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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中的易卦符号再认识

2010-01-10

周易研究 2010年2期

吴 勇

摘要:目前所发现的出土文献中的易卦符号,不是数字卦,也就是说并非由数字构成。数字卦所谓的集中说,十进位数制说都不能成立。这些易卦仍然是由符号构成的,对出土的易卦符号要区别经文和实际占筮,在实际占筮中应该是由四象符号构成,而在经文中则就是阴阳卦画。出土文献中两组并列的易卦,一般看作是本卦和之卦的关系,但不符合本卦和之卦的出卦概率,而符合两次占卦的出卦概率,因而实际可能是两次占筮的结果。

关键词:出土文献;易卦符号;数字卦

中图分类号:B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82(2010)D2-0052-05

有关出土文献中的易卦符号,本人已经在《从竹简看所谓数字卦问题》等论文中予以讨论,认为各种出土材料中的易卦符号并非由数字构成,其仍然是由符号构成的,在实际占筮中应该是由四象符号构成,而在经文中则就是阴阳卦画。出土文献中两组并列的易卦,一般看作是本卦和之卦的关系。现在看来,新的材料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这些易卦符号的认识。而这些两组并列的易卦,则需要重新加以认识。

一、出土文献中的易卦符号不是数字

汪宁生先生在《八卦起源》一文中曾介绍了一种四川凉山彝族的占卜方法,名叫“雷夫孜”,其认为是与古代蓍草占筮最为接近的占卜方法。这种占卜方法取数是随意分割或刻划所得,然后按照数字的奇偶排列组合成卦。王化平在《数字卦两点思考》一文中引用了这则材料,王文得出了三点看法,仍然是基于数字卦的前提:“①卦‘亦有分成两部分的;②取数方法:数字不是通过揲蓍之类的复杂程式,而是随意刻划所得,诵经只是加强程序的神秘性;③依据奇偶数的八种排列组合,占问对象被机械地分成与之一一对应的八种情形。”第三点已经注意到这里依据的是奇偶的排列,而不是数字本身的排列。该文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是以数的奇偶来形成卦的话,无论是三画卦,还是四画卦,七(即1、5、6、7、8、9、10)个数字所可能产生的排列无疑过于庞大,更不用说六画卦,如此庞大的一个排列,先民如何驾驭?”然而作者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是:“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在古人看来这未尝不是件好事,令他们着迷的恰是那个无穷无尽的排列,只有无穷无尽的排列才能与先民身处的近乎不可知的外部世界抗衡,正因为这个排列的不可预测,数字卦才具有令古人膜拜的灵性。”但是这种“无穷无尽的排列”,具体落实到实际的占问,怎么操作呢?这仍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这则材料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就是各种不同的占筮方法,虽然其操作直接得出的是数字,然而最终记录下来影响占筮结论的符号体系却不是数字构成的,而可能是单双、奇偶或日阴阳构成。其实回过头来看揲蓍法,虽然得出六七八九四个数字,然而记录下来的却是四象符号,也不是数字。这正好说明这种数字“无穷无尽的排列”的不可操作性,而只能转化成奇偶或单双或阴阳的简单排列。这说明被认为由数字构成的所谓“数字卦”其实也仍然是由符号构成的,而不可能是由数字构成。当初张政娘先生看到这些符号和数字非常相似,因此提出所谓数字卦的说法,其实是一开始就走人了误区。李学勤先生已经根据楚简中使用的这些符号和习用的楚文字中数字的写法并不相同,认为楚简中的这些符号并非数字。本人则进一步认为,在各种出土文献中发现的这些易卦符号,如果出现在经文,就是阴阳卦画,如果是实际占筮,则是四象符号,各种出土材料中虽然累积发现了被认为是从一到十的数字符号,然而在同一处出土的均不超过四种最多五种,已经有力地支持了这种看法。出土楚简如包山楚简、新蔡葛陵楚简也是如此,其所用到的符号均不超过四种。这说明李零先生所谓“十进位数制”也是不成立的,如果是数字,不可能只使用四、五种。

