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探讨
2010-01-01闫宏勋
闫宏勋
(中平能化集团纪委,河南 平顶山 467000)
1 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作需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上参照这种理念,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也需要借鉴已有公司的监管经验。我们国有企业参照国际上一些公司改制重组的做法,改制的核心是确定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香港称作公司管制),以实现公司的有效监管,达到权、责、利的明确。
第一,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的是“七分医生、三分警察”的角色。监督的职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失控,并不是为了解决失控问题而进行的监督,也就是说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就在于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资产的有效保值与增值,实行效能监察,而非把查处问题作为其工作的最主要目标。所以纪检监察更多地是“保健医生”,防止“生病”,在出现一些未能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的时候充当“警察”的角色。只有这样的角色才能防范于未然,没有出问题时防范出现问题,出现问题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是说纪检监察不再以纪律惩处为重要工作内容了,而是需要纪检监察把监察监督、查办案件与源头防治贯穿到企业经营改革的全过程中去探索。另外,现代国企效能监察需要促进企业用严密的工作规范来保证廉洁守法经营,建立和实行大宗物资及同采购、重大项目招标制度,工程项目跟踪监督和产权进入市场转让等制度来规范生产经营和资产运营,减少流失,压缩管理费用;促进推行财务决算中心制度、预算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牢牢把好企业财务管理核心环节,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周转效益。
第二,纪检监察需要参与企业的预算、决策、执行、管理、评估等整个运营过程,渗透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成为一个全程化职能。纪检监察并不能仅仅靠监察任务和举报案件的推动来开展,它需要主动地在企业运行工作中实现监察作用,即“寓纪检监察于中心工作之中”。纪检监察不仅仅是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的薄弱开展工作,而应该扩展到促进保值增值的更大范围。只有在这样的全程监督框架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在企业实行纵向动态管理中,通过对“物流、资金流和业务信息流”的监管,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履行好效能监察职能;在重点监控点上,加大力度参与到企业的决策、财务、购销、产权变动、投资、工程项目和选入用人等重点部位问题的监督,履行好监控职能。
第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运营走向专业化与管理综合化,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范围也在慢慢地扩大,逐渐成为一项综合性的监督工作。纪检监察在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后,其工作范围明显地扩大,参与工作的界面越来越宽,对企业产品技术评价、企业运营工作的评估、财务评估等等综合性的工作都成为了纪检监察的内容。综合性的工作要综合性的人才来胜任,即这项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有基本的纪检监察业务素质,还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企业产品技术知识等等。
2 结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
在企业改制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组成由于其企业的产权配置不同亦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转变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的不同形式纪检监察工作运用不同的结构设置与运作模式。
第一,在国有企业的全资产权设置模式中,实质上有四层治理结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在这样的股权设置中,董事长必然由党委书记担任,经理班子则通过招聘合适的企业经营人才组成实现与市场的有效接轨,纪检监察在监事会中可以有充分的发挥空间。出资人监管职责可以推行监事长制度,由纪委书记担任监事长,指导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经营管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因此,监事会的功能就在于纪检监察,它既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拥有对企业内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功能。在这种产权结构中的结构设置比较简单,然也正因为在这种结构中容易受党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其运作较难摆脱行政色彩,所以需要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所在,防止越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在国有投资控股、参股的多种股权设置模式中。在这样标准的股份制公司中,既然把企业推向了市场,就需要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则来办事,完全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机构设置进行组建,建立三层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即作为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纪检监察工作也在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一般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党委书记常常担任董事长,纪委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而在国家参股的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非控股股东,纪检监察工作则要更加严格地在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我们不能说就不用对这些国有资产负责了,纪检监察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幅度,在深入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也要尊重其他股东的利益,实现有效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科学设置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其作用。英美基于改善董事会结构的独立性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旨在于保证董事会独立于公司CEO,以便董事会对CEO 实施监督的有效性。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亦系为解决对公司“内部人控制”行为的监督问题。因此,独立董事等职能在于强调其监督职能。在国有投资企业中选派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亦有利于保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独立董事有两个特征——“独立”与“懂事”,其可以将纪检监察融入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与日常运营中,实现监督工作渗透到中心工作的防范作用。在公司法已经对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时赋予独立董事监督职权,从而构建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元监督的架构。当下颇受认可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界定权责边界,惟此,才能降低制度成本,减少外部效应。因此,独立董事的设置在国有投资企业中还不能强制地移植,需要探索协调它与监事会的监督分工,在探讨设计独立董事的理念基础上寻找更好的方式,防止出于“搭便车”等种种原因,否则它们之间的扯皮、推诿可能会使仅有的一点监督效果都耗散为零。
3 运行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多样性的影响下,治理结构更是复杂多样,运行模式也不清晰。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各管理层的任命不符合基本规范,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要实现有效的运行模式,首要的是理顺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者关系,进而寻找合理、有效的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的健康运转。在企业的结构、模式设计上始终有体现中国特色的方面,把党管干部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然而,不管谁管干部,优秀的管理者必须通过市场机制选出。这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可以选到真正有才华的人;二是入选的人必须努力工作,否则有下岗的压力。只有建立了国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够正常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在现代国有企业的规范过程中,纪检监察不能等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而需要在把握这一过渡过程抓紧转变自己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模式。
任何治理制度都需要放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洗礼并能留存下来,才能证明它是富有效率的,这也正是西方公司治理研究中流行着的一种达尔文式见解。纪检监察的结构设置、运行模式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与指导,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把它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运用、检验,以改进与创新。而且历史一再表明,大浪淘沙的市场也会在不经意间带给我们意外的惊喜。
[1]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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