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回应: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理论的修正
2010-01-03刘志丹
刘志丹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困境与回应: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理论的修正
刘志丹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原初状态”理论既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又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其要素包括选项预设、信息预设、主体预设、环境预设、心理预设五个方面。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行文结构严谨,论证审慎小心,结论豁达易行,但他的“原初状态”理论同样受到“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批判。前者批评的焦点集中在契约各方——主体的假设上,后者则集中在社会合作必要性、可能性和利益性方面。出于对以上批评的回应,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理论的三个方面即理论适用范围、社会特征、契约主体作了认真的修正,以期进一步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困境;理论回应;正义
“原初状态”理论既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又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简言之,“原初状态”理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推导工具。无“原初状态”之设计,则无正义原则之择出,无“原初状态”之解析,则无正义理论之建构,无“原初状态”之基础,则无正义思想之确立。因此,我们必须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进行系统而有重点的研究。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学术界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研究存在着明显的盲区:研究者们大多注重于“原初状态”理论本身的研究,很少有人系统整理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所遭到的多方批判,更不用说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前后修正之处了。我们认为,明晰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困境和罗尔斯所作的回应是透彻理解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进一步分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必要理论准备。所以,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内涵
1.“原初状态”概念解析
罗尔斯自己对“原初状态”这个专有名词的定义是:“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1]120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加以分析总结:
第一,“原初状态”是一种理性设定。社会契约作为一种选择机制产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但此种状态并不完全相同于古典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不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而只是一种理性假设。
第二,“原初状态”是一种契约环境。“原初状态”的理论渊源就是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协议契约的主旨就是所有的社会参与者基于各自的理性,出于某种共同的目的,大家一致同意某项原则或决定,由此得出所有的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都不得违反的结论。
第三,“原初状态”是一种选择机制。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主观任意的结论,而是契约各方作为自由、平等、有理性的选择者精心筛选的结果,其筛选原则的工具就是“原初状态”。所以,“原初状态”是一种选择设置,契约各方在“原初状态”所设定的诸多限制条件下选择某种正义原则。
第四,“原初状态”是一种限制措施。众多的契约各方要想达成某种一致意见,必须具有某些共同点,同时不能有太多的不同点以至于无法形成共同的约定。这种共同点或是不同点的去除,或是通过多种限制措施来实现的,如“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就是其中最典型的设置。
第五,“原初状态”是一种公正原则。契约各方作为自由、平等、有理性的社会参与者,必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偏好或优势,比如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身体状况,等等。因此,每个人都会对正义原则加以裁剪以便于更加适合于自己的利益,这样对其他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契约也是无法达成的。为了大家能有一个大体一致的起点,“原初状态”就为契约各方设计了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由此选择的结果也必然是公正的。
2.要素厘定
关于“原初状态”理论构成要素的具体划分的争论一直比较激烈,国内外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原初状态”理论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选项预设、信息预设、主体预设、环境预设、心理预设。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原初状态”理论构成要素只是简单呈现与说明,更加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将另有文章阐述。
(1)选项预设——待选原则 “原初状态”理论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在众多的正义原则中选取最可取的一种,因此,“原初状态”理论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包括可供选择的对象,如果没有可选对象的存在,契约各方就没有可能在“原初状态”的限制下去作进一步的选择与协商,最终达成一个契约式的结论。罗尔斯开列出了包括六个预设选项的最初表格:①两个正义原则,②功利原则(古典功利原则+平均功利原则),③至善原则,④利己主义原则(一般的利己主义+特殊人称的利己主义),⑤直觉主义观念,⑥混合观念。