很多人以《左传·僖公十五年》载韩简子之言:“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来论证象与数之间的关系,似乎易卦起于数,因此早期的易卦由数字构成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易虽然被认为是象数体系,但其卦爻体系并不能直接由数字构成,所谓八卦、六十四卦,是由阴阳两种符号排列而成,两种符号组成三爻卦,2的3次方等于8,所以是八卦,组成六爻卦,则是2的6次方等于64,这种排列组合决定了重卦只能是64种。在实际占筮中,则有四象,是四种符号,4的6次方为4096,这个数字在《焦氏易林》中已经告诉我们了,其卦变之辞正是4096条。由此可见,以阴阳两种符号组合六爻卦,最多是64种,而以四象符号来组合,也就最多4096种。如果卦爻体系由数字构成,以六爻重卦而言,从一到十,十位数字的6次方,其排列组合是一百万种,如何来构建卦爻体系,又有谁能掌握它,使用它呢?即使按照数字卦的说法,二、三、四,这三个数字较少使用,而九、十从出土材料来看,也是相当少见,那么实际经常使用的数字也有一、五、六、七、八等5种,由这几个数字构成六爻卦,5的6次方等于15625,然而我们实际在出土材料中见到的所谓“数字卦”远远没有这么多排列组合,实际我们解释出来的重卦仍然在六十四卦范围之内。这样,我们可以反过来推算,也就是说构成一种六爻卦的体系,最多所使用的符号不应该超过四种,也就是其排列组合不超过4096种。如果所使用的符号超过了四种,则其排列组合过于庞大,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因而没有实际价值,是不可能存在的。

那么,这些符号可能是筮数吗?如同揲蓍法一样,经过四营十八变,得出六、七、八、九四个数字,在占筮的时候直接记录这四个数字,排列成卦?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出土材料中的所谓“数字卦”是筮数构成,那么首先要注意筮数不能超过四种,也就是所谓“十进制”数字是不存在的。其次,如果这些符号是直接记录筮数的数字,那么我们无法解释在各种出土材料中所发现的符号都是不一样的,虽然单个地方出土的这些符号都只有四至五种,但累计的材料确实从“一”到“十”都有,我们目前看到的出自《易传》的揲蓍法,其筮数是六、七、八、九,那么即使存在与此不同的筮数体系,然而却不可能存在这么多变化纷纭的不同体系。

从实际出土的材料来看,有如下几种情况:1、用到所谓“五”、“六”、“七”、“八”的;2、用到所谓“一”、“五”、“六”、“七”、“八”的;3、用到所谓“一”、“六”、“七”、“八”的;4、用到所谓“一”、“六”、“七”、“八”、“九”的;5、用到所谓“一”、“五”、“六”、“八”的;6、用到所谓“一”、“五”、“六”、“八”、“九”的;7、用到所谓“一”、“六”、“八”的;8、用到所谓“一”、“七”、“八”、“九”的。(参见季旭升《古文字中的易卦材料》、濮茅左《楚竹书<周易>研究》)

上述几种情况,有的出土材料不够,如第八种情况仅一卦,还不足为凭,很难看作一种单独的筮法。但其他的几种情况为数都不算少,应该能说明问题。如果这些数字是筮数,那似乎显示存在七种以上不同的筮法。李学勤先生在《西周筮数陶罐的研究》中概括为两大类:“淳化陶罐、扶风和沣西卜骨筮数所代表的揲蓍法,最容易出现一,其次六、八,少见五、九,没有七,可暂称为揲蓍法乙;殷墟甲骨、陶器、岐山

