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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票决制激活人大工作激情

2009-12-29曹新扬

人大研究 2009年4期

  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满意程度实行票决。通过两年的实践,票决制的优势日趋凸显。
  票决制使人大决策更科学、公正。以前议决制的做法是: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主持人)总结审议意见。此时,人大常委会班子主要成员掌握着审议意见的决定权,其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人微言轻的感觉,不同意见不愿发表,挫伤了履职的积极性。票决制实行“议”“决”分离,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和审议时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发表意见,全面、完整地掌握审议内容。通过审议意见时,实行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票决制强化了监督的刚性。阜阳市颍州区人大常委会率先把票决制引用在表决“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审议意见中,既是继承与发扬,又是巨大创新。主要体现两个刚性: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实行票决,票决结果,不能改变。这使报告者增加了压力,会把工作做得更好。反之,实行议决制,报告者与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交流后,一点也不用担心表决结果。票决制强化了表决结果的刚性,避免了议决制的随意性和决策弊端。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呈现刚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一府两院”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要有“行动”,有整改,有进步,有“交代”。如审议意见提出某单位存在执法不公现象,票决前,该单位要查找问题,进行纠正,从而促进依法行政。
  票决制延伸了人大工作监督的链条。议决制审议专项报告的一般程序:听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终结)。这种监督方式易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监督效果不理想。票决制审议专项报告的一般程序:听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报告办理结果→审议→票决→(终结)。票决制延伸了再审议和票决两个程序。针对同一内容,两次报告,两次审议,侧重审议意见整改和落实,使人大监督更能触及实质内容,增强了监督实效。
  票决制增强了组成人员履职的责任感。审议意见提交“一府两院”办理后,进行票决,这就要求审议意见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迫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收集详细的情况、资料,找出审议内容的优势与差距,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而此前的议决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放松调研,发表意见按“老三篇”,套话多,或不发表意见。票决制推行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提出的意见、建议少而精。
  票决制营造和谐履职环境。票决制使人大常委在表决时能独立思考,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避免了议决制中受个人权威影响,而随波逐流。票决制解决了表决时“不想说”“不能说”“不敢说”的尴尬。面对面的审议,有时碍于情面不愿说,即使发表意见,表扬成绩的多,唱赞歌的多,批评、意见提出的少。阜阳市颍州区人大常委会率先推行审议意见票决制,监督效果明显提高。
  我们期待票决制作用进一步发挥,向议案办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渗透,不断调动积极因素,提高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效率。
  
  (作者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大常委会委员)