和苏啤4号两大麦品种,由此实现了我国大麦知识产权保护零的突破。

1.2授权品种数量变化情况

图1显示,大麦授权品种数量虽不是大幅上升,但从2007年开始数量在逐年递增,由1件增至6件。授权数量的逐年增加,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大麦育种事业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的品种保护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了广大育种者对品种权的认识,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同时又应看到,大麦列入保护名录近七年时间里,40件申请数量与17件授权量均居大田作物第8位[1],分别占大田作物申请量的0.67%、授权量的0.58%,见表2。所占比例之低,与大麦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水稻、小麦和玉米位居第四是不相适应的[2],今后应大力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加快育种进程,增加品种权拥有量。

表1 大麦授权品种汇总表

表2 前8位大田作物申请保护及授权数量(2010.4.30)

注:大田作物申请总量5 949件,授权总量2 917件。

1.3对品种权人的分析

从地区分布看,江苏省授权品种数10件,位居第一,占总数的58.8%;其次是云南省4件,占总数的23.5%;浙江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各1件,分别占5.9%。

从单位分布看,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扬州大学、云南省农科院品种授权数最多,均是4件,其它单位各1件。

从单位性质看,品种权授权数量占首位的是农业科研单位,为12件,其次是教学单位4件,企业最少,仅1件。说明科研教学单位仍是新品种培育的主体。

由上述分析得知,大麦品种权授权的范围由2003年的1个省扩大到现在的5个省,说明新品种保护意识逐步加强。但从另一角度看,大麦品种权授权数分布呈现不均衡性。我国从事大麦育种研究单位达到30余家,分布在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参加品种保护的只有5个省、7家育种单位和1家企业。而且多集中在江苏省。

2 大麦授权品种体现育种主攻方向

由表3可知,授权品种中二棱啤酒大麦占总数的88.2%,处于主导地位。因为我国是啤酒生产和消费大国,又是啤酒原料的进口大国。啤酒工业的迅猛发展、实现啤麦国产化的迫切需要和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促进了啤酒大麦育种研发。而二棱大麦粒径大、均匀度好、比六棱大麦抗赤霉病,浸出率高,综合酿造品质好,市场竞争力强。因此二棱啤酒大麦适应市场需求,仍是今后育种的主攻方向。

3 申请品种保护时间分析

3.1品种审定或认定时间与品种保护时间比较

17个授权品种中有6个是在品种审定或认定通过之后进行品种权申请的,这其中有4个是在大麦列入保护名录之前就已通过审定,如苏啤3号、扬农啤2号、扬饲麦3号、扬啤2号。但多数是在材料稳定后,还在参试过程中就提前申请保护。其通过审定或认定时间在其获得品种权之前,如浙皮8号,或在之后,如苏啤4号。

表3 大麦授权品种特点、品种审定及品种保护时间表

3.2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比较

表3显示: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平均为3年,最快的为1年多,最慢的达5年多。

上述分析表明:选育的品种在审定或认定前后都可提出保护。未经审定或认定就申请保护的有利于尽早取得品种权,但保护后又没有审定或认定的不能在生产上推广销售;通过审定或认定后,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虽然得到推广许可,但能否获得保护还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有时间界限。时间界限是指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申请日。即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申请保护的品种销售不超过1年的不影响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反之将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申请(大麦名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后已无申请宽限期)[3]。二是有可能申请所需材料准备不足,易延误保护时间。只要品种销售不超过1年,材料完备,符合条例规定,仍可获得品种权。总之,获得品种权与通过品种审定或认定同步对育种者来说是最有利的。如果取得品种权按3年计算,那么1个品种申请品种权的最佳时机是在提升区域试验之前,也即参加品种比较试验的当年。这期间对苗头品系进行DUS测试,也可委托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可提前1年获得品种权),然后准备材料提出申请,这样才能在通过审定或认定的同时也获得了品种权。当然对参加保护的品比材料综合性状、市场优势要做全面的分析研究才能决定是否申请品种权。

4 结论与建议

1)我国首个申请和授权的大麦品种均出自江苏沿海农科所,且在农业部公布大麦列入保护名录三个月后就提出品种权申请,足见该所非常重视品种保护工作,意识超前,才会有对信息的快速反映。

2)我国大麦授权品种数呈逐年上升态势,但在大田作物中比较,申请和授权表现数量少、地位低。改变此种局面,需尽快培育过硬品种,尤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二棱啤麦,提高育种成果的品种权转化率,增加自主品种权的拥有量。

3)大麦授权品种数分布不均衡,多集中在江苏的科研教学单位。反映了还有许多地区和单位对新品种保护认识不足,需加强对育种研发人、种子生经营者等普及品种权知识,提高品种权意识。同时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全员参与品种保护的积极性。

4)品种保护不等于品种审定或认定,反之亦然。获得品种权与通过品种审定或认定同步是育种者最佳选择。要做到同步,需要品种在参加品种比较试验的当年完成品种权的申请。

[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9至2010年品种权申请情况汇总表(2010.4.30)

[2]卢良恕主编.中国大麦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1

[3]马世青,郑学莉主编.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M]蓝天出版社,199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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