卜甲和西周金文筮数所代表的揲蓍法最容易出现六,其次七、八,少见一、五、九,可暂称为揲蓍法甲。有没有‘七,是区别甲、乙两种揲蓍法的标志。”李学勤先生当时看到的出土易卦材料还不像现在这么丰富,从目前的材料来看,以上七至八种情况,似乎很难简单归类到两种揲蓍法。如所谓“揲蓍法甲”“少见一、五、九”,实际在以上八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情况是没有“一”的。总体来看,所有出土材料中实际出现频率最高的正是“一”、“六”、“八”。这也符合笔者认为在实际占筮中其实应该是四象符号的看法。在四象符号中,少阴少阳出现频率最高,老阴老阳出现频率则相对低得多。如上博简《周易》、帛书《周易》、阜阳汉简《周易》、秦简《归藏》中只用所谓“一”、“六”或“八”,是因为经文只需要阴阳卦画,也就是少阴少阳。实际占筮如包山楚简、新蔡葛陵楚简则用到所谓“一”、“五”、“六”、“八”等四种符号。经文与实际占筮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是经文还是实际占筮,而不是数字卦所谓的“集中说”。

此外,从文字学的角度来考察所谓“数字卦”问题也可能开拓我们的思路。

目前所见到最早的出土材料中的所谓“数字卦”材料,一个是1979年江苏海安县青墩遗址发掘、出土的骨角栖和鹿角枝上有易卦刻文八个,其中有三五三三六四、六二三五三一,张政娘先生在《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一文《补记》中释为遁卦和归妹卦(实应释为大壮卦)。此处材料中所用二、三、四等数字为其他数字卦材料所未见,其时代为新石器时代,也应该是目前见到最早的所谓数字卦材料。另外一次是2006年5月23日,在河南淮阳大朱村平粮台古城遗址城内东北隅,采集到一件黑衣陶纺轮,上面有刻划符号,李学勤先生认为是离卦。其时代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对这两次发现的材料,存在明显的疑问,既然其时代为新石器时代,其时尚未有公认的文字系统,虽然有各种出土材料上发现的一些刻画符号,但这些刻画符号究竟是否文字,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当时已有文字,我们也无法得知其中的数字写法作何形态。那么对这两则材料中的所谓“数字卦”,其中的数字如何认定?显然。释卦者都是以后来甲骨文、金文乃至战国文字中的数字形态来认定的,显得不够严谨。对商周时期尤其战国时期的各种数字卦材料中的数字写法,如上所述,李学勤先生已经指出,战国楚简中的所谓“数字卦”,其数字多与楚国通行文字中的数字写法不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土楚简乃至其他出土材料中所见的易卦符号均不是由数字构成,而是由符号构成,在经文中,只用两种符号,它不是数字“一”和“八”,而是阴阳卦画;在实际占筮中,用到四种符号,也不是数字“一”、“五”、“六”、“八”或别的数字组合,而是四象符号。

二、两组并列的易卦如何理解

张朋《数字卦与占筮》一文认为,出土文献中的两组并列的易卦应该是两次占筮的结果。

目前一般认为这两组并列的易卦是本卦与之卦的关系,笔者最初也赞成这种观点,但是也曾经在《从竹简看所谓数字卦问题》一文中指出这里存在一些问题。现在看来,如果是本卦和变卦的关系,这里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按照笔者的看法,实际占筮中应该是用四象符号,如果是只写本卦,当然要用四象符号。既然本卦和变卦都写出,则爻变情况一目了然,则不需要用四象符号,直接写卦画就行了。即使要用四象符号,也应该只在主卦使用,那么按理变卦就不需要用四象符号,只需要阴阳卦画即可,然而实际出土的材料中并列的两组易卦中都用到了四种以上符号。