(2)信息预设——无知之幕 罗尔斯为了达成具有合理性的一致,将人们的出发点统一,使人们对各自的特殊情况不了解,这样就使大家的整体情况大体一致,此时人们在选择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因其天赋或社会背景的缘故而有所不同,他们只能以一种大家所共有的思考方式去选择正义原则,这时才能将公平合理且普遍同意的正义原则选取出来。这种将个人信息予以遮蔽的预设状态,罗尔斯称之为“无知之幕(veil of igno rance)”。
(3)主体预设——自由、平等、有理性 “凡是社会制度满足这些原则的时候,那些介入其中的人们就能够互相说,他们正按照这样的条件在合作——只要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的相互联系就是公平的,他们就都会同意这些条件。”[1]罗尔斯此处所论及的就是介入“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即契约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就是罗尔斯对立约主体的条件预设,这些限制条件或者契约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就是自由、平等、有理性。
(4)环境预设——社会环境、物质环境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理论中的环境预设包括两个方面: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从社会环境方面而言,罗尔斯假设社会存在着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两个相对立的特征。从物质环境方面而言,罗尔斯假设一种“中等匮乏”的资源状况。所谓“中等匮乏”的物质环境是指社会财富或社会资源既没有达到极大丰富而能按需索取的程度,也没有达到极其缺乏而不可作为的地步。
(5)心理预设——互相冷淡、无妒忌心、有正义感 罗尔斯对契约各方在心理层面的设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相冷淡。“互相冷淡”的心理预设包含不关心、冷漠和无偏私的含义。二是无妒忌之心。罗尔斯假定一个理性的人不受妒忌之心的拖累,即契约各方并不存在妒忌这种心理倾向,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正义原则的选择不受个人心理倾向上的差别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从而避免了类似的心理倾向所引发的选择标准的无畏争论。三是有正义感。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一种善的欲望,即契约各方有依照某种正义观点来行动的欲望或心理,它是善的观念的一种。
二 、“原初状态”的理论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行文结构严谨,论证审慎小心,结论豁达易行,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人们都会认同他的理论,实际上许多人一开始就是以批评罗尔斯而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在诸多批评中,受人诟病最多的就是他的“原初状态”理论。
1.社群主义的批判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又叫共同体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一种颇有影响的学术思潮。社群主义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批判主要是集中在契约各方——主体的假设上。首先,社群主义认为,罗尔斯的契约各方的具体属性并不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共同体,而是取决于一个主观的任意假定,这完全是一种非历史、非现实的假想。然而任何脱离历史、超越社会的个人存在物都是虚无的、无意义的。其次,社群主义认为,把契约各方描述成一个无自我知识、无特殊能力的个人,这种假设本身就已经带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偏见了。最后,共同体主义认为,把个人看成是一种前社会的存在物,看成是一种脱离了一切社会关系、社会联系的独立个体,这个假设的本身就问题重重,其原因在对于没有任何特征、没有任何身份的人,仅仅是一种抽象,只能存在于思想之中,其根本就不能被称为“社会存在物”。事实上,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社会化,成为具有自我同一性的个人,罗尔斯这种孤立的个人,只能是一种理论的幻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述是从社群主义的总的观点而言,具体到各个代表人物的观点也是各不同,现在我们重述几个重要人物的观点。
桑德尔认为,“原初状态”充满着超验的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的诸多矛盾。首先,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无数次申明“原初状态”的设计是一种超验的假设,并与现实的经验社会无涉,但是又说正义的环境正是人类社会的特征,正义是人们所欲求的等模糊的话语。同时,罗尔斯所陈述的正义的环境在现实的经验社会可以比较轻易地寻到,并不需要罗尔斯进行这种形而上学的假定,无需将现实硬性假定为一个“乌托邦”。当我们能轻易设想诸如现代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联合体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满足上述要求时,我们同样也能毫无困难地设想,在那些其成员的价值和目标非常一致、更为亲密和固定的联合体中,也足以产生正义的环境条件,尽管其可能性是相对较低的。正如休漠自己所看到的,我们无须求助于乌托邦的虚构去设想这些条件,而“通过共同的经验和观察就可以发现同样的真理”。[2]其次,桑德尔还说到,罗尔斯拒斥了对正义环境的经验解释,这样就必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原初状态”的描述性前提在任何直接的意义上并不接受经验的检验,那么这个前提将接受何种类型的检验或者是否有接受检验的必要?这些都是罗尔斯所没有回答的。最后,桑德尔指出,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遮蔽了个人信息,使得作为主体的自我的特定信息全部消失。而桑德尔认为,在现实中,作为一个经验的自我,本就是一个拥有欲望、目标的个体,如此假设,罗尔斯的契约各方就成了虚幻的自我了,这种原子式的自我没有任何意义。
