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根源在哪里?
2010-01-19
葛剑雄
《环球时报》近来发起学界反腐讨论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学术腐败是指利用权力、金钱、其他物质或精神方面的资源,以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或帮助他人获得学术成果、学术声誉、学术地位或其他与学术有关利益的行为。社会上的腐败,特别是主管科研、学术和教育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中存在的腐败,是学术腐败存在扩展的外部原因。学术腐败愈演愈烈,也是社会腐败的必然反映。如果党和政府不从根本上遏制和惩治腐败,就不可能消除学术腐败,或将其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绝大多数科研单位和学校都是公办的,都受到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都无法摆脱掌握权力和经费的主管者的影响。一旦这些部门和人员出现腐败,企图用权力和金钱换取学术成果、学术地位或学术声誉,一般是难以拒绝的。即使是民办单位,也并不享受完全的科研或办学自由,同样会受制于主管部门中的腐败分子和社会的腐败行为。
近年来,科研和教育经费总量急剧增长,而这些增加的经费中的大部分集中在主管部门和官员的手中,又缺乏必要的督管,他们的权力越来越大。同样,在科研单位和学校内部,权力和经费的管理集中在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手中,权力增加的同时,也不受有效监督,近年来备受批评的“行政化”现象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不切实际的指标和要求,使高校领导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如要求制定出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领先的时间表,对争取经费、奖项、博士点、重点学科等要立下“军令状”等。这就驱使高校领导对上级要求层层加码,带头弄虚作假,助长甚至包庇学术不端,迎合或参与学术腐败。其中少数人则趁机从中捞取好处,或主动从事腐败活动。
制度和机构的缺陷也使学术腐败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有效惩治。如纪检部门往往以对学术问题难以界定为由,不受理对学术腐败的举报。教育部虽于近期设立了学风建设的协调小组,查处范围却限于直属高校。一般而言,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只能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连涉及党政首长的也不移交第三者监管,实际上无法做到公正透明。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委员会或尚未建立,或形同虚设,大多权力有限。
遏制高校学术腐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政府必须对科研和教育的发展制订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确定不同阶段的具体目标,并且以法规的方式加以保证,不能因长官意志而随意改变。以此为依据,保证充足的经费,并按时按量拨发。
给科研和学校必要的自主权,保证科学和学术研究的独立和尊严,使正常的科研和教学不受到外界的干预。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对科研和教育的发展目标要实事求是,不能指望大跃进,切忌盲目攀比。更不要将科研和教学人员的职称、待遇、地位简单地与项目、经费、成果挂上钩,不要“逼良为娼”。取消不切实际的指标,如研究生在学期发表论文的规定可以代之以阶段性论文通过答辩或鉴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可以采用多样、务实的要求。
建立保证学术独立的机制,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术规范(或学风建设)委员会等都应在事先制订并经民主通过的条例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作用,而不能听命于领导或行政部门。只有彻底地消除高校体制内的行政腐败,才能真正清除学术腐败。 ▲ (作者是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