而且,如果是本卦和变卦的关系,则涉及到出卦概率问题。把目前所见所有出土材料中两组并列的易卦加以统计,如果按照数字卦奇数为阳,偶数为阴的原则,在总计所见完整的28例中,静卦1例,占3.6%;一爻变4例,占14%;二爻变3例,占ll%;三爻变14例,占50%:四爻变4例,占14%;五爻变1例,占3.6%;六爻变1例,占3.6%。其中扶风县齐家村西周甲骨所见三例全部为三爻变,天星观楚简三爻变三例,一爻变一例,静卦(张政娘先生认为是静卦)一例,包山楚简三爻变四例,一爻变一例,二爻变一例,河南新蔡葛陵楚简三爻变四例,四爻变四例,一爻变、五爻变、六爻变各一例。这里面居然是三爻变最多,占了一半,严重背离了揲蓍法出卦的概率。由于揲蓍法四象出现的概率是不平衡的,董光璧《易学科学史纲》计算得出的结论是,老阳3/16,老阴1/16,少阴7/16,少阳5/16,由此造成在实际占筮中从一爻变向六爻变,其频率依次递减。向传三在《周易筮法的概率研究中》也有统计,按照他认为相对能使阴阳平衡的揲蓍方法,其理论概率分别为:静卦,0.178;一爻变,0.356;二爻变0.297;三爻变0.132;四爻变0.033;五爻变0.00439;六爻变0.000244。这还是他认为比较能使阴阳平衡的揲蓍方法,如果按照朱熹或张载的揲蓍法,差距会更大。从实际统计的情况来看,三爻变最多,一爻变、二爻变、四爻变其次,五爻变、六爻变、静卦最少。可见以三爻变为中心,向两端递减,这种情况,倒比较符合两次占卦的变化概率,第一次占卦得六十四卦任何一卦,则第二次占卦为六十四卦中的任何一卦,两者之间变化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三爻变20,二、四爻变15,一、五爻变6,六爻变1,不变1,也是以三爻变为中心,向两端依次递减,这个分布情况和出土文献中并列的两组易卦之间爻变的概率惊人的相似,由此看来,各种出土材料中的两组并列易卦确实是两次占筮的结果无疑。如果是两次占卦,则两次记录的卦都要用到四象符号,这样就容易理解了。

把两组并列的易卦看作本卦和之卦,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在各种出土材料中我们都看到有一与九、六与八、一与五互变,很难解释。按照数字卦的说法,一与九、一与五都是奇数,都是阳爻,六与八都是偶数,都是阴爻,那么这种互变有何意义?也就是说一与九,一与五,六与八有何不同含义?即使是两次占卦,为什么前卦用一表示阳爻,而后卦却用九、五表示阳爻?同样,为何前卦用六表示阴爻,而后卦用八表示阴爻?这说明把这些符号解释为数字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果它们是不同的符号,则问题迎刃而解了。

如果按照笔者的观点来统计,把这些符号看作四象符号,而不是数字,凡是两组易卦之间不同的符号均视作变爻,那么统计的结果又如何呢?仍然是以所见出土材料中28例并列的卦画统计,其结果为不变1,一爻变3,二爻变2,三爻变9,四爻变7,五爻变5,六爻变1。依然是三、四爻变最多,依次向两端递减。这说明不管是以数字卦的方法来统计,还是按照笔者的观点来统计,这两组并列的易卦出卦概率都不符合本卦和之卦的出卦概率,而应该是两次占筮的结果。

当然,张朋《数字卦与占筮》一文认为:“西周时候的两个并列的数字卦不是一次算卦的记录而是两次算卦的记录,是结果相近的两次占筮的记录。也就是说,根据‘先筮而后卜、‘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的原则,西周时候就重大事情一般要进行三次占筮或占卜,以含义互相接近的两次卜筮作为最终结果;而这两个含义互相接近的占筮被直接记录下来,就是考古发现中的两个并列的数字卦。”所谓“结果相近”,从我们上文统计的情况来看,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三爻变最多,不可谓之“结果相近”了。而所谓“先筮而后卜”或“先卜而后筮”,卜与筮是不同的方法,不可混为一谈。如谓“三人占”,则是三次占筮了。如果是连续两次蓍草占筮,则与蒙卦“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的精神不符。那么,这些材料中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占筮两次,而具体的符号如何分别对应于四象,则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责任编辑:李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