麦金泰尔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原初状态”的结果提出了挑战。麦金泰尔认为,现代人的生活所继承的只是历史上的道德残片,这些道德残片由于脱离了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从而已经变得面目全非了。因此,我们就处于一个相对主义的唯我论时代,在这样的时代,人们不可能达成一种道德式价值的共识。“即使在这样的共同体里,参与公共讨论的需要,也迫使人们在寻求所有人都可以运用和诉诸的共同的概念与准则的过程中,分有了这种文化杂烩。结果,这类共同体对于这一传统的忠诚始终有被侵蚀的危险,而且,如果我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所寻求的只是一种狮头羊身龙尾的怪物。”[3]321这种狮头羊身龙尾的怪物,是人们无法达成任何道德共识的最生动的说明。麦金泰尔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抛弃了道德的历史继承性与道德存在的历史现实性,妄图通过一种假设的非历史的设置而达成一种道德性的合理选择的共识——正义原则,而问题恰恰就在于此,这种启发式的设置从根本上就不可能达成任何道德上的一致选择,“由此可见,我们的社会不可能指望达成道德上的共识。”[3]321
2.自由主义的批判
诺齐克是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的最著名的批判者,他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的第三年便推出了足以震动整个政治哲学界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这本书中,诺齐克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进行了激烈而精彩的分析与批判。
(1)对社会合作必要性的批评 对必要性的批评方面,就是指罗尔斯的社会合作是不是必须要加以假设出来,如果没有社会合作能不能推出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利益体系,这种合作体系具有利益合作和利益冲突两种基本特征。社会合作的动因源于社会合作可以使所有人都能过上一种比离群索居更好的生活,即社会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的较大利益或社会基本善,社会冲突的原因出自每个人对于较大利益的关注,即每个人都想在利益划分的过程中获得较大的份额而不是较小的份额,由此社会合作的较大利益观导致社会冲突。对于罗尔斯这种合作观念能否必然推导出正义问题以及社会合作创造分配正义的问题,诺齐克提出了反对的声音。(1)诺齐克认为,不能肯定地说有社会合作的地方才有利益冲突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不是社会合作才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人们不能说仅仅在有社会合作的地方才有冲突的要求产生,不能说独立生产和(一开始)彼此隔离的个人不会相互提出涉及正义的要求。”[4]189因为彼此隔离的个人一样可以提出关于利益分配的标准问题。例如,可以假设十个鲁滨逊的存在,他们在相互隔绝的荒岛各自生活着,两年后他们有了相互联系,相互向对方运送物品,他们会不会根据需要和岛屿的贫瘠程度而要求多些,而要求给对方少些呢,即会不会存在利益冲突呢?诺齐克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诺齐克的分散合作可以产生更大的利益的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5]
(2)对社会合作可能性的批评 对可能性的批评方面,主要涉及社会合作是否能够达成的问题,即人们之间是否愿意相互合作。在对社会合作可能性的批评中,诺齐克提出了两对概念:才智较高者和才智较低者,普遍合作和内部合作。前两者的含义比较好理解,这里不必再费笔墨,而后两者的含义则不是自明的,我们有必要加以说明。内部合作是指在一些范围较窄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一部分人之间的社会合作,即才智较高者们的合作或是才智较低者们的合作,也就是强强联合、或弱弱相扶,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发生联合,这是一种单一型的社会合作体系。“为了集中考虑才智较高者与才智较低者一起合作的利益,我们必须试着去试想一些范围较小的部分的社会合作体系,在那里,才智较高者仅仅在他们本人之间合作,才智较低者也仅仅在他们本人之间合作,并没有任何交叉的合作。”[4]198普遍合作是指在全社会的全体参加者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其中参杂才智较高者与才智较低者、穷者与富者,这是一种混合型而非单一型的社会合作体系,具有整体的包罗性。诺齐克认为,如果社会存在普遍合作,则才智较低者能够从普遍合作中获得比才智较高者更大的利益,这样才智较高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失,至少没有在内部合作体系中的利益多,才智较高者就会宁愿退回到内部合作体系中而放弃社会普遍合作,因为无利可图。如果才智较低者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利益才会进行合作,那才智较高者也可以这样要求,所以罗尔斯的社会合作已无可能,其只能是一个虚幻的“吗哪”。[4]201
三、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理论的修正
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之声,罗尔斯并不是充耳不闻,而是认真思考并做出积极的回应,并相应地修改自己的理论观点。罗尔斯通过《正义论》之后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 Liberalism)、《万民法》(The Law of Peop les)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一种重述》(Justice A s Fairness:A Restatement)来整理自己已经修改过的观点,作为对各方质疑的系统回应。“的确,在某几点上,我已经改变了我的看法,无可置疑的,在其它一些地方,我已经改变了我的看法。但我却没有意识到这些改变。”[6]罗尔斯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曾经明确地说过自己观点的变化。在回应的过程中,罗尔斯的思想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生着改变,有的后续思想是对于前述问题的根本性修正。罗尔斯对异议观点的回应并不是一对一的论战,而是审慎思考后的自我完善,即使对手并没有发现的问题,他也主动自我校正。因此,困境与回应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里我们仅就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理论的修正加以简单说明:
