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确定了未来 “9073”的养老格局
2009-12-29青逸
青 逸
上海确定了未来 “9073”的养老格局
◎ 青逸
到2008年末,上海市65岁及以上老人达214.50万。目前上海市“纯老家庭”老年人总数为86.38万人,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有24.26万人,单身独居老年人有18.80万人。
根据上海市“十一五”规划,已经确定了未来城市“9073”的养老格局。即到2010年,90%的老人将实现家庭自助养老,7%的老人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的老人享受机构养老。
针对目前已由独生子女构成核心家庭,空巢家庭、儿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老人、照顾老人的知识和技能欠缺等,以及在照顾老人或护理老年病人中,人员缺乏专业化等问题,专家呼吁,老年护理亟需专业化。可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老年护理更专业化(服务从生活照顾到专业护理)、规范化(从随意安排到规范内容程序)、家庭化(护理机构更温馨、更接近正常生活状态)。
福建“社保一卡通”全省通行在即
◎ 东南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在2010年底前,福建省建成省、市两级社保卡系统。届时,市民们可以凭借社保卡就医、求职登记、生育、领取社会救助金等,还可以方便地查询持卡人的各项社保情况;而到2012年,初步建成面向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技术标准、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保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一卡通用,一卡通行。
根据部署,到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实现全省就诊一卡通,实现社会保障、医疗就诊、金融支付等领域应用。2011年1月—2012年12月,为深化应用阶段。至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城乡居民社保卡发放,在就诊一卡通基础上实现医疗就诊费用一卡结算;初步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保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卫生、民政、计生、教育、金融等部门基于社保卡开展各项应用。
全球规模最大长寿研究样本完成
◎ 跃华
我国一项对高龄老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5次跟踪历经11年的调查日前完成。这一调查历时之久、样本规模之大为世界之最。目前跨学科交叉研究正全面展开,初步研究成果将陆续向社会发布。
据参与这项研究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曾毅教授介绍,这项由北京大学、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等参与的调查从1998年开始,在全国22个省份中随机抽取50%县(市)。对居住在抽中县内的部分高龄老人、所有百岁老人进行访问。
这项调查于1998年收集了4116位80岁及以上老人的指尖血样,去年至今年收集了14000位长寿老人的唾液DNA样本,由医务人员对中国7个长寿地区2000位长寿老人采集血样、尿样。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高龄老人样本规模最大的关于老年人口健康影响因素的研究。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怎么办?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读者姜利华问:
目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已经在部分地区实施。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职在岗的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绩效工资改革了,那离退休人员呢?
本刊特约记者钟新答:
中国有事业单位120多万个,在职人员30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900多万人,由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皆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所以改革消息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绩效工资改革中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离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之前在一些省市推行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遇到了一些挫折。一些年纪较大的事业单位的员工,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在单位也不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在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单位的“弱势群体”。专家们呼吁在绩效工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保障社会和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国务院会议明确表示,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以在接下来出台的文件中肯定会有具体的政策,等这个政策出来,照此执行就可以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汪玉凯曾建议,事业单位在进行改革时,应该将养老金适当提高,向公务员看齐。
汪玉凯说,通过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改革让单位交20%,个人交不低于8%,以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持平,从而解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不公平是行不通的。如果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水平都很低,只有国家公务员的养老金高高在上,这两种单位的职工可能对公务员更有意见,这样可能引起很大的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应该把企业不合理的养老金适当提高,使其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对平衡一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应照顾到社会整体的公平性,要把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三者整体来考虑和谋划,要找到大体相对能够平衡的点。
相关链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2009年10月1日起,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