1.罗尔斯对理论适用范围的修正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假设的“原初状态”作为推导出正义原则的代表性设置,身处其中的且被“无知之幕”屏蔽了特殊信息的自由、平等、有理性的个人,必定可以选定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义原则,从纯粹性的程序正义角度而言,不管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契约各方都必须普遍遵守,无论他们处在任何社会或任何时代,即“原初状态”的制度设计具有普适性,它对于所有的社会及所有的时代都有效。罗尔斯在《正义论》的最后部分对此给予了明确的说明:“所以,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从永恒的观点(perspective of eternity)来看待殊相:即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也从全时代的观点来审视人的境况。永恒的观点不是一个从世界之外的某个地方产生的观点,也不是一个超越的存在物的观点;可以说它是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人们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一旦人们接受了这种思想和情感形式,无论他们属于那一代人,他们就能够把所有人的观点融为一体,就能够达到那些调节性的原则。”[1]591
但是,《政治自由主义》之后的罗尔斯则放弃了这种普遍有效性的观点。罗尔斯认为,现代社会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现代民主社会已经具备了多元化的特征,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自成一体且具有完备性,各种学说都坚持自我的真理性而不被其它学说所说服或影响,现代民主社会就是一个诸多完备性学说互不相容、然而却可以共生共存的社会。“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学说或某些其它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可。”[7]4因此,罗尔斯在面对这个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时候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即要为一种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正义原则,更准确地说,就是政治正义原则只适用于立宪民主政体,并不适用现代社会或其它社会。正义原则的适用对象发生了变化,推导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理论的适用对象也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并不再适用于所有类型、所有时代的启发式设置,而仅仅对于立宪民主政体起作用。简言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的有效性就由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
2.罗尔斯对社会特征的修正
在罗尔斯的前期思想中,罗尔斯假定了一个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双重特征的利益联合体。社会合作可以促使契约各方过上一种更好的生活,至少比靠个人单独努力的结果要好,所以契约各方需要合作,利益也就具有了一致性。同时,社会合作必定产生更大利益,如何划分利益则是利益冲突的根源。利益冲突的出现产生了对利益分配原则或标准的需求,而“原初状态”理论的设置就是为了推导出这样一种正义原则。总之,没有这样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无需正义原则的产生。在罗尔斯后期思想中,对这种联合体的设置进行了修正。既然多元化的事实不可忽视也不能避免,罗尔斯就将社会特征的描述归结为民主社会的叙述。民主社会与利益联合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民主社会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体系 民主社会中的人们过着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在不与其它社会体系发生联系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继续生存且幸福美好。同时,民主社会中的人不存在从何处来的问题,而是就在此处“生入其中,死出其外”。与正义论的思想不同,后期罗尔斯不再认为人们是在某个理性的时代加入社会的,就像人们加入联合体那样,相反,我们就生于民主社会,并在此度过一生。也就是说,民主社会是先于人们而存在的,民主社会是先在的,生于其中的人是后续而来的。“我们已经假定,民主社会就像任何政治社会一样,将被视为一个完全而封闭的社会系统。在它自足且给予人类生活的所有主要目的以合适地位这一意义上,它是完全的。而诚如我所说的那样(第二节之一),它在下述意义上又是封闭的,这就是,人们只能由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在进入社会以前,我们没有任何在先的认同:事实并不是仿佛我们从某处而来,相反,我们发现我们自己是在此一社会中的此一社会状态中成长起来的,既享受着它的雨露阳光,也承受着其中的风吹雨打。”[7]42
(2)民主社会是一个无终极目的和目标的体系
所谓终极目的和目标,就是指在那些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中占有特定地位的目的和目标。例如,宗教学说中将论述与证明上帝的万能性作为首要目的和终极目标,在此特定目标的支配下,那些有助于证明上帝万能的人或方式方法,将被看作是高贵的且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和特权,如红衣大主教。此种情况也适用于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恰恰相反,后期罗尔斯假设的民主社会并不具备这样的目的。因此,没有人能依其终极目标或目的而获得多于其他人的特权,也不会出现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或少或多的价值优势,即民主社会中的人是平等且无终极目的。“与之相反,民主社会及其政治观念根本不把它自身看作是一个联合体。它和社会内部各联合体一般所说的那样,没有资格根据其成员对社会整体的潜在贡献价值,或根据那些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人的目的,给这些成员(在此情形式,这些成员出生于该社会)提供不同的条件。”[7]43
3.罗尔斯对契约主体的修正
在罗尔斯的前期理论中,他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主体是自由、平等、有理性的个人,此时的个人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代表性的主体,他不属于任何时代,也不属于任何时间点上的具有特殊性的主体范围。即他不与任何具体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相联系,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也没有承继任何前人物质遗产或精神遗产的痕迹。总之,《正义论》中的主体是排除了历史因素的干扰,完全是一种非历史、非社会的一种假设。这个“人”是一个只具有普遍性而不具有特殊性的人类理性存在物。但是,后期的罗尔斯转变了观念,将这种道德性的行为主体转换为公民的概念。“在从公平正义的完备性学说到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转换中,作为拥有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行为主体之能力的个人理念则转换为公民的理念。”[7]31此公民概念,主要指涉一个具有政治身份和政治地位的政治个人。首先,他们拥有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且具备一定的公民身份。也就是说,他们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处在一定的社会之中,而且这个社会并不是万世皆有的共性假想之社会,同时公民的身份表明了他们的具体地位与历史继承性,因为身份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赋予的,身份在先,公民在后。其次,公民之间产生政治关系。《正义论》中的主体之间并不需要发生必然联系仍然可以达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因为“无知之幕”的信息屏蔽足可以使主体选择某种共有的原则,即主体之间并没有产生任何关系。更准确地说,前期罗尔斯并没有提及主体之间关系的问题,而后期的罗尔斯认为公民之间要想达成某种共同的理想,必须彼此联系以便剔除意见分歧,因为理性多元化的事实已无可回避。“与之相反,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个人却被看成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是享受着公民身份之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个人,他与其它政治公民有着一种政治关系。当然,这种公民也是一个道德的行为主体,因为正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那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也是一个道德观念。”[7](前言)1但是,我们所考量的这些权利与义务,还有这些价值,都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四、结语
“原初状态”理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推导工具,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必然绕不开对“原初状态”理论的的质疑与批评。罗尔斯面对诸多的批判之声并没有采取掩耳盗铃的方式予以回避,而是积极与理论界的对立面交流思想,不断完善他的理论体系,并在一些关键点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正,以期进一步增强理论的说服力。这种做学问的虚心态度与宽阔胸襟值得我们学习与深思。我们对于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研究盲区的初步探索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工作还要靠大家共同努力,毕竟对“原初状态”理论的困境和罗尔斯所作回应的系统梳理是我们分析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重要理论准备,也是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必要理论基石。
注释:
(1)对于诺齐克关于社会合作必要性的批评,高国希先生认为诺齐克根本无法否认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且分配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诺齐克在其著作中已经承认了矫正正义的必要性,因此,不能想象一个永远公正的自由市场。详见高国希《道德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 292页。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8.
[3][美]麦金泰尔.追寻道德:道德理论研究[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321.
[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M].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5]罗克全.最小国家的极大值——诺齐克国家观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31.
[6]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0 :199.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The Plight and Response:Rawls’Amendment to the“Original Position”Theory
L IU Zhi-dan
(School of Marxism of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012,China)
The“original position”theo ry is not only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Raw ls’theory of justice,but also the demonstration method of p rincip le of justice.It concluds five aspects that is p re-designed op tions,p re-designed information,p re-designed subject,p re-designed environment,p re-designed psychology.Raw ls’theory of justice is strict and feasible,but it still receives critic remark f rom the Communitarianism and the Liberalism.The former’s critic focuseson p re-designed op tions,The latter’s critic pay attention to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cooperation,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 cooperation and the benefit of social cooperation.As response to the above critic,Raw lsamend three aspectsof the“original position”theory,these are rangeof theory app lication,social characteristic and contract subject.
Raw ls;the“o riginal position”;the theo retical p light;the theo retical response;justice
D081
A
1672-0539(2010)03-007-07
2010-03-29
刘志丹(1981-),男,吉林九台人,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